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存档1

案例1

* 移自互助客棧(未存檔即消失不見)。

最漂亮的香港歌手维基页面登场

哗哈哈哈, 很高速比较过, 现在一众香港歌手的维基页面, 最漂亮的应该是林忆莲了. 哗叱叱叱叱叱, 其他歌迷要努力啊. --Yau 22:41 2006年6月22日 (UTC)

图片的比例太高,建议多加文字描述,否则恐怕不能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Theodoranian|虎儿 =^-^= 23:46 2006年6月22日 (UTC)

  • 不会呢, 那次不知谁提出要删除 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 的图片, 但大家商量后认为页面没有问题. --Yau 09:58 2006年6月23日 (UTC)

是不是合乎合理使用的规定并不是大家商量商量就没问题的,如果弄不好,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著作权诉讼。要符合“合理使用”这些图片,首先,这些图片必须不是用来美化页面,而是为解释相关概念所必要;第二,这些图片是用作参证注释之用,换句话说,不是主要的部分;第三,合理使用这些图片的比例不能过大。鉴于以上各点,我认为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 中大量使用她的唱片封面,而且就图文比例而言,显系以该等照片作为主体,而非作为参证注释必要之用,我已通知图片上传者于一个月内修改,如果届时仍未修改将提交删除。另外,林忆莲条目中使用图片量也颇大,不过状况好一点,我建议你多加文字描述,以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标准。谨此。--Theodoranian|虎儿 =^-^= 03:31 2006年6月25日 (UTC)

如果是香港艺员的话,那么最漂亮的应该是郭政鸿了。我觉得这篇条目都足够有条件登上特色条目了,呵呵~~--Shinjiman 12:02 2006年6月25日 (UTC)
著作权诉讼的理据在那里?滨崎步提出维基过分美化其音乐与形象?而且英维基的滨崎步条目同样是这样做,有提请英维基删除吗?唱片封面歌手与唱片公司都巴不得别人到处传播出去,还不用付广告费,那来的诉讼?为什么说滨崎步音乐唱片列表的图片是合理,这里介绍十多张唱片,各张唱片只用了张图片,所以不能说是比例过大,不应只单纯看条目中用了多少张图,应该看用得合理不合理,我认为列表中一张唱片使用一张低解析照片去注释是很合理。介绍一张唱片用十张图不合理,介绍十张唱片用一张封面更不合理。--Onsf 08:15 2006年6月26日 (UTC)

楼上这位先生,请你看文章要看清楚啊!我说的是美化页面,而不是美化其音乐跟形象,后者跟著作权没有关系的。另外,英文维基有英文维基的作法,不代表我们都要照单全收。我想请教,你知道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合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吗?如果你不知道,请你赶快去看条目,条目的内容都有写,不是“一张唱片用一张图”、“十张唱片用十张图”如此简单就判断合不合理,合不合理是法院说的,我现在就是要避免被告,这是我说的著作权诉讼。--Theodoranian|虎儿 =^-^= 09:28 2006年6月26日 (UTC)

这是台湾某法律网站的资料:(全法例可看[1]) (各国的合理使用大同小义,台湾的条例比香港的清晰故只列台湾的作参考)

有关著作之利用是否“合理使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六十三条设有特定条文,此外,在第六十五条亦设有概括条文,依据下列基准,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1)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质;(3)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等事项。

请问以上所列之条目所应用的图片是那里不符合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的准则? (1)非营利的教育目的=>OK (2)唱片封面=>OK (3)封面占唱片的比例=>极少&低解像=>OK (4)无影响=>OK 结论:合理使用

当中有异议的一般是第3点,如果介绍一张唱片用了十张唱片的图,这代表使用了大比例的该唱片的内容,所以不符合理使用。但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此等封面皆是该唱片的极少部分,故不构成不合理情况。所以重点不是该条目内用了多少张图,而是当中内容用一张图去注释一张唱片介绍,故其使用比例绝对是合理的。假设现在有一个美国物理科学家列表,当中有十个科学家的资料,一个科学家有其低解像照片一张作注释,难道这又是不合理的使用?十个人用一张图? --Onsf 14:00 2006年6月27日 (UTC)

很高兴有人对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有这么高的兴趣,就来好好讨论一番。您也提到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从44条以下至第65条,共有二十余个条文在规定著作财产权的合理使用,那我要进一步告诉您,您所举的第65条只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除了第65条之外,还有第52条也有规定“为报导、评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在合理范围内,得引用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果依照法律适用的一般原理,应优先适用具体规定而非概括规定,换句话说,应该是优先适用第52条而非第65条。
关于第52条中所称“引用”,兹引述一段中华民国内政部民国82年1月16日台内著字第8129310号函的要旨,其称“惟引用系指利用他人著作供自己创作之参证、注释或评注等,是以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内容仅系自己著作之附属部分而已,从而如无自己著作之情形,即不符合本条所定引用之要件”,换句话说,今天这个条目内引用大量他人著作,自己著作的部分(即各张音乐专辑之文字介绍部分)则相当的少,甚至反而成为他人著作的附属部分,与上开引用他人著作系做为附属部分之规定完全相反。此其一也。
再就您承认可能有问题的第65条第一项第三款,利用比例的部分来谈。您所称的一人用一图、十人用十图只是一般常识之中的合理与否,并不能在法律上判断使用比例合理与否。著作权法第65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的“使用比例”,立法理由中指出系包括“原著作在后面著作所占比例”与“所引用之部分占原著作多少比例”,重点在于用了别人多少的著作比例。著作权法教课书中的例子是:将他人文章收录在自己书中,虽然他人文章仅占自己之书的少部分,但是对于对方而言却是百分之百的全部,此即不符合所占比例的合理范围。在滨崎步音乐专辑列表之中,非但图片占据整个条目版面的大部分,并且都是将他人著作全部引用,与著作权教课书上的例子相较而言,孰轻孰重,不言可喻。
最后,我必须说,我举出上述论据的目的是为了向大家解释要合理使用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而且合理使用只能作为诉讼之中的抗辩,我们自己认为合理使用阻挡不了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原著作权人可以起诉了之后,很简单轻易地说:“你慢慢向法官解释吧”,这也等于是说,如果我们要主张合理使用,就是冒着被诉的风险,而且未必能争取到法院的认同,因为,维基百科的授权条款是允许商业利用的
我不是乐当乌鸦专门要破坏各位编辑的兴致,只是基于我的法务职责对大家提出一个风险的预警,我也必须告诉各位,维基百科不会为了使用者上传的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上传者自行负担。我的建议是:编辑条目请用自由版权的东西,如果真有须要使用有版权的著作,请记得尽量增加条目的文字内容,而非将他人著作当作条目的主要部分。谨此。--Theodoranian|虎儿 =^-^= 16:11 2006年6月27日 (UTC)
我非常赞同虎儿的意见。我记得中国大陆有一个关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解释,规定一部作品中,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10%,而如果合理使用了多部作品的内容,则所有的合理使用部分不能超过整部作品的10%。(一个条目就相当于一部作品)就上面所说个案,恐怕已经超过了这个比例。而且,专辑封面对条目的作用几乎等于0,充其量也就是虎儿所说的“美化”而已。专辑的介绍更多是对于专辑中歌曲内容、风格、评价的阐述,没有专辑封面也丝毫不影响内容的丰富。
所谓“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存在认识的误区。如果每张唱片各自一个条目,每个条目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还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在一个条目中介绍十张唱片,各唱片仅只使用一张封面作介绍,恐怕就超出了这个范围。
另外,虎儿提到“如果我们要主张合理使用,就是冒着被诉的风险,而且未必能争取到法院的认同。”“合理使用只能作为诉讼之中的抗辩,我们自己认为合理使用阻挡不了著作权人提起诉讼,原著作权人可以起诉了之后,很简单轻易地说:“你慢慢向法官解释吧””。因此,使用任何合理使用的图像都是有诉讼风险的,而这恰恰是wikimedia最难以承受的。我们可以看到这方面做得最好的就是德文版和日文版,他们拒绝一切的合理使用图像,而只使用自由版权图像,这样就把诉讼风险降到了最低。我们为什么不能像他们学学呢?有人曾说,这是因为德文版有分会存在,必须遵守美国和德国法律。先不说法律解释如何对待服务器所在地的问题。只是分会,我们现在也成立了台湾的分会,那么是不是也应该同时遵守中华民国和美国的法律呢?
其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是一个内容开放的社群,我们的目标也是致力于最大限度的内容开放和自由内容。但是大量版权不自由图像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们的这个目标。我们可以看看开放源代码的例子,开源的自由软件中是非常反对加入版权不自由的元素的,因为这很容易受到诉讼的危险。因此,我认为,我们完全可以取消合理使用图像在wikipedia中的使用(或许我的观点过于激烈,但是看看commons上将PNG等图像转成SVG格式的努力,就应该知道坚持开源和自由版权的可贵和必要),或者至少应该重新审视现在的合理使用政策和相关的版权标记,尽量缩小合理使用的范围 --百無一用是書生 () 04:04 2006年6月28日 (UTC)
*移動結束

WP:合理使用准则方针及相关指引

在下已在维基百科:合理使用准则/temp中将英文维基百科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中的大部分内容译成了中文。既然上面的讨论中认为中文维基百科需要加强对版权方面的规定,那么我希望就此文开始。

根据2007年3月23日维基媒体基金会关于版权许可方针的议案,WMF下属的各项计划可以制定各自的豁免原则方针,但应该符合美国法律与计划主要存取国的法律,en:Wikipedia:Non-free content criteria就是英文维基百科的豁免原则方针。然而,个人以为,就算中文维基百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国、香港、澳门、新加坡等地的法律制定这一方针,但大的方向不应变,也就是维基百科:合理使用准则/temp#根本原因中的三条:

  • 以支持维基百科创作永久自由内容的使命,让所有用户在任何媒介中都能无限制地分发、修改和使用。
  • 通过使用比美国合理使用法律更为有限的定义标准,限制非自由内容的总量以最小化法律风险。
  • 以促进对非自由内容的审慎使用来支持高品质百科全书的发展。

也就是说,我们的合理使用准则同样应该遵守从严不从宽的原则,“限制非自由内容的总量以最小化法律风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8日 (日) 05:50 (UTC)

建议更改题目,现在的最大争议并不在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对于有版权的标的。现在最大的争议在于版权界定,也就是说,什么有版权,什么没有版权,特别是在新闻条目上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说实话,在合理使用方面,本人无争议。-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5:56 (UTC)
关于如何界定版权,基于“最小化法律风险”的考虑,给出以下几点:
  1. 不得为作者假定立场,也就是在没有版权声明时不得假定他人自愿释出版权;
  2. 如果美国版权法律与中文维基面向地区的版权法律都认为某类文献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它就属于公有领域;
  3. 如果当地版权法律认为政府文件或政府的部分文件属于公有领域,那么它就属于公有领域;
  4. 除政府文件外,如果美国版权法律与中文维基面向地区的版权法律对某类文献是否属于公有领域认识不一致,那么我们应该考虑发表者提供的版权声明。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8日 (日) 06:42 (UTC)
“限制非自由内容的总量以最小化法律风险”也就是说,最小化法律风险不是版权界定的标准,至少英文维基上面没有这个共识。我觉得严格界定不应该被回避,自然你什么都不写绝对能达到最小化法律风险,那么维基也就不存在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07:03 (UTC)
“最小化法律风险”是维基自我保护的基制,尽量避免无党政机关在背后支持的维基媒体基金会被送上被告台。阁下这样胡闹对解决这件事并无益处。—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35 (UTC)
合理使用是维基使用的内容的版权当中其中一个重要部分,故应该要确立/更新。而内容方面限于时间,暂以阅读本讨论所列的内容为考虑。基本上菲菇就“最小化法律风险”所给的几点都非常合理,加入部分字词(如上面争论很久的政府文件)后可经逐步讨论确定为方针。—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8日 (日) 14:29 (UTC)
你是想说百度百科?呵呵。(+)支持“最小化法律风险”。--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7月3日 (五) 08:06 (UTC)

没有进一步讨论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13日 (一) 11:23 (UTC)

  •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 第二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请大家仔细看法律条文,维基基金会不可能承受任何法律上的赔偿责任。就请不要拿什么法律风险危言耸听了。

以上:-Sysywjel 2009年7月15日 (三) 03:44 (UTC)

你错了,还需要考虑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Ben.MQ 参加动员令 2009年7月15日 (三) 14:49 (UTC)

(!)意见:上面的意见是不是说要把{{Pd-china}}{{pd-cn}}诸如此类的模板全都废除了?!这样的工作量很大啊!-Sysywjel 2009年7月16日 (四) 07:30
“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不侵权?这些条文自然要考虑服务器所在地的法律。而pd是根据所在国的法律(不过还有那个什么“短期不适应性”的问题)--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16日 (四) 07:51 (UTC)
而且就算美国法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如果被侵权方无视此条规定直接起诉,WMF也是没有办法的。--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16日 (四) 07:51 (UTC)
不向其支付报酬不等于不侵犯版权,现在所有的盗版电影刚开头时都会滚过去一句话,“本电影仅供学习、交流用,根据某条例,请自觉于下载24小时后删除”云云,按您所讲这就是属于第六条的(三)了,但盗版电影终究还是盗版的,没人会认为这东西不侵权。--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8日 (六) 11:00 (UTC)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请您不要以为大家都不能理解法律。法律条文已经写得很清楚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9日 (日) 05:52 (UTC)
事实是写的不清楚。“少数”“少量”如何规定?1份是少量,100000000000000分比起全宇宙来也是少量,能算么?--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19日 (日) 08:08 (UTC)
全中国(姑且认为)是13亿人,那么能下载这部盗版电影的也就撑死几千人吧[原创研究]。退一步讲,就算上万了,那和亿还是不在一个数量级啊,这个数字在科技领域就是属于可以忽略掉的范畴了,难道这还不叫“少量”么?我可以声明让大家研究研究变形金刚的特效而将其放到网上让广大“科研人员”下载么?这显然是侵权的。--Jimmy Xutalk·+ 2009年7月19日 (日) 09:24 (UTC)
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请您不要以为大家都不能理解法律。法律条文已经写得很清楚了。-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19日 (日) 11:11 (UTC)
一句话就够了,维基百科的内容允许他人在CC-BY-SA 3.0的条款下商用,你不要害人—Ben.MQ 参加动员令 2009年7月19日 (日) 11:21 (UTC)
我是学生,理论上也是“教学人员”,可是全中国多少学生呢?而且这个条款是行政法规(根本不是法律),且规定的是在中国大陆境内不追究的情况,WMF的服务器根本不适用。--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1:34 (UTC)

不要跑题了!现在讨论的是WP:合理使用准则,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不是现在WP的什么版权问题最大。--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1:40 (UTC)

连什么是法律都搞不清楚我就实在没话可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层次}} -Sysywjel (留言) 2009年7月20日 (一) 02:43 (UTC)

希望您对自己提出的观点负责,不要一个观点被人质疑就马上开始讨论另一个观点出来,最后导致离题万里—Ben.MQ 参加动员令 2009年7月20日 (一) 03:31 (UTC)
我反而要说你连什么的是法律都搞不清楚。s: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把“法律”和“行政法规”分开。只能说“行政法规”是广义的法律。--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21日 (二) 07:13 (UTC)

WP:合理使用准则和这些问题有什么关系?奇怪!--达师信访工作报告动员令 2009年7月21日 (二) 07:15 (UTC)

以上:维基百科不仅仅是“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前提是互联网传播,但是维基百科不仅仅是互联网传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9年7月27日 (一) 09:24 (UTC)

提请通过Wikipedia:合理使用准则新版本成为正式方针


Wikipedia:合理使用准则/temp。此页面与2009年由User:PhiLiP创建。日前,相关翻译已经完成,而英文版也未有重大更动,因而提请社群审议。 --达师261442 2013年2月18日 (一) 11:08 (UTC)

建议改名为wikipedia:非自由内容准则,维基百科上的“合理使用”与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不太一样--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5 (UTC)
何谓需在最少一篇文章中使用?--Risk留言 2013年2月18日 (一) 12:18 (UTC)
您看错页面了,正在提请审议的是Wikipedia:合理使用准则/temp --达师261442 2013年2月18日 (一) 16:37 (UTC)
进行了一些语句的修饰。乌拉跨氪 2013年2月20日 (三) 12:48 (UTC)

(再次提请)通过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为方针

较上次而言,根据shizhao的建议将名称更改为“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同时考虑到原页面并未通过为方针,为避免误会,使用草案页面替代原有页面。本方针可以说极为重要,请社群讨论。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8日 (五) 16:05 (UTC)

  • (+)支持--黑雪姬留言2013年3月8日 (五) 17:43 (UTC)
  • (!)意见:有一个关于第一条准则的问题。存在自由内容的情况下的替换,是指“只要有逻辑上存在/创作(合法)自由内容的可能就不应该使用非自由内容”,还是说在有可用的等价的自由内容前,可以暂时使用非自由内容,然后等有了自由内容之后再进行替代?—Snorri留言2013年3月8日 (五) 18:10 (UTC)
我觉得它的意思应该是前者。--InstantNull留言2013年3月9日 (六) 07:22 (UTC)
前者。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9日 (六) 08:27 (UTC)
(!)意见:这样子的话会不会太严厉了呢?某些很难拍到的图片基本上就只能合理使用了,比如说珍贵文物的图片,珍稀物种的图片,卫星拍摄的月球、火星地貌的图片或者一些比较极端的地方比如说海底、山顶、航拍、沙漠、热带雨林等地方的图片。只因为逻辑上有可能拍到自由内容,就禁止合理使用非自由内容,这样未免可惜,因为要拍到这些图片的难度有时候实在太大了。—Snorri留言2013年3月9日 (六) 11:32 (UTC)
(:)回应:图片的存在只是锦上添花,但是纵使没有这些图片,也不见得真的就会让条目介绍事物的能力严重折损。但是规则弄太松造成版权状态不佳的图片滥用可就得不偿失了。--泅水大象讦谯☎ 2013年3月9日 (六) 17:46 (UTC)
(:)回应:合理使用非自由图像为何会变成“版权状态不佳的图片滥用”?请不要一下子就考虑最极端的状况。我指的是难以弄到自由图像的情况。何况在当今的读图时代,缺乏图像会让一个网页乃至一个网站的吸引力大打折扣。仅仅因为逻辑上可能存在/创作自由图片就放弃可以合理使用的机会,这样也太过严格,起码比法律上的规定要严格太多,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Snorri留言2013年3月10日 (日) 08:03 (UTC)
  囧rz...:英语有些没有放在共享资源的图片都可以评选特色图片了……而且依照这般逻辑加上维基百科是个永久计划来看,由于每张图片创作者死后100年都可以变成自由图片,所以200年内都没有放图片是合理的?--KOKUYO留言2013年3月10日 (日) 08:10 (UTC)
上面举的一些例子:珍贵文物会有展览的机会,而且越珍惜,展览的可能性越大吧,何况wikimedia这几年一直在大力推广GLAM,这些都使之有很多途径得到自由版权图片;珍稀物种的图片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的确是可以使用,例如除了几篇非自由版权释出的相关论文中有照片外,再也找不到任何图片的情况下;卫星拍摄的月球、火星地貌的图片几乎可以肯定有自由版权图片,这要拜NASA所赐;海底、山顶、航拍、沙漠、热带雨林这种地方除非是限制进入的,或者禁止拍照的,一般都能拍摄,或者美国、俄罗斯、巴西政府等有政府机构拍摄的自由版权图片,能够使用非自由版权图片的场合应该会非常非常少。关于合理使用,维基百科的宗旨之一是以自由版权的方式,为地球上的所有人类提供所有人类知识的概要。因此尽量保证内容的自由属性是非常必要的,不是万不得已,应该尽量不用非自由的内容(因此,不应该用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来看待维基百科上的非自由内容的使用,二者完全不是一回事)。而关于创作者死后100年都可以变成自由图片,这应该是有合理预期的,这么长的时间,肯定是不属于合理预期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3月11日 (一) 02:03 (UTC)
在存在PD-USGov的情况下确实很多事情都变方便了啊。甚至是各国领导人的照片。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1日 (一) 11:14 (UTC)
但是有时候在暂时没有可用的自由版权图片的时候,也应该允许暂时用非自由图片来替代吧,反正有了可用的自由版权图片就进行替代,也不会出现明明有可用的自由版权图片却使用非自由版权图片的情况。说到GLAM我真的不熟悉,能否简要介绍一下GLAM的进展?我的印象是欧美开展得不错,但亚洲方面的情况我不清楚。—Snorri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17:40 (UTC)
“暂时”“可用”又如何定义?如果仅仅是跑一趟就可以解决的照片,没有任何理由合理使用啊。如果是某某无人区的照片,那自然不会卡死一定不能用。不要忘了不但维基媒体基金会打不起官司,再使用者也很可能打不起官司,要尽量避免过度合理使用,封死一点很正常。 --达师 - 261 - 442 2013年3月14日 (四) 19:46 (UTC)

第三次提请通过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为方针

如题。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5月30日 (四) 14:50 (UTC)

讨论过几次,感觉内容没什么问题。--Ben.mq 2013年5月30日 (四) 17:35 (UTC)
英文有非合理使用讨论的讨论页,中文没有,那这个方针如何执行?在引用页讨论?这个和存废讨论不同,在一个条目可以合理使用的内容,在另外一个条目未必可以合理使用。另外,第八条上下文的重要性(Contextual significance)被翻译成意义,而且“只有当其呈现将有助于加深读者对主题的理解”这个条件比英文的标准要低,英文的是有显著性这个副词,不是说加深一点点或者缺失会减少理解一点点就可以的。--Skyfiler留言2013年5月30日 (四) 21:55 (UTC)
对。就比如说丁锦昊事件的图片是否加深理解还很纠结,就算没有图,还是可以知道他涂了那几个大字。--管闲事且对地图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鲜的轮子(Inspector)(留言(←防河蟹请用HTTPS 2013年5月31日 (五) 02:49 (UTC)
对坦克人那张图的讨论结果是,版权属于新闻社因此无法原大小引用,合理使用范围仅用来评论图片本身,不用来评论图片中的事物。根据最小化原则,合理使用范围不超出一个主题,即使在天安门事件中这张照片有象征意义,也不能合理使用。--Skyfiler留言2013年5月31日 (五) 20:04 (UTC)
Wikipedia:媒体版权问题 --达师 - 270 - 456 2013年6月2日 (日) 07:56 (UTC)

建议将英文方针此句翻译纳入:

... those seeking to remove or delete it for non-compliance with criterion 10c are not required to show that one cannot be created—see burden of proof.

另4.事前发表 一词可否改翻成“已发表”?--(研究维基v百度百科hanteng) 2013年6月5日 (三) 08:14 (UTC)

维基百科: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关于维基百科处理“合理使用”的方针,详见“Wikipedia:合理使用”。
根据2007年3月23日维基媒体基金会关于版权许可方针的议案,本文件被用作中文维基百科的豁免原则方针

岂不自相矛盾?这个到底是不是方针?--4Li 2015年12月30日 (三) 20:17 (UTC)

如果此页内容一致于理事会议决,则该等内容系当然方针。不过任何计划都可以再另订细节,当然两者不可矛盾。此页之所以未为方针,相信只差在本地确立程序,及讨论是否额外添加本地内容。--J.Wong 2015年12月31日 (四) 01:16 (UTC)

确立维基百科: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为正式方针

兹拟在本地通过该方针,及讨论是否额外添加本地内容。--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18:18 (UTC)

(※)注意英文版和中文版在执行的第二、三点上不相同,不知是否社群有意为之。--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18:35 (UTC)

(?)疑问可否进一步详述有何不同?--Wcam留言2015年12月31日 (四) 18:52 (UTC)
主要是删除时限:
中文版
  • 如若一个合理使用文件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第7条),它将被快速删除
  • 如若一个合理使用文件不符合本方针的要求,且在通知上传者5日后仍不符合,该文件将被删除。见相关处理页面
英文版
  • A file on which non-free use is claimed that is not used in any article (criterion 7) may be deleted seven days after notification.
  • A file in use in an article and uploaded after 13 July 2006 that does not comply with this policy 48 hours after notification to the uploading editor will be deleted. To avoid deletion, the uploading editor or another Wikipedian will need to provide a convincing non-free-use defense that satisfies all 10 criteria. For a file in use in an article that was uploaded before 13 July 2006, the 48-hour period is extended to seven days.
以上--4Li 2015年12月31日 (四) 22:11 (UTC)
在下认为“合理使用文件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第7条)”可以考虑改为5天或7天而不是立即快速删除。--Wcam留言2016年1月1日 (五) 19:40 (UTC)
C区@Shizhao:有空来看一下。--4Li 2016年1月2日 (六) 00:00 (UTC)
支持改为7天。有的5天有的7天挺乱的。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月2日 (六) 06:46 (UTC)

总体上(+)支持确立维基百科: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为正式方针。前几次讨论中也未见明确反对意见。--Wcam留言2016年1月2日 (六) 16:22 (UTC)

在下亦赞成应与英文版相同,一律修善为seven days——七日,以便于给那些善意的用户更多的时间表明其缘由,谢谢。--😇萌动の心💌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签名卖萌扔掉最好.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4年💑 2016年1月5日 (二) 18:41 (UTC)
(※)注意英文版对条目中使用,且在2006年7月13日后上传的文件的删除时限为48小时。--4Li 2016年1月5日 (二) 22:52 (UTC)
(+)支持第一项(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改为5日或7日。除了照顾善意新手之外,也可避免管理员误删因主条目被破坏而导致暂时无条目使用的相关文件。例如说台湾民政府这个条目遭多次清空破坏,导致File:TCGemblem.png这张图被机器人多次误挂速删模板。若管理员一夕不察,恐有在条目破坏被复原之前图遭误删之虞。若增设缓冲期,即可避免此情形发生。-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日月食专题2016年1月6日 (三) 01:52 (UTC)
非自由内容的图片如果没有使用,应该速删,没有必要在自由版权的维基百科上保留不必要的非自由版权内容,而不合理使用的则是提交删除--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月6日 (三) 02:04 (UTC)
没错,未被使用的非自由内容的图片最终是会被删除,但考虑到时常发生的破坏而导致图片被误删,可以留出一定的缓冲时间以修正破坏,而不是立即标记为快速删除。缓冲期过后若图片仍未被使用,则应立即快速删除。可以使用一个类似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的页面用于提报这些图片。英文版对此类图片设置缓冲期应是出于类似考量。--Wcam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15:30 (UTC)
(+)支持第一项,“档案:凯罗·忍与黑武士.jpg”前阵子就因条目凯罗忍被破坏而被误删[2]。--烈羽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06:59 (UTC)

提议

以上讨论的焦点集中在是否应为未被使用的非自由内容的图片设置缓冲期,诸位对此大体上是支持的。因此在下提议对维基百科: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做出如下修订并确定为正式方针:

将“执行”一节中如下内容
  • 如若一个合理使用文件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第7条),它将被快速删除
  • 如若一个合理使用文件不符合本方针的要求,且在通知上传者5日后仍不符合,该文件将被删除。见相关处理页面
合并作一条,改为:
  • 如若一个合理使用文件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或缺少版权、来源信息,且在通知上传者5日后仍不符合,该文件将被删除。见相关处理页面

即,将未被使用的合理使用图片纳入现存的无版权或来源图片的处理流程,以最小化对目前流程的变动。而该处理页面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可改为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未被使用、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此外Wikipedia:快速删除方针中的F6也应作相应修订。--Wcam留言2016年1月6日 (三) 15:51 (UTC)

(+)支持减政之举。--4Li 2016年1月8日 (五) 04:39 (UTC)
(+)支持确立方针还有此项提案。--Bowleerin留言2016年1月8日 (五) 10:10 (UTC)
(+)支持。--烈羽留言2016年1月10日 (日) 06:08 (UTC)
(+)支持:此提议简化并确立方针,容易施行且合理。- 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自然条目提升地质灭绝日月食专题2016年1月10日 (日) 06:17 (UTC)
有限的(+)支持(仅对时限有异议,赞成两条并为一条),暨(!)意见是否可以考虑,2006年7月13日之后的文件为48小时,这样一个更为快速的时限(或许,在中文维基里面,大多数合理使用文件都符合06年7月13日之后),在下认为,英文维基的时限并无不妥,不知为何中文版就一定要设为五日?或者,采用更短的48小时时限会更加快捷(想想两日已经足够)。祈望参考,谢谢翻译君的辛劳。--😇©💌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4+年💑 2016年1月10日 (日) 18:41 (UTC)
总结:现在对将执行的两条合并没有异议,但对删除期限尚存异议。主张48小时者估计是想最小化侵权风险,而主张5天者认为这样可防止文件随主条目误删。就这点大家可以接着讨论。--4Li 2016年1月12日 (二) 03:00 (UTC)
就英文维基百科的原文来看,“7天”的有效期是针对“没有被任何条目使用”的合理使用文件所做出的期限。而“48小时”是针对“不符合《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中的规定来说明合理使用依据”的文件。若不合并这两则方针,并加以修改,则这两方面可以两全。但就没有达到简化处理流程的目的了,各有利弊。--Bowleerin留言2016年1月12日 (二) 15:19 (UTC)
在下提出48小时,是考虑到中文维基人力资源欠缺,如果某人的条目使用了合理使用文件而条目却被删除,在下认为如果该用户积极活跃,2日的时效完全够用(仅是以在下的心力考量,每日寻访维基,发现自己创建的条目被删除,一定会第一时间查找原因);如果该用户并非积极活跃,5日的缓存期限并不够,甚至七日都很难说(或许比五日“缓刑期”(比喻而已,不要当真)更好,在中文维基消失数日甚至数十日后又重回的用户并不少)。再者,既然合并,更快捷地处理“侵权”又给予活跃用户一定“缓刑期”已经足矣,处理站务的用户还真艰辛……对于不活跃用户,5日或7日的“缓刑期”或许并不够用,亦无必要。仅此而已,如认为在下对活跃用户与不活跃用户区别对待,望请见谅。--😇©💌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 维基百科14+年(祝维基百科十五周岁生日快乐o(^▽^)o)💑 2016年1月12日 (二) 17:48 (UTC)
(-)反对2日。有些人只在周末编辑,5日是起码的。“人力资源欠缺”不是粗放管理的借口。--Antigng留言2016年1月13日 (三) 04:19 (UTC)
依照Antigng阁下的建议,应该将期限延长到7日,因只有周末有时间编辑的,五天未必来得及。算了,在下列举三种期限的合理点(自认为的),两日更利于可能侵权文件的有效处理,五日是现在中文版本的建议时限(仅限于“违规的”),七日看起来更适合于上班族。还是请诸位斟酌。--😇©💌所有维基人都在说谎😘为分享全球知识而努力奋斗的国际主义精神万岁😝以让世界更萌的态度致力于使世界更萌🙏中文维基13年🚭维基百科15年(祝维基百科十五周岁生日快乐o(^▽^)o)💑 2016年1月14日 (四) 17:24 (UTC)

请求机器人清理尺寸过大的非自由文件

根据维基百科: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非自由版权图片应使用低分辨率版本。希望能有机器人自动检测并缩小尺寸过大的非自由图片(相关分类见Category:需要缩小大小的非自由文件)。英文维基已有相同功能机器人,代码依CC-BY-SA释出可在此找到。由于在下没有创建机器人的经验,故在此求助。--Wcam留言2016年3月12日 (六) 13:58 (UTC)

请求机器人清理尺寸过大的非自由文件

原始提议。但现在有一个问题:并未规定何为“尺寸过大”,如要缩小,应缩小到多小。

……最小限度的使用。倘若部分内容已然足够,不得使用整部作品。优先使用低分辨率/保真度/比特率,而非高分辨率/保真度/比特率(特别当原作可被用于蓄意的版权侵犯时)。本规则还适用于File:名字空间中的副本。
——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文中也未明确指出。

故在此,希望达成共识。  这不是投票,请大家踊跃发表意见。--Stang 2016年3月17日 (四) 09:33 (UTC)

英文版使用的换算公式在en:WP:IMAGERES(即保持图片的长宽比的同时,图片的总像素不超过10万),处理尺寸过大的机器人使用的也是相同算法。--Wcam留言2016年3月17日 (四) 12:56 (UTC)
WP:合理使用/草稿里面也有提到该公式(也有提供一个协助计算的工具),但此页面还没翻译完……(欢迎大家一起翻译)不过还是可以作为参考。--Bowleerin留言2016年3月18日 (五) 14:19 (UTC)
其实条目里需要用什么大小,那么上传时就上传那个大小,上传大于条目所需的大小其实都应该视为过大。--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3月19日 (六) 16:39 (UTC)
同意,但这样则需要对英文版机器人现有的代码进行修改。--Wcam留言2016年3月19日 (六) 17:20 (UTC)
反对机器人依条目使用的大小去修改,这样只要有人只要缩小照片,当机器人处理后,后面认为不当而要统一者就必须重新上传(我想应该不用提醒,每个人习惯的照片大小都不一致吧)。相对地,算比率才是比较统一,且至少有一定准则的作法。--KOKUYO留言2016年3月19日 (六) 17:51 (UTC)
@Cdip150:条目里用什么大小,图片上传的大小可能需要是两倍才能对应条目中的尺寸(MediaWiki会自动处理),以供高像素密度设备使用,因此非要用条目中使用的大小参照的话要两倍以上才是过大……其实还是别找麻烦的为好。Liangent留言 2016年3月22日 (二) 05:27 (UTC)
合理使用的图片本来就不应该给高像素来用,甚至不应该让使用者在图像描述页获取比条目使用还要大的图片,高像素的设备也应以低像素来显示非自由的图片。另外,请留意我提出的意见并非在走相反方向,大可以先以公式来缩小图片,要不要再更严格的缩到条目用的大小可以容后再议。--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6年3月22日 (二) 06:57 (UTC)

今时今日不少显示器的分辨率最基本大多已经是1980x1080。若根据条目里需要用什么大小,那么上传时就上传那个大小,根本完全看不清图片。分辨率最小应该是800x600已经算可接受。--Wpcpey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23 (UTC)

有版权的图片宽度500已经很过分,很多公司标志在条目只会用到200至300,上传个宽500,600的图非常不合理,版权图片不应该清楚,而且应该要模糊,清楚的话会容易被其他人侵权和仿冒。--113.52.81.24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51 (UTC)

若版权持有者把档案版权授权标示为CC-BY-NDCC-BY-NC-ND等不允许他人修改版权授权的话,这些档案还是一样缩小吗?--林勇智 2016年3月26日 (六) 09:32 (UTC)

我不觉得单纯调整大小算衍生作品……Liangent留言 2016年3月27日 (日) 06:01 (UTC)
(?)疑问,如果超过0.1M像素就算大的话,有2000+需要处理?不止,有10000多张,其中还有一些巨大无比的,比如File:Capital_Museum,China.png--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7:37 (UTC)
多年来对于尺寸过大的非自由图片未有规范化的流程进行处理。如果机器人可以长期常态化运行将会意义重大。--Wcam留言2016年3月29日 (二) 18:10 (UTC)

是否有人愿意运行该机器人?

英文版机器人源代码依CC-BY-SA释出可在此找到,因此在中文维基理应稍作修改即可运行。是否有人愿意运行该机器人?--Wcam留言2016年3月21日 (一) 14:05 (UTC)

条件搞不清楚的话BRFA不会批的。--Jimmy Xu 2016年3月22日 (二) 04:05 (UTC)
现在应该还远远未到BRFA这一步吧,还不知道谁来运行呢。--Wcam留言2016年3月22日 (二) 14:31 (UTC)
@Wcam:,Wikipedia:机器人/申请/Antigng-bot/18--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6日 (六) 03:32 (UTC)
@Antigng:尚未达成大小共识前,不宜径自处理。--Justice305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2:24 (UTC)
那只需要修改int judgesize(height,width)和int newsize(height,width)两个函数。--Antigng留言2016年3月27日 (日) 02:55 (UTC)

自动清理尺寸过大的合理使用图片

之前的讨论沉了。现在再次征求大家的意见,是否同意按照英文维基百科的公式 清理这些超标的文件。

根据这样的标准,2169位用户上传的17120张图片将被缩小。--Antigng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09:20 (UTC)

合理使用图片多大才算“过大”,其实并无定论。如今随着显示设备的技术提高,图片的分辨率普遍越来越高,10万像素的标准未免过于苛刻,建议适当放宽。例如,英文方针建议使用屏幕截图分辨率不超过320 × 240,但实际上如今的大部分软件和游戏截图缩小到该分辨率下,基本要素几乎都看不清了。—Chiefwei - - 2016年4月30日 (六) 09:57 (UTC)
挖了一副我传的,超宽的File:HTF_characters.png然后看了一下320,简直像鸡巴一样小。所以表示怀疑,可以参考来调整,但有些不能搞得太过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1:02 (UTC)
我就只是看到说像鸡巴一样小所以点进去看了一下图片……--7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13:27 (UTC)
谢谢较真,算了一下,接近500px宽,还算可以。320的话,就真像鸡巴一样。(笑)——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3:50 (UTC)
我也不明白size和判断算法,例如我以前上传过一批TH的开始界面截图,首先部分size的值和实际显示要高,其次居然同样规格的图中,有一幅是没有问题的。有点搞不懂。——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4月30日 (六) 11:13 (UTC)
就是长和宽乘在一起。--Antigng留言2016年4月30日 (六) 12:42 (UTC)
给个标准试试,长边按比例缩小至三分之二,不低于500px。看看效果。进入缩放图源,改一下宽值就可以实时看到结果。——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日 (日) 09:59 (UTC)
长宽比非常大的图片如果担心看不清,应当结合具体图片的具体用途,考虑是否可以只使用一部分,或是否可使用长宽比合适的等效替代图片。由于合理使用图片应当最低限度的使用,规定了最高总像素数即是规定了允许“合理使用”的最大信息量,在这一前提下应当着重考虑如何更有效地传达信息。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为超宽图片另立高于10万像素的标准。--Wcam留言2016年5月1日 (日) 21:45 (UTC)
顺口提一句,我记得 ZUN 本人对于东方很多东西的协议要求有一条是“不能给我搞砸”啊。这样缩小的话得罪了……我们也有责任的。--Artoria2e5 更改·工具 2016年5月16日 (一) 16:41 (UTC) (仔细看了一下,其实只是说宽高比,所以没事。就当 kidding 吧)
3x ^ 2 的确有点激进,对我大概 2x(0.4MP)便好。公式个人希望换成  ,也就是只压像素总数。--Artoria2e5 更改·工具 2016年5月16日 (一) 16:48 (UTC)
版本空间到不会增,因为合理使用的文件只保留一个当前版本,其他有机器人和管理员去删除了。——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5月18日 (三) 00:49 (UTC)

关于WP: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WP: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第九条写到:“非自由内容只被允许在条目中使用(不包括消歧义页),并且只能在条目名字空间中使用。”请问在条目中导航模板可不可以加入其范围,因为它们某方面来说也是条目的一部分。若我误解该方针请纠正我。--2015leon·2016年9月14日 (三) 12:54 (UTC)

合理使用图片在分类中的缩略图

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

场合的限制。非自由内容只被允许在条目中使用(不包括消歧义页),并且只能在条目名字空间中使用。(要防止图像分类显示缩略图,可添加__NOGALLERY__到分类页面中;当图像是讨论的主题时,可以通过链接而非内嵌图像的方式使用。)

然而现在很多合理使用图片在分类中是会显示缩略图的(因为还没有人一个一个去添加__NOGALLERY__到分类页面中)。当前存于本地之图片之中Cat:自由使用图像Cat:半自由图像底下的Cat:自己发表的作品Cat:军衔图像都应该可转移至Commons,Cat:注明使用范围图像的定位则不是很清楚(共7个,其中有些图片的资讯填写并不完整)。其余皆属于Cat:不自由图像若然,则似乎本地分类并无显示缩略图之必要?或可关闭所有分类显示缩略图之功能,以符合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之规范,而且不用劳烦机器人一个一个去添加__NOGALLERY__?user:烈羽user:Taiwania Justouser:Shizhaouser:D2513850user:Wcam[[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user:]]-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4:04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不可以禁止所有的分类显示非自由版权图片。某些维护分类就需要显示图片。--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5 (UTC)
@Antigng:那能否仅允许此类维护分类显示非自由版权图片之缩略图,在一般分类则禁用?-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9 (UTC)
现在就应该是这样做的啊。--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29 (UTC)
@Antigng:然而现在情况是,需要在该分类加入__NOGALLERY__才不会显示,然而含有非自由版权图片之一般分类并非都加有该段源码,因此造成许多非维护分类有显示非自由版权图片缩略图之情形。-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36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现在绝大多数的分类都加了nogallery。--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37 (UTC)
@Antigng:我利用WP:AWB扫描2016年10月20日的数据库,中文维基百科当时共有30196 个分类,但仅有350个分类含有“__NOGALLERY__”?-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0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但是绝大多数的分类不是图片分类啊。--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2 (UTC)
@Antigng:然而图片不会只被分类到图片分类。-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5 (UTC)
@和平奮鬥救地球:,举个例子?--Antigng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6 (UTC)
@AntigngCategory:星舰奇航记Category:星际旅行角色Category:田村由香里单曲Category:偷偷爱着你Category:花样男子Category:K-ON!之类的。-和平、奋斗、救地球!留言2016年11月11日 (五) 06:59 (UTC)
关键技术开关:$wgCategoryMagicGallery
不知道会不会讨论冷却,但说几个点。一、有哪些分类必须需要显示图片,$wgCategoryMagicGallery关闭的话,关闭后有没魔术字或者其他可以单独重新开启?二、有多少分类非必须开启画廊的普通分类?现在是白名单做黑名单,到时改动了就成了黑名单做白名单,先确认下需要的东西有没有,然后再考虑机器人做方便还是程序去自动管理方便。——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16 (UTC)
另外,真的不需要分类画廊?因为就算是Category:军衔图像,也设定不显示画廊。——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22 (UTC)
我觉得部分分类是建立时没注意到这个问题,又想更好地归类图像文件,所以加了分类又没有添加关闭魔术字,用机器人识别出来后将其添加关闭是比较可行的做法。——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24 (UTC)
可用于给合理使用的图片分类的code:{{#ifexpr:{{PAGESINCATEGORY:{{PAGENAME}}|files|R}}|__NOGALLERY__|}}。储备一下。——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6年11月15日 (二) 01:42 (UTC)
讨论到这里,我(+)支持完全关闭分类下显示图片的功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6年11月15日 (二) 03:43 (UTC)

我参与将档案移转至共享资源一段时间了,看到有这个讨论就滚进来了。目前的问题在于现在的档案分类还不够完善,像是URAA、部分不能转移至共享资源的档案分类状况在英语维基百科已经有系统性的分类,但在中文维基百科还是要重新整理一番。虽然我赞成合理使用的分类应该关闭缩略图,但白名单的建立应考量到未来重整分类系统的便利性。台湾杉 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6年12月9日 (五) 07:47 (UTC)

关于存在版权的Logo(如校徽)在用户框中使用的替代方式

很多时候,各种品牌与产品的Logo会存在版权问题,导致因第9条原因无法在用户框中使用,但是,Logo往往是对于这类用户框的重要标示,请问哪些方式允许作为替代

  1. 向版权方(如校方)申请授权将此Logo用于此粉丝框
  2. 手工绘制一份此Logo
  3. 拍摄现实中的此Logo

--Yvonne Lu 2017年3月6日 (一) 23:06 (UTC)

@YvonneLu都不可以,理由如下:

  • 对于第1种方式,维基百科和共享资源只能接受自由版权内容,即可以通过任何媒介、以任何目的(乃至商业目的)发布、研究、修改、改进等的各种使用的内容,如仅有授权“将此Logo用于此粉丝框”,则仍然不是自由内容,本方针第9条适用。
  • 对于第2、3种方式,这些作品是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衍生作品,仍然不是自由内容。参见commons:COM:DW

--Wcam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2:59 (UTC)

关于合理使用图片

近期发现,原本如果一张档案是否符合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等规定出现分歧时,应该在档案存废讨论讨论是否删除。然而,有的人在直接认定档案不符合合理使用等规定后,便直接对条目编辑、删除合理使用档案。如果档案本身仅使用在该条目,那么档案便会因为没有被条目使用,自动符合快速删除方针中的F6。

这代表尽管这些档案被删除的最初缘由,同样是基于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但因为已经被标记为F7,这些档案的合理使用讨论只能在档案讨论页进行(包括{{Delete}}模板介绍、及档案存废讨论的建议);且可能因为被忽视,最终实际档案删除理据便是F6。

尽管F6有着5天期限、或者机器人会因回退编辑而删除模板、甚至这些档案都能够被回复,但这种删除缘由与实际删除理据有着严重落差的情况,我认为是应该被讨论的问题。不知道各位认为要怎么解决该问题?--皇帝心态·被人利用·支持轮子·阻挡串联·强推站外封禁·滥权の管理员留言2017年6月25日 (日) 17:06 (UTC)

作为破坏,先恢复链接,再申请存废恢复。以前试过类似问题。——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6月26日 (一) 12:28 (UTC)
Wikipedia:合理使用依据指引:“如果图像明显地被滥用于条目中,请从那些条目中移除该图像。”--Wcam留言2017年7月5日 (三) 17:10 (UTC)
请先定义怎么叫做“明显地被滥用于条目中”。而如果要参考这个论述,“如果图像存在具争议性的或不完整的使用依据,而且无法被修正,那么该图像会被提交至Wikipedia:删除投票和请求。”这个才是优先实行的吧,否则就是模糊“图像具争议性”和“明显被滥用”,而挑个最能便宜行事的作法。--皇帝心态·被人利用·支持轮子·阻挡串联·强推站外封禁·滥权の管理员留言2017年7月10日 (一) 03:45 (UTC)
非自由内容自然是越少越好--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7月12日 (三) 07:19 (UTC)
“越少越好”不代表能够无限上纲直接变成没有。--皇帝心态·被人利用·支持轮子·阻挡串联·强推站外封禁·滥权の管理员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07:25 (UTC)
这是典型的错误看法。基金会版权方针第一条即明确指出:所有计划都只应该寄存符合自由内容许可协议的内容。而Wikipedia: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也指出:维基百科条目和其他地方都不会自动拥有使用非自由内容的资格。非自由内容只是作为例外而被允许。--Wcam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12:42 (UTC)
在先指责别人犯下典型错误前,先确定有没有看错别人的意思。“(非自由内容)直接变成没有”=使用可能性0,“非自由内容越少越好/例外”>使用可能性0,看不出两者的差别?而且仍然没有回答前面的问题,“明显地被滥用于条目中”跟“非自由内容属于例外”没有直接关系。--皇帝心态·被人利用·支持轮子·阻挡串联·强推站外封禁·滥权の管理员留言2017年7月12日 (三) 13:26 (UTC)
有两个解决办法。
1)制作一个列表,列明文件、所使用条目、文件来源。F6后,查表得知文件所在条目,前往条目,再查表,得知文件来源,即可自行判断是否属于合适的合理使用范畴。
2)管理员删除F6之前必须通过文件用途一栏找到文件所在条目,观察为何文件被从此条目移除,如有不当,须加回或转送VFD。
同时服用,效果更佳。Bluedeck 刘晓波 2017年7月19日 (三) 20:27 (UTC)

关于在禁止拍照区域拍摄的照片应该如何处理

最近本人发现在JR Gate Tower条目中加入了许多在楼内拍摄的照片,但是根据管理JR Gate Tower、JR中央大厦以及Gatewalk地下街的JR Central Building株式会社官方网站的资讯页面显示,这3个设施内部禁止拍照,所以想请问一下这些楼内的照片应该如何处理?是否应该在条目中显示?--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03:05 (UTC)

如果将禁止拍照区域拍摄的照片都不可显示,相信世界大多建筑物图片也不可展示,大大限制了促进知识的传递和讨论。如全世界大多的商场、香港地铁香港铁路附例、中国的高铁站、摩天大厦、国会的内部等等。根据雪梨歌剧院内的音乐厅及英文维基西敏宫美国国会大厦印度莲花寺也可照常展示禁止拍照区域拍摄的照片。--Wpcpey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03:23 (UTC)

我们无法判断上传者是否经过了当事单位的允许,因此依善意推定原则,我们不能要求移除照片,如果真有不妥,相信当事单位会向我们提出。—以上有签名的留言由R96340对话)加入于 2017年7月27日 (四) 03:48 (UTC)

不用特地明示。——꧁༺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2:06 (UTC)

一些单位会允许在知情的状况下于常态禁止摄影的地方进行摄影。- Aotfs2013 留于 2017年7月27日 (四) 12:40 (UTC)


已经看见日文那边,因墨守该区的规定,开始有建筑物、地下街的照片被强行删除,实在令人失望。相信会涉及更多条目,如日文版在香港的车站照片也会出现同样被删除情况。--Wpcpey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2:45 (UTC)

根据拍摄者User:Wpcpey君的两次言论,他极可能是没经过允许的。禁止拍照就是禁止拍照,不能用知识传播为理由豁免之,室内设计也是有著作权的吧!?要拍就要在被允许的时间与被允许的地点拍(例如新竹机场的开放日的户外),知识传播如果可以凌驾于一切,怎么没有维基人去拍新竹机场的建筑物内部?还有香港的车站我是不知道,台湾车站的公共区域是允许拍照的,所以请不要有“删了JR Gate Tower内部照片,那么新竹车站的照片也应该被删除”→“既然新竹车站的照片不该被删除,那么JR Gate Tower的照片也不该被删除”的误导逻辑。-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7月27日 (四) 13:05 (UTC)
@Wpcpey:我提出这个问题并不是针对您个人,您的相片拍得很不错,只是因为最近添加图片的人恰巧是您才让我想到这个话题。当然上面您举出的那些例子,比如雪梨歌剧院的音乐厅拍摄者就有写The staff in the opera house allowed author for taking picture.,虽然没写允不允许他公开发布,但有这样的字样当然是可以展示的。而美国国会大厦、印度莲花寺之类的是英文维基,与在中文这边的讨论无关,英文那边如果多数人判断无问题的话完全可以使用。另外日文维基那边专门有一个共识,就是不允许一切拍摄于禁止拍照区域的照片上传与使用,但在中文这边没有,所以在中文这边不会强制性地把您添加的照片从条目中给删掉。--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3:56 (UTC)
对方有禁止拍照的规定,未必等于这些规定符合美国法律。对方想投诉,可以和基金会打官司。--Temp3600留言2017年7月27日 (四) 19:49 (UTC)
先遵守版权授权,至于其他非此方面的限制,请与基金会法务联系。——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2017年7月28日 (五) 00:23 (UTC)
在禁止拍照的地方拍照,会导致一些后果。是否应该保留图片取决于这后果究竟是什么。例如,“快门一按,铁路中断”,铁路断了,拍照的人要吃官司、坐牢,但是这后果与图片本身无关,图片不需要删除;但是在室内拍摄他人创作的艺术品,由于室内的作品不受FOP保护,就可能导致侵权,这样就需要删除。--Antigng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01:19 (UTC)
@User:Wpcpey虽然很遗憾但是此例至少不能原样保留的。日本的法律规定即使在公共场合,也不可以不经同意发布可辨识的人像照片;而commons要求上传的照片同时遵守美国法律和拍摄地法律,因此这些相片中有可辨识的人物的部分至少需要模糊处理。Bluedeck 2017年7月28日 (五) 02:02 (UTC)
(※)注意:请大家注意,我认为这讨论仅涉及此类照片在中文维基百科条目中能否使用的问题。关于照片本身,在维基共享commons:Commons:Image casebook#Museum and interior photography有专门一项,显示在博物馆或其他建筑物内拍摄的作品,只要不涉及著作权标的物都可以上传并保留。当然如果管理方或者普通维基人根据“室内不允许拍照的规定”提出异议的话,相应图片也可能会被删除。另外,在中文维基中对著作权标的物可以合理使用,那么是否可以推导出非著作权标的物就可以无限制使用?--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06:11 (UTC)

Re Wpcpey:日语维基那面好像的确比较在意这方面的问题。不过私以为只要commons上留着这些文件,日语维基就没有理由删。而commons上似乎不会非版权原因禁止拍摄做出特别处理。之前经历过一案,日语方面的一些维基人坚持移除某人肖像照,而commons上则要求本人传邮件方才移除。--Techyan留言2017年7月28日 (五) 18:30 (UTC)

我另有一个问题,如果是有版权作品的非法赝品被陈列在公共场所或画在建筑物的外墙上,那拍摄了该作品的照片适用全景自由吗? -KRF留言2017年7月31日 (一) 08:00 (UTC)
@Kerolf666:我的理解是不适用。因为大部分国家的全景自由要求被拍摄的作品必须永久性放置在公共场所,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作品很难具有永久性。但是如果该作品在照片中足够小的话其实可以忽略。--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7月31日 (一) 12:35 (UTC)
如果维持了三年五年算不算久?-KRF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10:46 (UTC)
才三五年不算久吧,难道都没人发现?--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2日 (三) 18:14 (UTC)
政府带头侵权,还洋洋得意呢 -KRF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14:20 (UTC)
当然也有被拥有著作权的一方要求涂掉的例子:这样的关于彩绘墙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的程度如何需要有专业机构介入调查,所以彩绘墙只要不为营利目的,并且没有画上米奇老鼠这种极为敏感的图案的话,应该会被看作是合理使用。--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4日 (五) 17:18 (UTC)
那么能否使用在维基百科上呢,我能去那面墙前面拍几张照放到樱木花道鲁夫等条目里吗?-KRF留言2017年8月5日 (六) 03:21 (UTC)
那样的话必须加上{{Non-free character}}以及{{Non-free with NC}}等模板,不然的话就等于默认拍摄者允许不特定第三者将此图片拿去作为商业使用(也就是说上面的例子中画彩绘墙的人并不是为了赚钱,但是将彩绘照片上传到维基百科的话就可能会被其他人拿去赚钱。)--そらみみ留言2017年8月5日 (六) 05:23 (UTC)

提高合理使用图片像素上限

  • 概要:提议将合理使用图片像素数量上限从100000(0.1百万像素)提升至200000(0.2百万像素)。

非自由文件使用方针是本地制定的,而中文维基的非自由方针比美国版权法107(c)合理使用provision严格太多,且严格的不合理。首先因为一刀切的像素数上限不合理。如果图片包含很多细节,则0.1M的图片根本不足说明对象性质;如果图片包含很少细节,则连0.1M可能都过于清晰。理想情况是废除像素上限规定。但是为避免操之过急,先尝试提议将允许像素数量加倍并观察效果。根据这个提案修改后的NFCC方针仍符合107(c)的规定。这是一个初步想法,请讨论。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1:01 (UTC)

  • (-)反对基金会版权政策的大前提是所有维基媒体项目都只应使用自由版权内容。非自由内容方针虽是本地制定,但仅仅属于大前提下的例外,因此对非自由内容限制越严格,越符合基金会的意愿,废除像素上限规定是直接违反基金会的版权政策的。至于提议将允许像素数量加倍,还希望能够从基金会的版权政策出发,举出具体图片的例子来说明为何某些0.2M的图片无法由0.1M以下的图片起到相同的教育目的。最后,违反美国版权法合理使用与否,只有通过法官对具体案例的判决才可得到确切答案,因此我认为评估NFCC方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规定,是永远无法得出确切答案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01:42 (UTC)
    • @Wcam“因此我认为评估NFCC方针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规定,是永远无法得出确切答案的”,并不是这样的。NFCC完全可以毫无疑问地符合107(c)。举例最简单的情况:直接照抄107(c),这样NFCC就一定是符合107(c)的。我们现在的NFCC是在107(c)的基础上再增加限制,因此也一定是符合107(c)的。Wcam说的需要法官判断,那个判断的不是NFCC是否和107(c)相compliant的问题,而判断的是某个violation是否和107(c)(以及NFCC)相compliant的问题。换句话讲,如果一个violation违反了107(c),那也一定违反了NFCC,但是NFCC永远不会违反107(c)。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2:04 (UTC)
    • 又及,Wcam可否给出“废除像素上限规定是直接违反基金会的版权政策的”的引用?我看了政策没说本地方针必须设限。Bluedeck 2017年12月22日 (五) 02:28 (UTC)
wmf:EDP第3条规定了非自由内容必须最低限度使用,这也正是WP:NFCC第3条的依据。并且有判例证实尺寸比原作小得多、质量比原作低得多的图片更有可能符合美国版权法的合理使用(meta:Wikilegal/Primer_on_U.S._Fair_Use/Copyright_Law_for_Website#Size and Quality of Reproduction),从而证明图片尺寸大小与再利用者的法律风险有确切的关联。因此对非自由图片尺寸设限是完全必要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20:10 (UTC)
哦,那么看来定立限制还是有必要。Bluedeck 2017年12月23日 (六) 03:18 (UTC)
在条目中使用的话,基本都是thumb方式,那么只要能够达到在条目中使用所需的清晰度即可。而具体多少清晰度,我认为还是可以讨论的--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2日 (五) 04:05 (UTC)
MediaWiki的thumb默认宽度是220px[3],而在当前0.1M像素的限制下,正方形图片的宽度最高可达316px,因此当前的尺寸限制是远远足够达到在条目中使用所需的清晰度的。--Wcam留言2017年12月22日 (五) 20:18 (UTC)
考虑1 < window.devicePixelRatio <= 2的设备(比如Retina)的话恐怕得上440px(~0.2M)。--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2月23日 (六) 21:03 (UTC)
现在支持Retina么?--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46 (UTC)
支持呀,这个参数现在是开着的,每个(足够大的)图片都带有1.5x和2x的srcset。--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59 (UTC)
(-)反对,合理使用图片本来就不应该看到太多细节,若允许看得太细的话,会损害著作者的权益。--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17年12月25日 (一) 01:50 (UTC)

ACG作品之影视、漫画与文字作品标志规范之探讨

自从参与图像管理以来,居然也能跟ACG扯上关系,嗯,废话不多说,开始吧。

事件起因于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记录/2019/04/09,使用者@Fglffer提删多张相关影视、漫画与文字作品之标志图像,理由有两点:(1) 使用过多非自由图像;(2) 将非自由图像隐藏。而相关使用者@Justice305随即提出异议,表示相关条目的合理使用图像数量非常低,而且认为使用模板隐藏非自由图像与合理使用之条件无关,据此要求保留。

当时本人请教对图像著作权之专家@Wcam,得到回应如下:

为免未来仍有类似争议,请相关人士以及关心该议题之人士讨论。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19年4月11日 (四) 06:22 (UTC)

Wcam君说的不无道理,使用版权图片的多数是Infobox,只要一张原作的大概就能表达该条目,没必要再新增改篇作品标题;而原作是动画,再出第二季,也只用第一季的图片就足够说明。-- 源  环  2019年4月11日 (四) 06:46 (UTC)
我觉得袁隆平所说的“养饱的废人”莫过于此吧。隐藏并不影响合理使用文件的“最终显示”,而且特定作品改篇的Logo可能同样展现与作品总体的风格差异。对于这类条目的图片使用,似乎存在一种隐性的使用控制,针对一个作品(而非系列)的infobox图片引用,Logo或作品封面(或海报)取其一则可,虽然是存在灰色解释,但一直行之有效地控制图片引用数量,过于法棍的行为对条目质量改善并无益处。——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4月11日 (四) 06:55 (UTC)
隐藏InfoBox的话一般都是为了避免造成排版上的混乱,毕竟很多ACG条目的衍生作品很多,需要有相应的InfoBox加以说明,结果就会变得很长,所以不好仅仅把隐藏模板作为理由。如果衍生作品或者连载作品的Logo很类似,我认为确实是使用了过多的非自由图片。但是如果是和原作或者之前的作品很不一样,像《兽娘动物园2》那样把制作组换掉使得封面乃至于评价截然不同的那种情况的话,可以考虑豁免?——❄冰精❄瑟诺--给我留言 2019年4月13日 (六) 12:10 (UTC)
如果一张非自由图片是条目真正需要的(即缺少了会妨碍理解条目主题),则无论如何都会将其显示出来,使得读者打开条目就能看得到,而不是需要先找到正确的折叠按钮再点击一下。由于信息框远远不是显示图片的唯一方法,出于排版上的考虑而隐藏是一个说不通的借口。图片默认不显示这一事实本身即足够说明缺少了该图片不会妨碍理解。如果是和原作或者之前的作品很不一样,此种情况通常可单独建立条目,则可在相应条目信息框使用辨识图片。--Wcam留言2019年4月15日 (一) 00:38 (UTC)
指正一点,不是图片不显示,而是infobox部分信息不显示,而且这只是为了排版而适当隐藏,实际上完全可以不用那个隐藏功能模块,如果不是出于排版考虑或闲着蛋疼找事干的话。——路过围观的Sakamotosan | 避免做作,免敬 2019年4月15日 (一) 09:53 (UTC)
  • 相信大家都认同,非自由版权的内容是“如无必要,不可使用”的。那么任何缺乏充分先例的对非自由版权内容的使用都是首先应当考虑禁止,坚持使用的维基人应当发起讨论说服其他人接受例外的。 --Ujui Uju Mandan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02:27 (UTC)
非常赞同此观点,维基百科首先是自由的百科全书,使用非自由内容的资格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自动获得的(WP:NFCC)。--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4:31 (UTC)
  • 本人(+)支持 Wcam、JyunWaan 和 UjuiUjuMandan 的观点。Cwek 提到“针对一个作品(而非系列)的infobox图片引用,Logo或作品封面(或海报)取其一则可”,本人觉得如果海报(视觉图)上有Logo自然是最好不过,但Endro~!的视觉图没有Logo,于是条目里使用了两张非自由图片(一张Logo,一张视觉图)。在这种情况,如果要尽可能避免使用非自由图片,到底应该要保留Logo还是视觉图? - まっすろな未来 2019年4月18日 (四) 03:09 (UTC)
应当使用包含logo的海报,例如[4],以符合WP:NFCC#3a要求。--Wcam留言2019年4月18日 (四) 19:40 (UTC)
这张。总之应当尽可能使用最少的图片来传达等效的重大信息。--Wcam留言2019年4月19日 (五) 11:12 (UTC)
问题来了。。文件使用方针WP:NFCC两个方针哪个更重要。。。--AlexLeeCN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03:08 (UTC)
User:AlexLeeCN当然是NFCC:NFCC是法律方针,并且是基于具凌架性的维基媒体基金会决议Σανμοσα y=0 regardless the value of x 2019年4月20日 (六) 04:32 (UTC)
まっすろな未来上传的图片中没有见到浮水印,且文件使用方针并无任何关于使用浮水印图片的规定。--Wcam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11:10 (UTC)
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没有影响。第二个问题,我认为使用包含logo的原版封面更符合WP:NFCC#3a要求。--Wcam留言2019年4月20日 (六) 14:13 (UTC)

非自由图片的使用理据及其处理

请各位关注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完善部分非自由图片的理据

近期,User:广九直通车User:Wcam等用户以《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方针》第10条c项为由,向Wikipedia:档案存废讨论/无版权讯息或档案来源提报了极为大量的图片。考虑到部分图片上传时间较早,文件页面没有完善的理据,故恳请社群关注这一问题,完善一部分非自由图片的理据(例如相当部分图片欠缺的是“被主张合理使用该文件的每篇条目的名称”,但一部分图片的使用确实没有方针或共识予以支持)。--失败的用户提醒您,注意对时 2020年1月20日 (一) 06:12 (UTC)

@5LZ:话说整个WP:NFCC早已是2007年的事了,最早的使用依据模板也是2008年的事。而我也截查了不少2007年打后才上传,却没有使用依据的图片(最夸张的有2017年上传的,例如像File:2012年亚洲杯男子排球锦标赛logo.png之类的)。难道肇事上传者们全部都没有留意WP:NFCC#10c的要求吗?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08:16 (UTC)
我看见大部分都是标志为主,但要大家帮助花时间(相信要一周)逐一将档案改为管理员认为符合要求的模板。而有部分更是早在2005年和2006年已经上载,如File:3sports middle.pngFile:3rd asian game logo.gifFile:3902 Dialogue cover.jpgFile:39-02al.JPG。这些年代较为久远的,现时在网上非常难找到原来源。--Wpcpey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08:53 (UTC)
@廣九直通車: 上传向导启用的时间至少是2017年3月下旬之后(参见Wikipedia_talk:上传#提议更改“上传档案”页面的排版),在这个时间点之前的非自由档案如果走的是传统的上传表单,仅有非自由使用的版权模板(例如{{money}}等),而在图片信息部分误用其他模板是比较常见的。这些模板很可能没有类似“被主张合理使用该文件的每篇条目的名称”的填写地方,需要人工填写在图片简要描述里面。如果界面没有这个要求,不能苛求或默认所有编辑者都知道有这个NFCC#10c。--失败的用户提醒您,注意对时 2020年1月20日 (一) 09:58 (UTC)
@5LZ:但既然这是总部13年前出的基本政策,那么现在发现这个问题,那么终究也得处理啊。反正这个提删有5日宽限期,何况管理员应该也一时半刻未必能消化完所有删除请求。这样算一下的话,这个宽限期也应该够他们修补了。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2:34 (UTC)
@廣九直通車:我能理解啊,但不能指望所有这些文件涉及的用户这5天都会来处理……--失败的用户提醒您,注意对时 2020年1月20日 (一) 12:39 (UTC)
现在把通知写在Template:Bulletin上,希望能吸引到更多人注意?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3:23 (UTC)
(+)支持好主意--失败的用户提醒您,注意对时 2020年1月20日 (一) 13:31 (UTC)
我发现有部分用户已经停止贡献10多年,基本上都不会到这里更正。而楼上指的用户也有多个月没有贡献,建议大家还是自行帮帮手更改,不要让这些图片消失吧!--Wpcpey留言2020年1月20日 (一) 13:45 (UTC)
隐退的用户“只会越多不会越少”。--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07:25 (UTC)

关于图片合理使用依据清查

原标题:Template:Information

通过:

初步共识为“以机器人暂时补充未有使用依据的合理使用档案,再人手处理”,请在此页继续讨论,并敬希机器人操作者提出技术评议。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2月14日 (五) 12:09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在这模板是不能用了吗?否则以前上传合理使用图片为何都被巡查加上Template:Nrd?例如File:Aalogo.pngFile:Akb0048logo.png等。--Justice305留言2020年1月22日 (三) 15:25 (UTC)

@Justice305:重申一次,关键是合理使用档案必须备有使用依据,必须厘清为什么非要用这种合理使用档案不可。您当然可以在使用Template:Information的同时再加上必要的使用依据,详情则见WP:FURG。另外这规定也不是新事,那是2007年总部订的原则(详见WP:NFCC#10c)。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3日 (四) 05:59 (UTC)

(!)意见@廣九直通車分类:没有合理使用依据的文件分类内的文件数已达到750个,社群几乎不可能在五日内全部完成补充依据的工作,是否应考虑顺延快速删除期以便消化相应存量?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5:51 (UTC)

(+)同意@Jyxyl9:其实我也没料到会有这么多违规档案,而且那些上传者都这么不活跃,我可以理解您的想法。也许把改正的限时从5日延迟到7日?但是我觉得如果真没解释的话,那得坚决地(×)删除。毕竟中文维基百科五大支柱之一就是自由版权,合理使用只能是必要之恶,如果连总部的基本要求都达不到的话,又和坊间那些自称“维基/百科”却充斥着侵权的下三滥有啥分别?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3日 (四) 06:09 (UTC)
@廣九直通車:问题在于其中有一部分图片客观上符合合理使用规定(如文件:201511 294561 m Constellation Love Capricorn.jpg),只是程序上未使用相应模板。另有一部分使用Template:Information模板而非专用模板。此部分可能是新手不熟悉规则所致,建议可宽容对待。
时间上建议统一放宽到本月末机器人作业完成后。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6:27 (UTC)
(~)补充:是否可考虑使用机器人批量将Template:Information模板转为模板:Non-free use rationale 2等专用模板?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6:39 (UTC)
我同意。另外,针对Jyxyl9所提及的那些客观上符合合理使用规定的档案,我觉得可以直接回退速删模板。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6:42 (UTC)
@Sanmosa:但是如何厘定"客观上符合合理使用规定的档案"?是不是只要有"本档案用于条目XXX"类似的说明就可以?—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广九直通车对话贡献)于2020年1月23日 (四) 06:56‎ (UTC)加入。
标准很简单:{{Non-free use rationale 2}}要填写的东西有填写就OK。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7:06 (UTC)
“对可能的商业使用机会的尊重”这个statement可能会漏掉,不过代为加一句“该团体并非商业组织”(例如File:Sham Shui Po District logo.svg)或“该使用不会取代原始版权媒介所具有的市场作用”(例如File:GZRCC logo.png)就好。Sanmosa 2020年1月23日 (四) 07:09 (UTC)
已在机器人作业请求页提案Jyxyl9批判一番 2020年1月23日 (四) 07:51 (UTC)

按照现时的进度和非常少的人手,恐怕7天都没有这么多人有空去完成补充--Wpcpey留言2020年1月24日 (五) 15:08 (UTC)

可以请求管理员再暂缓一会儿。@Wcam:这一会儿请你和其他管理员暂缓F9快速删除,现在这样的提删速度社群应付不了,但是有好一些项目是可以修正的。Sanmosa 2020年1月26日 (日) 07:07 (UTC)
可以考虑修订WP:CSD,在F9前加一句“202X年X月X日起,”。以往类似先例:Special:PermanentLink/19323831#图片及多媒体档案。--Wcam留言2020年1月26日 (日) 14:03 (UTC)
祖父条款显然不行。欠交的作业终究要补回来。--Temp3600留言2020年1月26日 (日) 16:22 (UTC)
不需要祖父条款,这应该只是临时性措施,特例给大家一段长时间慢慢处理就好。Sanmosa 2020年1月27日 (一) 01:24 (UTC)

根据上方讨论,已经初步有“以机器人暂时补充未有使用依据的合理使用档案,再人手处理”的共识,所以现在就公示7日?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2月6日 (四) 06:24 (UTC)

不反对。ꓢꓯꓠꓟꓳꓢꓮ 问我国家哪像染病 2020年2月8日 (六) 05:18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能不能暂停F9提删?

能不能先暂停一下F9提删?我们连既有的档案也不能那么快处理,大家该不会想再提新的来加重社群负担?这真的是够负责任。ꓢꓯꓠꓟꓳꓢꓮ 2020年1月27日 (一) 11:46 (UTC)

@Sanmosa:已暂停。广九直通车留言2020年1月28日 (二) 09:57 (UTC)
我的F9提删仅限新上传的文件。--Wcam留言2020年1月28日 (二) 16:17 (UTC)
看来近日有用户(如@IN)再次删去了至少200多个档案,难道真的没有机器人工具帮手自动转换?要人手逐一更新符合合理使用依据的模板不是办法。--Wpcpey留言2020年11月2日 (一) 14:57 (UTC)

要怎么描写replaceability和commercial?

不知道是何时开始,使用原本的上传方法都会显示这两项的缺失,但在“非自由著作权内容的使用理由”之“这是某件作品的官方封面艺术。”没办法直接对这项进行修改,能不能修改一下上传档案的设计?不然每次上传完图片还要额外在编辑一次,这不是应该整合在里面吗? --无心*插柳*柳橙汁 2020年2月17日 (一) 10:06 (UTC)

返回到项目页面“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存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