地區行政公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转型成地级市的地级行政区划

地區行政公署,簡稱地區行署行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地方行政機構。地區則是行政公署所管轄的行政區,屬於地級行政區。地區行政公署的最高行政領導人是「地區行政公署專員」。地區行署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管理自治縣縣級市[1]。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作為特例,該地區下轄「區」。地區行政公署是現存的兩種行政公署之一,另一種為內蒙古自治區盟行政公署

地區
分類地級行政區
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
創建時間1949年
數量7個(2017)
應用範圍自治區
本級政府地區行政公署
上級省級行政區
下級鄉級行政區

歷史 編輯

明清以來,一直是行政體制中相對穩定的三級(或四級)行政區單位,地區即對應管轄數,下轄縣而不直管居民(即不直接編戶親民)。而地級市類似於明清時期的直隸州,即直接管理居民同時又下轄縣。在清朝末期至民國初期對應於「」,但道轄域廣;之後改道制為行政督察區

抗日戰爭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在中國共產黨的控制區(即根據地解放區),行政層級為大區行署專署(即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專區行政公署,管轄的行政區稱為「專區」、「專員區」。)、縣四級;對應的中共地方組織分別為中央局(或分局)、區委(省委)、地委、縣委;對應的中共軍事組織分別為大軍區、軍區、軍分區、縣武裝委員會與縣大隊。例如,石家莊市東北的深澤無極等縣在1938年5月2日起隸屬於新成立的晉察冀邊區政府冀中行署第二行政督察專員公署,對應的中共地方組織為晉察冀分局冀中區委二地委,對應的中共軍事組織為八路軍晉察冀軍區下轄的冀中軍區第二軍分區。需要注意的是,這時已使用「『地』委」這樣的機構名稱。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地方行政區劃為大區、省、行署專署、縣共5級。略相當於明、清時期在省下設的道、府州、縣的行政層級。省人民政府約為兵團級,行署為軍級、專署為師級,縣為團級。對應的,在大區設一級軍區(如華東軍區),省設二級軍區(如浙江軍區)、行署管轄區設三級軍區(如新疆的南疆軍區),專署管轄區設軍分區。很多省不設行署,而是直接下轄專署。「市」包括大區直轄市、省轄市、行署轄市、專署轄市等多種情況。例如:湖南省湘西行署下轄沅陵會同永順三個專署共22個縣。

1950年1月,政務院通過《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a]1952年起,陸續撤銷行署,改為省直轄各專署。1967年開始,陸續設立「地區革命委員會」,是中央規定的正式一級政府。1970年,「專區」正式改稱為「地區」。與地區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區改稱「地級行政區」,取代原「專級行政區」(專區級行政區)。

1978年,《憲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省革命委員會可以按地區設立行政公署,作為自己的派出機構」,由此標誌地區行署開始建立。[3]1982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2條規定,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4]

隨着九十年代與二千年代各省區紛紛撤銷「地區」行政建制設立地級市(稱為「撤地設市」)。1999年1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地方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規定:「要調整地區建制,減少行政層次,避免重複設置。與地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實行地市合併;與縣級市並存一地的地區、所在市(縣)達到設立地級市標準的,撤銷地區建制,設立地級市,實行市領導縣體制;其餘地區建制也要逐步撤銷,原地區所轄縣改由附近地級市領導或由省直轄,縣級市由省委託地級市代管。」

現存的地區行政公署已為數不多,主要位於偏遠地區。124個原地區已經改成地級市。57個則併入到其他地級行政區。

組織規劃 編輯

地區行政公署不是地方人民政府,不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領導,而是作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受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且不擁有地級市才有的財政權、行政決策權 、計劃權等[5]。但地區行政公署的職能近似於地級市與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目前,在一些地方仍設立地區行政公署,而不是設立地級市,主要原因是地區內沒有中心城市能輻射、吸引、帶動整個行政區內的各縣。最典型的例子是西藏的阿里地區,阿里地區行署駐地獅泉河鎮僅有12000居民。

中國共產黨在地區的地方組織稱為「地區委員會」,簡稱「地委」。與地級市的中共市委設有常務委員會不同,地委不設常務委員會。一個地區的地委委員的數量在10人左右,相當於地級市的市委常委。

地區不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5],而是設立「某某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人大工委」,受省級人大常務委員會領導,向其負責並報告工作。地區人大工委主要職能是檢查地區行政公署、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地區分院對憲法、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重要情況向派出機關報告。可見,地區人大工委並不能任免地區行政公署的領導人。行政公署的專員、副專員由省級人民政府任免。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由省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地區不召開年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地區所轄各縣區市選舉出的上一級人大的代表直接參加出席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地區人大工委負責聯絡地區範圍內的省人大代表、指導地區所轄各縣區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工作。

地區的政協機構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某某省(自治區)委員會某某地區工作委員會」,簡稱「地區政協工委」,為省級政協派出機構。受省級政協和中共地區委員會的雙重領導,與各縣(市)政協委員會是指導關係。

現存地區行政公署 編輯

地區名稱 所屬省級行政區 設立日期 行政公署駐地
大興安嶺地區 黑龍江省 1970年4月 加格達奇區
阿里地區 西藏自治區 1970年 噶爾縣
阿克蘇地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968年9月 阿克蘇市
喀什地區 喀什市
和田地區 和田市
塔城地區 塔城市
阿勒泰地區 阿勒泰市

已撤銷的地區 編輯

地區名稱 設立及撤銷日期 撤銷方式 備註
河北省
唐山地區 1968年-1983年3月 併入唐山市;析設地級秦皇島市
天津地區
廊坊地區
1968年-1973年12月
1973年12月-1988年9月
改設地級廊坊市 1973年12月天津地區改稱廊坊地區
石家莊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石家莊市
邯鄲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邯鄲市
邢臺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邢臺市
張家口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張家口市
承德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承德市
滄州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併入滄州市
保定地區 1968年-1994年12月 併入保定市
衡水地區 1968年-1996年5月 改設地級衡水市
山西省
晉東南地區 1967年-1985年4月 分設地級長治市、地級晉城市
雁北地區 1967年-1993年6月 併入大同市朔州市
晉中地區 1967年-1999年9月 改設地級晉中市
忻縣地區
忻州地區
1967年-1983年7月
1983年7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忻州市 1983年7月忻縣地區改稱忻州地區
晉南地區 1967年-1970年3月 分設運城地區臨汾地區
運城地區 1970年3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運城市
臨汾地區 1970年3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臨汾市
呂梁地區 1971年4月-2003年10月 改設地級呂梁市
遼寧省
盤錦地區 1970年1月-1975年11月 併入鞍山市營口市 1984年析設地級盤錦市
鐵嶺地區 1970年7月-1984年6月 改設地級鐵嶺市
朝陽地區 1970年7月-1984年6月 改設地級朝陽市
吉林省
德惠地區 1968年-1983年8月 併入長春市
永吉地區 1968年-1983年8月 併入吉林市
四平地區 1969年-1983年8月 改設地級四平市遼源市
通化地區 1968年-1985年2月 改設地級通化市渾江市梅河口市
白城地區 1968年-1993年6月 改設地級白城市
黑龍江省
伊春地區 1970年4月-1979年12月 改設地級伊春市
牡丹江地區 1967年-1983年9月 改設地級牡丹江市
嫩江地區 1967年-1984年12月 併入齊齊哈爾市
合江地區 1967年-1984年12月 併入佳木斯市
黑河地區 1967年-1993年2月 改設地級黑河市
松花江地區 1967年-1996年8月 併入哈爾濱市
綏化地區 1967年-1999年12月 改設地級綏化市
江蘇省
六合地區 1970年-1971年2月 併入南京市揚州地區淮陰地區
徐州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併入徐州市連雲港市
蘇州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併入無錫市蘇州市
南通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併入南通市
淮陰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改設地級淮陰市
鹽城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改設地級鹽城市
揚州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改設地級揚州市
鎮江地區 1970年-1983年1月 併入南京市無錫市常州市;析設地級鎮江市
浙江省
溫州地區 1970年-1981年9月 併入溫州市
嘉興地區 1970年-1981年9月 改設地級嘉興市湖州市
寧波地區 1970年-1983年7月 併入寧波市
紹興地區 1970年-1983年7月 改設地級紹興市
金華地區 1970年-1985年5月 改設地級金華市衢州市
舟山地區 1970年-1987年1月 改設地級舟山市
台州地區 1970年-1994年8月 改設地級台州市
麗水地區 1970年-2000年5月 改設地級麗水市
安徽省
徽州地區 1971年3月-1987年11月 併入宣城地區;析設地級黃山市
安慶地區 1971年3月-1988年8月 併入安慶市;析設池州地區
滁縣地區 1971年3月-1992年12月 改設地級滁州市
阜陽地區 1971年3月-1996年1月 改設地級阜陽市
宿縣地區 1971年3月-1998年12月 改設地級宿州市
巢湖地區 1971年3月-1999年7月 改設地級巢湖市
六安地區 1971年3月-1999年9月 改設地級六安市
池州地區 1971年3月-1980年1月
1988年8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池州市 1980年1月-1988年8月曾撤銷,
併入安慶地區宣城地區徽州地區
蕪湖地區
宣城地區
1971年3月-1980年1月
1980年1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宣城市 1980年1月蕪湖地區改稱宣城地區
福建省
莆田地區 1971年6月-1983年4月 併入福州市晉江地區 1983年9月析晉江地區的莆田仙遊二縣置地級莆田市
三明地區 1971年6月-1983年4月 改設地級三明市
晉江地區 1971年6月-1985年5月 改設地級泉州市
龍溪地區 1971年6月-1985年5月 改設地級漳州市
建陽地區
南平地區
1971年6月-1988年10月
1988年10月-1994年9月
改設地級南平市 1988年10月建陽地區改稱南平地區
龍巖地區 1971年6月-1996年11月 改設地級龍巖市
寧德地區 1971年6月-1999年11月 改設地級寧德市
江西省
九江地區 1970年-1983年7月 併入九江市
贛州地區 1970年-1998年12月 改設地級贛州市
井岡山地區
吉安地區
1970年-1979年7月
1979年7月-2000年5月
改設地級吉安市 1979年7月井岡山地區改稱吉安地區
宜春地區 1970年-2000年5月 改設地級宜春市
撫州地區 1970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撫州市
上饒地區 1970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上饒市
山東省
煙臺地區 1967年-1983年8月 改設地級煙臺市
昌濰地區
濰坊地區
1967年-1981年5月
1981年5月-1983年8月
改設地級濰坊市 1981年5月昌濰地區改稱濰坊地區
濟寧地區 1967年-1983年8月 併入泰安地區;析設地級濟寧市
泰安地區 1967年-1985年3月 併入濟南市濟寧市;析設地級泰安市
臨沂地區 1967年-1994年12月 改設地級臨沂市
德州地區 1967年-1994年12月 改設地級德州市
聊城地區 1967年-1997年8月 改設地級聊城市
惠民地區
濱州地區
1967年-1992年2月
1992年2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濱州市 1982年惠民地區析設地級東營市;
1992年2月惠民地區改稱濱州地區
菏澤地區 1967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菏澤市
河南省
開封地區 1969年-1983年9月 併入鄭州市開封市
安陽地區 1969年-1983年9月 併入安陽市;析設地級濮陽市
新鄉地區 1969年-1986年1月 併入新鄉市焦作市
許昌地區 1969年-1986年1月 併入平頂山市;析設地級許昌市漯河市
洛陽地區 1969年-1986年1月 併入洛陽市平頂山市;析設地級三門峽市
南陽地區 1969年-1994年7月 改設地級南陽市
商丘地區 1969年-1997年6月 改設地級商丘市
信陽地區 1969年-1998年6月 改設地級信陽市
周口地區 1969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周口市
駐馬店地區 1969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駐馬店市
湖北省
襄陽地區 1970年-1983年8月 併入襄樊市
恩施地區 1968年-1983年8月 改設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宜昌地區 1968年1月-1992年7月 併入宜昌市
孝感地區 1970年-1993年4月 改設地級孝感市
鄖陽地區 1970年-1994年9月 併入十堰市
荊州地區 1970年-1994年9月 改設地級荊沙市
(旋改荊州市
原荊州地區的仙桃天門潛江3市由省直轄
黃岡地區 1970年-1995年12月 改設地級黃岡市
咸寧地區 1970年-1998年12月 改設地級咸寧市
湖南省
衡陽地區 1968年-1983年2月 併入衡陽市零陵地區
湘潭地區 1968年-1983年8月 併入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
邵陽地區 1968年-1986年1月 併入邵陽市
岳陽地區 1968年-1986年1月 併入岳陽市
常德地區 1968年-1988年1月 改設地級常德市
益陽地區 1968年-1994年3月 改設地級益陽市
郴州地區 1968年-1994年12月 改設地級郴州市
零陵地區 1968年-1995年11月 改設地級永州市
黔陽地區
懷化地區
1977年9月-1981年6月
1981年6月-1997年11月
改設地級懷化市 1981年6月黔陽地區改稱懷化地區
漣源地區
婁底地區
1977年9月-1982年12月
1982年12月-1999年1月
改設地級婁底市 1982年12月漣源地區改稱婁底地區
廣東省
韶關地區 1970年-1983年12月 併入廣州市韶關市
佛山地區 1970年-1983年12月 併入珠海市佛山市江門市
汕頭地區 1970年-1983年12月 併入汕頭市惠陽地區
湛江地區 1970年-1983年12月 併入江門市湛江市茂名市
肇慶地區 1970年-1988年1月 改設地級肇慶市
惠陽地區 1970年-1988年1月 改設副省級深圳市,地級惠州市汕尾市河源市東莞市
梅縣地區 1970年-1988年1月 改設地級梅州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
欽州地區 1971年-1994年6月 改設地級欽州市
玉林地區 1971年-1997年4月 改設地級玉林市
桂林地區 1971年-1998年8月 併入桂林市
百色地區 1971年-2002年6月 改設地級百色市
梧州地區
賀州地區
1971年-1997年2月
1997年2月-2002年6月
改設地級賀州市 1997年2月梧州地區改稱賀州地區
河池地區 1971年-2002年6月 改設地級河池市
柳州地區 1971年-2002年9月 併入柳州市;析設地級來賓市
南寧地區 1971年-2002年12月 併入南寧市;析設地級崇左市
四川省
西昌地區 1968年-1978年10月 併入渡口市涼山彝族自治州
溫江地區 1968年-1983年3月 併入成都市
江津地區
永川地區
1968年-1981年7月
1981年7月-1983年3月
併入重慶市 1981年7月江津地區改稱永川地區
綿陽地區 1968年-1985年2月 改設地級綿陽市廣元市遂寧市
內江地區 1968年-1985年2月 改設地級內江市
樂山地區 1968年-1985年2月 改設地級樂山市
萬縣地區 1968年-1992年12月 改設地級萬縣市
南充地區 1968年-1993年7月 改設地級南充市廣安地區
涪陵地區 1968年-1995年11月 改設地級涪陵市
宜賓地區 1968年-1996年10月 改設地級宜賓市
黔江地區 1988年5月-1997年3月 併入重慶市
廣安地區 1993年7月-1998年7月 改設地級廣安市
達縣地區
達川地區
1968年-1993年7月
1993年7月-1999年6月
改設地級達州市 1993年7月達縣地區改稱達川地區
眉山地區 1997年5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眉山市
雅安地區 1968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雅安市
巴中地區 1993年7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巴中市
資陽地區 1998年2月-2000年6月 改設地級資陽市
貴州省
六盤水地區 1970年12月-1978年12月 改設地級六盤水市
興義地區 1970年-1981年9月 改設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遵義地區 1970年-1997年6月 改設地級遵義市
安順地區 1970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安順市
畢節地區 1970年-2011年10月 改設地級畢節市
銅仁地區 1970年-2011年10月 改設地級銅仁市
雲南省
曲靖地區 1970年-1997年5月 改設地級曲靖市
玉溪地區 1970年-1997年12月 改設地級玉溪市
保山地區 1970年-2000年12月 改設地級保山市
昭通地區 1970年-2001年1月 改設地級昭通市
麗江地區 1970年-2002年12月 改設地級麗江市
思茅地區 1970年-2003年10月 改設地級思茅市
臨滄地區 1970年-2003年12月 改設地級臨滄市
西藏自治區
江孜地區 1983年10月-1986年9月 併入日喀則地區山南地區
日喀則地區 1970年-2014年7月 改設地級日喀則市
昌都地區 1970年 - 2014年10月 改設地級昌都市
林芝地區 1983年10月 - 2015年3月 改設地級林芝市
山南地區 1978年 - 2016年2月 改設地級山南市
那曲地區 1970年 - 2017年7月 改設地級那曲市
陝西省
寶雞地區 1969年-1971年10月 改設地級寶雞市
咸陽地區 1969年-1983年9月 併入西安市;析設地級咸陽市
渭南地區 1969年-1994年12月 改設地級渭南市
延安地區 1969年-1996年11月 改設地級延安市
漢中地區 1969年-1996年2月 改設地級漢中市
榆林地區 1969年-1999年12月 改設地級榆林市
安康地區 1969年-2000年6月 改設地級安康市
商洛地區 1969年-2001年8月 改設地級商洛市
甘肅省
天水地區 1969年9月-1985年7月 併入隴南地區;析設地級天水市
武威地區 1969年9月-2001年5月 改設地級武威市
張掖地區 1969年9月-2002年3月 改設地級張掖市
平涼地區 1969年9月-2002年6月 改設地級平涼市
酒泉地區 1969年9月-2002年6月 改設地級酒泉市
慶陽地區 1969年9月-2002年6月 改設地級慶陽市
定西地區 1969年9月-2003年4月 改設地級定西市
隴南地區 1969年9月-2004年1月 改設地級隴南市
青海省
海東地區 1978年10月-2013年2月 改設地級海東市
寧夏回族自治區
銀北地區 1972年2月-1975年11月 併入銀川市;析設地級石嘴山市
銀南地區 1972年2月-1998年5月 改設地級吳忠市
固原地區 1970年-2001年7月 改設地級固原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石河子地區 1976年1月-1978年6月 併入昌吉回族自治州塔城地區 原石河子地區的石河子市由自治區直轄
伊犁地區 1975年8月-1979年9月
1985年1月-2001年10月
所屬縣市改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直轄
吐魯番地區 1975年1月 - 2015年4月 改設地級吐魯番市
哈密地區 1975年1月 - 2016年1月 改設地級哈密市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備註 編輯

  1. ^ 翁有為文章原文[2]:鑑於專署層級普遍實施的現實,1950年1月6日政務院第14次政務會議通過並於次日公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各設專員一人,並得設副專員一至二人。專員公署為省人民政府委員會之派出機關。」③這是專員區公署制推行最直接和明確的法律依據。但這實際上只是關於專署性質和地位的規定,即系省政府的「派出機關」,而非一級正式政府;而對於推行於全國的專署這一機構的組織工作部門的設置和編制,其任務、職責和職權,其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其與中央和省的關係,其與縣及縣以下政府的關係,此通則均無規定。相比較來看,縣之下的區雖然在一些地區是縣政府的派出機關,卻也有其組織法規。與此同理,作為省政府派出機關的專署的具體組織狀況也是可以制定相應的單行法規給予詳細規定的。這種在全國普遍設置、卻無具體法規框定的行政組織,其運行自然有時會受到無法可依的困擾。

引用 編輯

  1. ^ 中国的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单位. [2013-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2-14). 
  2. ^ 翁有為. 《政府法制化的艰难探索:新中国成立后专员区公署制度的推行及变化》. 中共黨史研究 (北京市: 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2007, (2007年第1期): 92–99. ISSN 1003-38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4-22) (簡體中文).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78-03-05 [2015-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2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1982-12-10 [2015-03-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4-02). 
  5. ^ 5.0 5.1 中國第四級地方建制. www.aiplus.idv.tw. [2019-1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5-11). 

來源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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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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