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大法官 (英國)
Z7504在话题“優良條目重審”中的最新留言:6年前
大法官 (英國)曾屬優良條目,但已撤銷資格。下方條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撤銷資格的詳細原因及改善建議。條目照建議改善而重新符合標準後可再次提名評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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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目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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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歷史上哪一個內閣官職至21世紀以前,曾長年身兼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方面的職能?(自薦)—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3日 (四) 15:06 (UTC)
- (+)支持—唐吉诃德的剑(风车之战)尸横遍野 2008年1月3日 (四) 15:51 (UTC)
-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3日 (四) 15:57 (UTC)
- (+)支持-翼星 (留言) 2008年1月4日 (五) 00:09 (UTC)
- (!)意見,条目直接命名为大不列颠大法官似乎没那么累赘。—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09:15 (UTC)
- 這是因為根據「最常使用」的原則,「大法官」比起「大不列颠大法官」更常用常見。原本考慮應該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但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故改今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09:42 (UTC)
- 我认为大不列颠大法官符合命名常规中的“精准简练”和“使用全称”两项惯例,而且后者的地位应该要高于“最常使用”,例如我们经常只称外国人的姓,但条目命名照样使用全名。—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0:29 (UTC)
- 從使用層面上,我並不同意「大不列颠大法官」是「精準簡練」的命名。至於「使用全稱」上,有必要考慮這個全稱是否具必要性,是否具廣泛性。比如,「英國」條目是否需要改成「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而我相信,維基百科內沒有「那條法則高於那條法則」的硬道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48 (UTC)
- 而使用「大法官」為命名,是依據大英百科及其他百科辭典而得出。相反,在中文書籍中暫未見有以「大不列颠大法官」命名者。即便是英文維基,由於種種可能的原因,也沒有以「Lord Chancellor of Great Britain」為條目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0:52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国)”,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颠大法官”真的过于罕见,直接使用大法官问题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我相信那個「括號」是屬於維基百科「消歧義系統」的一部份,「大法官 (英國)」與其他有使用於消歧義的條目一樣,在理解條目的名稱時,不應加入消歧義部份一同考慮。至於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命名常规表明“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加上消歧义括号有碍链接。台湾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来混淆?在条目顶部加个消歧义模板已经足够。—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已知的是,台灣對司法院大法官另一個十分常用的名稱是「大法官」,由於「大法官」本身同樣可指兩個不同地方的大法官,而兩個不同地方的官職同樣以「大法官」為廣泛的通稱,因此有需要以「大法官 (英國)」命名,現時鍵入「大法官」,可進入相應的消歧義頁,這樣的做法已經可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英國、台灣或各地有關条目。--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57 (UTC)
- 照您所说,台湾的司法院大法官应命名为大法官 (中华民国)才是,除非“大不列颠大法官”远较“司法院大法官”作为全称罕见。—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4:58 (UTC)
- 「司法院大法官」與「大法官」兩者都指同一事物的情況下,哪個更常用我並不清楚。由於我對台灣司法沒有研究,並不清楚「司法院大法官」的實際使用情況,「司法院大法官」應否移動成「大法官 (中華民國)」,我不能下判斷,也不會自行輕舉作出移動,但無論是否移動,都不影響現時「大法官 (英國)」的命名。--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6:31 (UTC)
- 命名常规表明“尽量确保其他人可以简单且符合常识地链接到这些条目”,加上消歧义括号有碍链接。台湾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何来混淆?在条目顶部加个消歧义模板已经足够。—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41 (UTC)
- 我相信那個「括號」是屬於維基百科「消歧義系統」的一部份,「大法官 (英國)」與其他有使用於消歧義的條目一樣,在理解條目的名稱時,不應加入消歧義部份一同考慮。至於為何不能直截使用「大法官」命名,是為免與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一職混淆。--Clithering of Kowloon(tête-à-tête) 2008年1月4日 (五) 11:15 (UTC)
- 常用的是“大法官”而不是“大法官 (英国)”,大英百科也只以大法官命名,如果“大不列颠大法官”真的过于罕见,直接使用大法官问题似乎不大。—Quarty 2008年1月4日 (五) 11:03 (UTC)
- (+)支持—bstle2 2008年1月4日 (五) 11:24 (UTC)
-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4日 (五) 11:43 (UTC)
- ~移動完畢~—天上的雲彩 雲端對話 2008年1月5日 (六) 02:55 (UTC)
優良條目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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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 (英國)(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類:团体—政黨與政府—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长夜无风(风语者) 2008年1月8日 (二) 05:34 (UTC)
- (+)支持--費勒姆 費話連篇 2008年1月9日 (三) 08:56 (UTC)
- (+)支持—洋洋 (留言) 2008年1月9日 (三) 10:35 (UTC)
- (+)支持—Archangel of Liberty·前廳·天使傳 2008年1月10日 (四) 07:2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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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沙田友 (留言) 2008年1月12日 (六) 06:5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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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Iflwlou [ M { 2008年1月13日 (日) 20:49 (UTC)
- ~移動完畢~—木木 (发呆中) 2008年1月14日 (一) 10:17 (UTC)
外部链接已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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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修改了大法官 (英國)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 向 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中加入存档链接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40823041955/http://www.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pa/ld/ldcomp/ctso01.htm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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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條目重審
编辑大法官 (英國)(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類:企业和团体 - 政党与政府,提名人: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投票期: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至 2015年2月26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提名人票。全文基本无脚注—7(留言) 2015年2月19日 (四) 10:49 (UTC)
- 不符合优良条目标准:要求按英文條目補回References--Temp3600(留言) 2015年2月24日 (二) 11:19 (UTC)
- 0支持,2反对,撤销。--219.129.201.43(留言) 2015年2月27日 (五) 00:1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