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刑罚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死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特有的刑罰,屬於死刑的一種。死刑緩期執行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條而與死刑立即執行一併設立的另一類刑罰。但緩刑則是依據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條而設立的一種刑罰的運用方式,僅可適用於拘役或刑期較短的有期徒刑兩類刑罰。因此,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不是以緩刑方式運用死刑,而是處以單獨的一類主刑。

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死緩是對罪行足夠死刑者,在判處死刑的同時給予兩年的緩期;與一般緩刑不同,死緩的緩刑期內,犯人仍需收押監禁。期間,受刑人如果沒有故意犯罪, 即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則可以減為有期徒刑;如果確實另有故意犯罪,經查證屬實,並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覆核,方執行死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沒有規定任何僅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名。對死刑緩期執行之受刑人,除自宣告起兩年內另有故意犯罪者以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亦禁止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撤銷緩期或執行死刑。而與之相對,僅適用於拘役與有期徒刑的緩刑,則可因受刑人違反非刑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受撤銷。

多數國家都有將死刑減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決之後按照個案情況(例如法庭推翻原判、或者受刑人獄中表現良好)決定。死緩則是在量刑宣告的時候就與「立即執行」的死刑區分開來,使之以減為無期徒刑為當然的後續情形。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兩年緩刑期滿時如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則此後縱使再次減刑,亦必須服刑至少二十五年;如緩刑期滿時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則此後必須服刑至少二十年。[1]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會判處犯人「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2]

有關法律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48條: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

第50條第1款: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第50條第2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51條: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383條:……犯第1款罪(指貪污罪),有第3項(「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規定,因職務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3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25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1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2年以上。據此測算,即使這三類罪犯具備所有條件,實行「到點就減刑」(實踐中一般不可能這樣),無期徒刑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來延長4年,最低不少於17年;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經過幾次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將比原來延長5年,最低不少於22年。

起源 編輯

死緩的概念可能來源於中國律法傳統。[3]清律,死刑分為「立決」及「監候」,二者無論判決過程、適用罪行俱有所不同。按律,大逆、大盜等極惡方會判處斬立決,案件交由刑部批覆後,立刻執行。其他獲死罪者,判斬監候,一律暫緩行刑。需待秋天,經過秋審朝審後,再由皇帝勾決。遇上認為情有可原者,改判流刑有期徒刑[4]

毛澤東在1950年代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如此批示(1951年4月30日):

凡無血債或其他引起民憤的重大罪行,但有應殺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務或間諜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經濟界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緩期一年或二年執行,強迫他們勞動,以觀後效。如他們在勞動中能改造,則第二步可改判無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這樣,主動權抓在我們手裡,而後要怎樣辦都可以。

同年5月8日,此意見在中共中央通過的決定中被正式表達[5]。5月10日-16日第3次全國公安會議的決議中宣布:「對於沒有血債,民憤不大和雖然嚴重地損害國家利益尚未達到最嚴重的程度、而又罪該處死者,應當採取『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強迫勞動,以觀後效』的政策。」

執行情況 編輯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不對外公開死刑判決或真實處決的人數。每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僅報告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死緩)以及5年以上徒刑的總判決數。一些學者聲稱,實際判決的死刑中很大一部分是死緩[6]

國際特赦組織粗略估計,中國2005年全年死刑判決、處決人數分別在3900、1770人左右[7]。由於死緩的處決率較低,這二者之差可能有相當一部分是死緩造成的。

2017年7月11日,《檢察日報》刊登的一篇文章表示死緩適用的一種情形包括終身監禁,而且因犯貪污罪或受賄罪被判處死緩同時決定終身監禁的犯罪分子,並非在宣告以後就無條件地執行終身監禁,而是要在死緩二年考驗期間考察其表現。只有在死緩二年考驗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情形,死緩會被減為無期徒刑。[8]

評論 編輯

原河北行政學院黨委書記、常務副院長劉日在中國人權研究會《人權》雜誌撰文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死緩是在不廢除死刑的前提下,提倡仁政,做到少殺慎殺的手段。[9]

參考文獻 編輯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8條(自《修正案(八)》起)
  2. ^ 二十大前夕 公安高官傅政华孙力军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什么. BBC. 2022-09-27 [2022-09-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0-24). 
  3. ^ 呂速,李秋萍,段海峰:淺析清代的秋審制度,載:雲南師範大學哲學與政法學院組 (編). 哲学与政治法律理论研究 2. 昆明: 雲南民族出版社. 2007.12: 374. ISBN 978-7-5367-4032-7. 
  4. ^ 清史稿,志一百十九,刑法三
  5. ^ 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 新華網. 2004-12-16 [2019-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7-13). 
  6. ^ 張文 黃偉明. 死缓应当作为死刑执行的必经程序. 現代法學. 2004, (04) [2019-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4). 
  7. ^ China. Amnesty International. [2019-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4-30). 
  8. ^ 适用终身监禁仍需考虑执行期间表现. 
  9. ^ 劉日. 我國死刑適用要堅持“少殺慎殺”原則. 人權雜誌. [2013-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2-18). 

外部連結 編輯

參見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