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獨裁共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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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裁共和制(西班牙語:Dictadura constitucional),或憲政獨裁(英語: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指的是一種在緊急狀態下讓一個人或一個團體對整個國家進行獨裁統治的政體,其最高統治者被稱為獨裁者或者獨裁議會,但是統治者的權力並不是無限大,仍要遵從憲法中的條款。實行這類政體的國家稱之為獨裁共和國。
原理解釋
編輯理論上,獨裁共和制是在戰爭、經濟危機等緊急狀態下才會採取的暫時性政體,如果這個國家的局勢開始回歸穩定,那就該恢復原本的民主共和制。但實際的獨裁共和制可能持續非常長的時間,獨裁統治者們也不肯輕易的放棄權力。這類政體多發於民主共和制國家的早期建國階段,長時間處於獨裁共和制的國家多集中於中南美洲、近東、東亞和東南亞。
獨裁共和制不一定會用極權政府的方式運作,有些獨裁共和國甚至有獨立的立法機構、行政機構和司法機構,並且遵循分權制約的原則。這種較為文明的獨裁共和國在南美西班牙語系國家尤為常見,在近東的舊奧斯曼土耳其的疆域內也頻繁出現。因為當時這些國家從西班牙獨立之時,或者在奧斯曼帝國解體之時,就是按照孟德斯鳩和18世紀最先進的政治思想來設計新的政府體制的,所以既使後面落入獨裁,也能保有最低的底線。在南美洲,一國之憲法是至高無上的,它賦予人民基本的生存權利,讓獨裁者無法極致的剝削人民。不過這些國家畢竟是屬於獨裁政體,透過非選舉的方式獲得政權的情況屢見不鮮。
而另一類不遵守憲法,同時還對人民索取無度的獨裁共和國則被稱為「憲法詐欺(Fraude electoral)」,又稱為「選舉詐欺」,這類國家在南美和近東較少,而在東亞、東南亞較多,最著名的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這些反動獨裁共和國的人民普遍缺乏明確的民主觀念,不僅對憲法無太多尊重,甚至對整套法學體系都一知半解。拿民主共和制套用在這些國家身上的時候,就很容易變質為獨裁共和制,違背當初的理念。因此,獨裁共和制其實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許多有民主意識的政治家必須謹慎的使用它,才不會釀成悲劇性後果。
「憲政獨裁」也是有好處的,在緊急關頭能大幅度縮短民主制度所浪費的時間,快速行動、快速解決。該國的國家元首短暫成為「獨裁者(dictador)」,在面對失業率暴增、國家破產、敵國宣傳戰的時候有奇效,並允許政府用強制性的、非民主的手段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憲政獨裁其實有「連任限制」,一個健康的憲政獨裁基本只允許總統在他的任期內獨裁,通常是3~8年,之後就恢復選舉,而舊總統則不能連任。如果一個國家統治者實行無限期連任,那他所控制的國家就不屬於獨裁共和國,而屬於威權國家;如果這國家到處充滿監視器、言論審查、並限制人民的出行自由,那就超越了維權政體,屬於最獨裁的極權國家。要分辨這三個政體的話,最明顯的判別方法是「有無個人崇拜」,極權國家必有個人崇拜,獨裁共和國則永遠沒有,而威權國家的個人崇拜程度是在兩者之間。
具體例子
編輯意大利古代的羅馬共和國規定「獨裁者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受限制地統治,但必須遵循法律,不可隨意犯法。」但與其它古代國家中的獨裁者類似,羅馬的獨裁官在任期結束後也很少受到審查,讓制約獨裁的機制形同虛設[1]。
在美國內戰期間,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曾短暫的行使過獨裁權力,以維護美國的統一性。當時的美國已經是個成熟的民主國家,林肯實行過的獨裁政策為「逮捕南方邦聯的所有軍人和官員、拘禁北方同盟中同情南方的人、以及撤銷人身自由保護令」這三個,林肯的其餘作為仍然受到美國國會的嚴密監督。在內戰期間,美國北方的美國最高法院所進行的司法審查,以及美國選舉人團所進行的遊說投票都可照常進行,不受戰爭影響。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意志帝國滅亡,接替它的是魏瑪共和國,魏瑪共和國在建國初期就通過了一項憲法條款,明確授權「德國總統無需與立法部門溝通就可直接頒佈法令,對全德國的政策進行修改。」這個條款在有民主精神的德國總統手中自然不會被濫用,但是希特拉在當選了德國總理後,又馬上去選德國總統,成功身兼兩個最高職位。於是希特拉就利用該條款的漏洞,當即宣佈德國處於戰時狀態,並透過《戰時緊急條款》來逮捕魏瑪共和國內的所有民主派人士,讓魏瑪共和國急速變為納粹德國。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為了解決大蕭條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金錢損失,也行使國獨裁權力。羅斯福的作為包括「違反美國憲法的合約條款[來源請求]、沒收倒閉銀行的資產、允許抵押品贖回」。後來,當日本和美國開啟太平洋戰爭之時,羅斯福為了防止日裔美國人通敵,又將部份民眾集中到短期拘留營裏生活。
21世紀,律師和法學理論家約翰·柳(John Yoo)提出了《行政一體理論》,以確保美國軍隊的高效率。該理論規定「美國總統即全美武裝部隊的最高總司令」,讓美國總統在戰爭時能直接調動美國的所有軍隊,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打擊來自伊斯蘭國家的恐怖分子,以及打贏與俄羅斯的代理人戰爭。提高總統軍權的原因是2001年的911事件,以當時的總統喬治·W·布希的職權,沒有資格調動全體美軍去徹查恐怖分子,這嚴重延緩了辦案進度。於是約翰·柳呼籲美國政府採取《行政一體理論》並最終獲得實行。
關聯條目
編輯引用來源
編輯註釋
編輯參考書目
編輯- Rossiter, Clinton, 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Crisis Government in Modern Democracie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48; Reprinted by Rossiter Press 2007)
- Yoo, John, The Powers of War and Peace: The Constitution and Foreign Affairs After 9/11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