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调解委员会
调解
编辑有鉴于法律诉讼往往耗费不菲、旷日持久,香港近年推动“调解”作为解决纷争的方法。调解的程序由一名公正的第三者,“即调解员,协助争议各方在良好的气氛下,达成既能满足各方所需,又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在调解过程中,争议各方均有机会陈述本身的论点,和聆听对方的说法。调解员的任务并非为各方作出决定,而是帮助各方探讨本身论据的强弱,并寻求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利便各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员不会就谁对谁错作出裁决,亦无权强行各方和解;作出决定的权力始终在争议各方的手上。”调解员应“善于打破谈判僵局,并能令各方专注于寻求解决方案。”(参考[1]) 建议:
--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2日 (三) 17:43 (UTC)
- 不同于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没有强制性的制度,这会让处于争端之间的用户更加容易接受调解的结果。--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2日 (三) 17:56 (UTC)
- 调解员的义务应该仅仅是维持讨论的流畅性,保证讨论不要偏离太多。不应该加入自己对此事的判断,另外,在调解问题之前,调解员最好得到双方的认可。--人神之间摆哈龙门阵 2011年6月22日 (三) 18:11 (UTC)
- 我想报名,可我怕这个事情,合适人选不足10个。-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0:07 (UTC)
- 支持,有一个非强制的途径来达成争论的解决很好,当然效果有待观察。--Kuailongwikibreak 2011年6月23日 (四) 02:42 (UTC)
我觉得原有的章程要成为方针前,要解决很多的问题,我在先前讨论中都提过,但迟迟无修正:
- 各位一再强调调解没有强制性,那么当争端用户拒绝接受调解时,此一机制形同虚设,无助于解决问题。而事实上,会愿意接受调解的使用者,不需要调解委员出面也会接受任一第三方的调解;真正会扩大争端的使用者,有一无强制力的调解委员会介入亦鲜有可能接受。
- “调解员不得指出那一方为正确或错误。”施行上将严重影响调解员的功能。换言之,不能指出正确或错误之下,就无法要求只有一方进行让步。在处理直接违反方针的使用者对上维护方针者的冲突时,调解机制将会被迫做出不合理的要求。又或者,使调解员无力就“理”字进行调解,只能诉诸软性情感,而这样的基调其实是相当无力的。我无法想像一个调解员只能在调解中说“请双方冷静,用语和缓一点,我们慢慢来谈”这样的方式会有助于取得共识。比较好的方式其实是“A方这样的解释确实与方针的精神不符,不过B方也不需要全盘否决此一动作。是否可就A方动作中未不符方针的部分,例如D、E、F提出融入的办法?”这样才是能指出争辩盲点的做法。不过此一说法明显地已经指出了双方之错误,被现有的设计否决。我希望对调解委员会的功能定位,能再加以审慎思考设计,病急就乱吞药,虽然不一定致命,但最好的情况也只有安慰剂的效果而已。
当然,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一般用户介入调解不成功,而调解委员介入就可以。那就是调解委员本身具有高度的话术能力(在警匪片中常可见到的“谈判专家”)。只是莫说这等能力在社群中的使用者少有,就算有,以WP:调解委员会中规定的委员任命制度,实在也无法挑出这些人使其上任。--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3:14 (UTC)
另外补充一下。现实中调解之所以得以成立,有两个重点:其一,调解结果是被承认有法律效力的;其二,调解比起上法院,对双方成本都会降低。尤其是第二点,才有诱因使争执双方进入调解程序。维基上的调解委员会无强制力,加上对争辩双方而言,拒绝调解而扩大争执所付出成本未必会增加,并无诱因存在。如此将陷入“愿意接受调解的人,是性格上本来就愿意接受调解之人”的吊诡。实际功能势必不彰。或者换一个建设性的说法:虽然WP:调解委员会非强制性,但是应该设计拒绝调解的一方,若在日后遭共识判定确实作为不当,应要担付更高的代价。如是,方有可能让调解产生功能。--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3:24 (UTC)
- 几个月前的讨论中,我已经提及,此委员会不可能存在任何强制性。—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03 (UTC)
- 是的,这也是我在后续补充上提到的东西。我知道此委员会不可能存在强制性,那么为了使这样的非强制性不致于使其无用化,我们需要创造一个诱因,使得原本坚持的双方愿意去接受一个无强制性的调解工作。--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07 (UTC)
- 其结果无强制性,但可以订明在诉诸其他方法(如投票)前,各方必须进入调解,有结果前不应将问题升级。--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49 (UTC)
- 观Gakmo之意,其强制性体现在“进入程序”的强制而非“结果”的强制?但这样的弊端正如当今管理员投票引发的问题差不多。比方说我要罢免管理员,现制中,我可以在列举其错误之后,对其所有解释一概不接受,于是“沟通无效,进入投票”;未来,仅是置换成先进入调解,而后在调解中拒绝任何让步使其无结果,而后依然进入投票。我觉得应该相反,调解成果一旦获双方同意,就具有强制性,不容接受的双方再行推翻(若不想接受,应在调解中不表同意)。不过,要创造接受调解比起诉诸投票更有利的制度,使得使用者会尽最大努力在调解中取得共识,而非视其为一个必须应付一下的程序。--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5:57 (UTC)
- 举个实例好了。例如A加入来源不被B信任的资料,被B回退引起编辑战。
- 若不经调解、或调解失败而最后诉诸投票,只要投票结果确定A的资料可以加入,B就会被视为破坏而被短期封禁;若偏向B,则A的编辑需全部回退,一点儿不留。如此,若A的资料并不是那么明确可界定为可靠或不可靠,则双方皆不敢确定投票后果必会倾向己方,于是便会进行调解。A可能会同意删去部分较不可信的参考资料,换取观点至少得以被保留;B则会同意降低其过度严苛标准,仅要求减少A提出的资料的篇幅,以确保该观点不至对主流看法内容形成完全驳斥。当然,若A的资料完全不可靠,以致于B不可能有让步空间时,由于B此时可确信诉诸投票绝不会被否决,自然可以拒绝任何让步,以确保调解过程不至于行齐头式平等,不分理据地要求双方各退一步。--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6:14 (UTC)
- 我想到了,囚徒困境可以在这里提供我的理论支持。在重复性的囚徒困境里,双方会因为注意到2R>T+S而倾向合作。换言之创造出合作奖励(R)的存在,那么整体而言就会偏向求取合作。如果配套上没有区分出双方和解跟双方都不和解的差别,那么再多的调解机制出现,双方仍会注目与T而选择背叛(在这里即拒绝调解)。--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7:06 (UTC)
- 其结果无强制性,但可以订明在诉诸其他方法(如投票)前,各方必须进入调解,有结果前不应将问题升级。--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49 (UTC)
- 是的,这也是我在后续补充上提到的东西。我知道此委员会不可能存在强制性,那么为了使这样的非强制性不致于使其无用化,我们需要创造一个诱因,使得原本坚持的双方愿意去接受一个无强制性的调解工作。--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04:07 (UTC)
- 同意Reke的看法。完全没有任何强制力的调解委员会很难做到调解纷争,并做到让双方信服。我认为调解委员会至少应该有根据现有方针指引对调解案例做出判定的权力,如果该判定最后需要动用管理员权限,再由管理员根据方针指引和实际情况执行。但是如此一来,却又和仲裁委员会相差无几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3日 (四) 08:1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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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本身的局限是其结论没有强制性,但调解机制可补足其他机制,例如可说是最大争议的解任投票。可考虑让调解委员会在有限范围施行有约束力的决定,以“解任投票”为例,若用户不接受调解结果或调解结果为可进行解任投票,委员会可对用户提出的解任投票的理由提出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1:31 (UTC)
没有强制性并不是坏事,强制性往往会和专制联系在一起,这对于愿意接受调解的双方反而是个负面印象。此外,请记住维基百科是善意推定的,因此我们推定大多数用户都是善意并且愿意接受调解的,调解委员会的目的是给这些善意用户提供调解的渠道,让他们不致因为纠纷无法调解而变得情绪化、意识形态化,并进而演变成恶意用户。总之,我觉得大多数恶意用户都是逼出来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缺少调解善意用户纠纷的制度。至于如何解决已经上升成人身攻击或意识形态攻击,需要由社群和管理员作出制裁的争吵,我觉得这不是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尽管调解委员会在前期所做的工作将减少这类争吵),因而不在此处的讨论范围内。我们不能企盼定下一个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如果不定下一个制度的话,任何问题都解决不了。--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2:30 (UTC)
- 我觉得这样设定的目标族群很奇怪。正如我先前说的,一个善意用户,根本不需要委员会进行调解,任何一个第三者的调解、甚至在第三者未加入前,就会积极地去谋求共识。好比说…现阶段我们的对话,完全不需要委员会的介入,你跟我都不会愤而退出维基。任何第三者若出来提出对我们双方观点的妥协建议,我想我们也 会审慎检视、考虑,尽力对其中可让步的部分表态,拉近距离。如是,根本没有可能失控的争吵需要预防。如此,调解委员会异于任何第三者调解之处,到底是什么?有什么差异性,需要多出一个头衔来处理这些本来就不会出事的情况?我并不是要求此一制度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现在这个制度像是屋顶在漏水,却跑去补强水龙头的水电工,做的工作跟想要解决的问题似乎不太相干。--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2 (UTC)
- 这和3O是不一样的啊。3O适用的是那些较小的争议,一般就你我两个编者说不到一起的时候(“Third opinion is a means to request an outside opinion in a dispute between two editors”)就需要3O出面;而且我觉得3O应该门槛很低,任何不涉事的编者都可以担当,而不像调解委员会那样有专门的调解员。但是,并不是所有善意编者的争议都是小争议,都这么容易解决;有可能牵涉争议的不止两个编者而是两组甚至多组编者,也有可能是争议的东西非常复杂,如果没有调解人来监督进行结构化讨论的话,这些复杂争议是无法厘清的。然而,这些争议都还在是就事论事的范围内,因此双方编者无论在意见上有多么大的分歧,但仍然能对对方保持一定的善意,不脱离善意编者之间纠纷的这个范围。--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3:09 (UTC)
- 另外就是,我真的没有要争取调解有任何强制性的意思。我简化一下问题,就是“如何让委员会成立前本来不愿意调解的用户,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优先选择让委员会调解,以减少争端?”--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7 (UTC)
- 说来说去,似乎还是由于调解委员会的层级较低,解决不了你所期望解决的问题(我了解这是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我觉得如何实施强制性解决的话题可以另开一段来说,这不是调解委员会的范围。--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3:34 (UTC)
- 其实这又回到了Reke的说法,善意的用户不需要调解也多半能够调解纷争,而恶意用户即使调解也多半没有什么效用。而且如前面所说,“调解员的义务应该仅仅是维持讨论的流畅性,保证讨论不要偏离太多”,那么当用户非常顽固的情绪化,或者各说各话,调解员就会无能为力。又,调解失败的话又会怎样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3日 (四) 12:55 (UTC)
- 调解失败的话,争议的解决应该上升到更高的层面来解决。举一个可能不恰当的比方,维基百科相当于一个正在运行的程序,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总会产生一些exception(例外、错误等,用维基的话来说,就是争议),很显然要确保程序(维基百科)的健壮性,我们就应当设立适当的机制去catch exception(解决争议)。较小的exception在第一层解决,第一层解决不了的中等争议在第二层解决,更严重的exception则在第三层解决。每层只负责解决自身关注的问题,而不去过度考虑下一层将如何解决的问题。并且,解决问题所消耗的资源会随层级递增而逐渐增加。而我们现在讨论的调解委员会,大致位于第二层的顶端,它不能解决的问题,才应该直接交给第三层解决,但它不应该考虑第三层才应该考虑的问题(在这里,就是强制性)。这样说清楚了吗?--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3:26 (UTC)
根据菲菇说明的小修改
编辑有鉴于方针原有的内容有问题,我预计做以下修改,以符合以上讨论。请过目看有无异议:
- 功用与宗旨
原版
调解委员会有以下用途:
- 条目发生编辑战时,发函给每位参与者,请大家一起到冲突地点(如条目讨论页或互助客栈等)加入讨论,避免只有两方针锋相对而没有其他人参与。本委员会主要就以下内容调解(没有列出在本列表者不等于禁止,被第二章限制者例外):
- 条目争议
- 方针及指引修订争议
- 退出维基百科争议
- 界面名字空间修订争议
- 两用户间的纷争或冲突长期对立
- 尝试尽量化解争议,创作和平的维基百科。
- 永远致力于帮助编辑者们达到共识来结束笔战。
- 避免挑起笔战 — 鼓励双方事先在讨论页中协商主要的(也许有争议的)变动。
- 礼貌的提醒其他人不要使用辱骂的言词,避免人身攻击。
新版
调解委员会的功能为:
因编辑战或维基事务讨论产生难以解决的争议时,主动或应争议参与者之邀请,进行协助调解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 协助收敛话题,维持讨论焦点。
- 协助维护讨论秩序,针对可能升高冲突的用语进行劝告。
- 主动提出争议解决的流程,提供争议各方参考。
- 适时整理出讨论进度,方便各方往解决争议的目标前进。
--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4:21 (UTC)
离题一下,我要在这反省一点。有些时候我连别人的话都没有看完就开始回应,往往会把话题牵扯得更远,我在这里表示歉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4:35 (UTC)
- 回题吧、回题吧,回题是岸……。
- 不说笑了,我这样归纳,不知道有无对你的说明产生误会,这部分还请指教。至少如果是基于这个目标的话,我认为这样的调解委员会是可行的。--Reke (留言) 2011年6月23日 (四) 14:43 (UTC)
- 对于上述修改,我可能会补充一些(但很显然现在还没有灵感啥的所以没有想好或者说根本想不出更多的了也有可能),但总体上来说很好,比先前的规则要明确得多。--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3日 (四) 14:52 (UTC)
- 关于调解,网络与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前面也已经有人提到这个问题了。例如网络上可能A方会因为各种原因几天甚至更长时间不露面,那么讨论如何进行下去?如果涉及到条目编辑问题,而此时B方可能非常希望继续他的编辑工作,而因为调解而耽搁下来。而A却又在调解未完时因为各种原因很长时间不露面,那么此时B要么不管调解,直接去编辑了,或者等待调解,因为时间因素而导致对该条目编辑丧失兴趣,或者再也没有时间去编辑了。甚或在整个过程中调解员也因事很长时间不能上网。。。总之,现在这个调解方案是否有考虑到现实与网络所存在的种种差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8:09 (UTC)
- 以下内容摘自Wikipedia talk:共识/草案#在讨论页形成共识的一段:
- “这一义务适用于所有编者:假如编者已停止在讨论页内回复相关讨论,便可以假定共识已经形成;而假若编者无视讨论页内容,而继续编辑或回退争议性内容的话,便可能会为争议性的编辑负责从而招致制裁。”
- 我觉得应该可以解答这个问题。而且,共识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因此只需这位编者露面后又再到讨论页发表讨论,(新)共识的讨论便可以自然地继续下去。--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4日 (五) 08:49 (UTC)
- 关于调解,网络与现实存在很大差异。前面也已经有人提到这个问题了。例如网络上可能A方会因为各种原因几天甚至更长时间不露面,那么讨论如何进行下去?如果涉及到条目编辑问题,而此时B方可能非常希望继续他的编辑工作,而因为调解而耽搁下来。而A却又在调解未完时因为各种原因很长时间不露面,那么此时B要么不管调解,直接去编辑了,或者等待调解,因为时间因素而导致对该条目编辑丧失兴趣,或者再也没有时间去编辑了。甚或在整个过程中调解员也因事很长时间不能上网。。。总之,现在这个调解方案是否有考虑到现实与网络所存在的种种差异?--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8:09 (UTC)
- 这个是没错。但是实务上,调解委员会又如何处理这种问题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0 (UTC)
- 实务上,界定一个停止参与讨论的上限时间即可;凡是某一方停止参与讨论超过这个上限时间,那么便可以假定共识已经形成——至少在对方再次提出反对讨论之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9 (UTC)
- 期待维基社群未来能更有共识。--章·安德鲁 (留言) 2011年6月26日 (日) 17:13 (UTC)
- 实务上,界定一个停止参与讨论的上限时间即可;凡是某一方停止参与讨论超过这个上限时间,那么便可以假定共识已经形成——至少在对方再次提出反对讨论之前。--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9 (UTC)
- 这个是没错。但是实务上,调解委员会又如何处理这种问题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6月24日 (五) 09: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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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目前中文维基百科的争议解决的现实情况,我觉得不必将调解委员会设立为有任何强制执行力的组织,同时愿意参与调解的用户也不必票选,自愿即可。但有一点可以强制的就是,在问题发展到更高的问题之前,应当强制进行调解,例如要发起罢免案,则在提出之后必须由各方参与进行调解(避免与48小时的条款发生冲突)。调解委员会目前来说是提供一个解决争议的平台,“强制”各方参与到讨论之中来,以避免出现某一方置之不理或者对于质疑选择性失明的情况--Ben.MQ 2011年7月2日 (六) 06:18 (UTC)
- 本人赞赏没有强制性的调解。--苹果派.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09 (UTC)
- 本人反对由不接受调解者参与此委员会。-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11 (UTC)
- (!)意见,强制或非强制可能是在wp:共识或者wp:争议的解决等才来订定,这里只处理委员会组成与调解方式。另外,虽然调解可以没有强制性,但拒绝调解可以被视为拒绝沟通,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在面临争议时,自然也会被明眼人列入参考。--Reke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24 (UTC)
- 本人反对由不接受调解者参与此委员会。-魔法少女馒头卡★无力(馒头卡住喉咙.......) (留言) 2011年7月2日 (六) 15:11 (UTC)
调解员
编辑有关调解员的出任,建议可自愿参与,资格有待斟酌(如维基执行编辑),具体操作可能是:首先让志愿者在特定页面加入名字,然后需要调解的各方各自选出一名,组成调解团,再加上一人任调解团团长;至于团长如何选出仍未想到。--Gakmo (留言) 2011年7月12日 (二) 03:50 (UTC)
- 这个资格,我认为自动确认用户就可以。——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虞海(对话|贡献)加入。 2011年7月16日 (六) 16:58 (UTC)
调解委员会
编辑不知大家对闲置了一段时间的维基百科:调解委员会草案有何新看法。我个人的意见是,既然要成立调解委员会,就得有一定的“强制执行”的权力(可以很小且受限制,但不能没有)。否则每个人都可以故意无视调解员的调解,这个委员会也就没有设置的意义了。最近社群里争端较多,所以我觉得这个东西可以重新摆上议程。--耶叶爷 2012年8月26日 (日) 04:13 (UTC)
- 社群里纷争向来就从未减少过,又何来“较多”一词的解释?-36.232.247.86(留言) 2012年8月26日 (日) 15:33 (UTC)
- 可能是最近破坏者叠加所以看上去纷争多很多。--耶叶爷 2012年8月26日 (日) 19:30 (UTC)
- 中文维基百科活跃人数太少了,不适合。而且英文的arbcom制度说真的也不怎么样。--CHEM.is.TRY 2012年8月26日 (日) 22:20 (UTC)
- 平常心看待吧...若不要什么事都个个计较,那也就没动用到调解了。若真是要你来我往地个个都没辩够,调解又能调到哪去,是吧?说穿了,问题不在制度,而在人心!-36.232.210.206(留言) 2012年8月27日 (一) 16:45 (UTC)
调解委员会
编辑-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 调解委员会不同于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是没有强制性的制度,这会让处于争端之间的用户更加容易接受调解的结果。--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2日 (二) 15:03 (UTC)
- 英文版已经把调解委员会关了。--GZWDer(留言) 2019年2月12日 (二) 15:29 (UTC)
- @GZWDer: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每个社群的共识不一样,就像英维有WP:仲裁委员会,但在中维就没有共识而被否决一样,应该要选择对该社群最有帮助的方案。若现行WP:调解委员会的草案不适合,在下可以修订符合中维社群共识的版本。--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2日 (二) 16:26 (UTC)
- 虽然“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每个社群的共识不一样”,但是如能了解一下关闭的前因后果似乎应该会有助于中文版评估这件事情的利弊?毕竟失败的经验也是经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2月13日 (三) 03:18 (UTC)
- @Shizhao:有共识才能经过讨论修改失败的经验。若修改方案后,怕的只有没共识。--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09:07 (UTC)
- 虽然“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每个社群的共识不一样”,但是如能了解一下关闭的前因后果似乎应该会有助于中文版评估这件事情的利弊?毕竟失败的经验也是经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9年2月13日 (三) 03:18 (UTC)
- @GZWDer:中文维基百科不是英语维基百科的中文版,每个社群的共识不一样,就像英维有WP:仲裁委员会,但在中维就没有共识而被否决一样,应该要选择对该社群最有帮助的方案。若现行WP:调解委员会的草案不适合,在下可以修订符合中维社群共识的版本。--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2日 (二) 16:26 (UTC)
- 参见en:Wikipedia talk:Mediation Committee/Archive/10#Could Medcom be history?,英文维基百科之所以关闭调解委员会,是因为其不太活跃(英文维基百科最近一次经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是在2017年,而且以失败告终)、成效甚微(同意调解者甚少;即使成功开展调解,成功率亦甚低),以及争议通告板(en:WP:DRN)的设立使调解委员会具有可替代性。我相信首两个理由即使放在其他维基百科也有可能出现(即WP:ENWPSAID不适用);除非本地社群风气普遍接受调解,否则我不认为设立了会带来什么显著成果(尤其是在调解委员会的先驱也关闭了调解委员会的情况下)。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09:43 (UTC)
- @Sanmosa:看看各位的意见吧,或许在中文维基有许多人想求助却没可以求助的地方。--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09:52 (UTC)
- 有地方啊:右转WP:VPA。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10:16 (UTC)
- @Sanmosa:可是VPA不见得能完全解决事情。再者,VPA有被忽视的可能。--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10:44 (UTC)
- 调解委员会能解决事情的几率更小;调解委员会被忽视的可能更大。个人认为没必要重造轮子。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11:01 (UTC)
- @Sanmosa:所以要关闭吗?这样指引部分在下就不加上了。--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11:05 (UTC)
- 调解委员会根本现在也不活跃,可以直接挂{{historical}}关闭。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11:07 (UTC)
- @Sanmosa:所以要关闭吗?这样指引部分在下就不加上了。--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11:05 (UTC)
- 调解委员会能解决事情的几率更小;调解委员会被忽视的可能更大。个人认为没必要重造轮子。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11:01 (UTC)
- @Sanmosa:可是VPA不见得能完全解决事情。再者,VPA有被忽视的可能。--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10:44 (UTC)
- 有地方啊:右转WP:VPA。ΣανμοσαThe Trve Lawe of free Monarchies 2019年2月13日 (三) 10:16 (UTC)
- @Sanmosa:看看各位的意见吧,或许在中文维基有许多人想求助却没可以求助的地方。--MeritTim(留言-给予警告) 2019年2月13日 (三) 09:52 (UTC)
-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就最近部分页面发生的严重的编辑争议及冲突,例如暴太郎战队Don Brothers、黄世泽 (时事评论员)和明慧网等条目页面,因某些用户对条目内容进行审查,从而导致长期的编辑战。并且冲突的双方没有任何调停的迹象,最终导致页面被全保护不等的时间。然而,一旦全保护过期,编辑冲突仍然会持续,因此我本人认为对有严重的编辑争议或冲突的条目或页面,对冲突双方实行调解制度。--СлаваУкраїні! 2023年4月25日 (二) 03:47 (UTC)
- 目前来说有Wikipedia:争议解决指引,不过似乎没什么用。--东风(留言) 2023年4月25日 (二) 06:08 (UTC)
- 意义不大?因为本身涉及到编辑现实上的观点差异?还不如拉出来大板上争取更大的讨论?(或者嘴炮?)——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3年4月25日 (二) 06:29 (UTC)
- 感觉没有任何意义,理由如下(以“明慧网”举例,另两个未参与所以并不清楚缘由):
- 1.一方只是不断重复自己的偏见却对另一方解释甚至按其逻辑的说明置若罔闻,从根本上无法调解——不是按“理”在编辑,难听点叫撒泼/耍无赖;
- 2.另一方提问一方其他条目/其他编者为何没有按其逻辑编辑、在其他双方参与的条目提问一方为何此处不按其“明慧网”方式进行编辑并请求讨论时“装死”、“装瞎”,甚至一方删除自己方式的相反编辑尽管其在来源中明文写出但依旧未回应另一方疑问,疑似长期编辑战;
- 3.一方以自身观点(原创总结维基方针/内容指引)强迫另一方接受,这已属于游戏维基规则、为阐释观点而扰乱;
- 4.就算是引入调解制度,就以“明慧网”相关于两个举报页面的举报为例,有另几位其他编者加入探讨但只是替一方重复观点、没有一位指出另一方编辑的不当或说明另一方应如何修正——单纯想以人数夺取话语权(多数暴政)。甚至出现滥用多重账号者拉偏架简单“ctrl+c/ctrl+v”的破坏问题,我想这都算不上调解。另,这点不仅在编辑争议有此问题,且在其他事项亦如此如曾经的“‘众新闻’可靠与否”讨论等。--MINQI(留言) 2023年4月25日 (二) 08:20 (UTC)
- 本站缺乏调解人才,又或者可以说是缺乏能够让多数冲突方信服的仲裁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4月25日 (二) 08:47 (UTC)
- 我觉得真要找调解委员会来调解的话,倒不如直接找个人来调解还快。WP:仲裁委员会反而是比较有用的,只不过大部分人根本无心讨论,看到“仲裁委员会”五个字后就不论提案内容一律反对,那提这种案又有什么意思。Sanmosa In the long run we are all dead 2023年4月26日 (三) 09:45 (UTC)
明显离题的争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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