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Sysywjel/2009年存档

最新留言:14年前由夢甜芯在话题希望寻求帮助内发布

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标志投票 编辑

Wikipedia:投票/汶川大地震一周年纪念标志已经开始,请移步投票,谢谢。——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2009年4月30日 (四) 07:47 (UTC)回复

关于邓玉娇事件 编辑

  • 那请阁下列出您的框架结构。我认为案件的分列相对客观,便于以后的阅读者查证。很多法学案件,可能都倾向于这样的结构“案件相关人,案件背景,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理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判决及生效,案件影响,评论”,至于本案的争议,完全可以放置在评论中,加以“XX著名评论家认为XX”“某位XXX专家XXX认为”。如果阁下坚持想把该案件放置到政治条目思路中,末学并不反对,但请谨慎避免带入过多个人情绪,并考虑到因为阁下的编辑而引起不必要的编辑战后果(该条目已经发生过编辑战,并被半保护半月)。六四至今无法评定是由于很深的政治渊源及复杂国际关系,具有非常多的不确定性;而邓玉娇事件(当初敝人转移到事件是基于案件没有确定结果)是一个已然判决的案件,确定性已经非常明确。和众多评论而言,法院的判决是最可靠的。另外,且恕在下斗胆以为,把个案事件扩大化影响,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请阁下再三定夺,并请把握好“百科全书”与“论坛”的区别。谢谢—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03:42 (UTC)回复
    • 您注意一下引用资料中,原文是否中立。举个例子,你说的“爸爸救救我啊”,是出于某评论员的文学色彩,而非平面媒体的如实报道,注意把握维基原则“中立性”,可供查证不等同正确性:“ 可供查证的要求只是为了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而非由编辑者自行创造,但这并不意味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就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 的内容也可能是错的,因此若该内容能被其他可靠来源证明为错误,则有可能会被删除。但若该内容是重要少数观点,则一般不应被删除,而应按照中立观点方针按 比重阐述各方观点。”(维基百科:可供查证
      • “爸爸救救我啊”,这是有恩施电视台官方录像上面证明的,的确出自邓玉娇之口,并非某评论员的文学色彩所左右。在陈述证据确凿的事实时,并不存在中立与否的问题。—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9日 (五) 15:41 (UTC)回复

另外,比如一开始案件讨论她进入精神病院是否是存在陷害,但事后证明她的确患有精神病,而且这个事项决定了她最后判决。换句话说,根据中国刑法总则,如果她没有精神病,她现在恐怕就被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鄙人不清楚阁下的专业,但请务必理解大陆法系条文中的逻辑关联。谢谢—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18日 (四) 17:58 (UTC)回复

  • 这次法庭的鉴定是不是正确,我不敢置评,不过以往类似的错误鉴定,相互矛盾的鉴定比比皆是。所以你所说的“但事后证明她的确患有精神病”,恐怕没有那么理直气壮吧?—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19日 (五) 15:41 (UTC)回复
    • (:)回应,很高兴与阁下一起参与编辑,这样条目变得充分多了。关于法医鉴定,其实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正如您所说的,是完全有可能存在着。就案件而言,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结论完全相反的鉴定,比如黄静案, 法院的规则是采用庭审认为正确的证据而用,而且在庭审过程前、过程中,诉辩双方会对每一份证据进行质证。被告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方采用的证据不合法,可以 主张法院重新调查取证,这些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权利。当然如果被告没有对此有异议,那么等同于双方都认为该鉴定合法,也就是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之一,那么就具有公信力。另外,就精神标准而言,这个属于医学前沿的时候,可能会在将来进行变化。比如同性恋,在1995年才被中国官方从精神病范围内划去。邓玉娇所得的躁郁症(隶属双相心境障碍)则一直是属于精神病范畴中,这点上可以参考ICD-10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 以前鄙人也参与制作过法医鉴定,一些鉴定,法院最终也没有采纳(比如一方要求重新鉴定、或者超过举证期限),这都是按照法律来办理的,2009年公安部开 始实施法医实验室认证,也是希望提高法医鉴定的准确性。当然中国司法是有一定问题,比如2007年新《律师法》颁布前,律师是没有权力自主介入到公安机关 侦查阶段,至少在这个案件中,法律是向前走的。而我觉得我这样编辑,是希望能够如实地陈述这些变化,所以在条目中我只能保证我编写的不是我的个人评价。—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6月21日 (日) 19:32 (UTC)回复


您创建的条目可能侵犯版权 编辑

欢迎参与中文维基百科。您所发表的条目“王帅发贴事件”可能转贴了未经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协议(CC-by-sa-3.0)或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协议发布的网站内容,由于这有可能侵犯版权,内容已经隐藏了。即使已标明出处,但如未获原作者授权以GFDL转载内容,仍是属于侵犯版权的。维基百科不能收录侵权内容,请您理解。

不过您还是能够挽救那篇条目的。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如果您是文章的原作者,您可以到文章的讨论页、或当天的侵权审查页提出说明。希望您下次创建新条目时能秉持原创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谢谢您的参与,也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2日 (一) 18:10 (UTC)回复

  • 此 条目本人认为并未侵权,与管理员PhiLiP沟通,他认为本人涉嫌侵权的文字如下:"2009年2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挥部一名工作人 员的报案,称在很多网上看到灵宝500万抗旱资金被贪污的帖子和网民的辱骂,河南省财政厅专门派人了解灵宝抗旱资金使用情况,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 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此段文字引自:灵宝市委、市政府向人民网 发了《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本人在引用的时候已经说明了作者和来源.
  • 根据:
  • 1)中国版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 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 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 登、播放的除外;
  • 2)索引文字乃是对于事实之直接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无法改变其中的文字.
  • 3)这个陈述时报案人员的陈述,所以政府和任何转载网站都不具有这段话的版权.
  • 4)引用这段话,只占原文很小比例,属于合理引用.
  • 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7:06 (UTC)回复

关于侵权条目的处理 编辑

在下留意到阁下在“王帅发贴事件”条目的编辑过程中,有将侵权模板删除的行为。在下基于善意推定,认为阁下是不熟悉维基百科的规定所致。在下想提醒阁下:依据维基百科的规定,阁下不可以删除阁下所创建条目中他人添加的侵权模板,否则会被视为破坏而被封禁。

您可以在“临时子页面”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侵权条目会在提出侵权的后的第七天,由管理员根据临时子页面的内容,判断是否仍有侵权的地方,如果没有,管理员会将临时子页面内的内容移动到原条目,并移除侵权模版。期待能再次见到您的贡献。—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30 (UTC)—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30 (UTC)回复

Re: 中国版权法还是美国版权法 编辑

按 照归属地原则,维基是应用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但是文库的那些中国法律,你可以认为是其创建者(即政府)将其发布到了公有领域,所以其就不再受任何版权 法律保护。而至于中国媒体发布的新闻,在中国境内是由法律(而不是由创作者)强制发布到了公有领域,而在无此项法律的地区,创作者还是享有著作权的。所以 请不要将文库和百科混为一谈,谢谢。--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13:06 (UTC)回复

看来你一点三权分立的思想都没有啊,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是行政机关,法人根本就不一样.怎么能认为是其创建者(即政府)将其发布到了公有领域?!-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4:10 (UTC)回复
那么,好吧,PRC的著作权法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吧,其他法律也是吧,所以还是作者发布。--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14:12 (UTC)回复

根据政府条目,广义的政府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4:20 (UTC)回复

Re: 关于王帅发贴事件侵权问题 编辑

从修订版本r10400564来看,此条目目前应该没有侵权之虞了。但仍提醒阁下遵守现行指引,临时页贴上条目的新内容,以方便处理。目前阁下的修改不断被回退也是这个原因。谢谢。--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6:58 (UTC)回复

晕,连编造都不会?我没关注过此事件,所以只是就句论句地改造:
  • “他把老家灵宝庄稼地里羊吃小麦的场景和全国抗旱的情景对比,用来影射当地政府试图用1200元一亩一年的价格”改成“他在同帖中了发表了灵宝麦地里羊吃小麦的照片和其它地区抗旱的照片,这种对比被认为是影射当地政府以每亩1200元/年的价格征用农民土地”
  • “征用了大王镇农地28平方公里,其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约3万余农民失去土地”改成“大王镇共有28平方公里(大部分是基本农田)农地被征用,失去土地的农民约有3万”。
如果这仍被认为是侵权,我劝你就放弃吧。提醒一句,此事讨论完后,最好删除本段——维基百科的任何页面都不应侵权,包括这里。哈哈。
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7:46 (UTC)回复
第一、挨骂比违法好;第二、既然“其实根本就没有其它地区抗旱的照片”,那你为什么还要引用“他把老家灵宝庄稼地里羊吃小麦的场景和全国抗旱的情景对比”这句话呢?只写“他发表了灵宝麦地里羊吃小麦的照片”不就行了吗?—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04 (UTC)回复
另外,不好意思,我得休息了,明天再讨论吧。—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06 (UTC)回复
请联系我QQ 41076193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20:29 (UTC)回复
还是建议你自己写文章吧,做些创造性的事比较有意义。--百楽兎 2009年6月25日 (四) 23:14 (UTC)回复

同意以上各观点。—Wcam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23:43 (UTC)回复

同意,不过还是要提醒,在维基删除他人的留言也是不允许的。--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0:52 (UTC)回复
哦,我只是回复Camphora的发言……--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2:39 (UTC)回复
所谓不允许删除他人留言是指恶意删除,而这我同意删除的,且是为了避免侵权。不方便的话,王帅发贴事件条目转正后,我来删好了。—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01:14 (UTC)回复

在下还是认为临时版本并没有侵权,我会去和执行删除的管理员讨论。敬祝编安。--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9日 (一) 12:18 (UTC)回复

在下已经试着重写了此页,刚才可能因为敲错字命名错误导致您一直没看到。不过,还是要说,能重写就重写吧,毕竟,多费点神搞得没有一点问题总是好的。仍祝您编辑愉快。--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9日 (一) 13:36 (UTC)回复

版权法保护的是意识,而不是事实。所以对于这类东西我们只要改写了就一定没有版权之虞。--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9日 (一) 14:09 (UTC)回复

回复一下,我的个人看法:

  1. 文字的东西恕我研究的不很深入,不过对于图片确实是这样的:在Commons就有很多图片因版权不适用而自动属于公有领域(见)。英语维基有一篇文章描述的是有版权的底线,或许可以阅读下。
  2. 对于这条,个人是持反对态度的。因为如果没有任何声明(政府的也好,创建者的也好),那么就算是一个宣告,那么也仅仅是让大家都知晓,而不是让大家去传播。所以,这些文字还是有版权的。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9日 (一) 14:18 (UTC)回复

那 么,既然法律中有“……等通过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一句,那能不能说明我上面的观点呢?举个例子吧,如果我在我的Blog里发了一个通告宣称我要怎怎 样,那么这个通告我还是持有版权的(只要我没有释放出去)。至于08一文,恕我这儿撞墙,不太好看。寻人启事么,也不太了解,尚祈见谅。--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9日 (一) 14:31 (UTC)回复

Re:版权偏执投票 编辑

打扰了。我刚在互助客栈的投票回了,文很长,请慢慢看。还有,请不要再拉票了(笑)。晚安。—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9:27 (UTC)回复

致谢 编辑

谢谢您的星章,至于那个投票,{{notqualifiedh}}其实是我自己标的:[1],我保证我会在适当的时候使用适当的帐号投下同一立场的票。--Weiji316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23:55 (UTC)回复

拉票 编辑

拉票不是合适的行为,望阁下注意—Ben.MQ 2009年6月29日 (一) 02:12 (UTC)回复

邀请参加第七次动员令 编辑

Sysywjel/2009年存档您好:

第七次动员令将在7月15日开始,8月31日结束,为期一个半月,欢迎您的参与。

本次动员令的六个主题分别是:优化工程体育地理节日人物计划页面翻译

详细规定参见Wikipedia:动员令/第七次动员令

请收到此邀请函的维基人,利用{{subst:动员令}},将此邀请函发给还没有接获邀请的维基人,大家一起合力才能提高维基的品质。能否将动员令传播出去,是成败关键之一。

邀请人:William915与我讨论2009年6月30日 (二) 11:52 (UTC)回复

侵权小组 编辑

多谢好意,但本人无意参与站务。YunHuBuXi 2009年7月1日 (三) 02:22 (UTC)回复

tip 编辑

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似乎可以前往WP:DYKC推荐了,似乎您的编辑太过强大- -好多啊—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2009年7月1日 (三) 05:53 (UTC)回复

阁下可以再排版下,如果能有图片资源是很好的。另外,如果您达到标准,可以申请维基奖励。—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2009年7月2日 (四) 05:09 (UTC)回复
嗯,我是说如果。—Fantasticfears留言+ | 贡献2009年7月2日 (四) 05:50 (UTC)回复

Re: 请不要更我抢着编辑 编辑

栗原小卷/temp是这个么?看到在新条目里面冒出来了就整理一下了……那个我没写什么,只是用脚本换了一下链接,你直接覆盖了就好。下次可以用{{inuse}}、{{underconstruction}}等模板。--Liangent (留言) 2009年7月3日 (五) 16:51 (UTC)回复

文件存废讨论:通知 编辑

您好。您上传的文件File:Komaki Kurihara.jpg已列入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中,具体原因及讨论请参阅该页面。图片可能是缺乏图像版权标志等重要资讯,如是者请尽快补充,否则文件一定会被删除。同时借此机会提醒您,维基百科极为注重著作权,请参考相关的Wikipedia:图像使用守则#版权Wikipedia:版权信息#图像指导以及wikipedia:合理使用准则等指导页面。谢谢!—Wcam (留言) 2009年7月4日 (六) 16:11 (UTC)回复

Mi-28攻击直升机 编辑

我对俄式武器比较热衷,管理员的管理非常不好,放弃条目的编辑是不好的选则,如果你愿意那就共同合作巴! —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5日 (日) 06:17 (UTC)回复

共同合作 编辑

我觉得管理员是协助会员的角色,有什么侵权的疑虑,就应该协助该会员到侵权拯救工作小组洽询。
而不是去删这个又禁那个,这样让我觉得有洗脑之嫌疑,毕竟我所看到的管理员都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
中文维基的管理员如果没有美国、台湾…等民主国家,这样对中文维基的管理发展是件很不利的事情。

要有制衡,才能有良性的最佳发展。 —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5日 (日) 07:10 (UTC)回复


Talk: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快速删除通知 编辑

 

您好,你创建的页面已被提出快速删除。

若您认为这个通知被错误地放到了这里,您可以将{{hangon}}放置到被提删页面的顶部(但放置到快速删除模板的下面),并在[[ Talk:Talk:大都会艺术博物馆|讨论页]]阐明您的观点。但是,一旦条目被加入快速删除模板,只要条目满足快速删除的标准,它便可能立即被删除。请您不要自行移除快速删除模板,但也请您大胆改善条目,以使其尽量满足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在该条目被删除后,您可以联系管理员,询问他们是否可以将被删除前的条目通过邮件发送给您,便于您未来重新编写条目。 --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7月8日 (三) 00:40 (UTC)回复

关于侵权小组 编辑

很高兴能够看到有这样的小组,之前鄙人曾在帮助重新编辑的时候觉得有点势单力薄,现在能有这么一群人能在一起为一个目标而去编辑,实属难得。虽然在下与阁下的宗教、政治主张、维基编写风格迥然不同,但能够一起做事,我感到由衷高兴。同时为您能够建立这样的小组而向阁下致敬!—Walter Grassroot™ |留墨存香 2009年7月10日 (五) 00:50 (UTC)回复

能帮我吗? 编辑

有关于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09/07/09这里头的图片档案,均为合理使用!—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12:37 (UTC)回复

你吗帮帮忙 编辑

英文的图片资源的确很好用,但是用了还是缺乏原汁原味,这些图片有其不可取代的价值!—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13:59 (UTC)回复

有MSN吗? 编辑

如题—Ogame846-通境 (留言) 2009年7月10日 (五) 14:08 (UTC)回复

File:Komaki_Kurihara.jpg 编辑

您好!本人乃执行上述图片提删讨论结果的管理员。虽然提删讨论中,有不少保留票,不过本人发现此图根本不能合理使用,故本人将会把之删除以免为维基媒体基金会带来法律风险,希望阁下明白。此讨论仍有争议的地方,故此本人希望和阁下讨论以达成共识。本人目前倾向删除该图。至于为何本人认为此图不能合理使用呢,原因如下︰首先,模板上列明“只用于该期杂志的出版所产生的议题中作为插图”,但在栗原小卷并 未有任何关于该期杂志的文字段落。其次,模板末亦列明“注意:杂志封面中出现的人或物等的图像不允许在该人或物等的条目中作为插图使用。除非这个图像的出 版与该人或物等有直接关系。否则,不当的使用将会被移除。”根据第一句,已表明不允许作为该杂志封面的人或物的条目的插图,现时阁下明显把此图用作此女演 员的条目的插图。另外,本人相信阁下对第二句有所误解,当该杂志完全因为某人、某事或某物而出版,方可称之为直接关系。然而该杂志是定期出版的,明显不是 因为此女演员而出版。也顺道回应一下您于讨论中的论点︰“请注意维基百科:合理使用中:“如果该期杂志对图中人物有关键性影响,而条目内文中对此有所介 绍,则可能是适合的合理使用根据。”的规定。我特意看的。”实在您需要于文章及图片描述页解释这关键性影响。现时文章说的是这位女演员有名气,所以影响到 杂志社的编采而把之登于封面。但这句所讲的是杂志封面对这位女演员的影响,明显文章并无提及。另外版权保护期是五十年才过,所以这图片仍受版权保护。希望 本人的解释能令阁下明白为何这张图不能合理使用。如阁下仍有疑问,欢迎提出,本人会尽量回答阁下。敬祝 编安。—J.Wong 2009年7月11日 (六) 12:34 (UTC)回复

其实本人正和阁下解决这个“争议”:P。那句是我的阐释,不过想必阁下认为登了就有直接关系,但这不就和第一句有相矛盾的地方?本人相信维基中规矩很少有自相矛盾。这里的“直接关系”甚为含糊,本人决参看原文(所 有中文维基百科图像版权声明皆翻译自英文维基百科)︰“Note: If the image depicts a person or persons on the cover, it is not acceptable to use the image in the article of the person or persons depicted on the cover, unless used to directly illustrate a point about the publication of the image.”其中写道“除了用于直接描述关于此图像发布的论点。”或有翻译出错,但应该更能够解释何为“直接关系”。即我也阐释错了 :P,不好意思。不过仍等候您的回复。—J.Wong 2009年7月11日 (六) 14:49 (UTC)回复
先 感谢您的谅解。我再查看原文历史,发觉这里所讲的直接关系始终都是指图像发布。另外,即便此疑点利益归于阁下,但此图仍有问题,例如︰它不是用来描述该期 杂志所引起的议题;该杂志又没有为此女演员做成什么关键性影响;模板亦明列不允许图片作为该杂志封面的人或物的条目的插图。以上三点都是不争的事实,实在 亦是令本人倾向删除的原因。另外,即便保留,亦是非常非常勉强。不能排除,将来不会再被提删。此图太富争议性了。—J.Wong 2009年7月11日 (六) 17:41 (UTC)回复
邮 件列表那处,您亦可试行之,不过邮件列表的参与者亦是一众来自各个维基媒体基金会辖下计划的参与者,每人所持的标准亦不同,亦有可能受不同维基计划中的标 准影响(例如英文维基百科的标准是比较高),所以阁下可参考一下他们的意见。仍感谢您的谅解,本人将会于数日后移除该图。如果在未来阁下有任何有力新论点 以支持阁下申请恢复该图,不妨到本人讨论页留言或移步至Wikipedia:页面恢复请求申请。谢谢。—J.Wong 2009年7月12日 (日) 06:59 (UTC)回复

候选 编辑

小弟的我们白俄罗斯人露营者日记正在进行特色条目候选,欢迎阁下前往发表意见。—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7月13日 (一) 01:54 (UTC)回复

请您判断 编辑

您在版权方面比较精通,请您判断一下条目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是否侵权,该条目与[2][3]高度相似,重复内容达50%,条目编写者User:Wwbread认为其为合理使用。—Leon3289 (留言) 2009年7月15日 (三) 04:08 (UTC)回复

呵呵,只是不想因为版权问题打击人的信心—Leon3289 (留言) 2009年7月15日 (三) 04:35 (UTC)回复

Re:请帮忙 编辑

  • 政府文件的版权是个大问题,希望能够早日达成共识。—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7日 (五) 15:28 (UTC)回复
  • 补充一句: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中国,中国法律有规定,则以中国法律为标准,就以中国法律为标准,而不是会员的意愿。比如7.5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如果是单纯事件的报道,就不应该删除。—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9日 (日) 11:58 (UTC)回复
  • 为什么?这个文章又没侵权,维基百科不是一向讲不考虑内容的真实性(但明显荒谬的不算),只考虑内容的来源是否有,并且可靠。你可以去辩论萨,你说有来源,为什么不让加?—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9日 (日) 12:41 (UTC)回复
  • 有些人就是双重标准,有些文章明明是单纯事实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他偏说不是的。你有原始网址吗?有网址可以当做引用网页。—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9日 (日) 15:37 (UTC)回复
  • 删除你的管理员是个版权偏执狂,我已经投了赞成票,你投了吗?不过暂时就这样,因为文中还是提到了一句。建议你贴上“扩充标签”、再链接到维基文库的那篇文章。那篇文章还有很大的扩充空间,不过好像影响力不是很大,如果编辑的人多,管理员不会删得快。至少还要讨论一下—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9日 (日) 16:13 (UTC)回复
  • 同情,我也有过创建的条目,再被别人(应该是管理员吧?)删除,再被别人创建的经历,完全莫名其妙的。就算我写的差,你可以改,你也不要删除啊。—5·12中国爱 2009年7月19日 (日) 16:23 (UTC)回复

Re:关于条目绿松石DKY 编辑

Sorry,已修正 —天上的云彩 พูดคุย 2009年7月19日 (日) 23:51 (UTC)回复

File:Final destination two.jpg 编辑

需补充合理使用说明--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2009年7月24日 (五) 00:46 (UTC)回复

最近更改看到的= = --Fantasticfears留言+ | 记录2009年7月24日 (五) 00:54 (UTC)回复

授予维基执行编辑(B)荣誉 编辑

恭喜!您现在已经符合维基执行编辑(B级)的最低要求;透过申请荣誉审核后现在授予 阁下:

  感谢您对中文维基百科的贡献。根据您的贡献,现授予您维基执行编辑(B)荣誉。欢迎您继续帮助改进维基百科。

特此授予。日后如果要申请更高级的荣誉请再到Wikipedia:维基荣誉与奖励申请与变更申请。

授予人:—J.Wong 2009年7月25日 (六) 14:01 (UTC)回复

使用巡查权时请慎重 编辑

阁下先前检查的两个条目魔术男李南星都被查出侵权,请阁下审慎使用这一权限。--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7月26日 (日) 17:13 (UTC)回复

首先,要找出有侵权嫌疑的文段。这样的文段一般带有以下特征:
  1. 段落开头带有空格(无论是全角还是半角);
  2. 文段没有wikify;
  3. 文段行文有非百科语调的嫌疑,比如对某人大加褒扬,或者声情并茂地介绍某电影;
  4. 使用了维基百科不常用的标点符号,如“【”、“】”等。
确定以上特征后,再抽查文段中的任几句话,通过Google搜索即可。注意,如果源代码是繁体的,那么最好用繁体搜,因为简体可能搜不出东西来;反之亦然。--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7月26日 (日) 18:05 (UTC)回复

请补充档案File:Deep Impact poster.jpg的版权或来源信息 编辑

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您所上载的档案File:Deep Impact poster.jpg由于没有注明上载页面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将作快速删除处理。请补充所需的所有资讯,包括填写上载页面的虚线方块内所有栏目,以及使用了适当的档案版权标志。维基百科严格规范图片上载手续,是为了避免侵犯版权所致,多谢您的注意和合作。 --Advisory 2009年7月28日 (二) 01:06 (UTC)回复

严重侵权档案出现 编辑

阁下最近检查侵权时发现严重侵权文本,侵权文本是近日解除保护的终极三国,来源文本几乎与官方网站相同,所以如果不靠侵权拯救者同仁们的全力抢救,可能会遭用户再度进行大量侵权行为--ータ·动员令 2009年7月31日 (五) 09:56 (UTC) 再补充(下方是以前版本)和现在差太多了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7%B5%82%E6%A5%B5%E4%B8%89%E5%9C%8B&direction=prev&oldid=10376825回复

请补充档案File:Silent hill.jpg的版权或来源信息 编辑

欢迎参与维基百科。您所上载的档案File:Silent hill.jpg由于没有注明上载页面所要求的所有资讯,将作快速删除处理。请补充所需的所有资讯,包括填写上载页面的虚线方块内所有栏目,以及使用了适当的档案版权标志。维基百科严格规范图片上载手续,是为了避免侵犯版权所致,多谢您的注意和合作。 --Advisory 2009年8月2日 (日) 01:40 (UTC)回复

Silent Hiil 编辑

您好!阁下创建并新荐的条目《寂静岭》,本人曾加进Template:noteTA以区别三地电影译名,同时也把涉及原作电子游戏和电影中所指的地方Silent Hill改为“寂静”,我并不知道原作电子游戏以及电影中的的地方“Silent Hill”在香港是否同样译作“鬼魅山房”,但假如阁下把它们全转回简体字的“岭”,那么文中所有的Silent Hiill,不论指的是电影名称也好、电子游戏也好、电影中的地名也好,在香港繁体都会一律显示为“鬼魅山房”,而台湾繁体就会一律显示为“沉默之丘”,希望你明白我所作的编辑并非只是执著于繁简之别。谢谢!--Onlim (留言) 2009年8月6日 (四) 03:54 (UTC)回复

  • 这个售卖电影光碟的网页显示电影中地名“Silent Hill”在港版中同样译为“寂静岭”(……在她开车到女儿经常于梦中呢喃的寂静岭(Silent Hill)之际……)。--Onlim (留言) 2009年8月6日 (四) 04:14 (UTC)回复
    • 谢谢您提供的网页,但它们一个是个人网页,另一个是BT下载网页,相信内容很可能是源自其他地方,而YesAsia则是一个较为有名的购物网站,这页的评论文章《恐怖游戏幻化的凶城— 鬼魅山房》乃来自香港权威电影杂志《电影双周刊》,而这一页“YesAsia 产品介绍”和“内容简介”的内容则出自港版的DVD,三者均显示出电影内“Silent Hill”这地方是译作“寂静岭”而非“鬼魅山房”的。当然,如果你觉得在香港繁体显示“发现自己身正处于一个名叫做‘鬼魅山房’的被遗弃的小镇”、“萝 丝母女驾车离开了鬼魅山房,回到了家中……”是没问题的话,那么我也同意保持目前的版本。谢谢!--Onlim (留言) 2009年8月6日 (四) 05:05 (UTC)回复

关于CSA译法 编辑

感谢关注!根据我的资料《英汉大词典》(上海译文出版社第2版)以及萧石忠编《美国陆军总部》(人民出版社),陆军参谋部主官以及陆军在参联会中的成员均译为陆军参谋长。Andy taoke (留言) 2009年8月7日 (五) 05:35 (UTC)回复

RE:想问一下 编辑

好像不行,因为那是真人电影,并非电子游戏。同理,改编自动漫的真人电影也不属于ACG的范畴。—Cp111 (留言) 2009年8月8日 (六) 01:42 (UTC)回复

您好,由于新条目须在创建后7天内登记,如果条目在7天内登上首页,您就可以一次申请全部得分。如果不行的话您可以分两次申请,先申请非DYK的得分部分,等条目登上首页后再申请DYK加分。—Cp111 (留言) 2009年8月21日 (五) 01:26 (UTC)回复

ACG专题创作奖 编辑

Cp111 (留言) 2009年8月14日 (五) 19:15 (UTC)回复

多谢 编辑

多谢你的欢迎。Loksang1998 (留言) 2009年8月18日 (二) 13:52 (UTC)回复

港台电影译名 编辑

您好!就正在上映的港台电影译名而言,阁下可到Yahoo!电影Yahoo!奇摩电影这两个网站查阅;至于已上映的电影,通常要在网络上搜寻。对了,请问你有MSN或Skype吗?如果你有的话,我们也可以透过线上交谈,完善条目!谢谢!--Onlim (留言) 2009年8月18日 (二) 15:03 (UTC)回复

Thanks! 编辑

多谢。以后若有问题的话我会请教一下您的。

也谢谢。 -忠孝节义 (留言) 2009年8月22日 (六) 07:50 (UTC)回复

好的,我以后会注意的。Porsche 911GT2 (留言) 2009年8月24日 (一) 10:36 (UTC)回复

新条目:东黑沟遗址 编辑

(:)回应: 苹果派,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帮助和提携,有很多规范我还得学习。但请注意,大陆相关考古学的杂志的版权是不限制我在申明其来源的前提下,用于其它非商业用 途的。因此,任何人,特别是作者或授权人,在声明出处的情况下,可以在其它各种媒体中使用。相反,如果作者要求杂志社开具书面同意,他们往往以“没有相关 规定”为由而拒绝开具。至于,词条中风景、遗迹照,此前并未公开发表,在维基上算是首发。因此也不能算是侵权。是否当选“特色条目”,对于我并不重要。而 学界的同仁希望我尽快能完成该词条,以备教学、科研使用。望各位管理员再商榷。Serindia (留言) 2009年8月22日 (六) 05:35 (UTC)回复

ACG专题创作奖 编辑

Leon3289 (留言) 2009年8月22日 (六) 06:31 (UTC)回复

欢迎用户 编辑

想通知您刚才欢迎了一个不存在的用户(User:Miffy Bunny),该用户应为User:Miffy bunny,而且已经编辑了一段时间。谢谢留意。—Altt311 (留言) 2009年8月23日 (日) 14:16 (UTC)回复

一般的做法是只对有编辑的用户发送欢迎模版。—Wcam (留言) 2009年8月23日 (日) 14:22 (UTC)回复
果然是互助客栈那边的问题=.=,我已经去抱个怨了……—Altt311 (留言) 2009年8月23日 (日) 14:34 (UTC)回复

ACG专题创作奖 编辑

Leon3289 (留言) 2009年8月25日 (二) 13:28 (UTC)回复

动员令通知 编辑

所有条目只要于动员令结束前(2009年8月31日23:59)开始提名DYK、GA、FA,即使在动员令后当选也算合格,所以千万不要忘记更新。窗帘布(议会厅)(为动员令加油) 2009年8月27日 (四) 04:04 (UTC)回复

ACG专题创作奖 编辑

Cp111 (留言) 2009年8月29日 (六) 00:39 (UTC)回复

回复一个很久前的留言 编辑

没办法啊,我们都不懂波兰语。您就请能者多劳吧。-苹果派.留言 2009年8月20日 (四) 21:50 (UTC)

今天整理对话页的时候才看到,真抱歉。不知这里能者多劳是指谁?反正我是不懂波兰语的…… —快龙到此一游阁下有话请讲 2009年8月29日 (六) 12:09 (UTC)回复


另外邀请阁下参加优良条目评选,太冷清了,只好厚着脸皮来找人……—快龙到此一游阁下有话请讲 2009年8月30日 (日) 15:05 (UTC)回复

拜倒:原星章 编辑

  原星章
拜倒拜倒~写条目很棒的说!— Kiva兔也2009年9月6日 (日) 04:20 (UTC)回复

5级ACG创作奖 编辑

yans1230 (留言) 2009年9月6日 (日) 16:07

授于动员令勋章 编辑

 
这位用户已完成 动员令 1



请阁下自行加在用户页上。—LUFC~~Marching on Together 2009年9月18日 (五) 18:08 (UTC)回复

希望寻求帮助 编辑

您好! 看到您得到许多的奖项让我觉得您好厉害, 我想要知道如何参予这些奖项, 尤其是ACG的部分, 还希望您可以教教我如何做出旁边放东西的那一栏(就是你有放奖章的那边) 梦游漫画艺廊 (留言) 2009年12月2日 (三) 11:19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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