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大法官 (英國)
由Z7504在話題優良條目重審上作出的最新留言:6 年前
大法官 (英國)曾屬優良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連結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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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狀態:已撤銷的優良條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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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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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歷史上哪一個內閣官職至21世紀以前,曾長年身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的職能?(自薦)—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3日 (四) 15:06 (UTC)
- (+)支持—唐吉訶德的劍(風車之戰)屍橫遍野 2008年1月3日 (四) 15:51 (UTC)
-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3日 (四) 15:57 (UTC)
- (+)支持-翼星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0:09 (UTC)
- (!)意見,條目直接命名為大不列顛大法官似乎沒那麼累贅。—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09:15 (UTC)
- 這是因為根據「最常使用」的原則,「大法官」比起「大不列顛大法官」更常用常見。原本考慮應該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但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故改今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09:42 (UTC)
- 我認為大不列顛大法官符合命名常規中的「精準簡練」和「使用全稱」兩項慣例,而且後者的地位應該要高於「最常使用」,例如我們經常只稱外國人的姓,但條目命名照樣使用全名。—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0:29 (UTC)
- 從使用層面上,我並不同意「大不列顛大法官」是「精準簡練」的命名。至於「使用全稱」上,有必要考慮這個全稱是否具必要性,是否具廣泛性。比如,「英國」條目是否需要改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而我相信,維基百科內沒有「那條法則高於那條法則」的硬道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48 (UTC)
- 而使用「大法官」為命名,是依據大英百科及其他百科辭典而得出。相反,在中文書籍中暫未見有以「大不列顛大法官」命名者。即便是英文維基,由於種種可能的原因,也沒有以「Lord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為條目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52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國)」,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顛大法官」真的過於罕見,直接使用大法官問題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我相信那個「括號」是屬於維基百科「消歧義系統」的一部份,「大法官 (英國)」與其他有使用於消歧義的條目一樣,在理解條目的名稱時,不應加入消歧義部份一同考慮。至於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命名常規表明「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加上消歧義括號有礙連結。台灣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來混淆?在條目頂部加個消歧義模板已經足夠。—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已知的是,台灣對司法院大法官另一個十分常用的名稱是「大法官」,由於「大法官」本身同樣可指兩個不同地方的大法官,而兩個不同地方的官職同樣以「大法官」為廣泛的通稱,因此有需要以「大法官 (英國)」命名,現時鍵入「大法官」,可進入相應的消歧義頁,這樣的做法已經可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英國、台灣或各地有關條目。--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57 (UTC)
- 照您所說,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應命名為大法官 (中華民國)才是,除非「大不列顛大法官」遠較「司法院大法官」作為全稱罕見。—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4:58 (UTC)
- 「司法院大法官」與「大法官」兩者都指同一事物的情況下,哪個更常用我並不清楚。由於我對台灣司法沒有研究,並不清楚「司法院大法官」的實際使用情況,「司法院大法官」應否移動成「大法官 (中華民國)」,我不能下判斷,也不會自行輕舉作出移動,但無論是否移動,都不影響現時「大法官 (英國)」的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6:31 (UTC)
- 命名常規表明「儘量確保其他人可以簡單且符合常識地連結到這些條目」,加上消歧義括號有礙連結。台灣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來混淆?在條目頂部加個消歧義模板已經足夠。—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我相信那個「括號」是屬於維基百科「消歧義系統」的一部份,「大法官 (英國)」與其他有使用於消歧義的條目一樣,在理解條目的名稱時,不應加入消歧義部份一同考慮。至於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國)」,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顛大法官」真的過於罕見,直接使用大法官問題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支持—bstle2 2008年1月4日 (五) 11:2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4日 (五) 11:43 (UTC)
-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1月5日 (六) 02:55 (UTC)
優良條目評選
編輯- ~以下內容移動自Wikipedia:優良條目候選~(最後修訂)
- 大法官 (英國)(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團體—政黨與政府—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長夜無風(風語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1月9日 (三) 08:56 (UTC)
- (+)支持—洋洋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10:35 (UTC)
-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10日 (四) 07:25 (UTC)
- (+)支持—ニャン ワン〒 2008年1月12日 (六) 03:15 (UTC)
- (+)支持—沙田友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6:58 (UTC)
- (+)支持—今古庸龍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12:15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13日 (日) 20:49 (UTC)
- ~移動完畢~—木木 (發呆中) 2008年1月14日 (一) 10:17 (UTC)
外部連結已修改
編輯各位維基人:
我剛剛修改了大法官 (英國)中的1個外部連結,請大家仔細檢查我的編輯。如果您有疑問,或者需要讓機械人忽略某個連結甚至整個頁面,請訪問這個簡單的FAQ獲取更多信息。我進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823041955/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有關機械人修正錯誤的詳情請參閱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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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 http://www.parliament.uk/about/how/occasions/lcbreakfast.cfm 中加入存檔連結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80101035230/http://www.parliament.uk/about/how/occasions/lcbreakfast.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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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條目重審
編輯大法官 (英國)(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分類:企業和團體 - 政黨與政府,提名人: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投票期: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至 2015年2月26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提名人票。全文基本無腳註—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優良條目標準:要求按英文條目補回References--Temp3600(留言) 2015年2月24日 (二) 11:19 (UTC)
- 0支持,2反對,撤銷。--219.129.201.43(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00:1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