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座部佛教

佛教大綱英語Outline of Buddhism 佛教主題

波羅提木叉梵語प्रतिमोक्ष羅馬化:pratimokṣa巴利語: Pātimokkha;又作波羅底木叉般喇底木叉等,簡稱木叉[1]),佛教術語,意譯為「隨順解脫」、「處處解脫」、「別別解脫」、「別解脫」、「最勝」、「無等學」、「護解脫」,為佛教出家眾所應遵守的戒律,是學處中最重要的核心規定,所有僧團成員都應遵守。後世僧團將波羅提木叉的內容收集一處,就形成《波羅提木叉經》(亦稱戒經、木叉律、木叉法、木叉戒[來源請求],是律藏的核心。

釋義 編輯

波羅提木叉,是在釋迦牟尼生前所制定的學處中,最重要的核心項目。釋迦牟尼曾經說過,在他般涅槃後,僧伽應當以波羅提木叉為師[2]

《波羅提木叉經》,又稱戒經,收集了所有比丘都必須遵守的各種學處,是律藏的核心,如巴利律藏包括比丘227戒和比丘尼311戒,並提出具體懲罰。戒條主要防止僧伽內的邪惡行為,其次是鼓勵善行。[3]其中包括四波羅夷、十三僧殘、二不定、三十捨墮、九十單墮(或說九十一單墮;九十二單墮)、四波胝提舍尼、眾學、七滅諍法等八種。

四波羅夷 編輯

波羅夷巴利語pārājika梵語pārājika)又譯巴拉基咖巴拉基嘎他勝驅擯重禁,是戒律中的根本罪。指殺人偷竊行淫和妄稱上人,均屬大罪。犯者必須逐出僧伽。

十三僧殘 編輯

僧殘又譯桑喀地謝沙僧伽胝施沙。指故意自淫、故意觸摸女人、充當男女私通牽線、私自建造房屋、毀謗其他比丘、挑撥離間和不聽忠告等,屬於重罪。犯者接受六夜摩那陲滅罪法,然後在僧團大眾面前認罪懺悔,方能恢復僧尼資格。

三十捨墮 編輯

捨墮又譯尼薩耆波逸提尼薩耆亞巴吉帝亞。指衣缽、臥具超過應有數量,或者不按照規定獲得、使用。犯者須當眾懺悔,衣缽、臥具沒收。

二不定 編輯

不定又譯阿尼夜陀、梵語為aniyata。指獨自與婦女一起坐在隱蔽處。犯者視情況定為波羅夷僧殘捨墮

九十單墮 編輯

單墮又譯波逸提巴吉帝亞。亦有傳承因文句的斷句不同,而為九十一和九十二條。指妄語、毀訾語、兩舌、與婦女同屋住宿、比丘和非親比丘尼結伴而行、比丘和比丘尼一起坐在隱蔽處、飲酒暴食、殺害牲畜、貪吃肉類、乳酪和飲用有蟲之水等。犯者須當眾懺悔。

四波胝提舍尼 編輯

波胝提舍尼,又譯波羅提提舍尼缽喇底提舍尼,簡稱提舍尼,巴利語為pātidesanīya。指比丘從非親比丘尼中接受食物、未受邀請而自取食物、或住處危險而不事先向前來送食的檀越說明。犯者須懺悔。

眾學 編輯

眾學巴利語為sekhiya,義為應當學。不同傳承數目不同,從最少66條到最多113條。指有關服裝、飲食和說法等等日常行為的戒律。

七滅諍 編輯

滅諍(adhikarana-samathā),共有七滅諍,指有關平息僧團內部紛爭的方法(包括現前止諍、憶念止諍、不痴止諍、自言止諍、覓罪相止諍、多覓罪相止諍、如草覆地止諍)。

其他概念 編輯

有如下針對犯而未遂的罪行:

  • 偷蘭遮(sthūlātyaya),又譯偷蘭遮耶偷羅遮薩偷羅土羅遮窣吐羅偷蘭窣吐羅底也,意譯大罪重罪粗罪粗惡粗過大障善道等。即觸犯將構成波羅夷、僧殘而未遂之罪;不屬于波羅夷等五篇之罪,除突吉羅罪外,其餘一切或輕或重的因罪、果罪皆總稱為偷蘭遮。
  • 突吉羅梵語duṣkṛta巴利語dukkaṭa),又譯突膝吉栗多突瑟幾理多獨柯多,意譯惡作惡說輕垢等,是戒律中的輕罪。凡是違犯了二不定、百眾學、七滅諍等三類戒條之一,即犯突吉羅。

歷史 編輯

釋迦牟尼在世時,為了教導僧團中的出家僧侶,作出許多規定,這些規定被稱為學處。其中有許多重要的學處,被收集在一起,形成波羅提木叉。

佛教僧團每半個月要會集一處,稱為布薩。在布薩中,由上座長老負責誦出波羅提木叉戒本,以提醒僧眾隨時遵守戒律。違反戒律的僧侶可在會中提出懺悔,而假如同修僧侶有違反戒律之處,也可在此提出,由僧伽大會作出判決,此稱為布薩羯摩。

釋迦牟尼入涅槃後,在王舍城結集中,由優婆離尊者負責誦出波羅提木叉,集結成律藏的核心部份,後世稱為《戒經》[來源請求]

注釋 編輯

  1. ^ 丁福保. 【木叉】. 《佛學大辭典》. 1922 [2022-01-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31). (經名)波羅提木叉Pratimokṣa之異稱。譯言別解脫,為戒律之一名。 
  2. ^ 大正新修大藏經·阿含部·大般涅槃經》:「爾時如來告阿難言,汝勿見我入般涅槃便謂正法於此永絕。何以故?我昔為諸比丘,制戒波羅提木叉,及餘所說種種妙法,此即便是汝等大師,如我在世,無有異也。」
  3. ^ 劉在信著,魏道儒等譯:《早期佛教與基督教》(北京:今日中國出版社,1991),頁93-94。

參考文獻 編輯

參閲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