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

最新留言:神秘悟饭在8个月前发布在话题违反方针与指引的回退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中国专题 (获评未评级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中国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中国领域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尚未接受评级。
 未知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法律专题 (获评未知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尚未接受评级。
 未知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尚未接受评级。
维基百科的法律内容只供参考,并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任何法律问题应咨询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人员。

将有争议的叙述移动至此,待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补充进条目

编辑

《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会常委会授权各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解析对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范围内的法律条款,各特别行政区在审理中央人民政府管理事务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时,又影响到案件判决时候,各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在作出不可上诉终局审判前可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条款进行解析,在之后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之前,应该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析为准,但在此之前的判决不受影响[1][2]

针对香港的部分法律解释遭到了香港法律界一部分人士的反对。--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9:46 (UTC)回复

参考资料

  1.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条
  2. ^ 澳门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通过的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 1996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哪些法律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条目由和平建国讨论 | 贡献)提名,其作者为和平建国讨论 | 贡献),属于“法律”类型,提名于2023年9月5日 19:34 (UTC)。
    • (-)反对:主要理据:和人大释法文章在命名空间上有冲突,作者(提名者)似乎和另一名用户在“人大释法”文章存在编辑冲突和反复回退现象;次要理据1:“人大释法 (大陆)[2]……”直接用省略号致使列表不全;次要理据2:“人大释法 (香港)”章节各内部链接指向不明晰,读者需要查看另一篇文章人大释法_(香港)才能搞清楚。次要理据3:提问中的“近年来”表述模糊不清,不适合维基写作方式。--桃花影落飞神剑留言2023年9月5日 (二) 20:39 (UTC)回复
    • (+)支持:1、条目名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无歧义,2、人大释法 (香港)是其中的一个章节,要了解详情当然要看具体条目。3、该问题中的“近年来”不存在时效性问题,因为条目会根据新出的法律解释进行补充。--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09:23 (UTC)回复
      ↑该投票无效,原因:主编不可自投。。Sanmosa віки-віків 2023年9月6日 (三) 14:12 (UTC)回复
      请注意投票须知,“不可投票予自己主编之条目”。Fire Ice 2023年9月6日 (三) 09:30 (UTC)回复
    • (!)意见:建议移动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此外或简称“人大释法”不当,我查阅资料后认为“人大释法”仅指对香港(或香港、澳门)相关法律的解释。--Kcx36留言2023年9月6日 (三) 12:49 (UTC)回复
    • (+)支持--苞米(☎)💴 2023年9月7日 (四) 09:28 (UTC)回复
    • (+)支持--D981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09:52 (UTC)回复
    • (+)支持。——小林子冲留言2023年9月8日 (五) 16:05 (UTC)回复
    • (-)反对收录标准不明,拙劣堆砌。原来中国大陆部分只有2014年内容,现在加上2000-2005年内容(另有2001年某法连带的2009年补充)。缺少2000年之前、2006年至2013年之间、2014年之后的中国大陆部分,不合常理。难道中国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1996-1999年解释三次港澳相关法律之后才具有对中国大陆释法权力,在上述时间又突然丧失?— Gohan 2023年9月8日 (五) 23:44 (UTC)回复
      • (:)回应:该条目收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所有法律解释——收录标准非常明确。Gohan问为什么某些时间段没有法律解释,这个不符合Gohan的“常理”。我建议Gohan在投出反对票之前,至少自己查一查,自己认为的“常理”是不是错误的。希望Gohan能查出人大常委会作出,但没有收录进条目里的法律解释以后,再投反对票。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08:18 (UTC)回复
        • (:)回应:暂时撤回“收录标准不明”。或许是全部,或许不是全部,需要来源佐证,对残缺不全的当局网站的个人原创计数不能做准(除非是当局明确的次数统计)。但是依然拙劣堆砌。此页将常委会的解释法律说得与生俱来,却毫不解释为何1996年才对香港首次行权,而在此前四十多年对境内从不行权;又在2014年对境内干一票大的,却在此之后对境内再也不干。凡此种种,对比其他司法条目,可谓缺乏五分之四以上必要说明。— Gohan 2023年9月10日 (日) 02:31 (UTC)回复
    • (-)反对。不是大陆法专家,只针对香港的部分给予意见。
  1. 内容基本上与人大释法 (香港)重叠。我不理解为何要用点列而非散文方式撰写,以及为何要连到维基文库而非各次释法争议的相应条目。主编或可考虑将此条目改成列表,我会支持。
  2. 1996年关于国籍法的解释并非人大释法,人大释法是指香港终审法院结案前要求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条文。基本法在96年根本未实施,97年的《马维騉案》才是在实质意义上的第一个基本法案件,而香港的最高司法机关在当时仍然是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所以该解释只属基本法草拟阶段的一部分。澳门一章提到98年的所谓“释法”亦同理,因此我某程度上也同意上面Gohan君提到内容有堆砌之嫌一点。
  3. 承上,引言提到人大释法是要香港终审法院结案前主动要求人大释法,但事实上除了《刚果案》,其余的五次释法都并非在这个前设下进行,这也是引致香港法律界批评人大释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条目完全没有提到这么关键的部分。
  4. 引言亦引述基本法提到人大释法没有追溯期,但此说法目前尚有争议(事实上已经没有admin law课本会这么写),因《刘港榕案》和《立会宣誓案》已明确显示释法具有追溯性。李飞陈弘毅也分别确认过这个说法,指释法的效力是适用自所解释的法律条文生效之时。
  5. “遭到香港法律界一部分人士的反对”很离奇地连到2016年反释法游行,该游行只是针对香港立法会宣誓风波的政治示威行动,并非针对人大释法本身,而且并没有附上来源,有原创总结之嫌。相反,其实不少法律学者和人权律师也曾批评人大释法本身的不合理性,如陈文敏批评人大释法缺乏复核途径和有违议会至上原则,往往会更动条文原意,有如在香港直接立法;戴耀廷曾批评香港和中国大陆分别是以文义解释和除弊规则来解读法律条文,对法例本身就有不同理解等等。建议重写和扩充一下争议部分。
  6. 另外,内文混用了“解释”和“解析”两词,建议统一。
理解主编或者不熟悉香港法律,但由于有不少事实错误,对案件和争议部分的描述也不足,因此只好先投反对。—👑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09:01 (UTC)回复
(:)回应:首先感谢👑孤山王子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已经对条目做出相应修改。现针对上面的意见一一回应:
  1. 根据阁下意见,明确表示该条目就是列表。该条目名称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所以侧重于法律解释本身,而不是相关争议。而且香港地区章节的主条目人大释法 (香港)里已经有相关争议了,没有必要在这个条目中重复叙述。
  2. 该条目不是人大释法 (香港),所以在香港地区章节列出所有针对香港的法律解释。
  3. 同第一条。我不希望在这个条目里面叙述太多的争议内容,这不是该条目的侧重点。而且人大释法 (香港)里面已经有了争议的叙述,不必重复。
  4. 同上。希望仅罗列法条,避免叙述因为解读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5. 同上。
  6. 已更正。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9月9日 (六) 11:13 (UTC)回复
  • 第1和第6点已修正。有关第3、4、5点的相关部分我看到阁下已经删除,我认为做法可取,毕竟牵涉的争议较为复杂,不写确实较好。先划票。就第2点我不太同意阁下的解释,文件十三只是在基本法草拟阶段人大常委会所作的行政决定,并无赋现有条文更多的文义解释,性质应与其他非由人大直接释法所通过的基本法附件相同,因此在狭义上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人大释法)。而如果是以阁下在引言所载的广义来论断,所有基本法附件理应都符合描述。因此我仍然认为只收录人大释法案例便可。—👑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4:10 (UTC)回复
  • 哦对,把文件连到维基文库一点仍然未修正。先不论MOS:LINKSTYLE,我并不理解导向维基文库本身的意义何在。—👑孤山王子📜 2023年9月9日 (六) 15:42 (UTC)回复

违反方针与指引的回退

编辑
  • 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是立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法律解释主要针对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三处均是利益当事方的一面之词,亦无第三方来源佐证,回退相应的严谨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称/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均违反中立性、准确性。
    • (:)回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这种表述不妥。可以改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这里描述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观点。同理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因为相关表述都是引用的法律条文,不是谁认为,谁,这种动词使用不妥。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立法法》规定无法佐证实然,只能佐证应然。将规定当作事实,就是一面之词,甚至是观点。来源3、7都是官网上的官员署名说法;中间一段则无来源。“称”、“认为”并无不妥,但可以改变,不过都显然好于您的版本(将法律对权力的规范当作权力运作的事实)。--—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0 (UTC)回复
  • 大陆本指大块陆地或大洲。“大陆地区”从未解释可指代中国大陆而用以指代中国大陆属于地域中心、并不准确,亦违犯Wikipedia: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使用“大陆地区”一词一般而言,除非牵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内容,否则条目中的用词应以某程度上同义的“中国大陆”代替“大陆地区”。
    • (:)回应:原文中使用“大陆地区”不是“大陆”。U:神秘悟饭这第一句话,大陆本指大块陆地或大洲是一句十足的废话。该条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状况,不存在地域中心和准确性问题。 普通读者不应联想到其他大洲或大陆。但是,关于使用“中国大陆”,我虽然认为不妥,但也不能算错。如果U:神秘悟饭坚持,我不会再回退。和平建国留言2023年10月26日 (四) 05:52 (UTC)回复
    地域中心溢出荧幕。一个非两岸四地、不知国际政治的华文读者,能够理解或直观“大陆地区”指“中国大陆”吗?当然不能,但是一个非两岸四地、不知国际政治的华文读者,却至少能直观“中国大陆”指一个名为中国的国家或地区的主要陆地或主要部分。再者,“大陆”可以不特指,何以“大陆地区”对任何人而言就会特指某一或“其他大洲或大陆”?若能用精确的“中国大陆”,为何用不精确的“大陆地区”,违反维基百科力求准确的支柱?况且,包括香港国安法在内不少法律效力扩及全世界,就此“大陆地区”也有可能产生误解。--— Gohan 2023年10月28日 (六) 04:01 (UTC)回复
  • 去除《婚姻法》[哪里?]等法律的具体条文作出了法律解释。的Where模板掩盖早已提及的收录不善(或无凭无据)的漏洞。

U:和平建国,请对此回退作出具明理由的回应。--— Gohan 2023年10月26日 (四) 04:24 (UTC)回复

返回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