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什坦(?—1683年),異名阿什壇何錫談,字金龍,又字海龍完顏氏內務府鑲黃旗滿洲佐領下人[1]清朝初年官員、儒學者,專長翻譯。

阿什坦
大清承德郎禮儀院員外郎
旗籍內務府鑲黃旗滿洲
字號金龍,又字海龍
出生生年不詳
京師
逝世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
京師
出身
  • 順治九年策試滿洲進士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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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府包衣佐領出身。達齊喀次子,自幼聰明靈敏,母親曾經錯怪責罵,阿什坦溫婉承受,不作辯駁;母親發現時說:「吾向誤責汝,汝何不辯?」阿什坦回答:「母教以正,奚敢辯!」有人問他緣故,他回答:「古人謂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稍萌自是之心,則傷父母之懷矣。吾不忍如是。」幼齡就喜愛讀書,對經書、史書無不研究,並且身體力行。

入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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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二年(1645年)以精通滿漢文,選授內院六品他敕哈哈番內閣中書

當時政局初定,政府公文兼用滿漢文,阿什坦翻譯《大學》、《中庸》、《孝經》、《通鑑總論》、《太公家教》等書,順治帝下詔刊行。其他致力於翻譯的人,都將其翻譯方法奉為準則。成書後,即使只懂滿文的滿人,也能藉以考察古書。

順治九年(1652年)策試滿洲進士壬辰科第二甲第三名進士出身,除授刑科給事中

推行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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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稗官小說盛行,滿人也紛紛翻譯。阿什坦反對將小說等雜書翻譯為滿文,以免荒廢聖賢,上奏言:「臣惟致治繫於人才,人才繫於讀書。古人云:『書能開人睿知』。然則稽古勤學,所益非小。皇上重文崇學,特開科選滿洲進士。八旗學者,家誦戶習,行見人才盛、文治興,而英儁輩出矣。抑臣更有慮者,學者立志,宜以聖賢為期,讀書務以經史為重。此外雜書無益之言,必概廢之而不睹。則庶乎學業日隆,則邪慝之心無由而入。近見滿洲譯書內,多有小說穢言。非惟無益,恐流行漸染,則人心易致於邪慝。況聖賢古訓,日詳究之,猶恐不及,何暇費日時於無用之地?臣請皇上諭八旗讀書人等,凡關聖賢義理,古今治亂之書,仍許翻譯,此外雜書穢言,概為禁飭,不許翻譯。此亦助揚教化,長養人才之一端也。」

又反對滿族女人不遵漢人禮教、任意出入公共場所,請求嚴訂旗人男女之別:「治國莫重於教化,教化莫要於風俗。自我皇上御極以來,凡禮義政教之本,俱已漸次舉行,將見六合一家,風俗自美。然臣每見滿漢婦女,或乘車,或徒步,紛紛街市,易貿貨物。男女雜沓,甚非禮法。臣思京師乃天下觀瞻之地,況今七品以上,俱膺封典,身為命婦,與寒門婦女不同。宦家習尚,更為國體所關,體統尤不可不存。伏乞聖鑒,勅部傳禁。以後八旗婦女,不得輕走街市,擁擠貿易。不惟風化之原可端,而政治之體亦美。」

又奏請定部院九品職官制度,以免官員任免升降失序:「臣惟致治之道,在於用人。用人之法,宜先定爵。我皇上圖治惟殷,求賢如渴,設官分職,滿漢並用。各有品級,有正從,一如前制,詳且善也。獨是滿漢文職,自一品以下,俱有等差,而部院衙門內,竟無五品之官。稽古酌今,不無未備之憾。開創之初,事從簡略。今我皇上車書一統,萬國來朝,豈容官制不詳,陞遷越等。夫用人不次,出於聖明之特眷,而尊卑爵級之大典,必不可略而不詳也。伏乞皇上勅下該部,詳酌確定一品至九品之制,庶幾定爵定秩,於焉大備,而銓衡次序,燦然有章矣。」都得到許可。

身為言官,累次疏奏都得到採納,於是滿族人開始崇尚儒學、經學,京師男女有別,風俗為之改變。

順治十一年(1654年),順治帝恢復制,裁內務府,設立十三衙門。十二年改尚方司為院,十七年改禮儀監為院。阿什坦此時期歷官尚方院員外郎文書館員外郎、禮儀院員外郎,並教習內侍讀寫滿文。後因延誤奉先殿祭禮遭革職,仍不帶銜以白衣領教習事。順治帝召見阿什坦,諭說:「爾慎勿執拗,用心教讀,行復大用也。」

不附權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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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初,裁併十三衙門,內侍各放歸鄉里,復設內務府,阿什坦賦閒家居。數年間輔政大臣、一等公鰲拜專政,士人爭相攀附,只要受到關注,能立即升遷。鰲拜胞弟都統穆里瑪之妻是阿什坦的妹妹。穆里瑪向鰲拜舉薦阿什坦有賢能,鰲拜令其拜見一面,始終避不前往。曾有人賄賂三千兩白銀,囑託有事要與穆里瑪商談,阿什坦即喝叱驅逐之。

康熙七年(1668年),康熙帝剷除鰲拜。開館修《世祖實錄》,大臣共同舉薦阿什坦充任纂修官。有同僚與阿什坦不合,奏言實錄已經具備大綱,實錄館中人員太多,應裁減數人,阿什坦因此未能參與纂修。隨後奏准另予敘用,康熙帝特旨任用,改調內務府。

九年(1670年),遇覃恩,敕授承德郎

十二年(1673年),康熙帝在便殿召見阿什坦,問「節用愛人」,阿什坦回答:「節用莫要於寡欲,愛人莫先於用賢。」康熙帝對左右說:「阿什坦,我朝之大儒也!以其耿介不合時宜,未克大用,我當用之。」於是召令每天於乾清門月華門旁侍值,朝夕隨時顧問。康熙帝又賜貂裘一襲,時常賞賜御膳,恩寵有加。

晚年與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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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1679年)以年老有疾為由致仕,閉門拒絕訪客,披閱經史,焚膏繼晷不倦怠。

曾經訓誡兒子:「學當躬行實踐。爾等講一分,不如行一分。古來聖賢,不徒在口頭議論。」又說:「爾等慎勿以公而營私也。我別無可法,但傲官三十年,不趨媚權勢,不濫收無義之財,是可質之於神明。汝等當法之。」又教兒子們說:「爾等慎勿服藥,凡醫所能愈之疾,皆可自愈;而自愈之疾,往往因藥纏綿,遂致不起。今之醫人,既無扁鵲華佗之儔,乃向庸庸輩求生,以試其藥,非慎疾不敢嘗之義。人能於飲食起居,不失常度,思慮意念,不馳騁外慕,則自可少疾。至於修短之數,已有成命,豈樹皮、草根所能挽回耶。」

又曾說:「范文正公義田一事,吾最羨慕,第恨力不足耳。」於是與諸位弟弟、子姪,共同商議成立「義會」:一家有喪事,則凡是有俸祿或領月銀者,每人捐銀一兩五錢,即在當天就湊足額度幫助之;外人有致贈慰問禮金也聽其自便。從此有喪事之家,倉促間也能辦妥。阿什坦的子孫到清朝中期仍然遵守。

在此之前,阿什坦岳父吳巴太無子,死前將一張憑證交給阿什坦說:「吾不幸無後,遺產當與族子弘德。若真長者,故以券相付。倘有爭者,若必證之。」之後果然有爭產之事,訴訟於戶部,並且有以利益引誘者。阿什坦毅然說:「吾可負死者耶!」持票券報陳戶部,於是還原了事實。

入關前居住在奉天時,族人吳巴禮以及郎圖,貧困無法自立,託身豪強大戶為奴僕。阿什坦之父達齊喀以金贖回,並各給予兩人莊園、地產、奴婢,令其聚眾成家。之後吳巴禮卒而無子,族人請求歸還以往授予的財產。阿什坦說:「我父仁恤宗族,故與吳巴禮。今即無後,郎圖其從子也,宜即與之。收產非先人恤族意。」因此對諸位兒子說:「爾等處事,凡事莫占便宜。凡便宜處,即是不義。此天理人欲之所以分,而君子小人之所以辨也。爾兄弟能以是言始終守之,是所願也。」理念強調義利之分。

二十二年(1683年)卒。

死前一年,曾對諸子說:「人之生死,如草木之榮枯,此自然之理也。明年吾其逝乎!」隔年果然重病,臥病在床時告戒諸子:「族子特義順,卒無嗣。官產雖當我得,然爾等皆已食祿,族中猶有窮乏者。任其婦與之,爾等慎勿承受。」諸位兒子都承諾,阿什坦才逝世。

二十三年(1684年)九月,以兒子鄂素遇覃恩,誥贈中憲大夫慎刑司郎中、管佐領事。

二十七年(1688年),以兒子和素遇覃恩,誥贈奉政大夫上駟院郎中、繙書房總管

三十六年(1697年),以兒子赫世亨遇覃恩,誥贈通議大夫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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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撰《清世祖章皇帝實錄
  • 翻譯《大學》為滿文
  • 翻譯《中庸》為滿文
  • 翻譯《太公家教》為滿文
  • 翻譯《潘氏總論》[2]為滿文
  • 翻譯《孝經》為滿文
  • 編《大學講義》
  • 編《中庸講義》
  • 《奏稿》

家庭及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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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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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史稿》作正白旗,《進士題名碑錄》、《八旗通志初集》作正黃旗,《八旗滿洲氏族通譜》作鑲黃旗
  2. ^ 潘榮通鑑總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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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史稿》卷四百八十四,列傳二百七十一,文苑一
  • 《八旗通志初集》卷二百三十七,儒林傳下
  • 《清史館傳稿》6204號,6205號,7106號,7350號,7911號
  • 《清史稿校註》十四冊卷四百九十一,11147
  • 恒慕義《清代名人傳略》上冊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