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七十五法
初期佛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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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五事,五法)是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來統攝一切法[1]。古型阿毘達磨以蘊、界、處來統攝一切法,這種新分類方法在說一切有部迦多衍尼子尊者《發智論》中廣泛採用[2],《品類論》中進行了細緻的歸納整理、明辨諸法的自相分別[3]。
說一切有部對一切法的具體細分歷經演變最後於《俱舍論》定為五位七十五法。七十五法中,將色法分為十一種、心法一種、心所法四十六種、不相應行法十四種、無為法三種,合計七十五種。
傳譯
编辑漢傳佛教中對五位法有多次傳譯:
- 《阿毘曇五法行經》,後漢安世高三藏譯。
- 《薩婆多宗五事論》,唐大番國法成譯。
- 《眾事分阿毘曇論》,題為尊者世友造,劉宋求那跋陀羅共菩提耶舍譯。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題為尊者世友造,唐玄奘三藏譯。
- 《五事毘婆沙論》,尊者法救造,唐玄奘三藏譯。
《大毘婆沙論》記載當時就有《品類論》和《發智論》誰先誰後的諍論[4],而世友尊者是在《發智論》成立之後[3],《大毘婆沙論》成立之前,說一切有部四大論師之一。後世如法救《五事毘婆沙論》等認為世友尊者作《品類論》[5]。
龍樹《大智度論》記載《品類論》位列《六分阿毘達磨》之首,其八品中四品為世友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6]。印順法師稱,《發智論》先出,《品類論》八品中,「辯五事品」、「辯諸處品」、「辯諸智品」和「辯隨眠品」是世友所作,而其他四品是迦濕彌羅毘婆沙論師對古型阿毘達磨進行改造而編定[3]。呂澂稱,《品類論》在先,其中「辯諸處品」、「辯七事品」、「辯隨眠品」、「辯攝等品」是世友所作[7]。
梗概
编辑色法
编辑世親尊者《俱舍論》只列出所造色11法,在“所觸一分”的位置上仍沿用十二處[1]的觸。
色聚
编辑說一切有部認為「無色界全無色」[13],二十二根[14]中有七根是色法,上述欲界、色界繋的五根,再加欲界繋的男根、女根[15]。《大毘婆沙論》擁立極微學說後,法勝尊者《阿毘曇心論》依《品類論》[16]將男根、女根併入身根[17]加以分析[18]:
極微 | 欲界 | 色界[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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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根(10) | 耳根(10) | 鼻根(10) | 舌根(10) | 身根(9) | 非根色(8) | 眼根(8) | 耳根(8) | 鼻根(8) | 舌根(8) | 身根(7) | 非根色(6) | |
內色[9] | 眼淨色 | 耳淨色 | 鼻淨色 | 舌淨色 | 身淨色 | 眼淨色 | 耳淨色 | 鼻淨色 | 舌淨色 | 身淨色 | ||
身淨色 | 身淨色 | |||||||||||
外色 | 色、香、味、觸 | 色、觸[18] | ||||||||||
四大種 | 地、水、火、風 |
世親尊者《俱舍論》在此上細分為無聲和有聲,如有聲音產生則增加上外色“聲”[20]。
心法
编辑欲界繫 | 色界繫[25] | 無色界繫 | 不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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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識界 | * | * | ||
耳識界 | * | * | ||
鼻識界 | * | |||
舌識界 | * | |||
身識界 | * | * | ||
意界[26] | * | * | * | * |
意識界[27] | * | * | * | * |
在提婆設摩尊者《識身論》中分為四種心:欲界繫心、色界繫心、無色界繫心、不繫心。細分為十二心[28]:
- 欲界繫心:善心,不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
- 色界繫心: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
- 無色界繫心: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
- 不繫心:學心,無學心。
無間生 | 欲界繫心(4) | 色界繫心(3) | 無色界繫心(3) | 不繫心(2) | 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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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 | 不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學 | 無學 | |||
欲界繫心(4) | 善 | * | * | * | * | * | * | * | * | * | 9 | |||
不善 | * | * | * | * | 4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4 | |||||||||
無覆無記 | * | * | * | * | * | * | * | 7 | ||||||
色界繫心(3) | 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 | * | 6 | |||||||
無覆無記 | * | * | * | * | * | * | 6 | |||||||
無色界繫心(3) | 善 | * | * | * | * | * | * | * | * | * | 9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 | * | * | 7 | ||||||
無覆無記 | * | * | * | * | * | * | 6 | |||||||
不繫心(2) | 學 | * | * | * | * | * | 5 | |||||||
無學 | * | * | * | * | 4 | |||||||||
合計 | 8 | 10 | 10 | 5 | 9 | 8 | 3 | 6 | 7 | 3 | 4 | 5 |
《大毘婆沙論》又將善分為加行善、生得善,將無覆無記分為威儀路、工巧處[29]、異熟生、通果心。進而細分為二十心[30]:
- 欲界心:加行善心,生得善心,不善心,有覆無記心,威儀路心,工巧處心,異熟生心,通果心;
- 色界心:加行善心,生得善心,有覆無記心,威儀路心,異熟生心,通果心;
- 無色界心:加行善心,生得善心,有覆無記心,異熟生心;
- 無漏心:學心,無學心。
無間生 | 欲界心(8) | 色界心(6) | 無色界心(4) | 無漏心(2) | 合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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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行善 | 生得善 | 不善 | 有覆無記 | 異熟生 | 威儀路 | 工巧處 | 通果心 | 加行善 | 生得善 | 有覆無記 | 異熟生 | 威儀路 | 通果心 | 加行善 | 生得善 | 有覆無記 | 異熟生 | 學 | 無學 | |||
欲界心(8) | 加行善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 ||||||||||
生得善 | * | * | * | * | * | * | * | * | * | 9 | ||||||||||||
不善 | * | * | * | * | * | * | * | 7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 | * | * | 7 | ||||||||||||||
異熟生 | * | * | * | * | * | * | * | * | 8 | |||||||||||||
威儀路 | * | * | * | * | * | * | * | * | 8 | |||||||||||||
工巧處 | * | * | * | * | * | * | 6 | |||||||||||||||
通果心 | * | * | 2 | |||||||||||||||||||
色界心(6) | 加行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 ||||||||
生得善 | * | * | * | * | * | * | * | * | 8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 | * | * | * | * | 9 | ||||||||||||
異熟生 | * | * | * | * | * | * | * | 7 | ||||||||||||||
威儀路 | * | * | * | * | * | * | * | 7 | ||||||||||||||
通果心 | * | * | 2 | |||||||||||||||||||
無色界心(4) | 加行善 | * | * | * | * | * | * | * | 7 | |||||||||||||
生得善 | * | * | * | * | * | * | * | 7 | ||||||||||||||
有覆無記 | * | * | * | * | * | * | * | * | 8 | |||||||||||||
異熟生 | * | * | * | * | * | * | 6 | |||||||||||||||
無漏心(2) | 學 | * | * | * | * | * | * | 6 | ||||||||||||||
無學 | * | * | * | * | * | 5 | ||||||||||||||||
合計 | 8 | 11 | 14 | 14 | 7 | 7 | 7 | 2 | 10 | 5 | 11 | 5 | 5 | 2 | 6 | 4 | 10 | 4 | 4 | 5 |
心所法
编辑心所[31]法就是受[32]、想[33]和心相應[34]行[35]法。
《品類論·辯五事品》: |
《界身論》[50]、《品類論·辯七事品》[51]和《大毘婆沙論》[52]改組了心所法,最後定型於法救尊者《雜阿毘曇心論》[53]列46法,世親尊者《俱舍論》略有類屬上的調整: |
九十八隨眠
编辑將七隨眠[55]劃分為九十八隨眠[56]是共通於犢子部[57]的說一切有部一大特色學說:
三界繋 | 五部(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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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苦所斷(28) | 見集所斷(19) | 見滅所斷(19) | 見道所斷(22) | 修所斷(10)[58] | ||||||||||||||||||||||||||||||||
欲界繫(36) | 欲貪 | 瞋 | 慢 | 無明 | 身見 | 邊執見 | 邪見 | 見取 | 戒禁取 | 疑 | 欲貪 | 瞋 | 慢 | 無明 | 邪見 | 見取 | 疑 | 欲貪 | 瞋 | 慢 | 無明 | 邪見 | 見取 | 疑 | 欲貪 | 瞋 | 慢 | 無明 | 邪見 | 見取 | 戒禁取 | 疑 | 欲貪 | 瞋 | 慢 | 無明 |
色界繫(31) | 有貪 | 有貪 | 有貪 | 有貪 | 有貪 | |||||||||||||||||||||||||||||||
無色界繫(31) |
相應關係
编辑心所與心相應,經法勝尊者《阿毘曇心論》[59]、優波扇多尊者釋《阿毘曇心論經》[60]整理,最後定型於法救尊者《雜阿毘曇心論》[53]:
心所 | 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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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界心[61] | 色界心[62] | 無色界心[63] | ||||||||||||||||||||||||||||||
初禪 | 禪中間[64] | 二禪、三禪、四禪 | ||||||||||||||||||||||||||||||
不善 | 有覆無記[65]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有覆無記 | 無覆無記 | 善 | |||||||||||||||||
煩惱 | 不共 | 邪見、見取、戒禁取 | 有身見、邊執見 | 煩惱 | 不共 | 五見 | 煩惱 | 不共 | 五見 | 煩惱 | 不共 | 五見 | 煩惱 | 不共 | 五見 | |||||||||||||||||
大地法[66] | 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 | 10 | 10 | 10 | 10[67] | 10[67] | 10 | 10 | 10 | 10 | 10 | 10[67] | 10 | 10 | 10 | 10 | 10 | 10[67] | 10 | 10 | 10 | 10 | 10 | 10[67] | 10 | 10 | 10 | 10 | 10 | 10[67] | 10 | 10 |
大善地法[68] | 信、勤、慚、愧、無貪、無瞋、輕安、捨、不放逸、不害 | 10 | 10 | 10 | 10 | 10 | ||||||||||||||||||||||||||
大煩惱地法[69] | 不信、懈怠、掉舉、放逸、無明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5 | ||||||||||
大有覆無記地法[70] | 惛沈[7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大不善地法[72] | 無慚、無愧 | 2 | 2 | 2 | 2 | |||||||||||||||||||||||||||
小煩惱地法[73] | 忿、恨、覆、惱、嫉、慳、害 | 1 | ||||||||||||||||||||||||||||||
誑、諂 | 1 | |||||||||||||||||||||||||||||||
憍 | 1 | 1 | 1 | |||||||||||||||||||||||||||||
隨眠[74] | 貪、慢、疑 | 1 | 1 | 1 | 1 | 1 | ||||||||||||||||||||||||||
嗔 | ||||||||||||||||||||||||||||||||
尋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伺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
惡作[75] | * | * | * | |||||||||||||||||||||||||||||
睡眠[76]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21 | 20 | 20 | 18 | 12 | 22 | 19 | 18 | 18 | 12 | 22 | 18 | 17 | 17 | 11 | 21 | 17 | 16 | 16 | 10 | 20 | 17 | 16 | 16 | 10 | 20 |
心不相應行法
编辑
《品類論》: |
無為法
编辑共3法。
有為法生滅
编辑“ | 如世尊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有為之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89]一剎那中,云何起?答:生;云何盡?答:無常;云何住異?答:老。[90] 一切有情心,當言等起、等住、等滅耶?答:如是。[91] 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與心,相應耶?答:若法與心,相應,彼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有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非心相應,謂:隨心轉色[92],心不相應行。 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與心,一所緣耶?答:若法與心,一所緣,彼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有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非心一所緣,謂:隨心轉色,心不相應行。[93] |
” |
四相四隨相
编辑說一切有部將有為四相列為實有的心不相應行法,一切有為法都依因緣而生,“生”不自生,必然有“生生”者,《大毘婆沙論》對有為四相再立四隨相,同理“得”也有相應的“得得”:
“ | 諸行生時,九法俱起:一者、法,二者、生,三者、生生,四者、住,五者、住住,六者、異,七者、異異,八者、滅,九者、滅滅。此中,生能生八法,謂:法及三相、四隨相。生生,唯生一法,謂:生。由此道理,無無窮失。 一剎那中,但有三法:一、彼法,二、得,三、得得。由得故,成就彼法及得得;由得得故,成就得。由更互相得故,非無窮。 |
” |
五位與因緣
编辑四緣
编辑依據迦多衍尼子尊者《發智論》,五位的生起與四緣[94]的關係如下[95]:
心法,心所法 | 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所緣緣 |
無想定、滅盡定 | 因緣、增上緣、等無間緣 |
除無想定、滅盡定之外的心不相應行法,色法 | 因緣、增上緣 |
六因
编辑提婆設摩尊者《識身論》中於四緣的“因緣”中提到了“相應、俱有、同類、遍行、異熟”這五因。一般稱六因是說一切有部《發智論》特有創新,但據印順法師,六因四緣與分別說部古論《舍利弗阿毘曇論》的十緣說有淵源關係[96]。五果是最後在《大毘婆沙論》[97]中完成的。六因與時間有關[98][99]:
剎那同時 | 相應因[100] | 一切心心所法 |
俱有因[101] | 一切有為法 | |
前後異時 | 同類因[102] | 一切過去現在法 |
遍行因[103] | 一切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 | |
異熟因[104] | 一切不善及善有漏法 | |
不限時分 | 能作因[105] | 一切法 |
影響
编辑在《品類論》中體現出的觀點和方法多被後世所採納或效仿,對阿毘達磨的發展有著極其深遠的影響。後世就一些有關問題產生了諍論,特別是無表色實有與否和隨眠心相應與否這兩個問題。
註釋與引用
编辑- ^ 1.0 1.1 《雜阿含經·三一九經》:「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因相應法。答一切心心所法。云何因不相應法。答色無為。心不相應行。」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第一節阿毘達磨發智論,第三項法相的如實分別:「『發智論』雖同樣的以聖道實踐為主,但傾向於究理的,說明的分別,所以論中多處提到了「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客觀的分類法。……總之,一切法的分類,雖還沒有詳盡,但略分為「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大類,大綱已經確立了。」 - ^ 3.0 3.1 3.2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四章「六分阿毘達磨論」,第五節「阿毘達磨品類足論」,第一項「傳譯與作者」:「九十八隨眠說,傳為『發智論』主的創說;『品類論』已充分引用,可見『品類論』也是成於『發智論』以後的。我以為:『品類論』作者世友,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四大論師之一的世友。……「辯五事品」:以色、心、心所、心不相應行、無為──五事,統攝一切法(阿毘達磨舊義,以蘊、界、處攝一切法)。這是繼承『發智論』的分別,而整理成章的;明諸法的自相分別。」
- ^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此本論中說異生性,非異生法?《品類足論》說異生法,非異生性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復次此彼皆是有餘說故。復次此彼二論各說一種,互相顯故。復次異生性勝,非異生法,此本論中且就勝說;此論已說異生性故,《品類足論》不重說之,此論未說異生法故,《品類足論》說異生法,此顯彼論在此後造;有作是說,彼論已說異生法故,此不重說,彼論未說異生性,故此論說之,此顯彼論在此先造。」
- ^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尊者世友。為益有情。製五事論。我今當釋。」
- ^ 龍樹《大智度論》:「六分中初分八品。四品是婆須蜜菩薩作。四品是罽賓阿羅漢作。」
- ^ 呂澂《阿毘達磨泛論》。
- ^
《雜阿含經·六一經》:「云何色受陰。所有色。彼一切四大。及四大所造色。是名為色受陰。」
《雜阿含經·二九八經》:「云何色。謂四大.四大所造色。是名為色。此色及前所說名是為名色。」 - ^ 9.0 9.1 《雜阿含經·三二二經》:「佛告彼比丘。眼是內入處。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舌.身內入處亦如是說。」
- ^ 《雜阿含經·三二二經》:「佛告比丘。色外入處。若色四大造。可見有對。是名色是外入處。……佛告比丘。若聲四大造。不可見有對。如聲。香.味亦如是。」
- ^
《雜阿含經·三二二經》:「佛告比丘。觸外入處者。謂四大及四大造色。不可見有對。是名觸外入處。」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所觸一分云何。謂滑性澁性輕性重性冷飢渴性。身所觸。」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滑性者謂柔軟。澁性者謂麁強。輕性者謂不可稱。重性者謂可稱。冷者謂彼所逼便起暖欲。飢者謂食欲。渴者謂飲欲。如是七種是觸處攝。以所造色而為自性。前四大種雖觸處攝。非所造色而為自性。是故觸處有十一種。今七所造故名一分。」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無表色云何。謂法處所攝色。」「此十二處。幾是業幾非業。答九非業。三應分別。謂色處或是業或非業。云何是業。謂身表業。云何非業。謂餘色處。聲處或是業或非業。云何是業。謂語表業。云何非業。謂餘聲處。法處或是業或非業。云何是業。謂法處所攝身語業及思。云何非業。謂餘法處。」「身業云何。謂身表及無表。語業云何。謂語表及無表。意業云何。謂思。」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無表色者。謂善惡戒相續不斷。此一切時一識所識。謂意識者。以無對故。色等五境於現在時五識所識。於三世時意識所識。此於恒時意識所識。眼等五根亦一切時意識所識。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發無表。」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無表色者。謂能自表諸心心所轉變差別。故名為表。與彼同類而不能表。故名無表。此於相似立遮止言。如於剎帝利等說非婆羅門等。無表相者。謂由表心大種差別。於睡眠覺亂不亂心及無心位。有善不善色相續轉。不可積集。是能建立苾芻等因。是無表相。此若無者。不應建立有苾芻等。如世尊說。於有依福業事彼恒常福增長。如是無表總有三種。謂律儀不律儀俱相違所攝故。」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云何法入色。身口非戒無教。有漏身口戒無教。有漏身進。有漏身除(輕安)。正語。正業。正命。正身進。正身除(輕安)。是名法入色。」 - ^
《大毘婆沙論》:「四無色者,謂: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止他宗,顯正義故,謂或有說:無色界有色,如分別論者;或復有說:無色界無色,如應理論者。問:分別論者,依何教理,說無色界亦有色耶?答:
- 依契經故,謂契經說:『名色緣識,識緣名色。』無色界,既有識,亦應有名色。
- 餘經復說:『壽、煖、識三,恒和合,不相離,不可施設離、別、殊、異。』無色界中,既有壽、識,亦應有煖。
- 餘經復說:『離色、受、想、行,不應說識有去、來、住,有死、有生。』無色界中,既得有識,亦應具足,有四識住。
- 復有過難:若無色界全無色者,欲、色界死,生無色界,或二萬劫,或四萬劫,或六萬劫,或八萬劫,諸色斷已;後死還生欲色、界時,色云何起?若色斷已還得起者,般涅槃已,諸行既斷,亦應後時還起諸行;勿有此失故,無色界,決定有色。
- 依契經故,謂契經說:『色界,出離欲;無色界,出離色;寂滅涅槃,出離有為。』既說無色界出離色故,無色界,定無諸色。
- 餘經復說:『入靜慮時,觀一切色、受、想、行、識,如病如癰,乃至廣說。入無色定時,觀一切受、想、行、識,如病如癰,乃至廣說。』由此故知,無色界中,定無諸色。
- 餘經復說:『無色諸定,寂靜解脫,超過諸色。』由此故知,無色界中,定無諸色。
- 餘經復說:『超諸色想,滅有對想,不思惟種種想,入無邊空,空無邊處具足住。』故無色界,定無諸色。
- 復有過難:若無色界猶有色者,應無漸次滅法;若無漸次滅法,應無究竟滅法;若無究竟滅法,應無解脫、出離、涅槃;勿有此過故,無色界,決定無色。
- ^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一時薄伽梵,在室羅筏住逝多林給孤獨園,時有梵志,名曰生聞,來詣佛所,合掌恭敬,而白佛言:我欲少問,喬答摩尊!唯願聽許。爾時世尊,告彼梵志:恣汝意問,吾當為說。梵志問言:根有幾種?世尊告曰:有二十二,何等二十二?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信根,精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此二十二,攝一切根。時彼梵志,聞佛所說,歡喜踊躍,恭敬而去。」
《舍利弗阿毘曇論·問分·根品》:「問曰:幾根?答曰:二十二根,何等二十二根?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根、憂根、捨根、意根,信根、進根、念根、定根、慧根,未知欲知根、知根、已知根。」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幾欲界繫等者,四欲界繫,三不繫,十五應分別。(四欲界繫者。謂女、男、苦、憂根。)……」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二十二根,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幾不繫?六欲界繫,八不繫,四二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一三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繫;復一三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不繫;二四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云何六欲界繫?鼻根、舌根、女根、男根、苦根、憂根,名六欲界繫。……」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
《大毘婆沙論》:「問:此二十二根,名有二十二,實體有幾?答:對法者言,名二十二,實體十七,於中男、女、三無漏根,無別體故。問:何故男、女根無別體耶?答:此二即是身根攝故。如說:『女根云何?謂:身根少分。男根云何?謂:身根少分。』問:何故三無漏根亦無別體?答:此三即是九根攝故。九謂:意根,樂、喜、捨根,信等五根。……尊者法救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十四,謂:即前五,及命、捨、定,無別實體故。……尊者覺天作如是說:名二十二,實體唯一,所謂意根。……」 - ^
法勝《阿毘曇心論》:「諸界在於內者,眼、耳、鼻、舌、意。身三者,身根三種,身根、男根、女根。及命根者,命根第九。」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如是諸根,名二十二,事十七,男根女根,身根少分;三無漏無異。問曰:何者是根義?答曰:彼增上義,是根義,如人主,獸王,一切法有增上主,彼最勝增上主,名根。彼取六境界增上主,男、女二根,眾生差別,分別增上主,初時無差別。」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佛說諸根,名有二十二,事有十七,以男、女、根,及三無漏根,無別事,故不立事,餘根攝故。男、女根,離身根更無故,是故說:云何男根?身根少分;女根,亦如是。又一識依故,若識依身根起,即依男、女根,無異相根共生。」 - ^ 18.0 18.1
法勝《阿毘曇心論》:「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有九種,餘八種謂香。
- 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者,謂:極微在眼中,是知有十種:地種,水、火、風種,色種,香、味、細滑種,眼根種,身根種;耳、鼻、舌,極微亦如是。
- 身根有九種者,謂:餘身根,極微九種,彼有一根種,餘如上說。
- 餘八種者,於中餘非根色中,極微有八種。問:此極微何界說?答:謂香,欲界中有香。
- ^ 法勝《阿毘曇心論》:「問:色界云何?答:色界說十七。……此處所,不起欲想,但成極妙色,非男非女形,是故色界。無色中有四者,無色界四居,無量空處,無量識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此處所,無色,彼離色欲,是以說無色界。」
- ^ 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此在欲界,無聲無根,八事俱生,隨一不減,云何八事?謂:四大種,及四所造色、香、味、觸。無聲有根,諸極微聚,此俱生事,或九或十;有身根聚,九事俱生,八事如前,身為第九;有餘根聚,十事俱生,九事如前,加眼等一,眼、耳、鼻、舌,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次數增九、十、十一,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起。……前說色界,香味並無故,彼無聲有六、七、八,有聲有七、八、九俱生,此可准知故,不別說。」
- ^
《雜阿含經·三二二經》:「佛告比丘。意內入處者。若心.意.識。非色。不可見無對。是名意內入處。……佛告比丘。法外入處者。十一入所不攝。不可見無對。是名法外入處。」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云何心。若心、意、識、六識身、七識界。是名心。」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心云何。謂心、意、識。此復云何。謂六識身。」
《大毘婆沙論》:「故契經說心意識三。聲雖有異而無差別。復有說者。心意識三亦有差別。(一)謂名即差別。名心名意名識異故。(二)復次世亦差別。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名識故。(三)復次施設亦有差別。謂界中施設心。處中施設意。蘊中施設識故。(四)復次義亦有差別。謂心是種族義。意是生門義。識是積聚義。(五)復次業亦有差別。謂遠行是心業。如有頌曰。『能遠行獨行。無身寐於窟。調伏此心者。解脫大怖畏。』前行是意業。如有頌曰。『諸法意前行。意尊意所引。意染淨言作。苦樂如影隨。』續生是識業。如契經說。『入母胎時識若無者。羯刺藍等不得成就。』故知續生是識業用。(六)復次彩畫是心業。如契經說。『苾芻當知。諸傍生趣由心彩畫。有種種色。』歸趣是意業。如契經說。『苾芻當知。如是五根各別所行各別境界。意根總領受彼所行境界。意歸趣彼作諸事業。』了別是識業。如契經說。『苾芻當知。識能了別種種境事。』(七)復次滋長是心業。思量是意業。分別是識業。脇尊者言。『滋長分割是心業。思量思惟是意業。分別解了是識業。』應知此中滋長者是有漏心。分割者是無漏心。思量者是有漏意。思惟者是無漏意。分別者是有漏識。解了者是無漏識。心意識三是謂差別。」名 心 意 識 世 未來 過去 現在 施設 界中 處中 蘊中 義 種族義 生門義 積聚義 業 遠行 前行 續生 彩畫 歸趣 了別 滋長 思量 分別 - ^ 《雜阿含經·三〇四經》:「有六六法。何等為六六法。謂六內入處.六外入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愛身。……云何六識身。謂眼識身.耳識身.鼻識身.舌識身.身識身.意識身。」
- ^ 《雜阿含經·四五二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緣種種界生種種觸。緣種種觸生種種受。緣種種受生種種愛。云何種種界。謂十八界。眼界、色界、眼識界。乃至意界、法界、意識界。是名種種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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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幾欲界繫等者。四欲界繫。十四應分別。謂眼界。或欲界繫或色界繫。……色、耳、聲、鼻、舌、身界亦爾。觸界或欲界繫。或色界繫。……眼識界。或欲界繫。或色界繫。……耳、身識界亦爾。意界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意識界亦爾。法界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十八界。幾欲界繫。幾色界繫。幾無色界繫。幾不繫。六欲界繫。九二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三四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云何六欲界繫。鼻界、香界、鼻識界、舌界、味界、舌識界。是名六欲界繫。云何九二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眼界、耳界、身界、色界、聲界、觸界、眼識界、耳識界、身識界。是名九二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云何三四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意界、意識界、法界。是名三四分或欲界繫或色界繫或無色界繫或不繫。」 - ^ 法救《五事毘婆沙論》:「眼、耳、身識各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不善者唯欲界。有覆無記唯在梵世。善、無覆無記通欲界、梵世。非在上地。有尋伺故。鼻、舌二識各有三種。除有覆無記。唯在欲界。緣段食故。意識有四種。通三界、不繫。」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意界云何。謂意於法已正當了。及彼同分。」「意處云何。謂意是法已正當能了。及彼同分。」「意根云何。謂六識身。」
《大毘婆沙論》:「問意界云何。答諸意於法已正當了。及彼同分是名意界。已了法者謂過去意界。正了法者謂現在意界。當了法者謂未來意界。及彼同分者。謂未來畢竟不生意界。無有過去現在意界是彼同分。心心所法必託所緣方能起故。由此未來當生意界亦必是同分。問意界若緣十七界起是同分不。答亦是同分。如眼界等有見等用必是同分。意界亦爾。有了用者即名同分。」「此十八界即十二處。故應略之入十二處。謂十色界。即十色處。七心界即意處。法界即法處。」「問眼根云何。……眼如界中廣說。乃至意根說亦如是。」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意識界云何。謂意及法為緣生意識。如是意為增上。法為所緣。於意所識法。諸已正當了別。及彼同分。」
《大毘婆沙論》:「問意識界云何。答意及法為緣所生意識是名意識界。此中問答分別如眼識界應知。問何緣六識界不說彼同分。答應說而不說者。當知此義有餘。復次六識界是生所顯。依生建立彼同分心。是不生故唯說同分。復次六識界是用所顯。依用建立彼同分心。無作用故唯說同分。復次六識界皆是意界攝。已說意界有彼同分。應知即已說六識界。故不復說。問若爾。不應立六識界。此六即是意界攝故。答雖即意界。而為建立。根境識三各有六故。復別說有六識差別。」 - ^ 提婆設摩《阿毘達磨識身足論》:「有六識身。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如是六識身。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或善或不善。或有覆無記。或無覆無記。」「有四種心。謂欲界繫心。色界繫心。無色界繫心。不繫心。」「有十二心。謂欲界繫善心。不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色界繫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無色界繫善心。有覆無記心。無覆無記心。學心。無學心。」
- ^ 提婆設摩《阿毘達磨識身足論》:「由十四因。應知心性決定無常。謂加行故。相應故。威儀路故。工巧處故。……」
- ^ 《大毘婆沙論》:「有二十心。欲界八。謂加行善。生得善。不善有覆無記。威儀路工巧處異熟生通果心。色界六。謂前八心中。除不善及工巧處。無色界四。謂加行善。生得善。有覆無記。異熟生心。無漏二。謂學無學心。」
- ^
《中阿含經·分別大業經》:「或復死時生善心。心所有法正見相應。彼因此緣此。身壞命終。生善處天中。」
《中阿含經·五支物主經》:「物主。念者。我施設是心所有。與心相隨。」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 - ^
《中阿含經·分別六界經第一》:「佛告彼曰。比丘。人有六界聚.六觸處.十八意行.四住處。……比丘。人有十八意行。此說何因。謂比丘眼見色。觀色喜住。觀色憂住。觀色捨住。如是耳.鼻.舌.身.意知法。觀法喜住。觀法憂住。觀法捨住。比丘。此六喜觀.六憂觀.六捨觀。合已十八行。」
《大毘婆沙論》:「有十八受。謂六喜意近行。六憂意近行。六捨意近行。」「問十八意近行云何建立。為以相應。為以自性。為以所緣。設爾何過。若以相應則唯有一。謂意識相應近行。若以自性則唯有三。謂喜近行。憂近行。捨近行。若以所緣則唯有六。謂色近行乃至法近行。何故說十八耶。答總以三緣故立十八。謂一意識相應近行。有喜憂捨三種自性。各緣色等六種境起故有十八。已說自性當說所以。何因緣故。名意近行。答此十八受意為近緣。行於境界。名意近行。又此為近緣令意於境數數行故名意近行。又依意故近境而行。名意近行。於境捷利樂數分別故名為行。如捷利女。數於其夫。起分別行。或取喜相。或取憂相。或取捨相。如是捷利受數於六境。起分別行。或行順喜相。或行順憂相。或行順捨相。由此因緣名意近行。問此十八意近行。為但意地。亦五識耶。答唯在意地非五識。……又五識中無近行義如前已說。問前際後際所有分別亦是意近行耶。契經何故不說。答是意近行但隨明了故且說現在。由斯類顯去來亦是。問諸有非見色已而分別色。乃至非觸觸已而分別觸。此所生喜等是意近行耶。答是意近行。然契經中依明了義。說見色已。乃至廣說。問諸有眼見色已。起聲等分別。乃至意知法已。起色等分別。此所生喜等是意近行耶。答是意近行。然契經中依明了義。說見色已乃至廣說。若作是說則覺所覺。根根義。行相所緣皆得明了。若不爾者便不分明。」「問此十八意近行。幾續生幾命終。答六。謂六捨意近行。所以者何。諸喜憂意近行勝作意轉。命終續生無勝作意。」 - ^ 世友菩薩《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想與識有何差別。或作是說。無有差別。此二俱發出由心。……或作是說。此是差別。是謂想是識。……或作是說。想為想。識為識知。……或作是說。想為想。識為識。……或作是說。心即是想。心亦是識。……或作是說。想憶所作。識能自識。……或作是說。名憶是想。自相是識。……或作是說。外憶為想。自相是識。……尊作是說。分別名自想。自想憶識。不惟此所作意名。是外乃至眼更(觸)痛(受)及想及心及識。有何等差別。當以此七方便說之。尊作是說。眼緣色生眼識。自相受(取)識。識流馳此諸法。還更以此差降。意有三法。識別與識共。俱彼所得苦樂。造諸想。追本所作亦是想。心(思)所行法是心。」「以何故諸相應法。想、痛(受)是意行耶。非餘相應法。或作是說。此一切由意行興。是世尊勸教語。說此為首則說一切意。」
- ^
《中阿含經·大拘絺羅經》:「尊者大拘絺羅答曰。覺(受).想.思。此三法合不別。此三法不可別施設。所以者何。覺所覺者。即是想所想。思所思。是故此三法合不別。此三法不可別施設。」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與心相應耶。答若法與心相應。彼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有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非心相應。謂隨心轉色心不相應行。諸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與心一所緣耶。答若法與心一所緣。彼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有法與心一起一住一滅。彼法非心一所緣。謂隨心轉色心不相應行。諸法與心俱起不離心。彼法與心俱住俱滅不離心耶。答欲色界有情。不住無想滅盡定者。諸根大種。與心俱起不離心。與心俱住俱滅不離心。若住無想滅盡定者。彼便離心。」 - ^ 《大毘婆沙論》:「問行蘊云何。答契經說此是六思身。謂眼觸所生思。乃至意觸所生思。阿毘達磨說此行蘊。略有二種。謂相應行不相應行。乃至廣說。問世尊何故於相應不相應行蘊中。偏說思為行蘊非餘行耶。答思於施設行蘊法中最為上首。思能導引攝養諸行故佛偏說。如愛施設集諦法中最為上首。愛能導引攝養諸集故佛偏說。復次造作有為故名為行。思是造性餘法不爾。故佛偏說思為行蘊。」
- ^
《雜阿含經·三〇六經》:「眼.色緣生眼識。三事和合觸。觸俱生受.想.思。」
《中阿含經·象跡喻經》:「諸賢。若內眼處不壞者。外色便為光明所照。而便有念。眼識得生。」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受云何。謂領納性。此有三種。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想云何。謂取像性。此有三種。謂小想大想無量想。思云何。謂心造作性。即是意業。此有三種。謂善思不善思無記思。觸云何。謂三和合性。此有三種。謂順樂受觸。順苦受觸。順不苦不樂受觸。作意云何。謂心警覺性。此有三種。謂學作意。無學作意。非學非無學作意。」 - ^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九章「上座別系分別論者」,第二節「舍利弗阿毘曇論」,第二項「法數的比較研究」:「在這些心所法中,受、想、思、觸、作意──五法,遍與一切心心所相應,為上座阿毘達磨論者所公認……」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欲云何。謂樂作性。勝解云何。謂心正勝解已勝解當勝解性。念云何。謂心明記性。定云何。謂心一境性。慧云何。謂心擇法性。」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信云何。謂心澄淨性。勤云何。謂心勇悍性。尋云何。謂心麁動性。伺云何。謂心細動性。」
- ^
《中部·不斷經》:「諸比丘![謂]:此舍利弗離諸愛欲,離諸不善法,有尋,有伺,由離生喜、樂,具足初禪而住。而於彼初禪為法之尋、伺、喜、樂、心一境性及觸、受、想、思、心、欲、勝解、精進、念、捨、作意。」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初者謂此靜慮。順次數中。最居首故。復次此於九種次第定中。最在前故。靜慮者。謂在此定中。尋伺喜樂。心一境性。總此五支。名初靜慮。……在此定中。諸心意識。名初靜慮。俱有之心。諸思等思。現前等思。已思當思。造心意業。名初靜慮。俱有意業。諸心勝解。已勝解。當勝解。名初靜慮。俱有勝解。在此定中。若受若想。若欲若作意。若念若定。若慧等名。初靜慮俱有諸法。如是諸法。亦得名初靜慮。」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放逸云何。謂不修善法性。不放逸云何。謂修善法性。善根云何。謂三善根。即無貪善根。無瞋善根。無癡善根。不善根云何。謂三不善根。即貪不善根。瞋不善根。癡不善根。無記根云何。謂四無記根。即無記愛無記見無記慢無記無明。」
- ^ 《雜阿含經·二七六經》:「多聞聖弟子以智慧利刀斷截一切結.縛.使.煩惱.上煩惱.纏。」
- ^ 《雜阿含經·四九〇經》:「結者。九結。謂愛結.恚結.慢結.無明結.見結.他取結.疑結.嫉結.慳結。」
- ^ 玄奘譯《阿毘達磨俱舍論》卷21:「縛有三種:一貪縛,謂一切貪。二瞋縛,謂一切瞋。三痴縛,謂一切痴。何緣唯說此三為縛?由隨三受說縛有三,謂於樂受貪縛隨增,所緣相應俱隨增故,於苦受瞋,於捨受痴,應知亦爾。雖於捨受,亦有貪瞋,非如癡故。約自相續樂等三受,為縛所緣,作此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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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四九〇經》:「使者。七使。謂貪欲使.瞋恚使.有愛使.慢使.無明使.見使.疑使。」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隨眠是何義。答微細義是隨眠義。隨增義是隨眠義。隨逐義是隨眠義。隨縛義是隨眠義。如是隨眠。若未斷未遍知。由二事故隨增。謂所緣故相應故。如是隨增。於自界非他界。」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微細義是隨眠義。彼現起時難覺知故。或隨縛義是隨眠義。謂隨身心相縛而轉。如空行影水行隨故。或隨逐義是隨眠義。如油在麻膩在摶故。或隨增義是隨眠義。謂於五取蘊由所緣相應而隨增故。言隨增者。謂隨所緣及相應門而增長故。」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隨煩惱云何。謂諸隨眠。亦名隨煩惱。有隨煩惱不名隨眠。謂除隨眠諸餘染污。」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隨煩惱者。即諸煩惱亦名隨煩惱。復有隨煩惱。謂餘一切行蘊所攝染污心所。與諸煩惱同蘊攝故。此復云何。謂誑憍害惱恨諂等有無量種如聖教說。誑謂惑他。憍謂染著自身所有色力族姓淨戒多聞巧辯等已。令心傲逸無所顧性。害謂於他能為逼迫。由此能行打罵等事。惱謂堅執諸有罪事。由此不受如理諫誨。恨謂於忿所緣事中。數數尋思結怨不捨。諂謂心曲。如是六種從煩惱生。穢污相麁名煩惱垢。於此六種煩惱垢中。誑憍二種是貪等流。貪種類故。害恨二種是瞋等流。瞋種類故。惱垢即是見取等流。執已見勝者惱亂自他故。諂垢即是諸見等流。諸見增多諂曲故。如說諂曲謂諸惡見。此垢及纏并餘染污行蘊所攝。諸心所法從煩惱生。故皆名隨煩惱。」 - ^
《雜阿含經》提到了:慳垢纏、貪欲纏、瞋恚纏、愚癡纏、睡眠纏、掉悔纏、疑纏、無明纏。
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根本煩惱亦名為纏。經說欲貪纏為緣故。然品類足說有八纏。毘婆沙宗說纏有十。謂於前八更加忿覆。」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此十纏縛身心相續。故名為纏。此中惛沈睡眠無愧是無明等流。惡作是疑等流。無慚慳掉舉是貪等流。嫉忿是瞋等流。覆是貪無明等流。」 - ^
《雜阿含經·四三五經》:「佛告長者:此四聖諦,漸次無間等,非頓無間等。佛告長者:若有說言,於苦聖諦未無間等,而於彼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無間等者,此說不應,所以者何?若於苦聖諦未無間等,而欲於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無間等者,無有是處。」
《雜阿含經·三九七經》:「如是言我於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未無間等。而欲得苦滅道跡聖諦無間等者。無有是處。若復有言我當於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無間等已得。復得苦滅道跡聖諦者。斯則善說。所以者何。有是處故。」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名行相。行相是何義。答於諸境相簡擇而轉是行相義。」《集異門論》四諦十六行相 苦智 於五取蘊思惟 非常 苦 空 非我 所起無漏智 集智 於有漏因思惟 因 集 生 緣 滅智 於擇滅思惟 滅 靜 妙 離 道智 於聖道思惟 道 如 行 出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梵行求者,從世第一法,趣苦法智忍時,有梵行求非有梵行,所以者何?八支聖道,說名梵行;彼於爾時,未得、未近得,未有、未現有。從苦法智忍,趣苦法智時,有梵行求亦有梵行,……彼於爾時,已得、已近得,已有、已現有。如是,從苦法智,趣苦類智忍;從苦類智忍,趣苦類智;從苦類智,趣集法智忍;從集法智忍,趣集法智;從集法智,趣集類智忍;從集類智忍,趣集類智;從集類智,趣滅法智忍;從滅法智忍,趣滅法智;從滅法智,趣滅類智忍;從滅類智忍,趣滅類智;從滅類智,趣道法智忍;從道法智忍,趣道法智;從道法智,趣道類智忍;從道類智忍,趣道類智;從道類智,趣道類智,或趣所餘無漏智時,有梵行求亦有梵行。……」
《集異門論》十六現觀 苦智 集智 滅智 道智 欲界繫 法智忍 1.苦法智忍 5.集法智忍 9.滅法智忍 13.道法智忍 法智 2.苦法智 6.集法智 10.滅法智 14.道法智 色界繫
無色界繫類智忍 3.苦類智忍 7.集類智忍 11.滅類智忍 15.道類智忍 類智 4.苦類智 8.集類智 12.滅類智 16.道類智 《大毘婆沙論》:「云何隨信行補特伽羅?謂有一類,……既淳熟已,漸次引起世第一法。次復引生苦法智忍,從此見道十五剎那,一切皆名隨信行者。此隨信行補特伽羅,或是預流向,或是一來向。或是不還向。謂:若具縛或乃至斷五品結已,入正性離生,彼於見道十五心頃,名預流向。若斷六品或乃至斷八品結已,入正性離生,彼於見道十五心頃,名一來向。若離欲染或乃至離無所有處染已,入正性離生,彼於見道十五心頃,名不還向。云何隨法行補特伽羅?謂有一類,……所餘廣說如隨信行。」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諸所有智者。有十智。謂法智、類智、他心智、世俗智、苦智、集智、滅智、道智、盡智、無生智。……諸所有見者。且諸智亦名見。有見非智。諸八現觀邊忍。一苦法智忍。二苦類智忍。三集法智忍。四集類智忍。五滅法智忍。六滅類智忍。七道法智忍。八道類智忍。諸所有現觀者。若智若見俱名現觀。」
- ^ 《阿毘達磨界身足論》:「有十大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見。五觸。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六愛身。」劉宋時譯《眾事分阿毘曇論·分別七事品》:「十八界。十二入。五陰。五盛陰。六界。十大地法。十煩惱大地法。十小煩惱大地法。五煩惱。五觸。五見。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六愛身。」二者均無十大善地法。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辨七事品》:「十八界、十二處、五蘊、五取蘊、六界。十大地法。十大善地法。十大煩惱地法。十小煩惱地法。五煩惱、五觸、五見、五根、五法。六識身。六觸身。六受身。六想身。六思身。十大地法云何。謂受、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十大善地法云何。謂信、勤、慚、愧、無貪、無瞋、輕安、捨、不放逸、不害。十大煩惱地法云何。謂不信、懈怠、失念、心亂、無明、不正知、非理作意、邪勝解、掉舉、放逸。十小煩惱地法云何。謂忿、恨、覆、惱、嫉、慳、誑、諂、憍、害。五煩惱云何。謂欲貪、色貪、無色貪、瞋、癡。……五法云何。謂尋、伺、識、無慚、無愧。……」
- ^ 《大毘婆沙論》:「大地法有十種。一受。二想。三思。四觸。五欲。六作意。七勝解。八念。九三摩地。十慧。大煩惱地法亦有十種。一不信。二懈怠。三放逸。四掉舉。五無明。六忘念。七不正知。八心亂。九非理作意。十邪勝解。此二種大地法。名雖二十體唯十五。……謂大煩惱地法中忘念即大地法中念。不正知即彼慧。心亂即彼三摩地。非理作意即彼作意。邪勝解即彼勝解。……小煩惱地法有十種。一忿。二恨。三覆。四惱。五諂。六誑。七憍。八慳。九嫉。十害。大善地法有十種。一信。二精進。三慚。四愧。五無貪。六無瞋。七輕安。八捨。九不放逸。十不害。大不善地法有五種。一無明。二惛沈。三掉舉。四無慚。五無愧。大有覆無記地法有三種。一無明。二惛沈。三掉舉。大無覆無記地法有十種。即前大地受等十法。」
- ^ 53.0 53.1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十章阿毘達磨論的新猷,第三節阿毘曇心論,第四項心所法的整理過程:「對於善心聚,『雜心阿毘曇論』,大體與優波扇多的見解相同。但(十大地、十善大地外)別立十大煩惱地、二大不善地、十小煩惱地,回復到『大毘婆沙論』與『甘露味論』;而『品類論』心相應的舊有組合,到此才完全消失。」
- ^ 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如是已說五品心所。復有此餘不定心所。惡作睡眠尋伺等法。」
- ^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說此九十八隨眠耶。答是作論者意欲爾故。謂本論師隨欲作論。不違法相故不應責。復次為止著文沙門意故。謂有沙門執著文字離經所說終不敢言。彼作是說誰有智慧過於佛者。佛唯說有七種隨眠。如何強增為九十八。為遮彼意廣七隨眠為九十八。謂依行相界部別故。七隨眠中欲貪隨眠部別故為五。瞋恚隨眠亦爾。有貪隨眠界別故為二。部別故為五。界部別故為十。慢隨眠界別故為三。部別故為五。界部別故為十五。無明隨眠亦爾。見隨眠界別故為三。行相別故為五。部別故為十二。行相界部別故為三十六。疑隨眠界別故為三。部別故為四。界部別故為十二。是故七隨眠依行相界部別故為九十八隨眠。廣略雖異而體無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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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品類足論》:「「云何見苦所斷?謂:若意處,隨信、隨法行,苦現觀邊忍所斷;此復云何?謂:見苦所斷,二十八隨眠,相應意處。云何見集所斷?謂:若意處,隨信、隨法行,集現觀邊忍所斷;此復云何?謂:見集所斷,十九隨眠,相應意處。云何見滅所斷?謂:若意處,隨信、隨法行,滅現觀邊忍所斷;此復云何?謂:見滅所斷,十九隨眠,相應意處。云何見道所斷?謂:若意處,隨信、隨法行,道現觀邊忍所斷;此復云何?謂:見道所斷,二十二隨眠,相應意處。云何修所斷?謂:若意處,學見迹,修所斷;此復云何?謂:修所斷,十隨眠,相應意處,及不染污有漏意處。」「此九十八隨眠,幾見所斷?幾修所斷?答:八十八見所斷,十修所斷。」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九十八隨眠中,二十八見所斷,十修所斷。餘若異生,斷修所斷;世尊弟子,斷見所斷。」
《大毘婆沙論》:「九十八隨眠中,二十八見所斷,謂:有頂前四部;十修所斷,謂:三界修所斷部。餘若異生,斷修所斷;世尊弟子,斷見所斷,謂:下八地前四部。問:若二十八見所斷,十修所斷,餘不定者,《品類足論》何故說『九十八隨眠中、八十八見所斷、十修所斷』耶?答:此文是了義,彼文是不了義。……」「譬喻者作如是說:異生不能斷諸煩惱。大德(覺天)說曰:異生無有斷隨眠義,但能伏纏。若作是說,於理無損。問:彼何故作此執?答:依契經故,謂契經說:『若以聖慧見法斷者,是名真斷。』非諸異生已有聖慧故,未能斷。……為遮彼意顯:諸異生,以世俗道,亦能斷結。」「聖者見道,現在前時,斷見所斷;後若修道,現在前時,斷修所斷。異生修道,現在前時,總斷五部,以諸異生,不能分別五部差別,唯能總斷。」
《雜阿含經·八九二經》:「世尊告諸比丘。有內六入處。云何為六。謂眼內入處。耳.鼻.舌.身.意內入處。於此六法觀察忍。名為信行。超昇離生。離凡夫地。未得須陀洹果。乃至未命終。要得須陀洹果。若此諸法增上觀察忍。名為法行。超昇離生。離凡夫地。未得須陀洹果。乃至未命終。要得須陀洹果。」
《中阿含經·心品·五支物主經》:「物主。云何學見跡成就八支。謂學正見。至學正定。是謂學見跡成就八支。物主。云何漏盡阿羅訶成就十支。謂無學正見。至無學正智。是謂漏盡阿羅訶成就十支。」 - ^ 龍樹《大智度論》:「煩惱名一切結使。結有九結。使有七。合為九十八結。如《迦旃延子阿毘曇》義中說。十纏九十八結為百八煩惱。《犢子兒阿毘曇》中結使亦同。纏有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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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八一四經》:「如是修安那般那念者。得大果大福利。是比丘欲求離欲.惡不善法。有覺有觀。離生喜樂。初禪具足住。是比丘當修安那般那念。如是修安那般那念。得大果大福利。是比丘欲求第二.第三.第四禪。慈.悲.喜.捨。空入處.識入處.無所有入處.非想非非想入處。」
《大毘婆沙論》修所斷三界九地 欲界 色界 無色界 五趣之人天 初禪 二禪 三禪 四禪 空入處 識入處 無所有入處 非想非非想入處 上上品 上中品 上下品 中上品 中中品 中下品 下上品 下中品 下下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九品 二生 一生 一生 一生 半生 半生 半生 半生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餘修所斷十種隨眠。謂欲界四色無色界各三為十。欲界四種譬如束蘆。總分為九。謂從上上乃至下下。彼對治道無間解脫亦有九品。謂下下品道能對治上上品隨眠。乃至上上品道能對治下下品隨眠。六品盡時得一來果。九品盡時得不還果。如欲界四總分為九。亦有九品無間解脫能對治道。色無色界各有四地。一一地中能治所治。各有九品應知亦然。漸次斷彼八地隨眠。乃至有頂下下品盡時得阿羅漢果。」
- ^ 法勝《阿毘曇心論》:「不善心品中。心數二十一。穢污二損減。欲界非不善。善不共二十。無記有十二。悔及於眠心。是能以為增。初禪離不善。餘知如欲有。禪中間除覺。於上觀亦然。」
- ^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不善心聚中。心數二十一。三見中滅一。欲二見少三。善心二十二。不共有二十。無記有十二。悔眠俱被增。初禪離不善。當知如欲界。中間禪除覺。於上觀亦然。」
- ^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不善心品中。心法二十一。欲三見一減。二見除三種。欲善二十二。不共有二十。無記說十二。悔眠俱即增。」
- ^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初禪離不善。餘知如欲有。禪中間除覺。於上觀亦然。」
- ^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於上觀亦然者。第二第三第四禪及無色界無觀。」
- ^ 《大毘婆沙論》:「然諸見道唯依六地。謂四靜慮及未至定、靜慮中間。」
- ^ 法勝《阿毘曇心論》:「欲界非不善者。謂心品是欲界穢污非是不善。如身見邊見相應心。」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身邊二見是無記。」
- ^ 《大毘婆沙論》:「問大地法等有何義耶。答若法一切心中可得名大地法。謂若染污不染污。若有漏無漏。若善不善無記。若三界繫不繫。若學無學非學非無學。若見所斷修所斷不斷。若在意地。若五識身。一切心中皆可得故名大地法。」「若法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名大無覆無記地法。謂若欲界繫。若色界繫。若無色界繫。若在意地。若五識身。若異熟生。若威儀路。若工巧處。若通果心。皆可得故。名大無覆無記地法。應知此中無別心所。唯是無覆無記性攝。即受等十遍在一切無覆無記心中可得故。立無覆無記地中。」
- ^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見是慧性故。見相應聚中無慧。非一聚中有二慧事。」法救《雜阿毘曇心論》:「無兩慧。使見即慧故。」
- ^ 《大毘婆沙論》:「若法唯在一切善心中可得名大善地法。謂若有漏。若無漏。若生得善。若加行善。若三界繫。若不繫。若學若無學。若非學非無學。若在意地。若五識身。一切善心皆可得故。名大善地法。」
- ^ 《大毘婆沙論》:「若法一切染污心中可得。名大煩惱地法。謂若不善。若無記。若欲界繫。若色界繫。若無色界繫。若見所斷。若修所斷。若在意地。若五識身。煩惱起時皆可得故。名大煩惱地法。應知此中不信等五。唯與一切染污心俱故。立大煩惱地法。忘念等五如前已說。」
- ^ 《大毘婆沙論》:「若法一切有覆無記心中可得名大有覆無記地法。謂若欲界薩迦耶見邊執見相應心。若色無色界一切煩惱相應心。若在意地。若五識身。一切有覆無記心中皆可得故。名大有覆無記地法。應知此中無別心所。唯是有覆無記性攝。唯有無明惛沈掉舉是煩惱纏。障止觀勝。或是隨眠遍在一切有覆無記心中可得故。立有覆無記地中。」
- ^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問睡亦一切穢污心俱。何故不立煩惱大地。答順正受故。謂眾生睡速發定。是故不立。」
- ^ 《大毘婆沙論》:「若法一切不善心中可得。名大不善地法。謂若見苦所斷。若見集所斷。若見滅所斷。若見道所斷。若修所斷。若在意地。若五識身。一切不善心中皆可得故。名大不善地法。應知此中無慚無愧。唯在一切不善心中可得故。名大不善地法。惛沈掉舉煩惱纏攝。通與一切不善心相應。又障止觀勢用強故。復建立在不善地中。無明一種隨眠所攝。遍與一切不善心相應故。復立在不善地中。所餘隨眠及隨煩惱無如是義。」
- ^ 《大毘婆沙論》:「若法少分染污心中可得名小煩惱地法。謂忿等七。唯不善。諂誑憍。或不善。或無記。又忿等七。唯欲界繫。諂誑欲界初靜慮繫。憍三界繫。又此十種唯修所斷。唯在意地。若一起時必無第二互相違故。名小煩惱地法。」
- ^ 世友菩薩《異部宗輪論》:「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者。……一切隨眠皆是心所。與心相應有所緣境。一切隨眠皆纏所攝。非一切纏皆隨眠攝。」
- ^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悔眠俱被增者。追變名悔。是悔三種。善不善無記。於中善不善行作名善不善。彼四種差別。或有善建立不善。如作施等已悔。或有不善建立善。如作惡已悔。或有不善建立不善。如作惡已悔少。或有善建立善。如作施等善已悔少。若餘威儀等悔。彼是無記。是故與悔相應聚中增悔。餘心數如前說。於中悔人非貪等使轉。非無癡人生悔。是故不善悔相應聚中。但一無明是煩惱非餘。是故有二十一種。善悔相應聚中但增於悔。如是二十三種。不隱沒無記者。十三種此於三聚中轉。謂不共、善、不隱沒無記。」法救《雜阿毘曇心論》:「心追變名為悔。是善不善無記。彼心品中憎悔。餘如前說。當知悔三種。善不善及不隱沒無記。非餘自力故。毘婆沙者說。不欲令悔有無記。以悔捷利故。」世親《阿毘達磨俱舍論》:「不善惡作相應心品亦二十一心所俱生。謂即惡作第二十一。」
- ^ 優波扇多釋《阿毘曇心論經》:「眠者寐也。此於一切五聚中轉。何以故。眠者有不善穢污無記心。是故彼中增一眠。餘心數如前說。」法救《雜阿毘曇心論》:「眠名身心昏昧。略緣境界名為眠。彼一切五品心俱生。即彼心品增眠若悔眠俱生。」
- ^ 塞建陀羅《入阿毘達磨論》:「故知法外定有實得。此有二種。一者未得已失今獲。二者得已不失成就。……得有三種。一者如影隨形得。二者如牛王引前得。三者如犢子隨後得。初得多分如無覆無記法。第二得多分如上地沒生欲界結生時欲界善法得。第三得多分如聞思所成慧等。除俱生所餘得。」
- ^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云何命根。謂彼彼有情。在彼彼有情聚中。不移不轉。不破不沒。不失不退壽住存活。護隨護。轉隨轉。是命。是命根。是名命根。」
- ^ 法救《雜阿毘曇心論》:「種類者。眾生身、諸根、支節、事業、飲食相似。彼種類有六種。所謂界種類、趣種類、生種類、處所種類、自身種類、性種類。界種類者。欲界眾生欲界眾生種類。色無色界亦如是。趣種類者。於一趣生一趣種類。生種類者。受一生一生種類。處所種類者。生無擇獄無擇獄種類。乃至第一有亦如是。自身種類者。同生一界、一趣、一生(一生者。四生中一)。而有種種自身。如眾鳥。如是比。性種類者。所稟性同是性種類。若六種類相似者。是名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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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阿含經·二九八經》:「緣有生者,云何為生?若彼彼眾生,彼彼身種類,生(《佛光電子大藏經·阿含藏》註釋:「生」字之上,麗本有「一」字,今依據宋、元、明三本刪去。),超越,和合,出生,得陰,得界,得入處,得命根,是名為生。」
《中阿含經·分別聖諦經》:「生者,謂彼眾生,彼彼眾生種類,生則生,出則出,成則成,興起五陰已,得命根,是名為生。」 - ^ 《雜阿含經·二八九經》:「四大色身或見十年住。二十.三十。乃至百年。若善消息。或復小過。彼心.意.識日夜時尅。須臾轉變。異生異滅。猶如獼猴遊林樹間。須臾處處。攀捉枝條。放一取一。彼心.意.識亦復如是。異生異滅。」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得云何。謂得諸法。無想定云何。謂已離遍淨染未離上染出離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滅。滅定云何。謂已離無所有處染止息想作意。為先心心所滅。無想事云何。謂生無想有情天中心心所滅。命根云何。謂三界壽。眾同分云何。謂有情同類性。依得云何。謂得所依。處事得云何。謂得諸蘊。處得云何。謂得內外處。生云何。謂令諸蘊起。老云何。謂令諸蘊熟。住云何。謂令已生諸行不壞。無常云何。謂令已生諸行滅壞。名身云何。謂增語。句身云何。謂字滿。文身云何。謂字眾。」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異生性。答若於聖法聖暖聖見聖忍聖欲聖慧。諸非得已非得當非得。是謂異生性。」
- ^ 《大毘婆沙論》:「問虛空空界有何差別。答虛空非色空界是色。虛空無見空界有見。虛空無對空界有對。虛空無漏空界有漏。虛空無為空界有為。」
- ^ 《大毘婆沙論》:「問已知非擇滅體非離繫。應說何故名非擇滅耶。答不由擇慧得此滅故名非擇滅。非擇果故。復次此滅不由一向劬勞一向加行一向功用簡擇諸法得故。名非擇滅。復次。此滅不要由數數決擇苦等得故。名非擇滅。問若爾此滅由何而得。答由緣闕故。如對一方。餘方所有色聲香味觸等境滅。於彼能緣心心所法。由緣闕故畢竟不生。由此不生得非擇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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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云何苦滅聖諦。答擇滅無為。是名苦滅聖諦。」
《大毘婆沙論》:「如是擇滅亦名涅槃。亦名不同類。亦名非聚。亦名非顯。亦名最勝。亦名通達。亦名阿羅漢。亦名不親近。亦名不修習。亦名可愛樂。亦名近。亦名妙。亦名出離。」 - ^ 《阿毘達磨品類足論》:「虛空云何。謂體空虛。寬曠無礙。不障色行。非擇滅云何。謂滅非離繫。擇滅云何。謂滅是離繫。」
- ^ 世友菩薩《異部宗輪論》:「說一切有部,本宗同義者:……說一切行皆剎那滅,定無少法能從前世轉至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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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一阿含經·三供養品》:「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此三有為有為相,云何為三?知所從起,知當遷變,知當滅盡。
- 彼云何知所從起?所謂:生,長大成五陰形,得諸持、入,是謂所從起。
- 彼云何為滅盡?所謂:死,命過不住,無常,諸陰散壞,宗族別離,命根斷絕,是謂為滅盡。
- 彼云何變易?齒落、髮白,氣力竭盡,年遂衰微,身體解散,是謂為變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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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秦僧伽提婆譯《阿毘曇八犍度論》:「彼一心,云何興?云何衰?云何住若干?答曰:興者,生;衰者,無常;住若干,老也。」
隋朝真諦譯《阿毘達磨俱舍釋論·分別根品》:「《發慧論》中說:於一心中,何法名生?謂:初起;何法名滅?謂:死;何法名住異?謂:老。」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作此論?答:為欲分別契經義故,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雖作是說,而不顯示,云何起盡?云何住異?經是此論所依根本,彼不說者,今應說之。復次、為止他宗,顯正義故,謂或有執:三有為相,非一剎那,如譬喻者,彼作是說:若一剎那有三相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說: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滅,中熟名老,為遮彼執,顯:一剎那具有三相。」 - ^ 《大毘婆沙論》:「一切有情心,等起、等滅,彼一切,一剎那生,一剎那滅,以有為法,從緣生已,皆則滅故。」
- ^ 《大毘婆沙論》:「問:身語業,何等隨心轉?何等不隨心轉耶?答:色界戒及無漏戒,隨心轉;欲界戒及餘身語業,不隨心轉。」
- ^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復作此論?答:前納息中,雖明心、心所法等,剎那滅,未辯色等,今欲辯之,故作斯論。又、為遮止三剎那論沙門執故,謂:有沙門說:諸色法三剎那住;說心、心所,剎那則滅。彼復二種,一、雜生論,二、次第論。雜生論者,作如是言:依初眼根,生初眼識,彼俱生已,眼根住,眼識滅;依第二眼根,生第二眼識,彼俱生已,眼根住,眼識滅;依第三眼根,生第三眼識,彼俱生已,眼根住,眼識滅,當知則與初眼俱滅。……次第論者,作如是言:依初眼根,生初眼識,彼俱生已,眼根住,眼識滅;次復依彼,生第二眼識,眼根住,眼識滅;後復依彼,生第三眼識,此識與眼,俱時而滅。……為遮彼執,故作斯論。」
- ^ 提婆設摩《阿毘達磨識身足論》:「有六識身。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眼識有四緣。一因緣。二等無間緣。三所緣緣。四增上緣。何等因緣。謂此俱有相應法等。何等等無間緣。謂若從彼諸心心法平等無間。如是眼識已生正生。何等所緣緣。謂一切色。何等增上緣。謂除自性餘一切法。是名眼識所有四緣。謂因緣等無間緣。所緣緣增上緣。如是眼識是誰因緣。謂此俱有相應法等。是誰等無間緣。謂從眼識平等無間。已生正生。諸心心法。是誰所緣緣。謂能緣此諸心心法。是誰增上緣。謂除自性餘一切法。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頗有法四緣生耶。答有。謂一切心心所法。頗有法三緣生耶。答有。謂無想等至滅盡等至。頗有法二緣生耶。答有。謂除無想滅盡等至諸餘心不相應行。及一切色。頗有法一緣生耶。答無。」
- ^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九章「上座別系分別論者」,第二節「舍利弗阿毘曇論」,第三項「十緣說」:「說一切有部的『發智論』主,四緣以外,別立六因說,有人懷疑他有無根據。審細的研究起來,六因與四緣的總和,實與本論的十緣相近。本論說十緣,也可稱為十因,這才說一切有部與上座分別說系的因緣說,開始分流了。」
- ^ 《大毘婆沙論》:「熟有二種。一者同類。二者異類。同類熟者。即等流果。謂善生善。不善生不善。無記生無記。異類熟者。即異熟果。謂善不善生無記果。此無記果從善不善異類因生故名異熟。」「離繫果者。謂無間道斷諸煩惱。此無間道。以煩惱等斷為離繫果。」「頗有業有漏有漏果耶。乃至廣說。應知此中依三果作論。除士用果及增上果。以士用果多雜亂故。多法為因得一法故。以增上果不決定故。」
- ^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第五章「發智論與大毘婆沙論」,第一節「阿毘達磨發智論」,第三項「法相的如實分別」。
- ^ 《大毘婆沙論》:「云何相應因。謂一切心心所法。云何俱有因。謂一切有為法。云何同類因。謂一切過去現在法。云何遍行因。謂一切過去現在遍行隨眠。及彼相應俱有法。云何異熟因。謂一切不善及善有漏法。云何能作因。謂一切法。」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相應因。答受與受相應法。為相應因。受相應法與受。為相應因。想思觸作意欲勝解念三摩地。慧與慧相應法。為相應因。慧相應法與慧。為相應因。是謂相應因。」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俱有因。答心與心所法。為俱有因。心所法與心。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身業語業。為俱有因。心與隨心轉不相應行。為俱有因。隨心轉不相應行與心。為俱有因。復次俱生四大種展轉為俱有因。是謂俱有因。」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同類因。答前生善根。與後生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過去善根。與未來現在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現在善根。與未來自界善根及相應法。為同類因。如善根、不善、無記根亦爾。差別者。不善中除自界。是謂同類因。」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遍行因。答前生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後生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過去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現在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現在見苦所斷遍行隨眠。與未來自界見集滅道修所斷隨眠及相應法。為遍行因。如見苦所斷見集所斷亦爾。是謂遍行因。」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異熟因。答諸心心所法。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心所法。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身語業。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身語業。與彼異熟。為異熟因。復次諸心不相應行。受異熟色、心心所法、心不相應行。此心不相應行。與彼異熟為異熟因。是謂異熟因。」
- ^ 迦多衍尼子《阿毘達磨發智論》:「云何能作因。答眼及色為緣生眼識。此眼識以彼眼色彼相應法、彼俱有法。及耳聲耳識、鼻香鼻識、舌味舌識、身觸身識、意法意識。有色無色。有見無見。有對無對。有漏無漏。有為無為等一切法。為能作因。除其自性。如眼識耳鼻舌身意識亦爾。是謂能作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