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修订版本删除

Jimmy-bot在话题“WP:修订版本删除小修订”中的最新留言:2年前

deletere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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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管理员现在都有了deleterevision的权限了,原来只有oversighter才有这个权限。但oversighter依然有更高的权限。--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5月20日 (四) 14:56 (UTC)回复

那么,deleterevision的日志是否向普通用户开放?管理员能否恢复?--达师147228 2010年5月22日 (六) 08:53 (UTC)回复
方针一堆没翻译的……--Jimmy Xu talk·381 2010年5月22日 (六) 17:30 (UTC)回复
@达师︰全部都在删除日志。除非有Oversighter再加封,否则管理员均可恢复。—J.Wong 2010年5月22日 (六) 17:47 (UTC)回复
不明其义。请问这是特定版本的删除吗?--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2日 (六) 23:22 (UTC)回复
类似于OS,但是被删除内容还是对管理员可见的。这样的话,以后就应该实施删除侵犯版权的特定版本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5月22日 (六) 23:33 (UTC)回复
那是应该这么作了。--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5月23日 (日) 00:08 (UTC)回复
部分可以,但有些只有侵权版本仍然须要全部删除。—J.Wong 2010年5月23日 (日) 05:17 (UTC)回复
看来需要像日文版那样,搞特定版本删除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5月24日 (一) 02:03 (UTC)回复
又毋须这般复杂,只要讨论参与者在表态时写下“删除某版本”之字眼就可以了。侵权处理亦应如斯。—J.Wong 2010年5月24日 (一) 11:34 (UTC)回复

灰色的东西我不要看,而且反而会引起企图查看内容的尝试。Estartenf843h3er201105留言2012年12月25日 (二) 10:10 (UTC)回复

隐藏已删除修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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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已删除的历史修订版本的灰色日期纪录"""原则上隐藏"""?,即,除非选择"显示已删除版本之日志项目",一如"显示隐藏分类",否则我们不想看在历史页面或日志页面中的灰色日志项目。Grjgt893u34留言2014年8月17日 (日) 15:43 (UTC)回复

CRD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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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昨天又看见针对编辑摘要中含有“死废柴”这样语句的修订版本寻求编辑摘要删除。

现在我提议两件事:1)CRD的实际执行时间已超过三年,运转情况较好,请将WP:CRD升为方针,以及2)根据【英文维基CRD的描述(隐藏区有翻译)】将现行CRD条款进行如下增订:i)在CRD中CRD2标准中的“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后接:“为防止滥用,只有极度不文明,侮辱和恶心的内容才应利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否则请直接删除或回退。”ii)在WP:RRD页面RD2规则后面,章节顶端和其编辑提示页面加入相应的提示。

上次讨论中大体已经阐明了今天的提议,且没有遇到纷争,那么这个讨论便放置于此,并加入公示栏以获得更多关注。如果大家没有补充或者反对,请在7天以后做出对应的更新。Bluedeck 2014年8月28日 (四) 14:27 (UTC)回复

汗,一直以为“纯粹的扰乱性内容”包括测试性破坏等无意义修订....--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8月29日 (五) 01:28 (UTC)回复

唉,我好心做坏事了。。。--Carrotkit ~ 签署维基和平约章,不介入内部纷争 2014年8月29日 (五) 03:49 (UTC)回复

别这样,我只是用你的版本举个例子,实际上和这个类似的请求并不少见,如果我给的连结会干扰到你的条目,那我把连结隐去好了。Bluedeck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3 (UTC)回复
不要紧,并表示(+)支持本修订,@Jimmy Xu:另建议WP:TW加入自动提报CRD功能。--Carrotkit ~ 签署维基和平约章,不介入内部纷争 2014年8月29日 (五) 04:27 (UTC)回复

呵--Qazwsaedx留言2014年8月29日 (五) 11:09 (UTC)回复

(+)支持WP:TW WP:Huggle加入自动提报CRD功能-- 9shi 2014年8月31日 (日) 06:39 (UTC)回复

建议在WP:RVDL中加入“与页面主题无关的纯粹广告宣传”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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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是这样做的,但没有方针支持。--SFSQ2012留言2015年4月14日 (二) 15:29 (UTC)回复

但广告内容可以帮助反破坏的人藉以找出其他潜在广告,隐藏了就看不到。--578985s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15:57 (UTC)回复

(-)反对,回退掉就够了,有什么需要对普通用户隐藏么?现在哪里这样做了拉出来撤销掉。--Jimmy Xu 2015年4月15日 (三) 21:53 (UTC)回复
(-)反对。有多重原因。其中之一是现有规则第5条“删除守则下的有效删除,使用RevisionDelete执行”,而删纯粹广告包括在现在正在修订的删除守则之中。顺便说一下,这个第5条很费解,显然应该重译。Bigtete留言2015年4月15日 (三) 22:53 (UTC)回复
(!)意见:没必要隐藏一般的广告宣传,若有需要隐藏的就只有违法广告宣传(如信用卡套现、卖淫、破解密码)。--Lanwi1(留言) 2015年4月16日 (四) 06:32 (UTC)回复
真的应该由管理员判断“违法”吗?--Jimmy Xu 2015年4月16日 (四) 07:26 (UTC)回复
私以为上面给出的三种都是很明显的“违法”情况,管理员这种程度的辨识力还是有的吧,有不服就去存废复合呗--浅蓝雪 2015年4月16日 (四) 23:46 (UTC)回复
(-)反对,回退后就只存在于历史版本。修订版本删除的目的在隐藏少数所规定的极端情况及必要之补偿修订,广告宣传未涉及条文所举项目者,不认为有必要执行REVDEL。—RalfXἀναγνώρισις2015年4月16日 (四) 14:39 (UTC)回复

那在编辑摘要的广告基本上就对付不了。--Temp3600留言2015年4月16日 (四) 16:15 (UTC)回复

本来就没必要对付啊,从来广告宣传的版本删除都是直接拒绝的。--Kuailong 2015年4月16日 (四) 21:23 (UTC)回复

关于未成年人姓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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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姓国中生奸杀案条目中,历次修订版本都有提及未成年者(受害者、加害者许姓少年)的姓名,这违反台湾的《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1项第4款:“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份之资讯: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应该要提出修订版本删除。但根据维基百科的使用条款,维基百科适用美国加州法律,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针或指引能删除这类“违反当地法律”的内容当地是否有类似法律支持删除此类内容?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3:45 (UTC)回复

我刚刚用英文留言问了基金会的Joe Sutherland,他是社群维护员(community advocate),看他有没有什么想法,详见此留言。--上官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4:55 (UTC)回复
万分感谢!灯火阑珊处留言2017年4月30日 (日) 07:47 (UTC)回复
我有疑问: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那白晓燕案列出全名该怎么解释呢?白也是未成年。-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2日 (二) 16:32 (UTC)回复
我认为只要可靠来源有写就可以列出,别说白了,刘依洁也是未成年啊。 -KRF留言2017年5月3日 (三) 14:01 (UTC)回复
说到这个,条目中好像没有来源说小灯泡的本名叫刘依洁,还有她的出生年月日,还有她妈妈的姓名?维基一写,全大中华地区都按图索骥搜寻得到了。另外我认为维基是否规定没关系,这件事应从严处理,如果加害者或被害者在条目撰写当时未成年,还是不要写出其全名比较好,来源内容写出来,条目内文不要照搬;若来源标题直接就写出来则照登(因为不应窜改来源标题),条目内文一样不要照搬。除非他们的家人主动表示可以把全名写进维基百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内容不应受个别地域的法律影响,而是基于内容是否有足够的可靠来源,否则维基百科内早已存在的大量人类行为、色情演员条目,都因为违反保守地区/伊斯兰国家的法律删除了。--Thomas.Lu留言2017年5月4日 (四) 10:32 (UTC)回复
  • 我想指出一件事。楼上有部分维基人认为,依照台湾儿少法,我们应该隐藏未成年被害者的姓名;但台湾还有另一部法律叫少年事件处理法,其中第83条亦规定任何人不得揭示少年罪犯的相关记事。而且,依照台湾法律的强制规定,有五种人不能在媒体公开:1.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3.恶性传染病人(例如SARS)4.艾滋病患者5.性侵或性骚扰案的被害人。那么,这是否代表着我们需要自我审查所有罪案条目呢?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重点是加入内容的人你要有所本(所以我们一直强调要有来源),不是凭空捏造的。结论:事情很简单。1.假设你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不到可靠来源--->不要加进去。2.你不知道他/她的真实姓名,但你找到了有提及的可靠来源媒体--->放心加进去,因为维基媒体基金会是登记在美国,所以维基百科受美国法律管。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Tb095811zhwiki对话贡献)于2017年5月5日 (五) 02:32‎加入。
  • 请诸位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明确有: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因为维基百科是一部百科全书,而不是小报新闻。我们的职责不是去哗众取宠,也不是成为散播他人八卦消息的主要工具。是否会对在世人物造成伤害是进行编辑判断时应考虑到的重要因素。以及有利于保护隐私的推定有些人物是因为成为他人行为的受害者而受到广泛关注,在处理他们的条目时,应把此等考量放在极其重要的地位,维基百科编者决不能有意或以其他方式去参与和延长此等加害。如果,在条目中公布了主角的姓名,或许并不违反适用法律,但,是不是有违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特别是针对该人物的隐私,是否应该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请着重考量这方面的内容在维基百科条目中公开是否合适?--🎂🎂㊗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1 (UTC)回复
    补充,方针中的姓名隐私更为明确地指出,未满18岁,由此应在隐私方面受到进一步的保护,以防遭到侵害。可以查看公布该人的姓名是否违背了该方针。--🎂🎂㊗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9日 (二) 18:19 (UTC)回复
  • (*)提醒:楼上几位引用的是生者传记方针,但有争议的条目却是犯罪案件,这一点必须厘清。简单说,如果将本案中的嫌犯与被害人单独写成条目,既不符合关注度需求,也违反了生者传记方针,所以删去未成年人的姓名,甚至是删除条目都可以;但本条目是一桩犯罪案件,有争议的部分在于未成年人的姓名。如果按照案发地的台湾法律,我们仅隐藏被害人姓名,但却公布嫌犯姓名,那也是错的,因为未成年人姓名通通不准公布。楼上另有朋友提及白晓燕案,她受害死亡时未满18岁,按照楼上逻辑推演,我们也该隐藏白晓燕的姓名,而且我们还得自我回头审查所有未成年人条目。我刚刚简单搜索了一下,翁奇楠命案中有一位嫌疑人,犯案时未满18岁,若按照台湾法律,我们也该隐藏他的姓名;另外,周岩案里的嫌犯作案时也是未成年,我不清楚中国大陆是否有类似法律,如果有,我们也必须比照办理(隐藏)。重点是,“拿生者传记条目方针来评价罪案条目”这件事的本身难道不奇怪吗?没有人发现这是两回事?(这条目的主题不是人,而是犯罪,纵使这罪案条目中的被害人与嫌犯都还活着。)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拟出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以免又继续混淆。--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2:19 (UTC)回复
在下可没有说要隐藏白晓燕的全名,在下明明是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的)当事人如果活到现在,也早已不是未成年人了,这仍然受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保护?是否未成年人死后就永远是未成年人?”(但是没人回答在下),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自己的答案都是“不”。白晓燕若活到现在,已经是少妇了,哪里未成年呢?所以在下不认为应该隐藏白晓燕的全名,但应该隐藏编撰条目当时未成年的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全名。另外,犯罪的主体不正是人吗?再说知道他们的全名对了解整桩犯罪有何益处呢?-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3:42 (UTC)回复
我不是在回答阁下的问题。我是说若按照台湾的法律,白晓燕的名字也应该隐去,不过法不朔既往。隐藏未成年人姓名的立法意旨是使未成年人能够在事件后重新开始生活,不管是嫌犯或被害人。但,编者没有自我审查的义务,编者只有举证可靠来源的义务(证明自己的编辑不是胡乱编造)。另外举例,近期沸沸扬扬的林奕含自杀事件,根据她父母说法,林女在未成年时遭到性侵害,但司法机关至目前为止根本没有任何证实或定论,而维基百科已有林奕含事件条目,我觉得后者的法律诉讼风险远比本条目高得多很多,因为本条目已有判决公文,但后者仍在调查阶段。请注意我的离题重点,如果我们要隐藏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人的姓名,则不可能只有本条目需要隐藏,我们得一视同仁的自我审查条目;另外,等到过了几年,当事人已不是未成年人时就可以公布吗?这又是一个问题,对此我觉得社群应该做通盘考量(虽然我认为新闻媒体都公布了我们为何要隐藏),因为以后必然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或被害人的条目。最后,本条目的主题是犯罪,不是人;人物传记的主题-->人,人体医学条目的主题-->医学,马拉松的主题-->运动项目,不是人。以此类推,罪案条目的主题是罪案,不是人,所以引生者传记方针来罪案条目,就变得不对头。结论: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谈不上有无利益,反之隐藏亦同。问题在于维基百科有没有必要“这么做”(自我审查条目)。--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5:49 (UTC)回复
公布未成年人姓名对读者而言,的确谈不上有无利益,但对相关未成年人则是有害,所以这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5月14日 (日) 16:11 (UTC)回复
既如此,则应订下关于罪案条目的写作指引或方针。--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4日 (日) 19:12 (UTC)回复
想请这位阁下留意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其中明确有,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何谈没有方针规范关于罪案中涉及到独立的个人之内容?--🎂🎂㊗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19:51 (UTC)回复
如果,阁下想说,在犯罪的有关条目中,有些当事人已经身亡,这些人的内容不属于生者了,所以……那么,还请阁下认真查阅关于已逝者的条目之内容,确有尽管本方针专门适用于生者,但有关离世人物的资料仍必须符合维基百科的其他方针和指引,须迅速清除有问题的内容是正确的行为。添加或恢复任何内容的编者始终都应承担举证之责,这不仅适用于来源的可查证性,还适用于所有的内容方针和指引一句,还请编撰涉及到有关人物的内容时,格外小心,以免违背关于人物的相关方针与指引吧。--🎂🎂㊗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4日 (日) 20:01 (UTC)回复
阁下才需认真详阅方针,断章取义可不行。生者传记方针的扩大适用是指有问题的内容,本条目的争议在于未成年人姓名是否需要隐藏,前面已经讨论这么一大串,请先读完,谢谢。维基百科所在地的美国加州并无禁止揭露或强制隐藏的法律,换句话说,编者不论是隐藏或揭露,严格来说都没有错。(生者传记方针不是不能引用在其他条目,只是阁下引用错了)所以,我们现在的问题是需不需要自我审查,隐藏这些未成年人姓名(严格来说应包括出生年月日,居住城市,就读学校等个人资料),而非强制的必须这么做。另外,我已经说了两次编者要负举证义务,阁下还有疑问吗?--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30 (UTC)回复
(~)补充:这事真的没那么复杂。举例:你主动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很好,你日行一善,令人敬佩。但,不帮忙的人就错了?美国加州有规定不帮忙扶老人家过马路犯法了?总之,我不反感喜欢做做自我审查的人,但这事(自我审查)还真不是强制性的--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5日 (一) 05:55 (UTC)回复
参考《生者传记方针》,结论︰一、一如上列所援条文,即“本方针不仅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还适用于在其他页面中出现的生者传记内容。”,《生者传记方针》不只适用于生者传记条目,其余条目如有包含生者传记内容亦受《生者传记方针》所规范;二、《生者传记方针》提到,“生者传记必须在考虑到主角隐私下谨慎地撰写……维基百科条目上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会影响到其本人的生活……应负责任地去考量其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和道德影响”,所以此类记事条目亦应该考虑当事人,无论是加害抑或受害,甚或单纯参与,在已足够令读者知悉案中各人身份为前提下,谨慎考虑是否公开姓名,终究“……主角……有着足够的关注度,但却又并非人尽皆知……编辑者应有所克制,只应写入与主角关注度相关的资料,同时忽略掉与主角关注度无关的资讯”,在该类条目之中,姓名并非必须资讯。如若公开会令当事人往后难以面对,有深切影响则应该姑隐其名,以符合《生者传记方针》。--J.Wong 2017年5月15日 (一) 10:19 (UTC)回复
阁下既然要如此充任法官,自行扩张解释方针,那么请先将生者传记方针页面加入您的解释,并交付社群讨论,不要仅针对单一条目解释,请将解释做成正式指引或方针。另外,由于生者不可能永远未成年,如果事件发生时未成年,但维基人撰写条目时当事人已成年,是否需要隐藏?承前,中文圈各地条例不尽相同,本条目是台湾罪案,台湾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一切资讯都必须隐去,但按照支持隐藏一方所言,仅隐藏被害者姓名,其实也是错的。相关法令楼上都有提及,阁下可至维基文库查找。总之,中文维基要自我审查我不反对,但前提是方针或指引里阐明了必须这么做。目前支持方采用的是扩张解释生者传记方针,但请问诸位在发表前有无细细思考相关问题。拜托了,不要初一条目A支持,十五条目B就反对,例如我楼上提到的周岩案,如果我们隐藏了本条目被害人姓名,那么周岩案呢?是否应该更名为周姓女学生案?这两起案件的当事人(被害人、嫌犯)现在都已经成年,案发时都是未成年。--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16日 (二) 20:40 (UTC)回复
注意,每个条目彼此都是独立考量,请勿相互串联,如果,您举出的那个条目也不符合生者方针的相关规定,那么,也应该一并修正(凡涉及到现实世界中的某一位具体自然人,其内容都应该符合相关方针与指引才对)。再者,生者方针的序言明确有在将在世人物的传记内容添加到任何维基百科页面时,编者应特别谨慎。编者需要对此等资料保持高度的敏感,并须严格地遵循美国的所有适用法律以及我们的所有内容方针,特别是中立的观点、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为何您会认为这是在自我审查,这里的方针也有维基百科不会审查内容,其中也明确有判定违反维基百科的生者传记方针,或违反其他维基方针与指引(尤其是中立的观点),或维基百科服务器所在地美国佛罗里达州法律的内容,会遭到移除。还请您仔细查阅相关的方针与指引。以上。--🎂🎂㊗ღ✿钱蓓婷 张语格汪束✯😇♉生快!🎂🎂 2017年5月17日 (三) 19:44 (UTC)回复
阁下之言错得离谱。如果每个页面和或条目都需分开考量的话,那么我们为何要有方针与指引?方针与指引的用意是保障我们所有编者,并使得维基百科的诉讼风险降到最低。我说白了,未来必定还有未成年人犯罪与被害者的条目出现,如果下个条目是被害人成年,嫌犯未成年,那么我们就不隐藏未成年嫌犯姓名?非华人的未成年犯罪案件在维基百科也有,那么非华人就不隐藏了?您自己引用了生者传记方针几次,阁下没有注意到吗?其要求的是:“不违反美国法律”,所以要求隐藏姓名,不是自我审查是什么?方针与指引根本没要求我们自我回避这些。我再说一次,我不反对自我审查,甚至将一些政治敏感条目隐藏我也不反对,前提是方针里头指明来这里的维基人必须这么做。说到这里,我真不明白阁下到底在纠结什么?生者传记方针你引用的,为何自己不先确认?--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34 (UTC)回复
  • 鉴于WMF的法律咨询回复和建议,我的意见是:当维基百科刊登某未成年人姓名时,该未成年人可以书面请求中文维基百科删除该未成年人姓名或其它隐私。——꧁༺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5月18日 (四) 04:34 (UTC)回复
  • 每篇文章情况不一,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不过同意就上列所援《生者传记方针》条文立注,方便日后再遇类似争议时,指引相关讨论。--J.Wong 2017年5月18日 (四) 12:38 (UTC)回复
    • 大恶者好为人师!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到现在没有一个支持方能回答我,如果我们仅隐藏被害者姓名,那么嫌犯(加害者)就不须隐藏了?你我都不是法官,更不是上帝,我们无法面面俱到,因此阁下说的“岂可一律禁止或允许”是否该再审酌审酌,因为你不是神。订下方针与指引是画出底线,如果中文维基要隐藏或公开未成年人姓名,我认为都可以,但不要个案判断,这是最坏的。请做成通例,不要造成将来维基人的困扰,如同我们现在所面对的一样。--Tb095811zhwiki留言2017年5月22日 (一) 03:51 (UTC)回复
      亲爱的User:Tb095811zhwiki阁下,当前的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于罪案条目订出方针或指引,所以才有今日的争议这句话明显有失偏颇,现今,维基百科:五大支柱维基百科:忽略所有规则以及维基百科:方针指引总览有着诸多的项目规范条目内容,何谈没有单独关于案件类条目的方针与指引啊?且,您一直都顾左右而言他,并未拿出真正有力的论据,以使讨论的条目方姓国中生奸杀案必须保留未成年人的姓名,因为,在维基百科中添加或恢复内容的人应承担举证之责,特别是有关在世人物的内容,因此编者应能说明此等内容符合维基百科所有内容方针和指引的原因而不是移除有争议内容的编者需要提供证明。您想在条目中呈现未成年人的姓名,还请您拿出十足的证据,以恢复内容(比如受害人、死者之亲属以及加害人愿意公布隐私的授权书之类)。--🎂🎂㊗ღ✿袁航 王璐HII✯😇♉生快!🎂🎂 2017年5月22日 (一) 17:42 (UTC)回复
    • 阁下要通例,不如就说说允许及禁止各有何理据啦,立场如此极端很难讨论,不如阁下选定是允许抑或禁止。现时《生者传记方针》是要求编者谨慎处理。所以阁下到底是想降低,还是升高要求?--J.Wong 2017年5月24日 (三) 07:47 (UTC)回复

修改修订版本删除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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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 濫用 ===
目前尚未有大量关于滥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的讨论。

提议条文

(删除)

本讨论已经结束。请不要对这个存档做任何编辑。

翻查既往记录,似乎未见关于此章节的讨论。在下认为如此为“没有讨论过的内容”做说明的章节是不必要也没有意义的,经过与其他人讨论,在此提案修改(删除)此章节。欢迎讨论。——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2日 (六) 08:56 (UTC)回复

(!)意见如果没有关于滥用的讨论却写了出来,那岂不是提醒了人家可以偷偷滥用了吗?就更提醒贼去偷东西一样。Pigppp留言2017年9月2日 (六) 10:38 (UTC)回复
支持移除,放一个空章节实在没什么用处,而且看起来很奇怪。--A2093064#Talk 2017年9月9日 (六) 14:33 (UTC)回复

即起公示七日。——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9日 (六) 10:12 (UTC)回复

已公示7日且期间无有效反对意见或有效反对意见已被妥善解决,此案通过并已完成修订。——Aotfs2013 留于 2017年9月16日 (六) 18:04 (UTC)回复

建议修订有关隐私的相关方针,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

编辑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有鉴于中文维基百科之前已经发生过两次因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而导致的不好的事件,在下提出这个禁止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草案。这项草案涉及WP:PRIVACYWP:CFRDWP:OS

现行条文

张贴其他用户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或工作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任何资料,无论这些信息真实与否)或公开提供张贴有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的站内/站外链接均是骚扰行为,除非其本人自愿提供或链接到此类信息。在维基百科上公布其他用户不选择透露的个人资料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可能使该名用户在维基以外的生活受到干扰,甚至遇到危险。任何含有此类资料的编辑应当被立即回退,并被提送至监督员,以使该次编辑被永久删除。

提议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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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移除未公开私人资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开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提议条文

移除未公开私人资料,譬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或匿名及化名人士未公开身份,包括意外登出而泄露之IP地址。

在下提出这项草案,不是为了任何小团体的利益,而是为了维基百科的利益。之前两次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的事件,都使得社群陷入巨大的争论,并诱发了一些用户的不恰当行为,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害处。有些人还可能会质疑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算不算隐私内容,但既然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比如WP:WMC/QQ的聊天记录)不是所有人都能看到的,那它就有一定的隐私性。而且张贴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确实给我们带来了不小危害,那何不禁止这么做呢?以上便是我的愚见,希望第三次类似的事件不要发生。--热爱Vocaloid达拉C崩吧u斑得S贝迪O卜多比鲁翁4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21 (UTC)回复

  • 见阁下的目的,此修改对社群和谐并无实质帮助。->>Vocal&Guitar->>留言 2018年10月28日 (日) 12:45 (UTC)回复
  • 立意良好,不过作用极为有限。亦未免舍本逐末。要互相伤害起上来,没了截图,还有千千万万个办法,阁下要不一一罗列?而且似乎会引发另一个争议——聊天纪录是否属于隐私,即此讨论。就是这个已经可以没完没了……建议阁下完善提案后再来。把基础打稳。正本清源方为上上之策。--J.Wong 2018年10月28日 (日) 16:37 (UTC)回复
BTW,例如如果我发现有站外拉票行为,那只能直接邮件给OS去处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8年10月29日 (一) 00:5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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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修订《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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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问题:目前该方针页面中,使用了较多的“校订”一词,例如开头模板中的“修订版本删除功能用来校订严重不当的发表及日志项目” ,这一用词可能导致误解,可能需要修改。

问题背景:这一用词应来自英文相应页面中的“redact”一词。暂时未考证英文版为何使用 redact 。但其中文译文“校订”与版本删除的实际用途及效果有些差异。比较合适的用词应是“版本删除”及“版本隐藏”(这两种在该页面也多有使用)。而由于“校订”一词含有修改之意,可能已经导致不熟悉的用户产生了该功能可以用来修改编辑摘要的误解(版本删除请求中 User:黑社会大佬 的请求)。

解决方案:建议修饰当前版本中含有“校订”一词的句子,更换为“删除”或“隐藏”,同时根据上下文理顺文句。

其他说明:因涉及的句子较多,这里不一一罗列具体的方案。这个提议的目的是在不影响原意的情况下,避免使用“校订”一词。然而考虑到其来自英文原文,可能具有特定含义而修改后可能导致错误,故未直接按照“事实性修订”直接更改,而是在此征求意见。 --Tiger留言2019年7月10日 (三) 02:44 (UTC)回复

(+)支持:这样修订,能更准确表达意思。--虫虫飞♡♡→♡℃留言 2019年7月10日 (三) 09:20 (UTC)回复
(!)意见:一般这种用法,我见到政府机关会使用“脱敏”一词。~ viztor 2019年7月10日 (三) 14:09 (UTC)回复
那是什么词啊,我怎么从来没听过Orz⋯⋯ —— Eric Liu留言留名学生会 2019年7月10日 (三) 16:44 (UTC)回复
贵州省地方标准 政府数据 数据脱敏工作指南~ viztor 2019年7月11日 (四) 19:55 (UTC)回复
“脱敏”意思应该差不多,但是可能比较难理解了一点。隐藏或删除就好,我个人略倾向于用删除。如果没有问题的话,这个提议在此再放三天,之后会直接修改语句,将“校订”全部替换掉。--Tiger留言2019年7月12日 (五) 01:55 (UTC)回复
删除可能不太能说明这件事的性质,可能让人误以为就是编辑操作移除。但也暂时想不到什么更好的词,so. ~ viztor 2019年7月12日 (五) 23: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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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是否应无条件接受根据RD5-CSD O1的修订版本删除请求

编辑

目前的问题:可能不合理的RD5-CSD O1的修订版本删除请求,且已发生多次。

问题背景:根据RD5可以按照删除方针删除修订版本,这就包含了快速删除方针,又根据CSD O1管理员应无条件接受使用者请求删除自己的使用者页面,那么问题是管理员是否应无条件接受以O1请求删除自己使用者页面的任何修订版本,就算是使用者想要掩盖曾做出愚蠢或是失误的编辑,也应该接受吗?

观点:

反对删除:根据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版本删除准则:“在请求删除前,请考虑回退或直接忽略是否可行”;又WP:RD2也指出一般性的破坏不会删除,当然也不会按照RD5-CSD G3删除;都显示出修订版本删除有较高的标准。
支持删除:使用者还是可以依照CSD O1全页删除后再请求恢复特定版本,限制没有意义。

解决方案:若认为不应无条件删除,建议比照G10,提出RD5-CSD O1应提出合理理由。--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22 (UTC)回复


(!)意见:rd5:“删除本人使用者页面的某些特定版本、删除合理使用档案的旧版本等。”我的理解是限于用户页及合理使用户档案的旧版本,前者是由于用户页,用户有权请求删去用户的不同版本;后者是指合理使用的条件是“最低使用量”,因此旧版本也应删去。因此,如果是指用户页,即使不容许删去某个特定版本,用户也可以o1删去全部,然后再重建用户页。--虫虫飞♡♡→♡℃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7:37 (UTC)回复
RD5:“例如使用者申请...”显然是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您的理解错误,而且不是本案重点,我想知道是“是否应无条件接受”无合理理由的请求。--Xiplus#Talk 2020年4月30日 (四) 07:44 (UTC)回复
(~)补充:我其实没所谓,如果要管,也有好处,就是从用户页了解一个用户的过去,从而了解一个用户是否可信,在如巡查员、管理员等的申请可以作为一个参考。--虫虫飞♡♡→♡℃留言 2020年4月30日 (四) 08:03 (UTC)回复
看了你的分析,我感觉到支持反对与否,最终结果没有差别。那么不如直接默认完全不接受这种删除,除非管理员看到明显合理合适的请求才删除。如果用户真的想删除,就让他去O1再恢复也行(假设这种需求不多)。这样RRD的处理流程还轻松简单。Bluedeck 2020年5月1日 (五) 04:29 (UTC)回复
@Bluedeck:您说“直接默认完全不接受这种删除”是表示反对用修订版本删除吗?其实操作起来应该是RD比删除还原来得方便。--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8 (UTC)回复
我觉得不用RRD的话,RRD规则更短一些。仅此而已。如果RRD更方便,那就用RRD,怎样都可以。Bluedeck 2020年5月4日 (一) 01:35 (UTC)回复
提议:用户允许只删除用户页特定版本,但是应使用删除后部分恢复完成,不应使用修订版本删除。--GZWDer留言2020年5月2日 (六) 13:14 (UTC)回复
@GZWDer:为什么应该使用删除还原呢?--Xiplus#Talk 2020年5月3日 (日) 12:09 (UTC)回复
不与“依照CSD O1全页删除后再请求恢复特定版本”矛盾,且绕开了RRD的问题。--GZWDer留言2020年5月3日 (日) 14:54 (UTC)回复
GZWDer“依照CSD O1全页删除后再请求恢复特定版本”、“删除后部分恢复完成”两个的意思应该是相同的。我的问题点在于这样的请求是否合理,无关于如何执行的技术手段,如果使用者将不合理的请求全数交到DRV程序,仍是个问题。--Xiplus#Talk 2020年5月5日 (二) 00:50 (UTC)回复

修订版本删除方针第1(概要)、5(上诉及讨论)章节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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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2日 (一) 00:18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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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Wikipedia:修订版本删除
提案:
  • 第1(概要)章节:补充
现行条文

修订版本删除工具允许管理员有选择性地对修订版本和日志记录进行删除,并允许其他管理员作出合适的调整。该修订版本或日志项目仍然会出现在历史页面或日志页面中,但是公众将无法看到被删除的部分。任何用户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员复核某一次修订版本删除,以确保工具未被滥用。

提议条文

修订版本删除工具允许管理员有选择性地对修订版本和日志记录进行删除,并允许其他管理员作出合适的调整。该修订版本或日志项目仍然会出现在历史页面或日志页面中,但是公众将无法看到被删除的部分。任何用户都可以要求一名管理员复核某一次修订版本删除,以确保工具未被滥用。如对版本删除有异议,应在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处提出。

  • 第5(上诉及讨论)章节:补充、修正语病。语病内容不详注
现行条文

使用这将能将会于公共日志中被看到。这删除将会被其他管理员看到,或者可能如社群共识下恢复已删除的版本。这和其他管理员工具一样,均需要小心及谨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滥用,则可能导致除权的发生。

提议条文

使用版本删除功能的记录在公共日志可见,所删除的内容也可以被其他管理员看到。对版本删除有异议时,版本删除操作可以在存废复核请求处得到讨论和复核。已删除的版本可能因管理员的复核,或依社群讨论共识根据存废复核方针所规定的程序得到恢复

(换行) 版本删除和其他管理员工具一样,均需要小心及谨慎的使用。如果此工具被滥用,则可能导致除权的发生。

理由: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序言章节规定了“……存废复核乃用以……修订版本删除的呈请……”,现在修订版本删除方针中予以明确,其中
另,第5(上诉及讨论)章节含有大量语病,改之。
故提请修订。以上。--Kirk★ # 2021年3月7日 (日) 17:22 (UTC)回复
第一章节所述的目的看起来是“以确保工具未被滥用”,使用者并不一定对版本删除有异议,然提交到存废复核请求应是对删除有异议,如果仅是要确保工具未被滥用,确实私下找管理员即可,而该行为应该不用列于方针,建议整句改成“如有异议...”等措辞。--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02:02 (UTC)回复
确实。已完成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复
(?)疑问
  1. 现行机制是容许用户直接找管理员复核,或申请drv,提案是否要取消这种灵活性,禁止其他管理员直接处理用户的复核请?
  2. 现行机制的灵活性出现了什么问题?现行机制是否无法解决?
  3. 把所有东西推向drv,有机会令drv积压,请解释修订的必要性和意义?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4:22 (UTC)回复
没有变动现行制度:仅与Wikipedia:存废复核方针序言章节对应,不禁止直接寻求复核、不改变现行制度灵活性,思路见xiplus阁下的意见(及针对该意见所做的修正)。--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06:27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请在行文中清楚说明两种做法都可以。--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8日 (一) 06:59 (UTC)回复
为什么?不在行文指出的话,有害吗?--Bookwith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7:30 (UTC)回复
直接找管理员复核的“灵活性”属于WP:IAR,我不认为应该制度化。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8日 (一) 10:30 (UTC)回复
删除方针和存废复核方针已明订应在存废复核请求提出,除了header中指出O1、G10或草稿可提AR(可通融为直接找管理员),其他情况直接找管理员复核不被允许;打个比方,应提交存废讨论的页面,您也不会觉得可以私下找管理员直接删除吧?反之,推翻存废讨论的程序也应该在专门页面进行而不是私下处理。--Xiplus#Talk 2021年3月8日 (一) 11:03 (UTC)回复
是的,赞成以上阐述。依现有方针确保了复核程序如无特别必要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开进行,从而令异议能受到充分审视和讨论,修订案不改变这一点;同时,修正案也不改变适当情况下(包括部分需要避免引起史翠珊效应的情况)可以直接找一名管理员进行协调确认。--Kirk★ # 2021年3月8日 (一) 11:25 (UTC)回复
说的没错,所以直接找管理员复核的“灵活性”不能乱用。这不就是我认为直接找管理员复核的“灵活性”不应该制度化的理由嘛,你反倒替我说清楚了。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8日 (一) 12:24 (UTC)回复
看上去没问题。私下接手复核的管理员有责任通知原操作者,并在不引起负面效应的情况下开启或完成讨论。--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12:33 (UTC)回复
公示7日。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15日 (一) 07:57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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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RD2的措辞使之更为一致

编辑

原始提案

编辑

问题的提出:近期,有管理员以RD2为由删除一名用户于用户页中针对其它用户是破坏者的(疑似失实)指控(内容类似于“xxx是破坏者”)。事后,他/她援引现行RD2方针中的规定,即“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以解释自己的删除行为;而这种删除行为似乎不是社群所期待。仔细审阅RD2的条文可发现其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前后矛盾——一方面,RD2的导言规定其针对的是“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换言之,RD2处理的问题必须为“针对个体或团体”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的一个子集;但另一方面,“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似乎又囊括了各种严重或不严重的“侮辱、诽谤”的行为。考虑到该条方针下方的小字解释“为防止滥用或破坏页面历史,只有极度不文明,侮辱和恶心的内容才应利用修订版本删除功能。对于此种内容的评判标准之一可以是考虑是否在执行普通删除后,该单一历史版本仍能造成恶劣影响。对于一般删除/回退即可消除影响的内容,请尽量利用一般删除/回退功能”,可见社群订明此方针时,即认为RD2的删除门槛甚高,要求执行普通删除/回退后仍能造成恶劣影响的内容才适用RD2。由此可认定“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的措辞与该条方针的精神不符。为避免误解,现提出以下方针修正案,使其内文更为一致,以期减少误解与误用:

现行条文

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提议条文

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具有严重侮辱性、诽谤性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3:07 (UTC)回复

基本同意修订。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5日 (四) 03:36 (UTC)回复
(-)反对
  1.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及诽谤的内容会令维基带来法律风险不应该放宽。
  2. 这类针对特定生者或用户的人身攻击及诽谤不应纵容。
  3. 那些带有针对特定生者或用户的人身攻击及诽谤是无意义的编辑修订,保留对维基一点作用都没有。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07 (UTC)回复
本人的提案旨在通过修订方针中的措辞,以保持其内文的一致性,并令其如实、准确反映该条方针在通过之时社群的共识;关键在于通过之时社群如何认为,而不是您我他/她如何认为。从字面上看,社群在通过这条方针的时候对RD2就是持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为此甚至有解释说明“为防止滥用或破坏页面历史...只有...才”——既然该等要求自方针订立通过之时就存在,反对意见第一条中“放宽”一说自然不成立。
您的反对意见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实际上是对现行方针条文的质疑乃至否定。如果您对现行的方针条文,或者社群早前在该问题上的共识有所不满,您可以考虑另案请求社群重新评估乃至订立RD2的标准,如您在下一节所开展的行为。本人的提案,无论通过与否,对您的潜在的提案都没有加以任何限制——它的目标仅仅是在更为准确地反映早前共识而已;而早前共识(无论准确与否)是允许被新近共识所取代的
综上,您的反对意见或是不符合事实,或是与本提案在逻辑上没有关联,不构成对本人提案的有效反对。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26 (UTC)回复
(:)回应
现行方针字面意思已经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户理解上有些差异,这是正常的。要注意的是:RD2是包括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及诽谤,而且两者都是只有违反不违反的差异,没有“严重违反”的概念。此外,方针的精神比字面意思重要,详见WP:5P5WP:NOTBURO,RRD几乎每个条款都涉及避免法律风险,因此RRD的执行也应以法律风险为主要考虑点:
  • RD1是删明显侵犯著作权,与法律风险有关
  • RD2是删诽谤及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修订,与法律风险有关
  • RD3是删对他人的指控、骚扰或非常不合适的威胁或攻击,与法律风险有关
  • RD4是删侵犯隐私的,与法律风险有关
  • RD5是删合理使用档案的旧版本,是要配合合理使用的最低使用量的版权要求,与法律风险有关
以上都是与法律风险有关。事实上维基是应该设法避免法律风险的,而不是什么“贬低别人”的语句是否“严重”,而且“严重贬低”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您认为“不严重”,但当事人可能觉得“很严重”,而且受到很大的伤害。修订条文不是诠释方针,而是收窄了方针的适用范围,而且没有解决维基的法律风险问题。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3:48 (UTC)回复
“现行方针字面意思已经很清晰,只是不同用户理解上有些差异,这是正常的”与事实不相符。事实上,在本人的提案的问题介绍部分,即解释过该条规则的引言部分与解释部分存在的表述差异,一者为“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之子集,而另一者则囊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是相当严重的矛盾——离“清晰、只有理解上的差异”相差甚远——因而本身就是一个值得修正的问题。而您为这一断言所做出的解释“RD2是包括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及诽谤”在逻辑上并不能推出“没有严重违反”的概念,因为“RD2是包括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及诽谤”逻辑上不等于“任何违反生者传记方针及诽谤皆属RD2”——RD2在导言部分的定义是:
这句话语法分析一下,就是:
足见“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既非RD2成立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该条件不包含“严重”的概念,逻辑上也不等于RD2本身不包含“严重”的概念。
至于“RD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不是什么“贬低别人”的语句是否“严重””——这类断言也不是社群既有的共识。翻阅相关存档,唯一涉及法律风险的讨论是考量本地法律对RD规则的适用性,而讨论结果则是社群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反对以本地法律限制为由加以RD。而恰恰相反的事实是,RD在通过之时社群成员明确表示需严格规范RD尤其是RD2的适用范围,以排除一般性的人身攻击与一时的口出恶言。故而,您的这类断言实质上仍然是在对既有社群共识、乃至既有方针的文本及精神的否定;如前一条回复所述,其在逻辑上与本人的提案(即并非寻求社群意见重新达成共识修改方针,而是根据既有社群共识完善方针文本以消除自相矛盾)没有关联。
总之,您提供的所有反对意见仍然符合下列三种问题中的至少一种:1. 与事实不符;2. 存在形式谬误;3. 与本案无关。故仍不构成有效反对。以上。--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4:36 (UTC)回复
(?)异议
提案不是诠释方针,而是修改方针:
  1. 审阅过您引述的方针讨论,那些例子都没有“明确生者目标”,这些没有目标的语句,当然不能删,而且没有“明确生者目标”也不违反生者传记方针。
  2. 有用户指出:现行条文在诽谤和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两个短语前,不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没有grossly这个词。修订版加了“严重”在“诽谤”前是对方针实质的修改,不是单纯诠释方针。
  3. “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中的“抑或”的意思是“or”,意思即“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符合其一就可以删。详见英文版“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也是用了多个“or”
基于提案是实质修改了方针的意思,而非单纯诠释方针,因此我上面的反对理据是有效,而提案以诠释方针为目的显然就不成立。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27 (UTC)回复
第3条错误,你引用的这句英文是以that为分界的主从句,逻辑结构正如上面Antigng君的语法分析。--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4:35 (UTC)回复
关于第一条,翻阅与RD2相关的所有讨论串,未有一者探讨“有/无明确生者目标”情形下处理之差异,甚至区分这两种情形;故这种区分法本身即不是社群的既有共识,而只能理解为您的个人意见;如本人早前多次陈述,您当然可以提出既有社群共识所未涵盖乃至相左的个人意见,但它并不能构成对本人这个旨在彰显既有共识的提案的有效反对。
第二条和第三条纯粹是英语问题。由于这里不是英语课堂而是方针讨论,本人仅简单叙述一下:
关于第二条,前述现行RD2中,引起自相冲突的两条规则,英文原文分别是
规则一,"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和
规则二"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规则一不看that后边的部分,符合英语语法规则的理解有且仅有有两种:
a). grossly这个副词仅修饰insulting这个形容词,即"(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degrading material) OR (offensive material)";
b). grossly这个副词修饰"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这个形容词短语,展开之后就是"(grossly insulting material) OR (grossly degrading material) OR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您的主张是有一位用户持有理解a);本人的修正案则建基于理解b)之上。而规则二中的"slur/smear"本身的词义就分别是程度严重的"degrading/insulting"行为,"offensive material"更是直接写明了"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加以限定;可见只有接受理解b)而非理解a),现行英文方针才是上下文一致的;故b)才应视为符合英文方针原意的理解。
关于第三条,您所主张的“独立理解”根本不为英语的语法规则所支持——"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一方面,这一名词性短语所包含的是限制性定语从句,that引导的从句是对中心词material的限定,亦即必要条件;从句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以逻辑与与"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并列;另一方面,英语的语法要求从句剔出之后主句(短语)仍然符合语法规则。如"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不理解为从句的一部分,则剔除从句之后,该短语即转化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这是存在语法错误的。这一矛盾意味着别无选择,唯有将"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理解为从句的一部分。故您的理解“‘违反BLP’和‘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之间存在逻辑或的关系”是完全错误的。
综上,您仍然未提出符合事实和/或与本人提案有关联的反对意见。--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14:19 (UTC)回复
(:)回应
您有以下误解:
  1. 虽然您引录的方针修订讨论没有提及“是否有目标”,但方针的其实是包括两个情况要删除:“严重侮辱”(没有目标)或“诽谤”(有目标),那次讨论是针对第一项删除条件,即“严重侮辱”(没有攻击目标)去讨论,我也同意没目标的侮辱,应该达到“恶心”,才能删,但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有法律风险,不能不处理。您是混淆了两种情况都要达到“严重”,方针的标题写得不好,但正文已经写得很清晰。您现在是把“诽谤”(有目标)加了一个修饰语“严重”,变成“严重诽谤”才要删。但您没有考虑到“诽谤”是没有“严重不严重”的差异,例如,杨受成(条目有相关记述)就曾控告google及维基诽谤,其中他是控告google的搜寻预示关键词出现“杨某某 黑社会”,他认为是诽谤,香港法庭受理,并传召美国的google来香港上庭,结果google败诉。您可能认为关键词“杨某某 黑社会”不严重,但一旦涉及“诽谤”,就可以控告维基。
  2. 您提到英维方针有文法错误,您自己的理解才对,但两站的正文都已经写得很清楚,方针的其实是包括两个情况要删除:“严重侮辱”(没有目标)或“诽谤”(有目标),您不能因为标题写得不好,而改方针,您应修改标题为“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或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以配合方针正文的描述,而不是反过来,然后忽视了法律风险问题。
  3. 我巡查员时天天在提报RRD、速删、侵权等,我当时的提报基本上是准确无误,因此我能看到所有管理员的RRD的标准。我上任管理员也每天都处理rrd,我能看到大量不同用户如果提报rrd,因此我很了解社群如何解读及实践rrd,下面我也举了不同管理员的rrd案例,基本上没有管理员会把“诽谤”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修订删除提高到“严重”的标准,而且您把“严重”放在“诽谤”前,而且把“诽谤”改为“诽谤性”,那您的标准是什么?您如何解决改了方针后,维基所面对的法律风险?
  4. 我从社群实际操作和过去的方针讨论,觉得您这是修改方针,不是诠释方针,因此提案以诠释方针为目的就已经不成立。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04:32 (UTC)回复
“严重侮辱”=“没有目标”;“诽谤”=“目标”这同样是您的个人理解。且不论某字典解释中“侮辱”的其中一个词义是“使蒙受羞辱”,包含的是有目标的情形;更重要的是过往的讨论从未以“侮辱”和“诽谤”作为区分有无目标的代名词。如本人早前多次强调的内容,提出您关于特定规则的个人意见并不能构成对本人提案的反驳。请专注于社群早期的想法,而不是您个人的想法。
“您提到英维方针有文法错误,您自己的理解才对”,非常抱歉这不是本人的意见。本人的意见,简而言之,是您的理解会导致英文方针上下文不一致;您的理解会导致英文方针出现语法错误。故您的理解不符合英文站订立该条方针的原意,而本人的修正案则是贴合该条文原意的修正案,该案并无导致——您所断言的——实质性的方针修改。
您从社群的实践出发的论述——且不论您未提供确切的统计数字支持您的论点——并不能论证方针修正案的不合理性。共识方针明言“部分编者在特定地方和时间所达成的共识,不能凌驾更广泛的社群共识”、“在方针的修改上,维基百科要求比其他页面更高的参与度和共识。重大修改应首先在互助客栈和讨论页提出,并提供足够长的时间以确保议题能在实施前充分讨论”。特定管理员与巡查员之间——就算如您所述——达成了关于RRD标准的默契,如果这个默契不符合现行方针的条款和订立的原意,那么依照共识方针,它依然并不能凌驾既有方针。--Antigng留言2021年4月1日 (四) 09:54 (UTC)回复
(:)回应
  1. 您误会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没目标的侮辱,由于是没有法律风险,为了避免RRD被滥用,才会要求达到“严重侮辱”才须RRD。
  2. 您提到的早期想法也不是您现在的想法,就您引录的早期讨论,都是围绕“没有目标的侮辱留言”去讨论,而不是讨论违法的诽谤言论是否要达到“严重恶心”。
  3. 我巡查员时与其他管理员操作上的一致性,及我上任管理员时与巡退员等在操作上的一致性,是反映社群对方针解读及操作的共识的证据,反而您认为自己的意见就是方针的社群共识,但您上面没有提出任何有效理据。
  4. 您认为RRD处理“诽谤”等违法内容,也要达到“严重”的标准,但这是与现行方针相抵触。见WP:监督:“监督为高级删除方式,须受严格限制,用以隐藏侵犯隐私或诽谤内容。”您是否希望把RRD的标准提高到比WP:监督还要高,而且把所有违法的“诽谤”都推到监督员身上?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4月2日 (五) 02:54 (UTC)回复

对方针诠释的分歧

编辑
感觉不能解决目前的操作争议。建议: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无益于条目编写,或者内容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此事重点可能是“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这个他人很多是生者,说“控诉”违背生者传记与“也不包括”是冲突的,而且指责行为完全算不上“传记”。而如果不是“传记”或持续生效的严重侮辱,且指责确实指出了页面存在的问题(错误或缺失),那么是有益于条目编写的。无法认可虫虫飞的操作理据和理念。--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0 (UTC)回复
对以“生者传记”和诽谤而清理以防法律风险,太多条目中的无来源内容(违背BLP)或者对“争议”记载的风险大太多了,彻底删除一般的不文明是本末倒置,滥用版本删除。--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13 (UTC)回复
一般不文明固然不用删除,RD2应该是介于OS与回退之间的缓冲,弹性较大,自极不文明至严重违反当地及服务器所在地之法律者皆适用。--银河市长☎️2021年3月28日 (日) 02:19 (UTC)回复
@YFdyh000:为什么您认为没有来源的生者传记负面内容不应被删去?--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31 (UTC)回复
@蟲蟲飛:即便是条目中的涉及知名人物的无来源负面生者传记,也只是应当被立即回退(且实务中很多并不会这样做,比如仅请求来源),而不是版本删除。所以为什么您会认为所有页面中可能很不起眼或普通的涉及一般生者的负面言论都要施加版本删除?法律风险完全是杞人忧天、奇怪的理由,比如有避风港原则。您对版本删除的理解和使用也完全不符它的适用范围。--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2:46 (UTC)回复
如果无来源负面,没有可回退的历史版本就删除;有则回退。--银河市长☎️2021年3月27日 (六) 12:20 (UTC)回复
同上,反对虫虫飞的反对意见。YFdyh000的意见我认为确实有值得参考之处。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复
中文不必有“和/或”之表述,难以理解。上文语境中“以及”表示析取并无歧义,合取会用“且”表示。其他没有问题。--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32 (UTC)回复
已修正,请复查。--Antigng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08 (UTC)回复
好的。--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6:46 (UTC)回复

修订2

编辑
现行条文

针对个人、团体或组织的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抑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提议条文

违反生者传记方针或严重侮辱、贬低或攻击性材料且几乎或完全不具有价值或百科性。这包括各种侮辱、诽谤以及极具冒犯性的内容。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如果页面标题符合上述内容,可以在删除或移动该页面后,从日志内移除标题。符合监督方针的内容可考虑申请监督隐藏。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4 (UTC)回复
(~)补充:我觉得可以以“有没有特定对象”作为界线。--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6 (UTC)回复
(-)反对虫虫飞的提案,理由见上YFdyh000所述,这是滥用版本删除。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5日 (四) 04:19 (UTC)回复
然而你的提案无疑是在滥用版本删除。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5日 (四) 04:34 (UTC)回复
那什么是“事实”?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5日 (四) 05:48 (UTC)回复
有可靠来源证明的就是“事实”,而且维基可以加入负面内容,前提是有“可靠来源”。没有可靠来源的诽谤,不只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而且是违法,香港就曾经有人控告维基诽谤,而且当时维基没有代表上法庭。--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15:40 (UTC)回复
@蟲蟲飛WP:REFNOTTRUE:“可供查证……只是为确保编辑者撰写的内容,真实存在于可靠来源……但这并不意味可查证来源的内容具有绝对的正确性。来自于可靠来源的内容也可能有误。”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3 (UTC)回复
您对法律知识有所不知,如果主流媒体都在说某人有什么负面内容,然后维基根据媒体报道去转述,这是可以免责的。当然事主可以控告媒体诽谤,如果控告成功,法庭会要求媒体撤回文章,然后维基也应因应媒体的撤回言论,也依从法庭指令去撤回。--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0 (UTC)回复
维基百科服务器在美国,理论上只需要遵守美国法律。如果真的是在美国法院有这样的判决,那样直接根据使用条款移除就可以(使用条款明确说明维基百科需要遵守美国法律),但我认为如果真的出这样的情况,基金会已经会早一步处理。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6日 (五) 08:26 (UTC)回复
您对香港的法庭非常不了解,香港法庭是很厉害的,前几年杨受诚控告google诽谤,因为搜寻器出现他的名字与黑社会连在一起的关键词,香港法院向美国google公司传召告票,传召google来香港上庭,结果google是败诉,要赔款及付颂费。维基在香港也曾被控告诽谤,当时是没有基金会代表上庭,如果没记错,后来香港维基分会被基金会取消,不肯定与此案是否有关。--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3:25 (UTC)回复
特定与否可能难以界定。你觉得我要是辱骂所有滥用傀儡者,算不算特定个人?--Lt2818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04:49 (UTC)回复
已经根据您的意见修正。--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5日 (四) 05:36 (UTC)回复
仍然(-)反对你的提案。我理解你的出发点是为自己的操作辩护,但由于条文中包括了“团体或组织”,如此修订恐怕会为政治审查开方便之门,例如贬低某个政党的言论就能据此隐藏。--Lt2818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5:29 (UTC)回复
(:)回应:您误会了,我没有加入任何用户组,而且对党派之争不感兴趣。而且我这个修订版其实是收窄了范围,即删去没有目标的“严重贬低”,即只限于“生者传记方针”,就算不修改,现在其他管理员都是这样操作,而且删除标准比我更宽。--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6:36 (UTC)回复
@蟲蟲飛:凡请抹去姓名并举例说明“现在其他管理员都是这样操作,而且删除标准比我更宽。”--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07 (UTC)回复
@YFdyh000
以下为其他管理员的操作案例:
  1. 没有目标的粗口
  2. 某某是sb
  3. 没有目标的粗口
  4. 暴牙秃头
  5. 某某是小矮人
  6. 某某是长期性骚扰的导演
  7. 某某性骚扰女同学
以上为部分例子。--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52 (UTC)回复



我开一个新段:现在的rd2方阵翻译自英文,原文为“Grossly insulting, degrading, or offensive material that has little to no encyclopedic or project value, or violates our biographies of living people policy. This includes slurs, smears, and grossly offensive material of little or no encyclopedic value, but not mere factual statements, and not "ordinary" incivility, personal attacks or conduct accusations. When pages with grossly improper titles are in question, the page names may also be removed from the page creation, move, and delete logs.”虫虫飞的意见可以概括为:去掉这段文字中所有表达“grossly”这个意思的文字。而sanmosa的意见则是:将表达grossly这个意思的文字提前。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5日 (四) 15:26 (UTC)回复

部分同意Itcfangye的总结。Itcfangye对我的意见的理解正确。就Itcfangye对虫虫飞的意见的理解而言,虫虫飞想移除“grossly”是正确的,但虫虫飞不是只想移除“grossly”,他还想加入“(to) specific target(s)”(当然,我自己是认为制限性不足)。SANMOSA 江南好,风景旧曾谙 2021年3月26日 (五) 01:59 (UTC)回复
  • (※)注意:我之所以以“有没有特定对象”作为界线,因为诽谤和生者传记方针都是应该有明确的生者为目标才可以成立,现行方针的原意应该也是这样,只是表述不清楚。至于是否“严重贬低”是没有客观标准的,您认为“不严重”,因为被诽谤和攻击的不是你,但事主可能觉得“很严重”,而且受到很大的伤害。而且保留这些诽谤和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有什么用?如果有人回退到那个修订,维基绝对有可能要面对法律风险。--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3:07 (UTC)回复
@蟲蟲飛:但您不能否认您的提案里确实移除了所有原文中的grossly(严重、极具)一词,正如上文sanmosa所指出的这样。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3:55 (UTC)回复
现行条文在诽谤和违反生者传记方针这两个短语前,不论是中文还是英文都没有grossly这个词。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04:32 (UTC)回复
问题来了,现在有用户认为诽谤及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内容,也要符合(严重、极具)的标准,您觉得是否符合方针意思?--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04:41 (UTC)回复
您似乎误解了antigng的提案,他说的是“严重侮辱”或“诽谤”。Itcfangye留言2021年3月26日 (五) 17:00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当然没有问题,但我觉得他的意思是符合“严重侮辱”及“诽谤”才可以删,不严重的“诽谤”就不删。例如“Itcfangye是破坏者”,他觉得不能删。--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6日 (五) 17:13 (UTC)回复
这确实不能删,相信多数意见也是如此。如果这算作诽谤,WP:VIPWP:SRCUWP:RFDA/A等页面中未成立的投诉破坏者是诽谤吗,应该彻底删除吗。
像是“某某是傻瓜”(恶作剧),“xxx完全乱写”等编辑摘要中的一般性的攻击或意见,完全达不到需版本删除的严重诽谤。现有方针“也不包括一般性的不文明、人身攻击或对他人行为的控诉。”已作排除。即便是“xxx骗了我50万”这种内容/编辑摘要,也至多算无关百科的扰乱(RD3),而不是RD2诽谤,“XXX的XXX项目完全是个骗局!”这种才可能考虑RD2,但同时如果涉及“这不包括事实陈述”(例如已有报道)而有关于条目编写,则不一定被RD2并可选RD3。
另外提一下,删除/版本删除/过滤器封禁涉及自身的扰乱/骚扰,我认为不够避嫌。且过滤器产生了多例误封禁。--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0:25 (UTC)回复
(:)回应:
您误解了“诽谤”的法律概念,“诽谤”是针对“不实陈述”,而非“意见”,以下为举例:
  1. 情景一:“(节删)是破坏者”(隐含此用户作出多次及持续的破坏,属于诽谤)
  2. 情景二:“有人到VIP举报(节删)破坏,结果:管理员拒绝,判定为非破坏”(举报过程是属实,只要结果没有被伪造,就不是诽谤)
  3. 情景三:“A是强奸犯”(诽谤)
  4. 情景四:“B控告A强奸,但法庭判定为罪名不成立”(举报过程是属实,只要法庭判决没有被伪造,就不是诽谤)
  5. 情景四:“A是傻瓜”(不是诽谤,因为“傻瓜”是“意见”,不是“事实”,但负面形容词,是违反生者传记方针。
以上。--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2:20 (UTC)回复
我不觉得RD2涉及到法律概念的定义/解读,并认为您在RD2判定时扩大了对“生者传记”的解读,单纯的批评或不实言论我认为不是传记。对于例子,暂无看法,只感觉好像价值不大。--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11 (UTC)回复
(※)注意:我看到您删去了例子中的用户名,这里可以说明“是否严重贬低”是没有客观标准,如果您是受害人,您的感受是很大的,而且会觉得“很严重”,相反,一般人看到其他人的名字被贬低,都没什么感觉,因为被贬低的对象不是自己。维基是很重视“文明与礼仪”和法律风险,这类诽谤或违反生者传记方针的修订一点意义都没有,而且保留只会带给维基法律风险,过去香港确实有人控告维基诽谤。--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3:23 (UTC)回复
  1. 我只能说您对RD2的理解已经超出其定义,如果管理员实务操作中普遍如此,那么应该全盘审核先前的RD2和当前方针解释。
  2. 当事方反应是相差很大、无法估量的,如果不做客观解释和标准,版本删除的滥用是必然的。如果当事人明确拒绝其他人提起某件事或属性(例如胖),是否相关内容及历史版本就全部要删除,否则会给维基带来法律风险。所有介绍“争议”的条目,均会给维基带来法律及其他风险,这是不能且不应避免的。
  3. 没有展示/收录意义不代表没有历史意义,至少我个人更反感删除历史记录的行为,这已相当于WP:CENSOR。--YFdyh000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3:45 (UTC)回复
(?)疑问
  • 订立一个方针须要考虑实质意义和作用,因此要了解方针的精神,您要思考以下问题:
  1. LTA在一个条目加了如“某某人智力有问题”或“某某人强奸某人”(诽谤),在修订历史中保留,有什么作用及意义?
  2. 有用户回退到“某某人智力有问题”或“某某人强奸某人”(诽谤)的修订版本,给读者有什么作用及意义?
  3. 事主就着“某某人智力有问题”或“某某人强奸某人”(诽谤)的修订版本控告维基诽谤,这个法律风险是否本站可以无视及不处理?
  • 那些监督隐藏的操作原意是不让人看到隐私,符合方针规定。我在元维基也试过两次意外登出,第一次是当地管理员主动帮我删去,另一次是我私下电邮sotiale请求删去。此外,政治审查不是这样理解,RSN打压政见媒体才是政治审查,但把破坏者加的“某某人是弱智”等语句删去,与政治有什么关系?--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7日 (六) 05:38 (UTC)回复
    假如我说“中华统一促进党是弱智”,与生者传记无关,但落在了你修改后的“针对组织的贬低性材料”范围中,而这句话的恶性显然并非严重。--Lt2818留言2021年3月27日 (六) 07:04 (UTC)回复
  • 违法的当然要监督隐藏,但监督前,管理员可以先RD2。RD2也适用于“没有生者目标的极度恶心”的语句,因为不涉及生者,所以没有法律风险,但又考虑到令人恶心,才会RD2,但现在有用户混淆了这两种情况,以为违法的东西,也要令人恶心,才要RD2,这是对方针的误解。--虫虫飞♡♡→♡℃留言 2021年3月28日 (日) 10:40 (UTC)回复

大量修订版本删除(RRD)导致洗版,但是开启FLOOD处理大量RRD,却又导致RRD的处理绕过所有监察,但是如果公开请求RRD,又导致史翠珊的三角无解问题

编辑

祝大家返校开心!那么,最近出现了这么一件独特的情况,显示出目前方针的不足,我希望借这个讨论,修补这个方针问题。

管理员接收到了一个用户的大量RRD请求,可能有几百个,这些请求直接放在管理员讨论页上,可能是怕史翠珊再世。这几百个RRD管理员在处理的时候,就洗版了最近更改。被巡查的用户抗议之后,管理员就开了FLOOD,避免洗版。但是FLOOD又说必须是有共识的操作才能FLOOD,RRD请求由于出现在管理员讨论页上,显然不能说是有共识的执行结果。又没有共识,又开FLOOD,就造成这些请求完全躲过所有社区监察功能,显然也有问题。然而,如果为了共识把RRD放在公开版面上,又造成了史翠珊问题。

这样一来,问题显示出来:凡是大量RRD的情况下,以下三个问题无法得到同时解决:1)冲刷最近更改,2)史翠珊,3)社区监察失效。

为了缓解此问题,我希望能够在FLOOD中为RRD开一个例外:如果有大量私下RRD的情况,允许开FLOOD,但是必须在FLOOD+RRD之后,把RRD请求复制到WP:RRD页面上做个记录,这样我认为就解决了上述这个三角问题。此为抛砖引玉,请大家给个看法,谢谢! 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03 (UTC)回复

(!)意见:“把RRD请求复制到WP:RRD页面上做个记录”,操作上有点复杂。--虫虫飞♡♡→♡℃留言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0 (UTC)回复
不就是在WP:RRD上面新开一个二级标题,把用户放在管理员讨论页上的请求复制过去,然后标记 完成就可以了,不一定要按照RRD的标准模版痛苦的填写每一个版本号码。Bluedeck 2021年8月23日 (一) 11:26 (UTC)回复
管理人员是经信任案产生的、已被社群多数成员信任的用户,本身便是共识的结果。如所言,这类用户使用flood权限理应不需要更多的信任。我们信任某用户,将权力交予他,就应该相信这位用户能够判断出这些请求够不够合理,而不是去担心他故意使用权限以躲过社群监督(实际上开了flood也不是完全看不到)。前段时间有一个涉及封禁的讨论我是这样说的,换成RRD也一样。社群可以监督,但那应该在最后,管理人员已经是共识下的可信用户,这意味着他们无需事事等待事前共识,否则只是在浪费社群精力和不必要地拖时间。有人有疑虑就去单独问行事人吧,我相信这些可信用户能够很好地解释自己的行为。朝着管理人员做什么都需要“事先共识”的方向发展可不好。回到问题上,一、用flood,管理员开flood也不需要报备;二三、不要吝啬信任。--安忆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07 (UTC) +2 回复
哦对,蓝桌说的到RRD页面上做个记录是可行的。除此之外,我觉得在日志里写原因甚至等有心人来上门问也不是不行。还有就是,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安忆Talk 2021年8月23日 (一) 12:17 (UTC)回复
要技术帝搞个小工具--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8月24日 (二) 00:04 (UTC)回复
手动贴个讨论页固定链接即可,不过我不推荐这样,因为可信用户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并且RRD有的时候像是淡化的OS,如无必要,不需示众,导致该隐藏的信息反而被扩散。--安忆Talk 2021年8月24日 (二) 02:23 (UTC)回复
正是,尤其是此LTA的用户名和编辑有引导社群舆论的意思,不知情的会被其误导(因为此LTA破坏的页面太多了,历史里还残留着一堆有引导社群舆论的用户名和编辑),另外我说啊,如果不想再发生这种情况,除非您们叫那个LTA不再用这些用户名开账号和不再做这些编辑吧[开玩笑的]。--MCC214Sign | Contributions 2021年8月24日 (二) 12:28 (UTC)回复
去RRD上留言未免太麻烦些......话说这标题也太长了-- Sunny00217  2021年8月23日 (一) 15:49 (UTC)回复
该问题实际上是个佯谬。
第一,机器用户方针并未述及“必须是有共识的操作才能FLOOD”,而仅仅是要求相关任务“重复性”和“无争议”:“管理员在进行大量重复性、无争议的编辑时,可以临时授予自己机器用户权限”、“管理员在进行重复性工作时应当使用此权限以避免冲刷掉最近更改中其它维基人的编辑和操作,但这种重复性工作必须是无争议的”、“管理员不得使用此权限作具争议性或不由社群允许的编辑”。
第二,若援引管理员方针对管理操作“唯能执行社群共识”的条文来补充论述,实质上此“共识”也不必然等同于“讨论得出的共识”,如共识方针所述,“在维基百科,共识是一种典型但往往含蓄无形的过程。所有没有异议或不被其他编者回退的编辑,均可假定其具备共识”。如果管理员正确地预判到一项批量作业有益无害(特别地,不会引起争议),动用FLOOD权限去执行它,按照以上论述,其仍然是在执行“共识”(只不过这共识的级别相对低而已)。“RRD请求由于出现在管理员讨论页上,显然不能说是有共识的执行结果”的说法也未必能成立。--Antigng留言2021年8月26日 (四) 12:48 (UTC)回复

WP:修订版本删除小修订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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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条文

在英文版维基百科,修订版本删除功能适用于管理员和监督员。

提议条文

文维基百科,修订版本删除功能适用于管理员和监督员。

不知道为什么要提英文维基百科--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13日 (六) 19:19 (UTC)回复

要不要提WP:行政员--YFdyh000留言2022年8月15日 (一) 04:29 (UTC)回复
(+)支持小修订执行。-Kriz Ju留言2022年8月16日 (二) 20:11 (UTC)回复
已修改,这种小修订应该不需要公示吧。--QiuLiming1留言2022年8月21日 (日) 21:05 (UTC)回复
显然属于小修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2年8月29日 (一) 18:1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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