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第1屆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國民大會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華民國的國會議員選舉,全國各地分別於1947年(民國36年)11月21日至23日舉行。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國民政府原定該次選舉與第一屆立法委員同時在10月進行;但中國共產黨因部份政治訴求未得到滿足而發起第二次國共內戰,並破壞鐵路致使交通不便,以抵制因行憲所進行的選舉,最終國民大會代表普選略微提前於立法委員普選而在11月首先舉行。[1]

國民大會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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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數黨 少數黨 第三大黨
 
領袖 蔣中正 曾琦 徐傅霖
政黨 國民黨 青年黨 民社黨
代表選區 浙江奉化 四川隆昌 廣東和平
贏得席次 2901 76 68

對於選舉之舉行,國民政府官方新聞社中央通訊社褒揚其為「中華民國約二億五千萬之選民將憑其自由意志之抉擇,選舉國民大會代表」,[2]但西方媒體卻報指官方數據僅收回2,000萬張有效選票。[3][4]對比1912年-1913年(民國元年-民國二年)的第一屆國會眾議院議員選舉,全國人口4億0680萬,參加投票者4,293萬人。[5]1947年中國人口4億6100萬,[6][7],相比之下被官府登記的選民極多,實際投票者甚少。1947年大選比1912年大選有進步的是女性投票權中國青年黨主席曾琦夫婦特此向外國駐南京記者誇口「遠較35年前為佳,因一般人民對選舉漸感興趣,而婦女之投票,尤為民國元年所無」。[8]

本次選舉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於1948年(民國37年)在南京市召開第一次會議後,因中華民國政府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而隨之遷臺。而後第一屆國民大會做為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全中國之「法統」,於遷臺後不斷延長其任期,型成「萬年國會」,直到1991年(民國80年)年底退職,在任長達43年9個月餘。

背景 編輯

民初選舉 編輯

中華民國早期曾有過數次全國性的國會選舉,此時期的國會制度為包含參議院與眾議院的兩院制國會,其中參議院議員由各議會間接選舉選出,眾議院議員則由人民按人口數直接選舉產生。

1928年(民國17年)底,中國國民黨主導的國民革命軍北伐完成,國民政府在形式上統一中國。國民政府為由中國國民黨一黨領導的政府,並無常設之國會機關,此時期之選舉主要為選出制定憲法之代表。

施行憲法 編輯

1946年(民國35年)12月,制憲國民大會所通過之《中華民國憲法》和《憲法實施之準備程序》中規定憲法在1947年(民國36年)12月25日實施,即在此日之前應當選出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以便在行憲之後產生中華民國政府。按照憲法,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由直接選舉普選選出,監察委員則由各直轄市參議會以間接選舉選出。國民大會依照憲法,代表人民行使政權,並且有下列職權:(一)選舉總統副總統;(二)罷免總統、副總統;(三)修改憲法;(四)複決立法院所提的憲法修正案。因此國民大會類似於美國總統選舉人團憲法會議。而立法院的地位,似英國國會下議院或美國國會眾議院;而監察院則類似英國國會的上議院或美國國會的參議院

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政府中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
名稱 機關性質 產生方式 相對美國聯邦政府 相對英國政府
國民大會 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國民大會代表及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總統選舉人團憲法會議
總統 國家元首 由國民大會代表間接選舉產生 總統 君主
立法院 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立法委員由各直轄市及同等區域之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國會眾議院 國會下議院
監察院 國家最高監察機關 監察委員由各直轄市及同等區域之議會間接選舉產生 國會參議院(屬立法權) 國會上議院(屬立法權)

1947年4月,依據政治協商會議決議國民政府改組,容納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進入改組後的政府,並開始部署行憲後的國會選舉。此時國民政府成立了「中央選舉總事務所」,負責國民大會代表和立法委員直接選舉事務。而中國共產黨則因部份政治訴求在政治協商會議中未得到滿足,除了拒絕加入改組後的政府、抵制全國選舉外,並全面發起第二次國共內戰

此時參加改組政府的青年黨,民社黨為增加本黨名額,堅持要求國民黨在選舉之前開具候選人名單,最後經過一番爭吵青年黨、民社黨索要候選人名額分別為288人、238人,而國民黨候選人名額為1758人。兩黨之名額比例遠遠超過制憲國民大會時兩黨代表名額比例。為進一步保證兩在野黨名額,他們又提出了比例選舉法建議,即選民投票選舉政黨而非候選人,依據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名額。此辦法遭到各省市參議會反對[9]。美國大使司徒雷登批評青、民兩黨:「為擴大政府基礎而納入政府的兩個少數黨人員,貪心於爭權奪利,超過了許多國民黨人士」[10]

鑑於各黨選舉前之糾紛,司徒雷登給國務卿的報告說:「鑑於選舉有可能危害和談的效果,他們建議應該延期選舉。邵力子說,他已在國府委員會上提倡過這一行動,但被否決了。他說委員長(蔣中正)堅持認為,舉行選舉是走向憲政的必要步驟」[11]

選務 編輯

名額分配 編輯

 
1947年國民大會選舉之縣市同等區域選票式樣[12]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1947年11月17日修訂版)第四條,國民大會代表依下述規定選出:

  1.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名。
  2.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共五十七名。
  3. 西藏選出者,共四十名。
  4.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共十七名。
  5.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共六十五名。按照地理位置將世界各地區劃分為總共41區,每區選舉代表2-3名。
  6. 職業團體選出者,共四百八十七名。
  7. 婦女團體選出者,共一百六十八名。
  8.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選出者,共十名[13]

總共3045名。較為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選舉遍及海外華僑,在東南亞地區和北美地區的華人聚居區也有選舉。

區域代表 編輯

候選人產生 編輯

依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候選人應以以下兩種方式產生:

  1. 政黨提名推薦。
  2. 自行爭取500選民聯署推薦(對於海外華僑則為200以上聯署)。

選舉經過 編輯

選舉概況 編輯

全部或部分無法舉行選舉之省份及直轄市
山東省 河南省 陝西省 山西省 河北省 興安省 黑龍江省 松江省 合江省 嫩江省 遼北省 察哈爾省 安徽省 大連市 哈爾濱市
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法定名額與選舉結果[16]
代表類別 法定名額 選出人數 未選出人數 其中婦女人數 備註
、及同等區域 2,177 2,141 36 40
蒙古 57 57 0 6 外蒙古獨立,選舉僅及於內蒙古
西藏 40 39 1 3 包含西藏地方、其他藏區以及居住於內地藏族
邊疆地區各民族 34 34 0 2 包含土著民族滿族
僑民 65 22 43 1 海外華僑華人
職業團體 地方性 216 216 0 24
全國性 271 268 3 50
婦女團體 地方性 148 147 1 147
全國性 20 20 0 20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 17 17 0 0 居住於內地回族
總計 3,045 2,961 84 293

投票率 編輯

1947年中國人口46,100萬(4.61億),[6][7]官方公佈收回2,000萬張有效選票[3][4],第三方觀察員指實際投票者不足1,000萬。[3]對比民國元年的1912年12月中華民國眾議院大選,全國人口40,680萬,投票者4,293萬人。[5]1947年比1912年大選有進步的是女性投票權中國青年黨主席曾琦夫婦特此向外國駐南京記者誇口「遠較35年前(1912年)為佳,因一般人民對選舉漸感興趣,而婦女之投票,尤為民國元年所無」。[8]

1947年11月21日-23日,國民大會代表人民直接選舉如期舉行。全國各省,除東北北部由中共完全占領之幾省無法選舉外,其餘各省均有投票點;全國各大城市,除中共控制下的哈爾濱齊齊哈爾,和蘇聯控制下的旅順大連未能舉行選舉外,絕大部分城市和縣市級城鎮均設有投票點;全國各地,尤其在國共內戰尚未波及的省份例如黔滇川湘浙閩及台灣等地,選舉較為徹底,而在國共內戰激烈進行的省份,例如魯陝及東北,選舉僅在大中城市和國軍控制下的縣鎮舉行,據國民政府表示,「鑑於目前國軍推進緩慢,約有700-800個選舉區暫時無法選舉」[17]

全國各地,分別在城市街道和鄉鎮各處設立投票所,「約有3億選民,憑他們的自由意志,慎重遴選了他們所信任的國大代表和立法委員。在全國47省、市及蒙古18盟旗、西藏區和國內各職業、婦女團體,普遍舉行國代和立委的選舉,是中國普選的創始,也是民國成立36年以後,全國有選舉權的民眾自由運用其神聖的選舉權,以實踐憲政大業的起步之程」[18]

在大城市,投票率高達50%,但小城鎮和廣大農村,投票率較低。例如廣東省註冊選民15,351,811人,廣州市註冊選民約70萬,廣州市參加投票者35萬多人,投票率超過50%[19]

海外華僑參加選舉受到居住國法律限制,因此各國華僑選舉情況不盡一致。在美國因持綠卡華僑仍具有中國國籍,故選舉較為順利,但英國及其東南亞殖民地因華僑之英國國籍問題和自治領相關法律問題,選舉不太順利[20]。最終65個華僑代表名額中僅選出22人,此問題在1948年立法委員選舉時同樣存在。

內戰波及省份選舉 編輯

因東北北部幾省(興安,黑龍江,合江)全淪陷,國民政府只在臨近省份設投票點,組織該省流民選舉。山東省陝西省遼北省為內戰激烈區域,選舉僅在國軍控制下的縣市舉行。

山東省共有110個縣市(時青島單列為特別市),因內戰正酣,其中44個縣市完全被中共控制無法選舉,只能辦理「淪陷區流亡選民登記選舉」,其情況列表如下[21]

選舉秩序情況 編輯

 
1948年(民國37年)位於上海的華成煙廠產業工會投票處門口的童子軍

在幾個大城市內,投票秩序良好,但中小城鎮選舉舞弊現象層出不窮[1]。如《正言報》11月29日報道,「此次大選舞弊之真相,揭露操縱把持以及偷天換日之醜態,不一而足,前後信件五百餘起。」

此次選舉採取單記非讓渡投票制(Single Non-Transferable Vote,簡稱SNTV),即選票空白,選民必須親筆書寫被選舉人姓名,文盲要請人代書。這種辦法不僅容易舞弊,而且錯寫的廢票極多;又因當時身份證件尚不完善,僅憑選舉權證領取選票,故冒名頂替現象也不勝枚舉。國民政府之行政院新聞局曝光了本次選舉的諸多問題,「本屆選舉之最大弊端,為少數不法之徒,竟利用此種漏洞,事前大量搜集選舉權證,甚至區鎮公所或選舉團體負責人徑將選舉權證扣留不發,待投票時利用中小學生,輪流投票」,「此種情形以第一日(11月21日)婦女選舉時最為普遍,當日大行宮大瓦巷中華路等投票所幾全為市立第一第二女中學生包辦」。[22]

初次選舉也出現了在野黨向執政黨索要選票的現象,民社黨和青年黨等反對黨,堅持要求國民黨務必保證其能有若干名額得選[23]。而國民黨內部也出現了政黨提名候選人落選,而自行爭得選民聯署提名的候選人得選現象。國民黨中央黨部為兌現給青年黨民社黨的承諾,竟以國務會議提案方式,通過一個補充規定,強行要求得選的國民黨代表把名額讓給落選的民社黨、青年黨候補代表;並嚴令國民黨黨員,非經本黨提名自行參選者一律將名額讓給政黨提名者。

國民大會代表普選政黨提名補充規定(國民政府委員會第十六次國務會議通過,1947.11.28)[24]
  1. 凡中國國民黨、青年黨、民主社會黨黨員參加國大代表及立法委員競選者,均須由各所屬政黨提名。
  2. 用選民簽署手續登記提名者,以無黨派者為限。

這種違憲做法立即遭到得選代表的反對。連國民黨副總裁孫科不得不表示「補充規定對當選之國代當然無約束力,因此本人認為,現在既然事已如此,諸位恐怕除了依法律起訴外,並無他法」[25]。此事一直延續到行憲國民大會,最終以承認選舉代表資格有效而結束。

媒體觀察與評論 編輯

 
1948年南京新街口國民大會代表報到處統計表

迄11月23日,各地大選順利完成,經過情形良好,得到國內外的普遍讚譽[26]。時上海南京重慶天津西安瀋陽等全國各大城市媒體集中報道了此次選舉的全過程,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也親自觀看了選舉過程,並評價說:「以美國人眼光看中國大選,難免有不能盡如人意之處。但此事之教育價值,實無法估計。中國經此一開端,即正式步入民主大道,對於國家之民主建設,必當發生至佳之影響」[27]

對於首次普選而伴隨產生的選舉舞弊,媒體大量予以曝光。例如大公報在選舉結束次日即曝光上海北四川路第一投票所有僱傭文盲投票之事[28]。民社黨領袖張君勱也批評「扣留選票,塗改選票違法事,不勝枚舉,此實盜竊民主」。也有媒體嚴辭批駁青年黨,民社黨向國民黨討要選票行為,稱「他們把這次普選看作『配給』,而不把它當作競選。這點是致命的錯誤」[29] 儘管大量選舉舞弊曝光,但選舉仍得到媒體的廣泛讚譽。例如大公報稱,「一般對於這次選舉的觀感,總認為一般選民不夠熱心,這可說是我們的經驗還少,同時也因為這選舉甚安全,毫無危險性,所以不必驚慌。」[30]

11月21日,紐約時報報道了選舉準備的情形。據報道,登記選民1.65億,然而由於國共內戰和邊疆不穩等因素,實際投票會大受影響;另有外國政府對中國組織海外華僑參加選舉表示抗議,認為這種海外選舉干涉該國內政,故此海外華僑代表數量大為縮減。選舉開始當日,各大城市童子軍在街上遊行吶喊,呼籲選民不要放棄選舉機會。[17]

1947年11月22日,芝加哥論壇報報道了中國大選開始的情形,「蔣中正先生表達了通過有史以來第一次國會代表大選而在中國建立可靠和持久的民主制度的希望。」「然而政府如何向全國2.5億文盲解釋大選的原則和目的實在是噩夢一場」「蔣夫人美齡在南京一處學校參加投票,人群涌動爭相觀看」[31]。據該報紙報道,在三天的投票時間裡,人民傾向於在最後一天參加投票。選舉中發現了若干舞弊現象。[32]

11月24日紐約時報報道了選舉實況,報道稱:「國民黨宣傳部認為,雖然人們對此次選舉的熱情仍然與預期地相去甚遠,但他們堅信民主化的步伐遲早要走。他們說,如果中國能在50年內實現真正民主,我們也就心滿意足了」[33]。報道還稱,國民政府行政院張群在寫票時遇到市民偷窺,他立即轉身演講,告訴他們不記名投票的重要意義。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投票選舉金陵大學校長陳裕光,陳是獨立候選人。

與國內選舉同時進行的是海外華僑選舉自己的國民大會代表。芝加哥唐人街的華僑們參加投票的情形被芝加哥論壇報報道,「芝加哥的華人們同八百萬海外僑胞一起參加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據中國駐芝加哥總領館統計,在美國中西部選區共收到選票4,000張。海外華人參加選舉不僅要作為選舉人,而且也作為被選舉人占據國民大會3,045個席位中的65個席位(其中美國6位)。」[34]

11月25日,洛杉磯時報報道了六位擁有美國綠卡的華人被旅美華僑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一位是女性叫Won Yan Chun(周蔡鳳有), 在三藩當地華人醫院擔任院長,還有幾位分別居住在美國東部和中西部[35]

六十年後,南方周末等媒體評論此次選舉時,做出了如下評價:

大選前夕,全國各地黨派及職、婦團體候選人,都能本着民主精神,開明的政見,秉持為社會及地方謀福利的責任和諾言,以合法手段,投入熱烈的競選運動。到處都是競選人向其選民標示的「請賜一票」的文明、和平的籲求。西安選區投票時,選民大喊:「不選主張麵粉漲價的!」這就跟近年西方選民不選主張加稅的總統候選人的投票趨向和權利意識相近似;足以說明民主政治一旦實行,人民就會學習以選票來維護其切身利益,其公民意識也就隨之而滋長、建立起來。[18]

選舉結果 編輯

因該次代表選舉較為複雜,如下列各種情形,所以對於當選之代表尚無準確的統計:

  • 代表投票後開票前病逝(如湖北省雲夢縣代表丁錚域於開票前病逝);
  • 當選後逝世(如安徽省含山縣代表過效六在國大開始報到的前三天遇刺身亡、松江省安圖縣代表於國大開會時自殺,由吳騫遞補);
  • 當選後拒絕出席
  • 當選後退讓(包括報到出席第一次會議後即辭職,其候補代表遞補後又報到出席第一次會議);
  • 當選後犯案被註銷名籍(如西康省普格設治局代表吳永清赴南京開會途中因夾帶大煙在西昌被查獲,由李世忠遞補);
  • 雙胞案;
  • 訴訟案導致選舉事務所未公佈當選名單;
  • 訴訟案或政黨退讓、計票錯誤、政策解釋等原因導致選舉事務所多次公佈當選名單

第一屆國民大會實錄中所述,民國37年4月30日為止,全國已選出之代表為2961人,已報到者為2859人,大會閉會後仍有報到者,總計報到代表為2878人。但報到代表中有同一單位前後兩位代表報到(非雙胞案),如四川省灌縣代表任覺五出席國民大會後,辭去代表職,由趙鶴琴遞補為國大代表,趙鶴琴遞補後曾報到第一次會議,列報到順序最後一名。諸如此類資料闕如處,亦令人扼腕。

選後糾紛 編輯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揭曉後,青年黨民社黨僅分別當選76席與68席。兩黨抱怨當選名額太少,便向國民黨抗議,聲言將拒絕出席國民大會,並退出政府運作。國民黨自身也甚感棘手,原因是黨中央提名的候選人中有多人落選,而不少依選舉罷免法自行徵集選民聯署而取得競選資格的黨員卻告當選。

由於國民黨中央常委會曾於選前的8月18日制訂《指導本黨同志競選實施辦法》,規定國民黨員參加競選,必須由中央黨部提名。黨中央也曾通知各地選舉事務所及各省縣黨部,要求各地發動國民黨員、三青團員全力支持黨提名候選人,如不聽命即開除黨籍。9月13日,蔣中正也在《四中全會之成就與本黨今後應有之努力》一文中對全體黨員提出相同內容的公開訓示。

蔣中正關於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選舉問題給國民黨的內部訓示[36]

召開國民大會,實行憲政是本黨一貫奮鬥的目標,各位同志自願為實現此一目標而努力,現在不必細說。今天所要提到的是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的問題,我覺得我們這次選舉代表,必須信守下列三個方針:

  1. 黨員參加競選,必須由黨提名,絕對禁止自由競選;任何黨員如不聽命令,自由競選,黨部即開除其黨籍。
  2. 必須選賢與能;凡本黨所提之候選人,必須其人格道德和能力學識,均足以為人民的代表,且為眾望所歸的人物,青年同志最好不要參加競選。黨部尤不可以選舉為迎合青年心理的手段,使他們放棄本身基本的工作,而走上政客的道路。
  3. 選舉必先推社會賢達與友黨提名的人士而後及於本黨黨員,這一點特別重要。凡同一地區有道德、學問、能力、聲望相等之二人,一為黨員,一為社會賢達或友黨人士,則本黨提名時寧提社會賢達而不提黨員。我們要建立真正的民主政治,必須盡量設法,使社會賢達多有參加政治的機會,使他們與本黨共同擔負建國的責任。我常想,這次國民代表選舉的結果,如果本黨同志只佔半數,則可以說是我們的成功。若是超過半數甚遠,甚至佔百分之八十或九十,則是本黨的失敗,而非建國的成功。

對於這種失控的選舉結果,國民黨中央黨部下令,凡未經中央提名的國民黨當選者,應將當選資格「自願讓給」國民黨中央提名而未當選者,並要各級選舉事務所通知未提名而當選者的當選資格無效。這種違反憲法的決定在全國國民黨員中引起了一片反對聲,由此出現「圈定」代表與「簽署」代表之爭。

原定1947年12月25日召開的第一屆國民大會,因選舉中的麻煩延期至1948年3月29日才得以舉行。上述兩種「圈定」代表與「簽署」代表一起向大會報到,報到處出現了混亂。簽署代表成立了「簽署當選代表團」要求依憲法獲得當選資格,並進行各種抗議行動。國民黨中央負責選舉的吳鐵城陳立夫谷正綱張勵生等天天被包圍質問,部分代表並向首都高等法院控告谷、張違反憲法。蔣介石親自出馬分別向「圈定」代表和「簽署」代表疏通,亦不能奏效。直到最後,宣布簽署當選者為有效,圈定而落選者另以其他方法安排,糾紛才告平息。

後續發展 編輯

選舉後一個月,即1947年聖誕節,中華民國憲法正式實施。蔣中正在國民政府公布國民大會得選代表名單之後發表了聖誕節廣播講話。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就是耶穌降生一九四七年的聖誕節,將是我們中華民國和全體人民統一獨立平等自由新生機運肇始的一天。我們新憲法特點,就是它保證要把基督教理的基本要素,即個人的尊嚴和自由,普遍的給予我們全國的同胞。這個新憲法確認了全國國民的各種自由權利,它在國家統一與自由之下,於一個自由人民的精神中孕育誕生。我們認為新憲法的實施,只是完成我們建設新中國的最後目標的初步。但這對我們中國三千年來專制政體和封建社會是一個劃時代的進步。我願我們全國同胞,憑着信仰和虔誠,共同一致,努力前進。

——蔣中正,1947年12月21日國民政府主席廣播講話摘要

1948年(民國37年)3月29日至5月1日在南京市國民大會堂正式召開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所選出的2,961名代表中赴南京報到者共2,878人。第一次會議會中舉行了第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出了總統副總統以成立行憲後的中華民國政府,被稱為「行憲國民大會」。

1949年(民國38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第二次國共內戰中之不利形勢,宣佈將政府遷往其甫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代表盟軍日本佔領領土臺灣的首府臺北市。進入1950年代後戰事漸歇,中國國民黨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台灣海峽兩岸分治的格局型成。第一屆國民大會亦隨政府遷移來臺,經統計所選出之2,961名國民大會代表中赴臺北市報到者共1,578人,勉強超過半數;另有不少國民大會代表因支持中國共產黨而選擇留在中國大陸加入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

政府遷臺後,因實際控制領土縮小以及分治局勢的持久化,使憲法諸多規定產生窒礙難行之處。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中國國民黨控制的政府以內戰和戡亂等理由,使用「憲法有關中央民意代表之任期一律延長至大陸光復地區次第辦理中央民意代表之選舉為止」等臨時條款條文,無限延續隨政府來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型成了「萬年國會」。後雖然有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舉行過有限度的增補選與增加名額選舉但做為國民大會主體的第一屆代表並未改選。萬年國會一直延續到1990年代,第八任總統李登輝推行臺灣民主化而進行國會在臺灣全面改選為止。總計本次選出的代表任期自1948年(民國37年)3月29日起至1991年(民國80年)12月31日止,長達43年9個月餘。

相關選舉 編輯

國會選舉 編輯

國民政府沒有民選之國會機關,前次國會選舉可以上溯至北洋政府時期的國會,最後選舉為1918年的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議員選舉

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施行後,中央民意機關除了國民大會之外,還有立法院監察院。該兩機關也在本次選舉後辦理了第一屆選舉,見1948年中華民國立法委員選舉(第一屆立法委員選舉)與1947年-1948年中華民國監察委員選舉(第一屆監察委員選舉)。

第一屆國民大會選舉結束後不久即因第二次國共內戰而型成兩岸分治。後中華民國政府自由地區所辦理的1969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增補選)與1991年中華民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大陸辦理的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均可視為本次選舉的後續選舉。

總統選舉 編輯

依照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做為國家元首中華民國總統與其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投票選舉。1947年選舉中當選之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曾經辦理過八次總統選舉,選出第一任至第八任總統與副總統。

任次 選舉 國民大會代表選出年份 總統當選人 副總統當選人
第一任 194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 蔣中正 李宗仁
第二任 195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 蔣中正 陳誠
第三任 196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 蔣中正 陳誠
第四任 1966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 蔣中正 嚴家淦
第五任 197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1969年 蔣中正 嚴家淦
第六任 197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1969年、1972年 蔣經國 謝東閔
第七任 1984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1969年、1980年 蔣經國 李登輝
第八任 1990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 1947年、1969年、1986年 李登輝 李元簇

1990年代臺灣民主化後,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改由臺灣公民直接選舉而不再由國民大會選舉。

圖片 編輯

相關條目 編輯

參考資料 編輯

  1. ^ 1.0 1.1 朱宗震等. 中华民国史第三编,第六卷. 中華書局. ISBN 7101020186 (中文(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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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編輯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 朱宗震等,中華民國史,第三編第六卷,北京:中華書局,2000年 ISBN 7-101-02018-6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