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政治確立於1978年憲法制定的框架下。它採用議會制君主立憲制作為其政體——即國王國家元首西班牙三軍統帥,首相(正式名稱為政府主席)則是政府首腦,並掌握行政權,經國會多數黨提名後由國王任命。政府下轄的外交、國防等國務部門各設有一位大臣(部長),而立法權則由兩院制議會施行,議會由參眾兩院組成:參議院為地區代表院,208名參議員由各省普選產生,另有51名由各自治區議會委任;眾議院有350名議員,各地按人口比例民選產生。司法權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由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國王執行司法。西班牙最高法院是全國最高法院,管轄權輻射所有西班牙領土,對諸事務的判決中地位最高,除了憲法事務——由獨立的憲法法院管轄。[1]

經濟學人智庫在2016年將西班牙評為「完全民主」[2]

西班牙君主與王室 編輯

政府機構 編輯

行政部門 編輯

立法部門 編輯

司法部門 編輯

政黨與選舉 編輯

西班牙擁有一個多黨制的政治體制,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班牙社會主義工人黨(PSOE)和人民黨(PP)兩黨一直佔主導地位地區黨派,主要包括來自巴斯克地區巴斯克民族主義黨(EAJ-PNV),加泰羅尼亞加泰羅尼亞共和左翼(ERC)等,亦在西班牙政治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代議大會的代表是通過比例代表制選出,而政府則是由國會信任的黨派或聯盟組成的,通常是席位數最多的黨派。自從西班牙向民主過渡以來,還沒有聯合政府出現;當一方未能獲得絕對多數時,便會出現少數派政府

中央與地方政治 編輯

區域政府在一個被稱為自治狀態(the state of autonomies)的系統下運作。這是一個高度分散的管理體制,基於對構成國家的「民族和地區」的不對稱下放,並且國家通過中央政府保留完全主權。行使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利後,「民族和地區」被分為17個自治區和2個自治市。每個自治區和自治市的政府形式也是建立在議會制度基礎上的,行政權力歸屬於由一院制立法議會選出並負責的「政府主席」和部長理事會(內閣)。

參考文獻 編輯

  1. ^ First article. Cortes Generales. Spanish Constitution. Tribunal Constitucional de España. 1978-12-27 [2012-01-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1-17). 
  2. ^ solutions, EIU digital. Democracy Index 2016 - The Economist Intelligence Unit. www.eiu.com. [2017-1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4-23)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