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蒙山大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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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山大佛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歷史 - 文物古蹟,提名人:如沐西风留言2013年11月20日 (三) 12:55 (UTC)回复

    投票期:2013年11月20日 (三) 12:55 (UTC) 至 2013年11月27日 (三) 12:55 (UTC)

    *(-)反对:条目配图涉嫌侵权。请置换infobox配图;或者公示条目配图中,集体照所有人物的授权。--白开水 打针吃药 查水表 )☺ 2013年11月21日 (四) 22:47 (UTC)回复

      • (:)回應:弱弱地问,那张图侵了什么权?--如沐西风留言2013年11月22日 (五) 02:49 (UTC)回复
      • (!)意見,是这个图么10px?合理使用上说要“无任何版权自由代替品可用或可造以提供对等讯息”,但是那块岩石现在还在,因而可以去拍摄自由版权的图,这个赶脚用得有些违规。 ,这个加到信息框里不太好吧,那么多中学生在上面,没有突出大佛--镜海水手留言2013年11月22日 (五) 12:04 (UTC)回复
        • File:Mengshan_Giant_Buddha.jpg是合理使用。可以搜一张蒙山大佛“修旧如旧”后的现状照片(比如[1]),早已不是File:Mengshan_Giant_Buddha.jpg里那个模样。或者说,那些岩石已经被盖在水泥下面了,修后大佛的佛身非常平滑。岩石确实还在,不过盖了水泥什么的,拍不了照片了。所以说,遗迹的原状确实满足“无任何版权自由代替品可用或可造以提供对等讯息”,合理使用没什么问题。infobox里带中学生的那个图我本来也不太想用,但是commons上实在没别的图,我手里也没图可以上传。但是要是有图不用,感觉好像更怪异一些。我不知道coolmanjackey觉得这张图侵了什么权。--如沐西风留言2013年11月22日 (五) 12:53 (UTC)回复
          • (:)回應:看阁下一脸不服气的样子,编辑次数也过万,回应时内心惶恐不安,如有胡言乱语还请阁下海涵。针对配图涉嫌侵权,有三种回答方式,不知阁下喜欢哪一种?在下就以探讨的方式展开讨论。首先请教阁下:
            1. 这张照片 是想让读者了解大佛还是了解田家炳中学的集体旅游纪念照?
            2. commons中的照片是否都可使用?
            3. 含人像或私产(如私宅)配图有无授权证明?
          • 针对版权和侵权这个问题,可以开一个讨论具体探讨交流,在此就以简单的方式表达。
          • 以在下对版权肤浅的理解:著作权;肖像权;产权;使用权;未成年人保护等等问题的交集,即「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并且这是一个高于法律条文的协议。如果您不太理解或有疑慮,請把作品當成不能轉載到維基百科的作品。
          • 维基(Wikipedia:版权常见问题解答)的解释偏向文字文章,即单纯的著作权解释,但对照片中含有人物,即肖像权保护的阐述有限。阁下可自行去flickr,Youtube等观摩图片视频的使用规则。并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广告法第25条和47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作为参考。
          • 一个连cc by-nc 2.0都禁止使用的维基百科,会允许未经授权的未成年人集体照合理使用吗?当然允不允许合理不合理,这是巡查员和管理员的工作,和在下无关。在下只是以一个摄影爱好者的角度提出配图涉嫌侵权的观点。
          • 欢迎阁下用户页留言探讨。另:直接反对容易引起纷争,抵消不合理支持票感觉比较稳妥。--白开水 打针吃药 查水表 )☺ 2013年11月22日 (五) 18:02 (UTC)回复
            • (:)回應:在下见识不足,修为尚浅,回应时习惯“一脸不服气”一时难改。虽然阁下盛情相邀在用户页留言探讨,但在下以为,写在这里或许有更懂法更懂维基的同仁前来指点,共同讨论,或许更为有益。
            • 阁下提的第一个问题,我觉得这并不是一个是与非的问题,而是个人理解与偏好的问题。从我用图的初衷来说,作为编者我想用图片让读者了解大佛。当然,如果有读者看到这张图片时更关注图上青春活泼的中学生,我也没办法。当然,我相信也有很多读者看图时关注的是大佛而不是中学生。总之,我是想让读者了解大佛,而读者主动读图时关注的是什么我也没办法。
            • 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大概可以合在一起回答(参见Commons:Commons:General disclaimerCommons:Commons:Photographs of identifiable people)。Commons上的照片并非都是可以在维基百科上使用的;含有可识别的人物的照片的使用不得侵犯人格权。但是,根据我的理解,File:YOTTKP_cultural_trip.jpg的使用并未违反这些规定。其原因也就是对阁下三个问题之后那段话的回应。
            • 回应之前,先要感谢阁下慷慨相助,列出了需要参照的若干条法文。在下对法律了解不多,所知大抵还是初中政治老师教的那一点点,实在惭愧。但就我的理解,使用File:YOTTKP_cultural_trip.jpg这张图并未违反这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非营利,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非广告,未违反。第四十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非广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找到相关规定。)。当然,这张图在中国大陆拍摄,图中人是香港人,上传地点可能也是香港,图片存储在美国,还牵涉到香港和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法律我更不清楚,但是根据Commons:Commons:Country specific consent requirements中“Consent required for action related to a picture of a person in a public place (by country)”的信息,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拍摄人像照片不需被拍人的同意,publish此照片也不需要同意,唯商用需要被拍人的同意。由此看美国法律并不反对此事。香港的法律我也不大了解,但是特意去查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没有找到对此的限制。如有熟知香港、中国、美国法律的同仁,请不吝指点。
            • 关于阁下最后的问题(“一个连cc by-nc 2.0都禁止使用的维基百科,会允许未经授权的未成年人集体照合理使用吗?”)或许不需要太多解释。未成年人集体照能不能用,与禁不禁止cc by-nc 2.0应该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当然,阁下拥有丰富的条目评审经验,我虽然编辑次数破万,若论投票讨论、条目评选,经验当远逊阁下。欢迎阁下继续讨论。--如沐西风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02:37 (UTC)回复
            • 已裁剪原图,改用File:Mengshan Giant Buddha, Taiyuan.jpg。--如沐西风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13:44 (UTC)回复
    • (+)支持:并非侵权,属于合理使用版权图像。-- 上海灘維基悍將  守望者傳奇  2013年11月22日 (五) 02:02 (UTC)回复
    • (-)反对:抵消不合理支持票。问题已经解决。--白开水 打针吃药 查水表 )☺ 2013年11月22日 (五) 18:02 (UTC)回复
    • (+)支持,内容完备,来源充足。此外,配图是原作者按CC BY-SA 3.0发布,因此使用者并不涉及侵权。至于原作者是否违规发布则是另一范畴,不应在此成为条目能否获评GA的依据。-- 慕尼黑啤酒  暢飲  2013年11月22日 (五) 23:37 (UTC)回复
    • (+)支持,对该主题的历史、特色有不错的介绍。关于那第一张图的合理使用问题是在下没有搞清楚,望主编海涵。不过那张中学生图是不是可以不上首页……--镜海水手留言2013年11月23日 (六) 02:34 (UTC)回复
    • (!)意見:既然是cc-by-sa 3.0,建议把人P掉。--CHEM.is.TRY 2013年11月23日 (六) 07:45 (UTC)回复
    • (+)支持,既然圖片問題已經解決,這麽好的內容沒有理由不支持--圍棋一級留言2013年11月24日 (日) 02:11 (UTC)回复
    • (+)支持:內容充足、語句順暢,參考資料足以支撐全文,段落大致上都有注腳,以支持票作獎勵。—ArikamaI 在沒有人有槍的國度裡,一把手槍的人就是國王謝絕廢話|戰鬥記錄2013年11月24日 (日) 06:04 (UTC)回复
    • (+)支持,问题已解决。--CHEM.is.TRY 2013年11月24日 (日) 06:49 (UTC)回复
    • (+)支持:內容可嘉,以咨鼓勵。--☜Eager Lin☞ 在此一言㊕ 2013年11月25日 (一) 14:24 (UTC)回复
    • (+)支持,比较完整。--Huandy618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03:35 (UTC)回复
     :9支持,0反对,入选。--刘嘉留言2013年11月27日 (三) 13:0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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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報告軟件缺陷) 2018年6月14日 (四) 23:3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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