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紫石英号事件

最新留言:8年前由MtBell在话题中立性问题内发布
优良条目落选紫石英号事件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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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16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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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条目推荐讨论

    在候选页的投票结果

    优良条目候选 编辑

    中立性存疑 编辑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之馀, 并存在个人观点与地方色彩, 与维基编辑方针不符。
    假如编辑者希望引入观点, 可考虑编辑在子标题内, 但并非把观点遍布整个条目。BringItOn (留言)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07 (UTC)回复

    版本连结不对称 编辑

    另外中文版与法文版是一宗事件, 英文版是一艘战舰, 连结在一起是错误, 建议解除语言版本的连结。BringItOn (留言)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19 (UTC)回复

    原文侵犯版权 编辑

    追查到最早的版本:http://www.takungpao.com/100years/body.asp?id=452817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11月12日 (四) 06:48 (UTC)回复

    挟持? 编辑

    “... 紫石英号趁夜挟持中国客轮“江陵解放” ...”
    挟持? 怎样挟持? 谁说的? 有没有参考/注脚?BringItOn (留言) 2009年11月23日 (一) 03:13 (UTC)回复

    紫石英号逃往上海途中,一开始尾随客轮行驶,遇到右岸炮火拦截的时候躲在客轮的左侧,以客轮为质。细节会在下文详写,出处请参考条目中列出的参考文献第一、第四条。“挟持”确实不太准确,改成“以客轮掩护”。--Gilgalad 2009年11月23日 (一) 04:16 (UTC)回复


    中立性问题 编辑

    • 引言中:“紫石英”号护航驱逐舰不听从人民解放军警告,闯入人民解放军预定渡江江段,遭人民解放军炮击。
    • 背景一章中:虽然这个要求侵犯中国主权,中华民国政府还是表示原则上同意。
    • 背景一章中:他也不打算就英舰在长江上航行这一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动征得中国共产党方面的同意。

    这些语句都是在暗示紫石英的过错。而过程的描述基本上比较中立和详细。

    • “紫石英”号逃脱一章中:江陵解放号客轮没有表明身份,反而关闭灯光试图躲避。

    这个似乎是中共为自己的无罪辩护,需要更多来源。如果是单方面说法,请说明是解放军称。 另“事件影响”一章的问题很多人指出了,不赘述。还有就是事后英国的反应也太少了(参考资料中有英国国内愤怒啊等等描述)。-- 豆腐daveduv留言 2012年8月23日 (四) 07:51 (UTC)回复

    英方在谈判中也承认infringed解放军作战水域,“闯入人民解放军预定渡江江段”没有什么问题。有过错就是有过错,闯入就是闯入,这就像918和128日军是侵略中国而不是“进入中国”一个道理。第二第三条可以想办法修改。江陵解放号关灯等部分也有英方来源,我会补充注释。事件影响指的是事件结束后的影响,在英国是庆祝,这个已经写到了。事件中表示愤怒的会在经过部分增加。--Gilgalad 2012年8月23日 (四) 12:26 (UTC)回复
    另外说一下,WP:NPOV指出:中立的观点本身是一种观点,而不是消除观点。所以请不要认为凡是有观点就是偏颇的,中立的观点要求的是各种观点的有权重的表达和对事实的陈述,没有重要性的观点应该用较少的篇幅或者不予提及,并不是用“中性的词语”消灭观点。--Gilgalad 2012年8月23日 (四) 14:01 (UTC)回复

    @MtBell英国当时承认的政府是中华民国,主权的主体中华民国同意了英方的行动,所谓侵犯主权从何而来?“侵犯主权”是认为中共说了才算,中华民国政府同意了不算;这是中共的观点,而非中立的观点。英方的文献显示当时英国想撤侨才派船,中华民国政府也同意了,中共误以为是挑衅或想干涉国共内战,条目应该将三方面的观点都包括进去,这才是中立、全面的观点。英方事后从实务上来检讨,认为没有考虑中共的态是错误的,可没有承认“侵犯主权”,条目不应该对国际法做出原创研究。MtBell的写法只采用中共的一面之词,说明中共行动的正当性,应该撤销。--欢颜展卷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06:07 (UTC)回复

    条目写的是英舰侵入中国水域,可没直接写英国侵犯中国主权哟。大新年的H先生就造谣,这样不好吧?PS.前文已述英方在谈判时承认infringed中国水域,英文我不必替你翻译吧?PPS. HMS London号和HMS Concord进入长江的时候并未获得H先生所谓的中华民国政府批准,所以为了尊重H先生的逻辑,我这就在条目内写明英舰侵犯了中国主权,感谢H先生提醒。--欢迎试用维基百科图书馆 MtBell 2016年1月1日 (五) 15:30 (UTC)回复

    说一下条目名称繁简字的事 编辑

    有这么一位管理员,在本条目一共只编辑了2次。第一次创建条目,写了2句话,第2次加入的是错误内容。当其他三名用户经过几年的努力,把这个条目重写并推进到接近GA质量以后,这位管理员忽然出现,使用管理员权限把条目名称按照他那个2句话的原始版本改成了繁体字,这是一种什么心态?--Gilgalad 2013年11月18日 (一) 01:47 (UTC)回复

    关于紫石英号事件条目名称的讨论 编辑

    请解释您移动“紫石英号事件”的行动如何符合上述规定。您引用的英文版指引中列明先决前提:“If it has never been stable, or it has been unstable for a long time, and no consensus can be reached on what the title should be”,即“条目标题从未处于稳定状态、或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以及未能就条目的命名达成共识”,才可援引“小条目原则”;此外,您没有引用指引前一句“If an article title has been stable for a long time, and there is no good reason to change it, it should not be changed”,即“如果条目标题长期处于稳定状态,也没有正当的理由更改条目,就不应改动条目名称”。参考“紫石英号事件”条目的历史页,条目名称在2010年5月移动回繁体的“紫石英號事件”后,已处于稳定状态。两年后突然于2012年8月被MtBell(即Gilgalad)和Shizhao先后移动为简体的““紫石英”号事件”和“紫石英号事件”。由于该两次移动都没有列明理由,参考以上指引,两次移动应被视为不合法。--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1日 (四) 12:08 (UTC)回复

    Kevinhksouth明智地把讨论局限在政策方面,我对他的良苦用心很是理解和尊重,所以我前面也不提具体的条目情况。不过既然阁下想把讨论引入歧途,我也只能先奉陪,希望阁下适可而止不要搞得自己难看。这个条目的名称和字体到底是否稳定,您这位移动的始作俑者应该心知肚明:
    • 2007年4月5日 Clithering:紫石英号事件—>紫水晶号事件
    • 2007年5月31日 Sandycx:紫水晶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 2007年7月13日 Clithering:紫石英号事件—>紫水晶号事件
    • 2009年11月16日 MtBell:紫水晶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 2010年5月8日 Gakmo:紫石英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 2012年8月18日 MtBell:紫石英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 2012年8月22日 Shizhao:“紫石英”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 2013年11月17日 Kevinhksouth:紫石英号事件—>紫石英号事件
    被移动了这么多次还说什么稳定,可笑。移动了您的“紫水晶”就叫不合法,真是笑死人了。
    这个条目从Kevinhksouth创建直到我和A20120312、颐园新居开始重写以前,一直是一个1.5k以下而且有重大错误的小条目。按照英文维基的详细解释,我们三人是使这个条目脱离小条目以后的主要编辑者,条目名称和字体应由我们三人的选择决定。--Gilgalad 2013年11月21日 (四) 12:42 (UTC)回复
    条目由Kevinhksouth于2006年12月8日创建时称为“紫石英號事件”,当时我有异议,于2007年4月6日移动成“紫水晶號事件”,其后被Sandycx更改回“紫石英號事件”,我提出我的看法下,再于2007年7月13日改为“紫水晶號事件”。2009年11月17日,MtBell(即Gilgalad)在没有提出理由的情况下,把条目移动成“紫石英号事件”,后于2010年5月8日被Gakmo以“时间优先原则”为理由,把条目移回繁体的“紫石英號事件”。当时的条目大小是2,828位元组,仍属于小条目,各方也没有异议,因此当时条目名称应已作实。此后,MtBell(即Gilgalad)到2012年8月18日在没有理由下,把条目移到“紫石英号事件”。
    参考历史页,条目由2010年12月29日起超过3,000位元组,不再成为小条目,到MtBell(即Gilgalad)2012年8月18日移动条目时,条目大小更已扩充21,506位元组至24,508位元组,期间条目名称在近两年的时间中都是繁体的“紫石英號事件”。指引指出,在有争议的情况下,条目应该采用“条目脱离小条目状态后,由首位主要贡献者使用的条目名称”(default to the title used by the first major contributor after the article ceased to be a stub.)。“紫石英號事件”条目扩充至3,000位元组后,首两位主要贡献者依次是A20120312和MtBell(即Gilgalad),期间条目在近两年内都使用繁体的“紫石英號事件”,因此条目应该以繁体的“紫石英號事件”命名。
    再者,帮助:页面重命名指出不应使用移动功能“将一个页面的标题由繁体改为简体或将简体改为繁体”,由此可见,在时间优先原则下执行“主编选择权”,有关选择不可以是单纯的繁简转换。--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1日 (四) 13:20 (UTC)回复
    阁下说“2010年12月29日起超过3,000位元组”,这正是我重写到2830字节后的下一版本。有趣的是,阁下眼里的这个重要版本在删掉小条目模板之后又跌回3000字节以下,真正稳定在3000字节以上的仍然是我的编辑。而且,早在2009年我重写条目的时候,我就把条目名称从“紫水晶号事件”移动到了“紫石英号事件”,倒是管理员Gakamo的移动才是犯了你所说的将标题直接繁简转换的问题。这些基本事实阁下怎么就选择性地忽视了呢?至于我对管理员Gakamo这个移动的意见,阁下好像比我还要了解我自己啊,阁下说我没意见我就没意见,阁下说了算?阁下这种讨论作风我早就没兴趣再领教了,希望阁下回到Kevinhksouth关于“重要编辑”定义的最初话题,不要老是自讨没趣。--Gilgalad 2013年11月21日 (四) 14:10 (UTC)回复
    根据您提供的指引,条目命名在争议中应取决于3,000位元组以后首个主要贡献者修改的版本,因此3,000位元组以前的不应考虑在内,再加上3,000位元组前移动的最后一个版本您没有异议,此后修改条目近两年后,才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移动条目名称,人家的移动可都有给理由,您的却没有,这点不符合惯例,难道您没有留意移动条目时有一栏是说明原因吗?此外,3,000位元组以后的首个主要版本贡献者是A20120312,根据您提供的指引,您是后来者,您没有选择权,即使有选择权,该选择权也不是单纯用来作繁简移动的。您不回应不要紧,这都自有社群公论。--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11月21日 (四) 14:20 (UTC)回复

    为了避免影响对方针本身的讨论,把有关个别条目名称的问题专开一节讨论。--Gilgalad 2013年11月26日 (二) 00:03 (UTC)回复

    国军曾向英舰开炮存疑 编辑

    “据报道,“伦敦”号与“黑天鹅”号在返回途中还遭到了国军炮兵的轰击[21]。”这段有点怀疑。 伦敦号是在4月21日与解放军交火,而解放军渡江是在4月20日午夜,当夜就突破了长江防线,江面已经被解放军控制。从有关回忆看,4月21日渡江攻击部队早已登岸,当夜完全解放了江阴城。江岸国民党军不可能还有未被攻陷桥头堡,国民党守军也不可能不顾及眼前正向自己攻击的解放军,反而炮轰远处的英舰。史料记载被英舰冲乱的是10兵团的后续后勤船只而不是攻击部队,也表明沿岸特别是桥头堡已经没有国民党军。 Mrtn08 (留言) 2015年7月6日 (一)

    @Mrtn08 伦敦号4月21日白天与解放军炮兵交火,解放军之后在当晚从江阴江面渡江,22日上午11时控制江阴要塞。《粟裕、张震呈总前委并报中央军委、第二野战军电(1949年4月21日19时40分)》:“十兵团四个军,决本晚大部南渡,求得控制江阴。” 《粟裕、张震关于江阴要塞为我占领呈中央军委、总前委电(1949年4月22日)》:“江阴要塞已于上午11时为我占领”。 --欢迎试用维基百科图书馆 MtBell 2015年7月6日 (一) 10:4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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