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陳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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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編輯Nathan事件現在本人和演唱會兩邊都有詳細寫,不該到處重複,請問規矩應寫在哪一邊較好。還有哪個版本較中肯全面?
@Tombus20032000--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2日 (五) 18:38 (UTC)
- 就算爭議是關於陳蕾,前因Nathan和女友的感情瓜葛細節,可去寫他的本人傳記,不該詳細記載在別人的傳記--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2日 (五) 18:44 (UTC)
- 如果你是指個人條目及演唱會條目對Nathan事件的描述,哪個較中肯全面,我當然會認為是演唱會條目。同一件事只需在一個條目裏詳述,這點應是對的,以往在其他話題上有類似討論,但我不知道在是次情況下應選擇哪一個。--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13日 (六) 14:01 (UTC)
- 有賬號才准編寫後,@Con2023就出來在演唱會舉行一句加了一段爭議內容,表面上有引用來源,但夾帶了來源沒說過的負面稱呼。@Will629在暱稱替負面稱呼引用不可靠來源,意圖矇混過關。@CyrussKK1230將整段演唱會內容從演藝歷程移動到爭議,漠視演唱會是演藝歷程的重要里程,只想凸顯關於演唱會的一個爭議。他們三人沒有秉承中立態度編寫傳記,一心只為添加負面內容,無所不用其極。
- 所謂退粉潮、呼籲取消關注陳蕾Instagram等社交平台的浪潮,可看出是有些娛記為嘩眾取寵,放大個別網民言論,報導得很片面。Follower數據可以查證[1],2月至3月陳蕾的IG Follower 走勢是平穩微升,只有3月中微跌過兩日。若言過其實的報導一定要保留,我要求加入平台數據統計平衡。
- 請問你們認為應該怎樣@Factrecordor@Manchiu@Tombus20032000--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3日 (六) 16:43 (UTC)
- 建立Nathan本人傳記,他的感情瓜葛細節移動去本人傳記,關於陳蕾的行動及回應留在陳蕾傳記,用演唱會條目的版本取代,演唱會不再寫事件細節。可提及有網民呼籲unfollow IG,也寫出真實數據作為平衡。如果你們再沒有意見,就這樣做。@Factrecordor@Manchiu@Tombus20032000@CyrussKK1230@Will629@Con2023--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06:23 (UTC)
- 1. 首先,回應你指我「將整段演唱會內容從演藝歷程移動到爭議,漠視演唱會是演藝歷程的重要里程,只想凸顯關於演唱會的一個爭議。他們三人沒有秉承中立態度編寫傳記,一心只為添加負面內容,無所不用其極。」我並非故意為之,現時你把演唱會及爭議分開寫,我亦沒有意見。另外請尊重其他編者,遵守WP:FAITH。
- 2. 關於退粉潮的報導屬第三方可靠來源,而且有多個可靠來源佐證,因此應保留。至於你所指「2月至3月陳蕾的IG Follower 走勢是平穩微升,只有3月中微跌過兩日」則需要有第三方可靠來源證明,但目前你所提出的來源此乎未能符合相關條件。如果你能找到相關的可靠來源證明你所指的「真實數據」,我也不反對你加入。
- 3. 演唱會之所以引起爭議是因為陳蕾邀請了曾因感情瓜葛而引致前女友自殺的魏念恩作嘉賓,因此條目應提及魏念恩事件相關的背景資料。至於陳蕾條目的爭議部分,可參考演唱會條目撰寫,但演唱會仍需提及事件細節,始終事件源於演唱會。--CyrussKK1230(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09:54 (UTC)
- 演唱會條目那個大家都同意可取的版本主要由Will629君所寫,其他我不予置評。
- No Idea,要不去Wikipedia:互助客棧/條目探討尋求其他人意見。
- 如上,根據以往經驗,我相信細節只需寫在其中一個(其他條目可留連結讓讀者能跳過去)。@CyrussKK1230@Yck1001
- --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14日 (日) 11:20 (UTC)
- @Con2023討論區屬於不可靠來源。還有別把自己加的內容及來源夾帶在其他不相關的來源前面,混淆視聽。@Manchiu@Rastinition@Shizhao請你們別只管回復刪除,也要留意有沒有人作不合規矩的編寫。--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30日 (二) 10:52 (UTC)
- 有網民因為演唱會引發的Nathan 事件稱陳蕾為[樂壇管浩鳴],當然引用討論區網民的相關留言,是一手資訊來源。簡單Google一下已見到其他討論區都有相關留言。事實就是事實。Yck1001竟然用不可靠做籍口刪除,這才是混淆視聽。 他對本人的質疑根本無具體理據,完全欠說服力。
- 陳蕾、她的公司及粉絲很怕這個稱號?想極力刪除這黑歷史?就算陳蕾被稱[樂壇管浩鳴]的事實在這條目中仍舊被無故刪除,她這個稱號早已在網絡上被記錄下來。@Manchiu@Rastinition@Shizhao--Con2023(留言) 2024年5月1日 (三) 12:26 (UTC)
- 明顯他不清楚維基的規則,他會把自己喜好的網絡消息都加進維基,你們應該注意他。--Yck1001(留言) 2024年5月1日 (三) 16:04 (UTC)
關於引用娛樂新聞、社交平台數據分析網站
編輯轉自Talk:陳蕾#爭議,關於陳蕾#爭議、陳蕾演唱會2024《念》#評論與爭議,在爭議事件內容之中提到退粉潮、呼籲取消關注陳蕾Instagram等社交平台的浪潮,雖然這些語句是來自娛樂新聞,然而娛樂新聞有時為博眼球,會嘩眾取寵,選擇個別言論放大。這種情況有時只是個別Hater聲稱自己曾經是Fans,因為某某原因退粉了,意圖製造輿論錯覺。事實上社交平台的數據變化是有紀錄的,not just analytics[2](4月13日備份[3])有仔細的圖表,陳蕾IG Follow超過28萬,3月事件發生後的趨勢明顯是平穩微升,只有兩天下跌了微不足道的50-100左右,hypeauditor[4](4月13日備份[5])沒那樣仔細,也顯示3月中至月4月中IG Follow數是微升,跟not just analytics吻合,我自己和其他樂迷一直觀察數字上落,也是這樣。我雖然編維基不多,但也知道新聞不一定絕對中立絕對正確,若質疑新聞報導有問題,可以提出反對引用。現在娛樂新聞質素更加喜歡抄討論區網文當作報導,聽講抄維基百科的錯誤內容也有,豈可娛記說什麼都不作辨別地引用? 我只要求不寫可疑的聲稱退粉之說,或保留聲稱退粉之說,但同時加入真實數據紀錄作為平衡,兩者之一。但CyrussKK1230說那些數據分析平台不可引用,質疑也不能成立,真的是這樣嗎?這豈不死板遵從程序,明知事實在眼前也不能澄清?@CyrussKK1230@Factrecordor--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5:53 (UTC)
- 個人觀點,「退粉」中「粉」的含義和「IG Follow數」不必然對等,因此即便撇開WP:V和WP:NOR不論,在這兩個含義不對等的情況下您用這些數據來作為反對「退粉」表述的依據就已經不是很合適;更何況尚有WP:V和WP:NOR——這不是死板遵從程序,而是基於WP:NOT#OR的核心觀念。我能提供的個人觀點是:演唱會的一條,「呼籲取消關注陳蕾Instagram等社交平台的浪潮」這一分句在對應的來源中似乎未見有直觀的反映——就是能讓人看了能意識到「呼籲取消關注」這件事發生了的表述——應該可以基於WP:V進行修改(就像前述說的,「脫粉潮」不必然等於「取消社媒關注潮」,也可以是「不再當這個人的粉絲潮」);至於傳主的一條,在現有來源下,似乎沒有太多可以修改的空間——同樣基於「脫粉潮」並不必然等於「退IG關注」這一邏輯。--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6:30 (UTC)
- 娛記所說更加沒有提出根據,恐是人云亦云。BTW也問問另一個問題,你覺得這事件應詳述在本人傳記、演唱會哪一邊好些?觸發爭議的魏念恩幾個月來已經有多宗事件獲關注,應可以建立傳記。他有傳記後,他感情瓜葛的細節是否可通過連結取代,不用在陳蕾那邊詳述?--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7:57 (UTC)
- 您不妨讀讀Wikipedia:要真理,不要可供查證——對一段語句,要依據可靠來源支持它是真實的,而不在於是否有個別編者認為他們自己可以「驗證」它。已發表於可靠來源的內容,一定比個人對數據原創的研究好,因為它可供查證——「好」並不代表着「正確無誤」,因此基於可靠來源而撰寫的內容未必就不能(通過合適的方式)被移除,但「好」本身就是「好」。所以,如果您認為來源(刊物或報章)本身(整體)是不可靠的,那應該到Wikipedia:可靠來源/佈告板去討論它;如果您認為僅這段表述是不可信或片面而有偏見的,您可以參照例如WP:SUBSTANTIATE來調整表述。
- 至於您提到的另一個問題,我認為(無論魏可否建立條目)兩邊都可以寫——只要這段描述的重心是在於「陳蕾(在其演唱會)邀請了一個人而引起了什麼爭議」,這種情況下,由於描述着重於陳蕾(及該演唱會)相關的爭議,當然可以寫在陳(及演唱會)的條目中,也不存在哪邊寫了哪邊就不用寫;但如果描述的重心是「陳蕾邀請的人自身有什麼爭議」,就不得當而需要修改了。當然,即便是前者的寫法,也不可能完全不描述被邀請者自身,畢竟禍起於彼,因此其實還是一個詳略比重的問題,陳蕾的爭議詳,而魏的爭議應該略,這跟有沒有相關方的傳記無關——如果魏有了傳記,那麼詳略則是反之的。--銀色雪莉(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20:41 (UTC)
- 我意思就是一處詳述,另一處只提及有某某爭議,留下連結,按factrecorder曾經所說。--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20日 (六) 00:39 (UTC)
- 對,我認為可以在一處詳述,另一處簡述有某某爭議,留下連結。若選擇放在個人條目還是演唱會條目,從便捷的角度,我會選演唱會條目,因演唱會本身的背景、邀請該嘉賓的原因等資訊,演唱會條目都理所當然地詳細記述了,所以不必再在爭議章節再交代,如在個人條目寫,則不免重覆一番。但有其他角度考慮的話,我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4:14 (UTC)
- @Oscar0123、Prince of Erebor:個人條目仍時有發生編輯戰。想起兩位都曾建議在演唱會條目擴編爭議內容,如將演唱會條目作為收錄爭議細節的地方,在個人條目留下連結。兩位認為如何?--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30日 (二) 15:11 (UTC)
- 個人認為若果爭議僅與演唱會有關,那麼在演唱會條目交代便可。個人條目本身已經會有演唱會條目的連結,不應該MOS:OVERLINK,也沒有必要重覆闡述一樣的內容兩次。另外,我也同意銀色雪莉君的觀點,喜歡一個歌手與否、甚麼是粉絲行為本身就沒有客觀標準判斷,因此着重描述爭議事件本身我認為已經足夠。—👑孤山王子📜 2024年5月1日 (三) 06:07 (UTC)
- @Oscar0123、Prince of Erebor:個人條目仍時有發生編輯戰。想起兩位都曾建議在演唱會條目擴編爭議內容,如將演唱會條目作為收錄爭議細節的地方,在個人條目留下連結。兩位認為如何?--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30日 (二) 15:11 (UTC)
- 對,我認為可以在一處詳述,另一處簡述有某某爭議,留下連結。若選擇放在個人條目還是演唱會條目,從便捷的角度,我會選演唱會條目,因演唱會本身的背景、邀請該嘉賓的原因等資訊,演唱會條目都理所當然地詳細記述了,所以不必再在爭議章節再交代,如在個人條目寫,則不免重覆一番。但有其他角度考慮的話,我沒有意見。--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4月24日 (三) 14:14 (UTC)
- 我意思就是一處詳述,另一處只提及有某某爭議,留下連結,按factrecorder曾經所說。--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20日 (六) 00:39 (UTC)
- 翻查後,「退粉潮」一說是星島系報刊及明報周刊曾提過,不算公論,就算寫出來也得注意語調。--Factrecordor(留言) 2024年6月17日 (一) 16:14 (UTC)
- 娛記所說更加沒有提出根據,恐是人云亦云。BTW也問問另一個問題,你覺得這事件應詳述在本人傳記、演唱會哪一邊好些?觸發爭議的魏念恩幾個月來已經有多宗事件獲關注,應可以建立傳記。他有傳記後,他感情瓜葛的細節是否可通過連結取代,不用在陳蕾那邊詳述?--Yck1001(留言) 2024年4月19日 (五) 17:5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