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法機關

公安機關,或稱公安部門,簡稱公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的負責公共安全事務的行政執法部門,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管理機構。但也行使部分非警務的行政許可職能,如戶籍管理、特種行業管理等。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
格言為人民服務
對黨忠誠、服務人民、執法公正、紀律嚴明
成立時間1954年9月28日
司法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性質
管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前身機構
監督機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公安部紀檢監察組公安部警務督察局
功能維護公共安全,指導治安保衛
組織法規
領導
公安部部長王小洪 總警監
警歌人民公安向前進
警用標誌
臂章

職權 編輯

  1. 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 防範、打擊恐怖活動
  3. 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4. 管理交通消防危險品
  5. 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國籍、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6. 管理邊境治安秩序;
  7. 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
  8. 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 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工作;
  10. 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規章制度 編輯

編制 編輯

此外,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海關總署緝私局等行業系統人民警察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同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雙重領導。

名稱來源 編輯

公安局、派出所,都是民國初年來自日文的舶來詞彙,日文是從法國大革命公安委員會轉譯。

北伐戰爭前,廣東國民政府治下設有「廣州市公安局」,是1927年廣州四一五事變捕殺當地共產黨與國民黨左派的主要武力。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1936年改為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製。

參考文獻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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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