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存檔2

兩岸四地國際活動用語

我覺得有必要在格式手冊的本節「一些詞語之具體用法」及下一節「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中指出「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一詞是類似於「中華台北」一詞。--痛心疾首 2021年1月27日 (三) 14:14 (UTC)
參與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資訊暨合作機構、自由貿易協定,都算是國際活動的範圍。現行規定:「在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中,應該使用正式名稱稱呼」,其中也包含「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一詞,只是未一一列舉而已。簡而言之,除「中國台灣(省)」、「中國台北」等詞外,其餘應以正式名稱敘述之。--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7日 (三) 18:57 (UTC)
同上,現有條文已涵蓋。臨時拆出分節A,與上方討論視為兩個不同的討論。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8日 (四) 04:47 (UTC)
所以這個討論是?未完成嗎?-- ——羊羊 (留言|貢獻|古典音樂專題) 2021年2月7日 (日) 07:55 (UTC)

台灣地區」一詞可否用於條目中

通過:

公示期間無異議,通過。SANMOSA SPQR 2021年2月6日 (六) 09: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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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今天發現hololive production相關爭議條目中「台灣」有一部分被替換成了「台灣地區」,查了CS4D,裏面並沒有提及「台灣地區」一詞的用法,因此想討論一下「台灣地區」這個詞的使用範圍。個人看法是:在地理相關的領域的條目中不建議使用「台灣地區」一詞。--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1日 (四) 08:18 (UTC)

現擬議以下提案:
以上。@Ericliu1912忒有钱YFdyh000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7:01 (UTC)
(!)意見:「台灣地區」亦屬大陸當局用法,如稱中華民國總統為「台灣地區領導人」;同時,「臺灣地區」一詞,亦在大陸媒體有所使用。[1][2]故應當當作可以接受的用法。Yangwenbo99 2021年1月22日 (五) 09:04 (UTC)
大體上(+)傾向支持,不過「台灣地區」這個詞大陸一些地方也在用(見上方意見)。--忒有錢🌊塩水あります🐳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09:23 (UTC)
@Yangwenbo99忒有钱:我認為不應該過分強調「地區」的屬性,其實際屬性應該由讀者自己判斷,所以我的提議條文才會寫成不能用有「地區」的詞語,不然我想不到任何禁用正式的法律術語的理由。SANMOSA SPQR 2021年1月22日 (五) 09:36 (UTC)
(+)支持:同意上方現擬條文,敘述性內文宜用「中華民國」、「台灣」、「台澎金馬」等詞表述中華民國實控區。反對以「中國台灣省」、「中國台灣」、「台灣地區」、「中華台北」、「台灣國」等詞代指中華民國實控區,涉及專有名詞、引錄原文除外。是否使用「大陸地區」一詞則尊重中國大陸、港澳維基人的看法,但個人認為兩岸政權對應時,仍宜以「中國大陸」、「台灣」或政權全稱做為對應表述用詞。--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2日 (五) 12:04 (UTC)
  • 不知道「台閩地區」在台灣應用是否廣泛,對於一個不了解這一術語的大陸人來說(比如我),會錯以為是指台灣和福建兩省,包括大陸政府實際管轄的福建省--苞米(☎)💴 2021年1月23日 (六) 03:37 (UTC)
台灣民間日常生活幾乎不用,多僅出現於台北政府行政單位的專有名詞。個人感覺此詞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友善,因為中華民國只實控福建的金馬部分。--Twarrior留言2021年1月23日 (六) 04:45 (UTC)
技術上「臺閩地區」確實單純指臺灣、福建二省,但福建省的部分實際上只有包含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所及的地區,其範圍等價於「自由地區」,有些時候同時也等價於「臺灣地區」(雖然非常容易令人混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1月23日 (六) 09:48 (UTC)
現公示上案7日。SANMOSA SPQR 2021年1月30日 (六) 09:47 (UTC)
(+)支持Colinxu2020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9:42 (UTC)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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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違反五大支柱的留言不當納入共識考量,故此案仍作通過論。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7日 (三) 05:5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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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建議在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修改以下條文:

現行條文

下級行政區劃 依據「使用常用名稱原則」,若非描述法理狀況,在描述兩岸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為主。

提議條文

下級行政區劃 若非描述法理狀況de jure,在描述兩岸四地下級行政區劃所屬的國家時,應以事實論述de facto為主。

並在Wikipedia: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增補以下條文:

以上。SANMOSA 誓山海而長在,似日月而無休 2021年2月24日 (三) 01:03 (UTC)

(?)疑問這種改法是會有什麼作用?以現有的常識判斷,條款之適用必須有進一步的限制,才可能確保本地運用不會偏差。如果削弱了第一章的限制力,並擴大任意詮釋「事實」、「法理」的風險,這樣的修訂恐怕並不會有很好的影響效果吧。提案認為必須重新審視實際的作用,不宜缺少更可靠的限制指明,尤其是本地既有規則的制約--約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1:28 (UTC)
「依據『使用常用名稱原則』」是錯誤的描述,因為使用常用名稱原則僅在條目名稱適用,而從來不在條目內文適用。「事實論述」指的是現在是由哪個政權控制就寫成由哪個政權控制。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日 (一) 05:48 (UTC)
在現行機制開始難以控制部分問題日趨嚴重的情況下,不認為缺少限制的修訂會有較好效果,如已在上所言這樣可能會製造新的漏洞。要必須強調非常多的編輯,對於事實(fact)和觀點(opinion)的理解還是有很大問題的,缺少限制是可能引發對有關定義新的爭鋒等情況。建議提案重新考慮--約克客留言2021年3月1日 (一) 09:23 (UTC)
我不認為會出這種情況,中文維基百科的人不是白癡。再不然我加註釋說「事實論述」是「de facto」、「法理論述」是「de jure」,讓人直接參照這兩個條目的定義就好了。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日 (一) 10:51 (UTC)
現公示此案7日。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9日 (二) 05:52 (UTC)
(-)反對此條應徹底廢止,涉及南海、釣魚台及藏南相關地名時,當以中文論述為主,常識問題。芄蘭留言2021年3月15日 (一) 13:29 (UTC)
不同意。首先此主張與現行WP:PBWP:CS4D等的中心思想相違背,其次此主張相當於歧視非中文來源,再者不同中文來源的相關論述可以不同(甚至相衝突)。我不會將此意見視為合理反對意見。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
@ATSANMOSA 江南好,風景舊曾諳 2021年3月16日 (二) 05: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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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手冊對於國籍的規定有缺陷,有用戶藉此刪除知名人士的前國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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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歷史人物湯德章生於日治台灣,逝於戰後時期,曾經擁有日本國籍。(請見穩定版本的Infobox Person的國籍欄位)。

然而,目前有位用戶以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樣式3的規定為由,強行移除湯德章的前日本國籍,只保留ROC籍(請見其修改的版本)。相關討論可見此

湯德章曾經擁有日本國籍,此事實不應被刻意掩蓋。格式手冊的規定有缺陷,敝人提議增修規定。--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6日 (四) 16:53 (UTC)

格式手冊沒規定不能寫前國籍資訊,不能用這當理由刪除。某人物的前國籍、政黨是不是多餘的資訊,要不要放入資訊框,就只是雙方的編輯爭議而已,不必為這改規定吧?--114.35.119.200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3:51 (UTC)
對方認為「湯德章45年前在台生45年後在台死,依照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樣式3使用{{ROC}}。」--Matt Smith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9:41 (UTC)
原穩定版本將最終與前國籍一併列出,並未抵觸現行規定。想刪除前國籍資訊應另附理由,沒人回退即可,反之則需先討論達成共識後再動作。--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
@Matt SmithGnolizX同部第15條:「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格式手冊有規定寫前國籍資訊),前國籍資訊依例可以列出。惟國籍通常以國名表示,建議以{{JPN-1868}}代替現模板。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1:28 (UTC)
同意此段表述,但精確的說,第15條是指同時持雙國籍情形。前國籍是否列入這裏沒設限,一般條目是有列入的,最有名的是李登輝。特別說明一下:「國籍」一節是規定資訊框的表述,不涉及條目正文的表述。而「詞語具體用法」一節是規定條目正文的表述,不涉及條目的命名。上面這兩點有時會被誤解。--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00 (UTC)
已在下方擬議修改補充。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8日 (六) 03:12 (UTC)
OK.--114.136.200.210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3:18 (UTC)

擬議修改

為清晰化現有條文,現擬修改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如下:

現行條文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1]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1]
  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8.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註 2]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國({{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
  • 樣式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國({{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提議條文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3]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4]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註 4]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5]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5.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8。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0。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0
  7.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指定樣式12。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8.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5[註 2]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三者中的一個或多個,條目頂部應依使用「中國」一詞的規定,使用{{China means|PRC}}進行置頂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2.   清朝({{QI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3.   清朝({{QING-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4.   中國({{CHN-1889}})
  5.   清朝({{QIN-1889}})
  6.   清朝({{QING-1889}})
  7. [[清朝|中國]]
  8. [[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9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10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國({{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國]](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以該人物逝世時所處的時期為準,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2. ^ 2.0 2.1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3. ^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4. ^ 4.0 4.1 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5. ^ 詳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

(與提案無關)加個MOS:NATL捷徑吧,MOS:NATIONALITY好長。(natl.是national/nationality的正式簡寫)--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7:24 (UTC)
 完成。--LightyearsTalk·Sign#維貓報 2021年5月8日 (六) 12:46 (UTC)
等等,如果有香港人剛好在日佔時期出生時,國籍要填哪個?-- 本人該補完2019年台鐵各站旅客人次了,有事按「此」留言 2021年5月9日 (日) 09:46 (UTC)
@Matt_Zhuang由於日本(無論是現在的日本國,還是以前的大日本帝國)的國籍法奉行屬人主義,因此子女的國籍要視乎生父(母)的國籍,以及生父(母)的國籍的所屬國家的國籍法。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第一條)當時只有生父為日本人者方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樣。(第三條)如果生父不明,則只有生母為日本人者方為日本人,在任何地方出生都一樣。(第四條)如果連生母也不明,則只要出生在日本治下的地方,就是日本人。因此,如果子女的生父(母)生於中國大陸,子女的國籍應該是中華民國;如果子女的生父(母)是在英國治下的香港出生,子女的國籍應該是英國(因為當時英國的國籍法奉行屬地主義之餘,也規定英國人的子女也是英國人);如果他在出生時生父、生母均不明,子女的國籍才會是日本(大日本帝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0:48 (UTC)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屬FORUMSHOP(與#「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的關聯明顯更大,請將留言放置在更適合的討論串),已由SANMOSA Σουέζ2021年5月13日 (四) 23:50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

@Sanmosa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部份如果沒有其他意見就可公示。--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16日 (日) 07:06 (UTC)
暫時隱藏了原第5條。我直接把全案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6日 (日) 08:06 (UTC)
反對隱藏,理由見下。--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37 (UTC)
該內容沒有變動,即使有異議也屬於無效異議(因為即使本案不通過,有異議的內容還是在的)--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5月17日 (一) 15:19 (UTC)
@羊羊32521他的異議分兩部分,兩部分的異議要區別對待。第一部分是針對既有內容,我無從處理,所以那部分我沒隱藏;第二部分是針對我新增的內容,我是可以自行處理的,所以我隱藏了那部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05 (UTC)
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的部份如果沒有其他意見應該可以通過?--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5月23日 (日) 14:28 (UTC)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

已通過:
經過公示7日,無反對意見,一致通過。--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註:此討論章節原本附屬於「格式手冊對於國籍的規定有缺陷,有用戶藉此刪除知名人士的前國家國籍」的討論章節底下,於2021年5月10日 (一) 10:32(UTC)獨立出來成為新的討論章節)

  • 發現一個很明顯的問題: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內容本身似乎自相矛盾,前後相互對打。格式手冊的前面的大原則已經說了:「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但是在相同頁面的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的樣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1]卻直接違反這個大原則。

去年底的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版本明確說明:「故此「中國」一詞不應該與任何單一獨立政治實體或政府相當,尤其不應被用作表述現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下的地區[2],改版後大方向與精神沒變,但是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卻偏偏很突兀故意一直寫着「中國」一詞,而且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將1949年--1971年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獨佔簡稱"中國",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完全無視"中華民國"在此時期為大多數國際社會與聯合國所認定"代表中國"的事實,就邏輯來說,此格式手冊的"國籍章節",難道沒有違反中立、佔人便宜的問題?--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29 (UTC)

國籍的表達有國際標準(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會直接被標注為「CHINESE」),且{{CHN}}使用量過大,不能全數清理(即使以bot清理亦不可能,大概會動到數以十萬計的頁面,請自行請教熟悉技術的管理員),因此有此折衷設定。另條文已指明與中華民國相對時仍當用{{PRC}}(或{{PRC-HKG}}、{{PRC-MA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47 (UTC)
@Barter84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7日 (五) 12:53 (UTC)
(*)提醒,請諸位注意,""指定樣式表"的"指定樣式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這種寫法已經越線了,現今的中國國籍並非全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就現實面而言,現今的中國政權也並非全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華人世界也並非都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去年底討論的用戶,是不是沒有去詳細審視這一處的編輯會造成與事實有所落差並且會引發不同意見者的爭端?--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1:22 (UTC)
@Barter84你這不是在斷章取義嗎,「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後面還有一句「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掛{{China means|PRC}}已經可以處理,指引本來就已經容許這樣做。另一方面,我也早已說明現時護照對國籍顯示的國際標準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會直接被標示為「CHINESE」(「中國籍」)。再者,如果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並列的情況,條文也已經說明這種情況下就只能用指定樣式7。我也直接說清楚好了:請不要在看指引時看一半不看一半,如果你繼續進行斷章取義,我會將你視作遊戲規則,並直接交由管理員處理(雖然我並不希望如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4:05 (UTC)
@Sanmosa閣下所說的這個敘述難道不是去年底才生出來的?而且還是閣下放進來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修改頻率很高,而且這個格式指引只要求"嘗試遵守",此格式指引上方的模板寫着:「使用者應該嘗試遵守此指引。如果出現例外情況,最好使用常識判斷此指引是否合適。」維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有要求維基百科本身的兩岸政治用語要使用國際標準嗎?大家都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系統的勢力有多大,閣下確定維基百科的兩岸政治用語就是得走國際標準那一套嗎?請閣下公開表態。--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7:03 (UTC)
當時如此條文的訂立某程度上也是為了避免大規模替換「中國」一詞,這裏我建議你參考先前的討論。另一方面,還是回到{{CHN}}使用量過大,即使用bot也不能全數清理的問題,我就不重複了。就現狀而言,條目行文上,沒國際標準的、一般性的東西(大部分情況下)一般無須參考非中文圈用語;有國際標準的東西(少部分情況下)則基本上依循國際標準,在這部分情況下真的出現極端情形才會脫軌(如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所提及到的情形)。另: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有此規定(說明):「請注意,由於以下規範皆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政治〉一節,因此違反本格式手冊者必同時違反《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規定。」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13 (UTC)
此次修訂的目的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而是兩岸四地過去的日籍、英籍和葡籍,我不希望浪費時間在與修訂的目的無關的話題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08:23 (UTC)
(:)回應@Sanmosa
  1. 敝人檢討的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問題內容,閣下可以不要一直拿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內容當作理據來要求敝人接受嗎?更何況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還是不久之前由閣下所參與製造出來的頁面。
  2. {{CHN}}使用量過大,一個很大的原因難道不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本身的問題內容所引起的?現在有人一直大量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改成"中國",一週內就改大約3000個條目[3],請問閣下要阻止否?還是閣下樂觀其成?
  3. 此討論話題就是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章節內容問題,閣下怎麼會稱無關話題??實在很訝異。閣下若不希望浪費時間,則請由別人來處理,因為維基百科不強迫任何人參與,請讓其他更懂的人來。--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2:45 (UTC)
@Barter84(1、3)你提出的問題並不是是次修訂的重心(是次修訂的重心是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你不應要求在是次修訂中處理。我建議你另開一個新討論串(雖然上方擬議修改已進行了一些調適,但仍不是是次修訂的重心)。(2)GnolizX這方面的事情我不清楚,我建議你先和他進行討論(不過我覺得這事情確實有不妥,煩請到時在討論的位置ping我)。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9日 (日) 12:58 (UTC)
Barter84的質疑可以理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國籍能標示為中國,是在「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裏實施已久的規定,後來才一併整合進來兩岸四地用語。實施已久的規定也不是不能質疑和改變共識,建議另開主題討論此點。--223.138.89.36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58 (UTC)
回應User:223.138.89.36,閣下稱「是在「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裏實施已久的規定」,請閣下提供創建該問題規定的"用戶名稱",以及"頁面前後的差異連結"以供檢視,看看這到底是何方人物的傑作,謝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5:58 (UTC)
仔細一看,實施已久用詞不精確,應說已實施兩年。該存檔已移動整併至兩岸四地用語討論頁,可前往閱讀完整紀錄。討論標題是:「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該案於2019年2月21日通過公示。通過後頁面條文為:1949年以後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其國籍應當表述為中國。--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6:54 (UTC)
回應User:223.138.89.36,請閣下務必提供"該案於2019年2月21日通過公示"的網址連結,以供檢視其過程內容,看看到底是何方人物在主導?--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09:25 (UTC)
OK. 晚點手邊工作告一段落定會處理,或者其他人有空直接幫忙貼上存檔連結。十分感謝。--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0:07 (UTC)
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已將存檔連結置於引號內。十分感謝採納拆分話題的意見,祝福討論過程平和順利。--111.82.160.105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1:58 (UTC)
感謝User:223.138.89.36提供的連結:「統一中國大陸人物信息框國籍欄的格式」,會造成現今這種問題的原因已經很清楚了,就是該連結文章顯示之前有一個J字開頭的用戶在帶頭操作,該J用戶竟然宣稱:「WP:PB的規定只應當適用於同一個條目中不能並列出現「中國」與「中華民國」,上述該用戶的這種個人說法直接窄化了WP:PB方針的約束範圍,以規避WP:PB方針的普遍原則:「縱然聯合國及世界上大部份獨立國家都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維基百科應該反映中立的現實,從而應認為「中國」一詞不應該與任何單一獨立政治實體或政府相同。尤其「中國」一詞不應被用作與現時屬中華人民共和國管治下的地區」[4],該用戶以其個人說法(粗體字部分)來規避此項WP:PB方針的普遍原則,就是為了實現其將"PRC國籍"直接改為"中國國籍"的個人目的,就是因為這樣才製造出了這種貌似遵守方針,實則違背方針的格式手冊"問題規則",事出必有因,證據會說話。--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6:24 (UTC)
(+)支持修改國籍標示規範,此明顯與方針本身自相牴觸和矛盾。難道中華民國國民的國籍標示用「  臺灣」或也寫「  中國」?這不合理吧。「中國」與「中華民國」不應對應,而當中華民國國民的國籍標示需要標為「  中華民國」時,以「  中國」標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明顯不合理,也明顯為地域中心。--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1日 (二) 05:16 (UTC)
@LuciferianThomas現行條文已有規定在需要與中華民國國籍對比時不得使用{{CHN}}而只可使用{{PRC}}。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
此修訂是要求在沒有對比下也需使用{{PRC}}作國籍模板以示公允,否則對同樣聲明為唯一中國的中華民國有不公平待遇。--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1年5月12日 (三) 08:59 (UTC)
@LuciferianThomas中華民國現在並不聲明自身為唯一的「中國」(現在不是兩蔣時代),而且中華民國國籍的國際表達式現在是「中華民國」。另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使用「中國」一詞,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因此在不需要與中華民國(國籍)對比時,用{{CHN}}的同時加掛一個{{China means|PRC}}在條目頂部不會有任何問題。同樣道理,如果是1971年前死亡的中華民國國民,只要不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對比,用{{ROC|name=中國}}的同時加掛一個{{China means|ROC}}在條目頂部也不會有任何問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9:15 (UTC)
根據台當局立法機構公佈的《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現行條文第二條第三、第四項,台灣當局承認兩岸之間不存在國籍之別,只存在設有戶籍之別。說句在一些台灣用戶眼裏政治不正確的:現今兩岸人民是同屬一個國籍的。另,大陸當局公佈的《國籍法》,其自第二條起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簡稱為「中國國籍」,我不知道相關用戶將國籍一欄「中華人民共和國」改成「中國」是不是有這個考慮。——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1日 (二) 10:33 (UTC)
回應User:悔晚齋,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究竟是不是同一國,而且「維基百科:避免地域中心方針」已經有明確規定,用語方面,應優先採用"事實"論述,而非"法理"論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1日 (二) 11:47 (UTC)
正因採用"事實"論述,我才會查證兩種國籍是否是同一個,事實證明如此。--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2日 (三) 13:21 (UTC)
回應User:悔晚齋,閣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是同一國,那是閣下的觀點,除非閣下能確定台灣海峽兩岸的人民全部都接受這種觀點,否則維基百科根本不會做這種斷言來挑起爭議而違反「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5:32 (UTC)
您哪隻眼睛看到我在論證「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我在論證兩岸同屬一個國籍,至於是不是一個國家,不是我論證的範疇,也不關維基百科的事情,畢竟我說出的是台灣的兩國論者都必須承認的事情。--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13日 (四) 02:46 (UTC)
回應User:悔晚齋,閣下想要論證某一種觀點,是閣下的自由,但是要說台灣海峽兩岸的人民全部都必須承認閣下的這種說法:「兩岸同屬一個國籍」,這似乎已經過頭了,所稱「兩岸同屬一個國籍」的說法,並沒有得到兩岸學界的一致認可,而且就兩岸統派各自的論述主張彼此也是天差地遠,更不用說其他派別了。WP:NOT方針說明:「條目當然可以客觀地描述某人或事物,但必須符合中立觀點。如有觀點或意見希望得到其他人支持,請......。」這是維基百科方針說的,不是敝人說的,請閣下能善加瞭解維基百科本身的屬性。--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0:48 (UTC)
如確需修訂,現有的樣式4、6、8(上方擬議修改的樣式6、8、10)與{{CHN-HKG}}、{{CHN-MAC}}需要聯動修改(就香港和澳門的部分而言,不會有很大的操作成本就是了,就是重新導向一下而已)。如果這裏是有共識修改PRC國籍的表達式的話,我會看着WP:7DAYS來辦。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6:55 (UTC)
這種標示方法並無不妥,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上的國籍是「中國」,所以在條目的國籍欄應用{{CHN}}而非{{PRC}}。見CHN-all的解釋--Br2 2021年5月12日 (三) 10:01 (UTC)
回應User:Brror(Br2),「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奠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的精神在於確保「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的實現。所以「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就是為了實現「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而來制定出來的頁面。如果不遵從「中立的觀點」,而只顧及與認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場,那麼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為什麼不能在維基百科發揮?可見其中的問題並不是哪一方說了就算,而是在維基百科編輯就要遵守「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核心內容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10:51 (UTC)
所有{{XXX-all}}模板是可以修改的。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00:39 (UTC)
(!)意見-建議遵循維基百科對兩岸政治不持立場的態度,建議以「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台灣)」「台灣」對比「中華人民共和國」。依照維基上原則,PRC國籍,是否不當然一貫完全等同中國國籍?至於是寫 中國籍、或PRC國籍,過去看到一些例子的印象,似乎是看編輯者的寫法,有些狀況可能編輯者會考慮 條目主人翁的自我認同感。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21年5月13日 (四) 07:37 (UTC)
Barter84請你不要FORUMSHOP,你在此頁的留言基本上都落入此討論串的範圍下,把同一概念重複張貼到其他討論串沒有意思。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7 (UTC)
請問Sanmosa閣下做底下這種爭議性的修改提議,有去跟其他維基人討論嗎?為什麼還要節外生枝?為什麼要強化1949年以後將"中華民國"簡稱"中國"的提議?閣下有去問過大家嗎?
在不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指定樣式7至指定樣式12)並列的情況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或指定樣式6。
中國({{ROC|name=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中華民國|中国]](僅適用於1971年前)[5][6]--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09:57 (UTC)
@Barter84我在這裏回應(因為這裏比較適合回應這問題)。上面有用戶要求我對「同樣聲明為唯一中國」(現在我不清楚還是不是)的中華民國公允處理,因此我打算以這新條款作為(臨時性質的)祖父條款,平衡一下現在國籍欄位中「中國」在1949年後只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而在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的前提下,這是符合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使用「中國」一詞中的要求的(因為新條文的範圍是1971年前)。你所主張的國籍欄位中完全不使用「中國」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可能沒那麽快凝聚得到共識(你自己也能看到,不是所有人也認同你的見解;雖然我個人認同,但我希望循序漸進地來),所以當初我希望你另開討論串討論。在到了你的這個主張能凝聚得到共識的時候,上方擬議條文中的第14條與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會聯動廢除。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10 (UTC)
Sanmosa閣下於昨日早晨所逕行修改的提議內容[7][8],自認為對中華民國公允處理、平衡"中國"欄位,而另外設置1971年以前的中華民國等同於中國的敘述規定,這種效果,實際上卻是同時在維基百科加強合理化全時段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同於"中國"的敘述規定。Sanmosa閣下難道不知道華人世界對於所認知的中國,到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各自有所不同?到底中華民國稱為中國是到1949年為止、或1971年為止、或是直到現在都還認為中華民國就是中國,每個人的認知都不盡相同,為何閣下要在維基百科逕自替別人做規定?請閣下退回昨日早晨所逕行修改的提議內容[9][10],不要在此討論議題再節外生枝增添爭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12 (UTC)
就聯合國而言,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這是歷史事實而非個人主張,無可不滿之處。難道說我們可以改寫歷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8 (UTC)
既然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為何閣下不將1971年前被排除在聯合國外面「不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色政權「與中國斷除連結」?閣下這種說法難道不是採取雙重標準嗎?退一萬步說,除了聯合國,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雙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認其自身為中國的邦交國,這豈是維基人所能視而不見當作沒有這麼一回事的?如果閣下就是要以聯合國的認定為事實依歸,那麼聯合國不承認現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何閣下不在方針裏面制定規則不得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這又難道不是不同的標準嗎?全部以上所述還只是現今華人世界當中一部分的觀點而已,還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見。要知道,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彼此間的政治關係,維基人不應超出自己的身分範圍,去制定一個沒有得到學界所共同認定的規則去約束大家來共同遵守,更何況「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目的是來消除爭議,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說法為準則來引發爭議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4 (UTC)

(-)反對第5點提議的內容:5.在不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指定樣式7至指定樣式12)並列的情況下,1949年至1971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或指定樣式6。 1949年海峽兩岸分立以後,並不是每個人都認同將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表述為"中國"(指定樣式5),開這種方便大門會更加引發爭議。--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0:17 (UTC)

同樣道理,也不是每個人都認同將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表述為「中國」,但這條文至今仍然存在,因此「不是每個人都認同某種觀點」並不能構成對該條的反對理由。我仍然希望你的主張在下方的討論串取得共識後才來提議廢除擬議條文中的第14條與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這樣對於循序漸進完善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進程較好。我的思路、方向和大原則是循序漸進完善、不操之過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44 (UTC)
不然我問一下其他人的意見好了,真的不妥的話我改回來。@Ericliu1912(請參考我在#「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之國籍章節規定"PRC國籍"應該直接寫為"中國國籍"的中立性問題對Barter84的回應,視為補充説明)。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10:51 (UTC)
如果用戶Sanmosa真正了解到華人世界,尤其是台灣,對於中國屬誰的認知複雜性(大部分海外的中華民國派、大陸與香港國粉、台灣的傳統藍營:現在的中華民國才是真正的中國。中間型統派: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都是中國。綠營:中華民國在1949年以後就不再是中國......),就不會做出這種提議了。這個議題不是維基百科可以斷言的,更別說設立規定來指定編輯,這種制式化提議已經背離中立的觀點,並且會引發不同意見者的不滿。--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4日 (五) 11:48 (UTC)
就聯合國而言,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這是歷史事實而非個人主張,無可不滿之處。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23:56 (UTC)
既然1971年前的中華民國確然是中國,為何閣下不將1971年前被排除在聯合國外面「不代表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紅色政權「與中國斷除連結」?閣下這種說法難道不是採取雙重標準嗎?退一萬步說,除了聯合國,1949年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雙方各自都有一群承認其自身為中國的邦交國,這豈是維基人所能視而不見當作沒有這麼一回事的?如果閣下就是要以聯合國的認定為事實依歸,那麼聯合國不承認現今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為何閣下不在方針裏面制定規則不得承認中華民國的存在?這又難道不是不同的標準嗎?全部以上所述還只是現今華人世界當中一部分的觀點而已,還存在有很多不同的意見。要知道,維基百科並不斷言兩岸彼此間的政治關係,維基人不應超出自己的身分範圍,去制定一個沒有得到學界所共同認定的規則去約束大家來共同遵守,更何況「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目的是來消除爭議,而不是秉持某方面的說法為準則來引發爭議的。--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5日 (六) 01:42 (UTC)
  • 回應User:BlackShadowG,不贊成將"PRC國籍"直接寫為"中國","中國國籍"在維基百科並非PRC所獨佔。請閣下瞭解「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是奠基於《避免地域中心方針》,而《避免地域中心方針》的精神在於確保「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的實現。所以「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就是為了實現「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方針而來制定出來的頁面。如果不遵從「中立的觀點」,而只顧及與認同某一方自己所制定的格式,秉持某一方自己的本位中心立場,那麼其最高法律效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文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這個規定為什麼不能在維基百科發揮?可見其中的問題並不是哪一方說了就算,而是在維基百科編輯就要遵守「維基百科:中立的觀點」核心內容方針。--Barter84留言2021年5月16日 (日) 16:32 (UTC)
    前面幾位編者提出護照上的國籍是因為國籍是國家的規定[1]。PRC不控制台灣,但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領土的一部分是事實;PRC護照上將國籍寫成中國也是事實。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5月17日 (一) 16:01 (UTC)
我先假設如果我上面的提案通過的話,要再修改可以怎麽改:
現行條文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註 2]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3]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5.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8。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0。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0
  7.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下,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指定樣式12。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指定樣式5指定樣式6)並列的情況,則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8.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0.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5[註 4]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6
  12. 如使用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指定樣式11三者中的一個或多個,條目頂部應依使用「中國」一詞的規定,使用{{China means|PRC}}進行置頂模板宣告。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2.   清朝({{QIN-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3.   清朝({{QING-1862}},僅適用於1862年至1888年)
  4.   中國({{CHN-1889}})
  5.   清朝({{QIN-1889}})
  6.   清朝({{QING-1889}})
  7. [[清朝|中國]]
  8. [[清朝]]
  9.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5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9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10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1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國({{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國]](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2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提議條文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不含)前(未內渡的臺灣(含澎湖)人則為住民去就決定日前)的大清臣民,其為大清臣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1]
  2. 1912年至1928年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3. 1928年至1949年的中華民國國民,且此後未赴臺灣者,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註 2]
  4. 住民去就決定日後、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含澎湖)前未內渡或出生的臺灣(含澎湖)人,其為(未內渡)臺灣(含澎湖)人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註 3]
  5. 1949年以後的中華民國國民,其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若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亦為中華民國國民,其在1928年至1949年間為中華民國國民期間的國籍同樣以指定樣式6表述,而無須另外以指定樣式3表述。
  6. 1949年以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如其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7. 1997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7年後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0
  8. 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澳門永久性居民(無論是在何時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其在1999年後為澳門永久性居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9.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者,其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3
  10.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7年起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者,其具英國國民(海外)國籍期間的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4
  11.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5[註 4]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具英國國籍者;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
  1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具葡萄牙國籍,又未於1999年以後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者,其為葡萄牙國民期間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6
  13. 以上各條不限制前國籍與多重國籍的標示,除非前國籍與多重國籍本身同樣符合以上各條的情形。就以上各條的情形,如相關人物在任何同一時間點實際上具多於一個國籍,無論是否上方提及的任何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有需要,可以括注或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以配合相關國籍模板或連結的使用。

指定樣式表

編號 指定樣式
1
  1.   中國({{CHN-1862}},僅適用於1889年前)
  2.   清朝({{QING-1862}},僅適用於1889年前)
  3.   中國({{CHN-1889}})
  4.   清朝({{QING-1889}})
  5. [[清朝|中國]]
  6. [[清朝|大清]]
2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3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4
  1.   日本({{JPN-1868}})
  2. [[大日本帝国|日本]]
6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10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12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13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14
  1.   英國國民(海外)({{GBN}})
  2. [[英國國民(海外)]]
15
  1.   英國({{GBR-1801}},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2.   英國({{GBR}})
  3.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英國]](僅適用於1922年/1927年前)
  4. [[英国]]
16
  1.   葡萄牙({{POR-1578}},僅適用於1615年前)
  2.   葡萄牙({{POR-1616}},僅適用於1639年前)
  3.   葡萄牙({{POR-1640}},僅適用於1666年前)
  4.   葡萄牙({{POR-1667}},僅適用於1706年前)
  5.   葡萄牙王國({{POR-1707}},僅適用於1815年前)
  6.   葡萄牙巴西聯合王國({{POR-1816}},僅適用於1829年前)
  7.   葡萄牙王國({{POR-1830}},僅適用於1910年前)
  8.   葡萄牙({{POR-1910}},僅適用於1926年前)
  9.   葡萄牙({{POR-1926}},僅適用於1933年前)
  10.   葡萄牙({{POR-1933}},僅適用於1974年前)
  11.   葡萄牙({{POR}})
  12. [[葡萄牙王國|葡萄牙]](僅適用於1910年前)
  13. [[葡萄牙]]
  1. ^ 1.0 1.1 詳見《大清國籍條例》。
  2. ^ 2.0 2.1 2.2 2.3 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3. ^ 3.0 3.1 詳見大日本帝國《國籍法》(明治三十二年法律第六十六號)。
  4. ^ 4.0 4.1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 § 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大家可以先看一看。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8日 (二) 00:10 (UTC)

(+)支持。--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20日 (四) 06:39 (UTC)
(+)支持 這樣標註國籍無歧義,且人物的不同時期國籍和同一時期的多重國籍本就應一併標示。另外{{ROC-1912}}應該連結至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因為五色旗在1912年—1913年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1912年1月—3月政府駐於南京,1912年3月—1913年10月政府駐於北京)以及1913年—1928年的北洋政府均作為中華民國國旗使用。--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08:00 (UTC)
其實就算人沒有遷移還在原地,但只要經歷政權更迭,就該把其所經歷的政權更迭所導致的國籍變動在信息框一一列出,這才符合常理,也是Sanmosa本次提案的題中應有之意,只給出最終國籍了事,對於人物早年的國籍而言,只會給人以穿越時空的錯亂感,顯然很不恰當。--Joker Twins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15:28 (UTC)
理解了,我現在不反對這種標註,只是覺得這麼做有點繁瑣罷了。--為鄂 2021年5月23日 (日) 06:35 (UTC)
差不多一個禮拜沒有回應,且沒有反對意見。  公示7日,2021年6月6日 (日) 14:11 (UTC) 結束。--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5月30日 (日) 14:11 (UTC)
(+)支持,但有一個問題(不中斷公示也可以,因為是後續處理問題)。提案通過後,目前使用{{CHN-HKG}}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將要全數改為{{PRC-HKG}},唯涉及條目眾多,人手修改恐怕不太現實,所以會不會考慮直接將{{CHN-HKG}}重定向至{{PRC-HKG}}或者直接修改為後者的樣式?(這個模板應該沒有在其他場合使用)不然的話使用AWB也可以,不過需要具有相關權限的用戶協助。--【和平至上】💬 2021年6月1日 (二) 16:53 (UTC)
@和平至上到時會改重新導向(而且即使有在其他場合使用,這樣改也不會出問題)。問題更大的反而是{{CHN}}的使用。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日 (三) 00:16 (UTC)

通過。--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參考資料

  1. ^ 國籍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國民的法律資格

國籍欄使用模板後續處理

@和平至上Sanmosa預留新段給你們。--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07 (UTC) 重簽--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6月6日 (日) 23:16 (UTC)

{{CHN-HKG}}與{{CHN-MAC}}兩個模板已經重新導向處理。{{CHN}}轉{{PRC}}需要逐個人手處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7日 (一) 07:53 (UTC)
{{CHN-HKG}}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鏈指向「人大國籍法解釋」會不會比較好?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8日 (二) 09:52 (UTC)
這樣可能引起混淆,不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0日 (四) 01:01 (UTC)
請問是哪部份的混淆呢?讓其他漢語使用者了解更多香港居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根據不是更清晰嗎?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2日 (六) 13:57 (UTC)
讀者點選「中華人民共和國」,期望進入的條目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不是「人大國籍法解釋」。參見格式手冊對於管道連結的說明。此外,我記得以前這類型模板有些確實會連結到國籍相關條目,但後來都已統一形式不再這麼做了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6月13日 (日) 14:15 (UTC)
明白你的意思,不過點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會存在「為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可能,想了解原因;現在「  英國國民(海外)」和「  英國及其殖民地」還是連接國籍相關條目的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6月13日 (日) 15:12 (UTC)
我是覺得無所謂,但我不想貿然改連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12日 (六) 14:33 (UTC)
@SanmosaAntigng已完成轉換並檢查無誤,但轉換後仍有加入不符合現有規則內容的情況,是否設立過濾器?(過濾器REGEX用BOT那個就應該行了)--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7月6日 (二) 06:10 (UTC)

模板的歷史怎麼沒了?

我剛才還一頭霧水,現在看了下這些模板的「指向本頁面的重新導向頁」,總算搞清了:這些模板原先叫做:{{CHN-HKG}}、{{CHN-MAC}},doc頁是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看起來@Sanmosa想把它們移動到{{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但是移動到的目標頁已經被建立且有歷史了,沒有管理員權限,技術上無法進行移動,於是Sanmosa就手動清空原頁面,手動複製粘貼所有內容到目標頁,然後建立doc頁並手動把原內容都複製粘貼過來。請閱讀Help:頁面重命名#無法移動的情況:這種「剪貼移動」丟掉了所有頁面歷史,違反CC-by-sa,是被禁止的。請哪位管理員刪掉{{PRC-HKG}}、{{PRC-MAC}}、Template:PRC-HKG/docTemplate:PRC-MAC/doc,把{{CHN-HKG}}、{{CHN-MAC}}、Template:CHN-HKG/docTemplate:CHN-MAC/doc重新移動過來?--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

@XiplusAT蟲蟲飛ping幾個管理員來處理上述事宜。||其實違反CC-by-sa的「剪貼移動」和其他WP:侵權需速刪的行為沒有區別,都是侵犯版權的行為,理應儘早處理。而上述剪貼移動發生在去年11月,半年了,也沒人發現、沒人管,即便有關國籍的話題討論得熱火朝天的。麻煩諸位編輯(很多還是挺資深,有許多權限的編輯)認真了解和遵守CC-by-sa以及相關規定,感覺很多人意識里維基百科上的文字好像就是沒有版權的一樣。--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07:34 (UTC)
經初步查閱,建立頁面與改成重定向的時間差距不少,無法簡單認定為剪貼移動,其狀況應該是拆分模板後又進行合併模板;對於合併頁面,不一定要進行合併歷史,但不合併歷史的狀況下應在討論頁標記{{Merged-from}};至於本案是否應合併歷史,先請@Sanmosa說明相關操作吧。--Xiplus#Talk 2021年6月27日 (日) 11:54 (UTC)
@Xiplus上面Tomchen1989的理解是完全錯誤的。當初{{CHN-HKG}}和{{PRC-HKG}}是兩個不同的模板,{{CHN-MAC}}和{{PRC-MAC}}也是兩個不同的模板,建立{{PRC-HKG}}和{{PRC-MAC}}的目的是在與{{ROC}}國籍對比時避免使用{{CHN-HKG}}和{{CHN-MAC}}。換句話説,那4個模板從一開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所以是在算拆分與不算拆分的模糊地帶。既然當初那4個模板從一開始就是互不相干的,我認為合併歷史會導致後來者混肴模板的建立緣由,因此我不建議為之。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2 (UTC)
@SanmosaTemplate:PRC-HKG/doc的首個版本當時的Template:CHN-HKG/doc幾乎是一模一樣(即便現在的版本也幾乎是一模一樣的),這不明顯是全文複製過來的、侵犯CC-by-sa的嗎?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建立之初叫做「武漢肺炎」之類的名字,現在早不用「武漢肺炎」了,甚至WP:COVID-19條目共識將加地名的稱呼視為破壞,但難道我們會以此為理由強行把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目曾經叫做「武漢肺炎」時候的所有歷史都給刪掉?你說的是政策、政治方面的東西,我講的是版權、CC-by-sa方面的東西。--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
你們之間確實有部分的用戶有這樣的想法,請你逐個去跟他們解釋這個道理。另外,我完全沒有刪除過任何的頁面歷史。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
話說我不懂Sanmosa聲稱「{{CHN-HKG}}和{{PRC-HKG}}是不同的模板」,然而卻親手將前者重定向到後者,這是基於什麼自相矛盾的邏輯。doc頁「模板介紹」第一句話就說明了{{CHN-HKG}}是做什麼的,簡而言之這個模板就是用於香港人的「國籍」欄。這和{{PRC-HKG}}的功能是一模一樣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44 (UTC)
已在討論頁標記Merged-from,所以已解決侵權問題。剩餘無關版權的問題我就不再回應了。--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3:03 (UTC)
@Xiplusdoc頁沒有掛{{Merged-from}}。doc頁有大量文字,明顯是copy的,侵權的程度比模板主頁更嚴重。而且,模板主頁和其doc頁就算掛{{Merged-from}},如果技術上管理員能夠移動,那就應該移動,而不是簡單而懶惰地掛Merged-from。請閱讀Wikipedia:侵犯著作權#處理著作權侵犯WP:剪貼移動,其中後者有一句「或使用像{{Split article}}、{{Copied}}等模板),但這麼做並沒有標明原作者,是否符合維基百科授權並不明確」,所以正常地移動條目保存歷史,當然是最佳選擇。作為原模板和doc的創建者和主編,我也強烈反對簡單地在Talk頁(這又不是主頁面)掛{{Merged-from}},我認為這有違CC-by-sa。--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5:38 (UTC)
您可以自己掛,我已經示範過了。我已經決定本案不予合併歷史或移動,這是不侵權且合乎方針的實務處理方式。--Xiplus#Talk 2021年6月28日 (一) 16:05 (UTC)
@Xiplusdoc頁都是一模一樣的,所以模板明顯是一個,只是改名了而已(這個模板描述的一直都是香港人的「國籍」欄填什麼的問題,模板的標題是非常無所謂的,模板以前也曾經叫別的名字,也有很多重定向。這和上述政治不正確的「武漢肺炎」改成政治正確的「2019冠狀病毒病」,但條目歷史不刪,這個道理是一樣的)。我是這些模板以及其doc頁的建立者(2011年建的模板),doc頁的主編,我創建和撰寫這些東西是在CC-by-sa版權許可下發佈的,這樣條目歷史中沒有我和其他貢獻者的ID,明顯侵犯了CC-by-sa,侵犯了我和其他貢獻者的版權。我建模板時,一些大陸明星有沒有香港護照這種話題媒體關注度很高,民眾挺喜歡了解這個,而英文維基一般也用「Chinese (Hong Kong)」做nationality,但中文維基上國籍寫類似「中國(香港)」老被人改成「中國」,我就建了當時好像是叫做「CNHK」的模板,以統一香港人物infobox中的國籍怎麼填。一直都有好事者提刪,要求所有香港人國籍都只能寫「中國」,我好幾次參與討論,嘴皮子都要磨破了,苦口婆心費了一番功夫告訴這些人:「香港旗子上有五星也是紅旗,是符合你政治正確,沒有問題的;香港護照和大陸不一樣;明星有沒有香港護照話題的關注度很高」。所以前天我發現模板的歷史都沒有了,差點以為是不是這群狂熱的提刪者終於刪成功了,現在又要重建模板。沒想到只是個侵犯版權的剪貼移動。--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1:30 (UTC)
@XiplusSanmosa此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論點我剛想起來:是的,中文的「中國」在中文維基百科上有歧義,但是,「CHN」(也可參考en:CHN)這個縮寫沒有任何歧義,它1956年以來一直都是ISO 3166-1 alpha-3和IOC country code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三字母代碼,中華民國的三字母代碼是TPE。「CHN」並不是一定對應「China」,也不是一定對應「中國」二字。我2011年建立{{CHN-HKG}}的當初,就用的符合ISO 3166-2:CN二字母代碼的「CNHK」做名稱,後來有人調整重命名為了三字母代碼CHN-HKG。你為了「中國」名稱的問題而強行改三字母縮寫,甚至於把{{CHN-HKG}}的編輯歷史都扔掉重建{{PRC-HKG}}(而不是正常的移動),是沒道理的。--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2:28 (UTC)
當年咱建了這個模板,以便統一解決香港人的「國籍」欄填什麼的問題。結果大陸編輯認為這個模板「分裂」國家,國籍必須中國,不能以哪怕括號小字形式標註「香港」,一直要刪;而台灣編輯認為「CHN」等於「中國」,中華民國也是中國,所以不能用CHN,連移動模板都不肯,要直接把建了已經10年、有很多編輯歷史和相關討論的模板棄用,不留編輯歷史,複製粘貼出一個內容和文檔都一模一樣的{{PRC-HKG}}來用。兩邊都使勁排擠這個模板,累不累啊中文維基百科?--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8日 (一) 16:00 (UTC)
這不是一個合理的論點。嚴格來説,現時CHN的ISO設定本身就是一種地域中心。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9日 (二) 01:43 (UTC)

此外,這些模板記得以前也有很多討論(好像不僅僅只有Template talk:CHN-HKG列出的兩個存廢討論),也不知道存檔到哪裏了,如果互助客棧的討論最後沒有存檔到Template talk頁的話,麻煩管理員至少在Template talk:PRC-HKG(即上述移動前的Template talk:CHN-HKG)留個連結。--Tomchen1989留言2021年6月26日 (六) 18:39 (UTC)

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修改落實後所進行的配套修改

通過:
7日公示已到,該提案通過。請Sanmosa及時做出相應修改。 --Milky·Defer 2021年7月12日 (一) 03:14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有鑒於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國籍已在此前正式廢止以模板將國籍表達為「中國(XX)」的方式,而「中國(XX)」的表達方式本來就是中文維基百科所進行的原創研究。基於維基百科不進行原創研究的大原則,現擬對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進行以下修訂: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在區別一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時使用。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8日 (一) 10:37 (UTC)

公示7日。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34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MOS:CHINA中的有關「全國」一詞的用詞問題

看到部分台灣條目中(例如萬華茶藝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群聚衍生感染事件‎)中,部分台灣維基人使用「全國」一詞代指台灣。首先不論事實上的政治爭議,就維基而言也是違反WP:PB原則的,中國大陸的維基人編寫涉及中國大陸的條目時,都沒有使用全國一詞,而是使用「大陸」、「中國大陸」以及在「中國」一詞,而涉及台灣條目時直接使用全國一詞基本可以認定為台灣中心論。其次,全國政策除了一些轉有名詞(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等)以外,本身用詞就不符合維基的用語習慣。

所以,我認為在編寫相關條目,特別是是涉及兩岸四地相關條目裏面,不應該用「全國」一詞代指某個具體的政權。——2021年6月27日 (日) 00: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一些意見:
就「中國大陸的維基人編寫涉及中國大陸的條目時,都沒有使用全國一詞,而是使用「大陸」、「中國大陸」以及在『中國』一詞」循例提醒一下:在1949年後的語境下使用「中國」一詞而不加掛置頂模板還是違反WP:PB的。另外,我之前的記憶中好像是有人在zhwiki用「全國」一詞稱呼PRC的。
MOS:CS4DWP:PB的細則性規範,違反前者的一定違反後者,但違反後者的就未必違反前者。
如果確實有使用「全國」一詞代指臺澎金馬的情形,我個人的編輯建議是如果可以確定與金門馬祖無關,可以直接改用「(全)臺灣」,否則可以改用「臺澎金馬」。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1:44 (UTC)
問題是個別維基人,連台澎金馬都覺得有所謂的「歧視含義」,非要使用全國一詞。另外還有部分維基人在編輯條目時,直接複製粘貼來自原網站的內容,而不加編輯致使不符合維基用語規範。——2021年6月27日 (日) 02:0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當時那條規則是我寫的,我有信心這規則沒有歧視含義(當然,前提是你沒有把「臺灣」或「臺澎金馬」直接放在「中國」之下表述),我當時甚至還問過臺灣用戶的意見。當然,如果説使用「全國」一詞的情形是專有名詞的話,那就是另外一回事。直接copy and paste是老問題,就算不牽扯WP:PB問題還是嚴重,這只能對用戶多加提醒。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6月27日 (日) 02:24 (UTC)
所以我一般排除了專有名詞的情況,至於金馬澎台的問題,就目前的表述直接放中國表述存在爭議,不過放在大中華區那是完全沒有問題的。——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所以不能說「澎湖天后宮全國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只能說「澎湖天后宮是全臺歷史最悠久的媽祖廟」?-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6月27日 (日) 02:32 (UTC)
本來就應該寫成「金馬澎台」或者「台灣地區」(台灣地區定義包括台灣島及澎湖金馬等島嶼)。——2021年6月27日 (日) 02:41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麼什麼情況下可以寫「全臺灣最XX的〇〇」或「全臺最XX的〇〇」?-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6月27日 (日) 03:32 (UTC)
如果是金馬澎台地區,就寫全台灣地區。如果是台灣島內及臨近離島(如彭佳嶼、綠道等)則為全台灣最……——2021年6月27日 (日) 07:10 (UTC)尤里的1994留言
那如果是「台灣」和「中國大陸」中是最強的,那使用「全國」一詞就沒有疑慮了吧。Felix.tsa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0:05 (UTC)
維基百科作為一個以第三方視角撰寫的百科全書,在旗下任何條目下的非專有名詞書寫中使用「全國」這樣帶有第一視角的詞彙,都是不妥當的。——2021年6月27日 (日) 14: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改為「全臺」了,這樣有問題嗎?如果不行還請回退下本人修改,謝謝。--MINQI留言2021年6月27日 (日) 11:49 (UTC)
(:)回應「全XX國」和「全國」本身就是第一視角用詞,不符合維基用語規範,就不應該出現在條目中。——2021年6月30日 (三) 10:26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尤里的1994:「全XX國」應該沒有地域中心的問題,就像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講「全美國」,感覺沒什麼問題,因為你在講了國名。就會比較客觀,舉個例子: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講「夏威夷是全美國最後建立的州」,十分客觀,沒什麼問題。所以,講「全XX國」是沒有問題的喔!Felix.tsai留言2021年7月3日 (六) 12:58 (UTC)
(:)回應:不光是地域中心,更重要的是「全XX國」就不是規範用語。——2021年7月3日 (六) 13:49 (UTC)尤里的1994留言
(:)回應:所以要說「夏威夷是美國最後建立的州」?那如果要強調夏威夷「比其他49州」都晚建立呢?另外,敝人印象中維基只有規定「非建議用語」(如本國、我國、本港、本島),沒有規定「規範用語」,只要不是被建議不要使用的用語都是可以使用的,若有爭議,則另外討論。閣下可否告知「規範用語」的規定在何處?謝謝!-游蛇脫殼/克勞 2021年7月3日 (六) 15:15 (UTC)
我聲明一下:「全(某國國名)」的用法一般而言我覺得是可以的(但「全中國」的話就會回到WP:PB還有包含範圍的問題,所以「全中國」不行)。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7月5日 (一) 02:05 (UTC)
不光是中國,全國這個詞本身就是帶有主觀視角,不適宜用作第三人稱書寫的維基條目,具體哪個國家或地區就寫哪。——尤里的1994留言2021年7月7日 (三) 05:25 (UTC)

關於編輯內容修改了社群共識的問題

@Sanmosa 我對該格式手冊的一些表述方式做了改進,但是並沒有改動社群的共識。所以我希望回退的人能指出我到底改動哪些社群共識,以便我進行改正。--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3:28 (UTC)

@Whisper of the heart『各國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大使館及其工作人員統一稱為「X國駐華大使館/大使/參贊」等,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的建交對象為「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被這些國家承認為代表「中國」的政權,故根據慣例簡稱「駐華」並無不妥。』很明顯是之前沒有,而且也不可能從之前有的東西推導出來的東西,而且中華民國的部分可能有不符事實的情形。另外,其他被修改的部分雖然是從之前有的東西推導出來的東西(我自己這樣判斷,但其他人不一定如此認為),但其他人可能會對相關表述方式有異議,因此我也不建議輕易更改指引的表述方式(就算不產生意思上的變更)。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18日 (六) 13:58 (UTC)
@Sanmosa 大使館的名稱問題確實是我弄錯了,這個我會去掉。別的方面我主要是添加了一些例子或者做了一些解釋,我再檢查一下,如果有延伸力度太大的東西會再考慮一下。--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05 (UTC)
@Whisper of the heart我的建議是你修好了以後還是得走VPP程序。有關外交機構與代表的部分,只要表述被更正至符合實情,我覺得還是值得寫入指引的(當然,由於是全新的內容,這就必須走VPP程序了)。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18日 (六) 14:07 (UTC)
@Sanmosa大使館的名稱問題我再去確認一下,如果中文維基里有「X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這類的條目就說明可能是有潛在爭議的。--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13 (UTC)

@Sanmosa貌似都是駐華,看樣子沒爭議,可以VPP了。另外我又看了一遍格式手冊,把大使館的內容刪了,另外做了些修補。--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4:47 (UTC)

編輯請求 2021-10-19

  請求已處理Kuailong 2021年10月21日 (四) 02:44 (UTC)

客棧公示通過,請依Special:PermaLink/68273511#Sanmosa版中所列進行修訂。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9日 (二) 01:17 (UTC)

@Shizhao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0日 (三) 02:33 (UTC)

建議在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中添加一段內容

通過:
Sanmosa版通過。版面格式暫不予調整。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9日 (二) 01:13 (UTC)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原標題為:建議在兩岸四地用于格式手冊中添加一段內容

問題背景 基於外交方面的規則,目前各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大使館都叫「駐華大使館」,因此根據名從主人等原則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也都以此為標題。
我的解決方法 為避免有人在不了解相關背景的情況下將條目標題或正文內容等改為「X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大使館」,建議在兩岸四地用于格式手冊中關於「華」用法的章節里添加關於外國駐華大使館名稱相關的內容,例文如下:

對於各國目前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大使館及其現任工作人員,應當稱為「X國駐華/駐中國大使館/大使/參贊等」,在條目標題中應當稱為「X國駐華大使館/大使/參贊等」(因為「駐華」更為常用),而不應使用「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駐中華民國」等表述方式,這是基於以下原因:
*根據外交理論,世界各國的建交對象為「中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是被這些國家承認為代表「中國」的政權;
*根據名從主人的原則,目前所有駐北京台北的大使館的名稱都是「X國駐華/中國大使館」
南京北京等地的使館舊址的命名不受此限制,可參照命名常規進行命名。

經過修訂之後的版本如下:

PS:基於現在的版本,我還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識的改動(主要是改進表述方式、添加實例等,但會維持原文的本意不變),也歡迎各位閱讀後發表意見,謝謝!

--侧耳倾听 2021年9月18日 (六) 15:47 (UTC)


是否同時容許「X國駐中國大使館/大使/參贊」等用法?見[11]。另不認同否定使用「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駐中華民國」等表述方式,見[12]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05:23 (UTC)
對哦,這個也是可以的。--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0日 (一) 17:38 (UTC)
此論述有社群支持「兩個中國」的態度,是否違反「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的原則?個人認為「名從主人」已經是一個很好的解釋。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9月20日 (一) 18:17 (UTC)
此句:「在條目正文中可以稱為「X國駐華/駐中國大使館/大使/參贊等」」中的「/」若解作「或」,即中華民國可以代表目前的中國?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9月20日 (一) 18:31 (UTC)
確實,名從主人已經足夠解釋了,其他解釋有些畫蛇添足。--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1日 (二) 07:50 (UTC)
(-)反對「在條目標題中應當稱為」部分,條目命名不是格式手冊的管制範圍,應就此另立子命名常規或建立命名一致性決議。我認為應明確表明在條目正文中,「駐華」、「駐中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駐中華民國」在語境適合的情況下均可使用。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0日 (一) 23:42 (UTC)
那就先不討論條目標題的事情,畢竟目前而言標題也確實都是「駐華」,沒什麼爭議,但是實際上這類名稱問題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命名常規里地內容,反之亦然,不可能完全隔離開的。如果真的要避免歧義,可以標明該大使館是在北京還是台北。--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1日 (二) 07:52 (UTC)
(-)反對所謂「基於現在的版本,我還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識的改動」一句。知會上方參與們@Temp3600Matt SmithJasonloi1997Sanmosa:,Whisper of the heart將你們對於「基於現在的版本,我還希望能做一些不涉及社群共識的改動」一句視為無異議,因此逕自改動指引五次,也堅稱不需經過公示。-- 2021年9月29日 (三) 03:01 (UTC)
你就不用ping我了,當初是我要他轉交來VPP的,當然還是得感謝你的操作。我的意思是只要不要在格式手冊處理應該是命名常規處理的東西,還有不禁止「駐中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駐中華民國」的使用,那我不反對新加的條文,但原有部分的表述方式的修改我還是有疑慮。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9日 (三) 05:41 (UTC)
我的疑慮是其人開啟「駐華」討論,後頭只使用小篇幅提及「個人反映社群共識」的編輯版本,且提及個人「反映社群共識」的編輯版本是使用「歷史修訂連結」,而不是使用「編輯差異」或{{比較條文}}供人參閱,完全把審視指引被更動的地方的義務丟在參與討論者身上,另外要嘛兩者一起談、一起修訂,否則就該分開提案,從沒見過如此瑕疵的提案與後續行為,還自認不需經過公示。-- 2021年9月29日 (三) 06:13 (UTC)
對于格式修改,本來就是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事情,也沒有任何規定要求必須放出差異連結,想看差異的人多點一下鼠標就可以了,並不麻煩,所以我不覺得我的提案有瑕疵,相應的參與者也沒有處於被動的位置。--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9日 (三) 06:42 (UTC)
願意使用Template:Editnotices/Group/Wikipedia:互助客棧上半部將「駐華」以「問題背景」和「我的解決方案」列出,卻不願意把「個人反映社群共識」的編輯版本使用Template:Editnotices/Group/Wikipedia:互助客棧上半部或下半部的{{比較條文}},又把查閱編輯差異的責任丟給參與討論者,想看編輯差異就多點一下滑鼠?以一位第三方的觀點來看,這個提案存在瑕疵、使參與者處於被動的位置。-- 2021年9月29日 (三) 07:13 (UTC)
因為第二個議題用一句話外帶一個連結就可以講明白了,互助客棧方針板塊里沒有使用{{比較條文}}的討論還是不少的,但他們依舊能把問題說清楚,就挺好。--侧耳倾听 2021年9月29日 (三) 14:20 (UTC)
這就表示你完全沒有重視第二個提案。-- 2021年9月30日 (四) 00:12 (UTC)
  • 痾我沒想參於這個議題但是我對於沒有公示,我覺得這很誇張。WP:共識明明寫道「為了確保所有使用者有充足的時間發表意見以及得悉改動,如果在互助客棧中被提出的提案出現以下情形之一:
    1.在7日內沒有新留言;或
    2.至少討論達30日,
    該提案只要取得共識便可公示,為期至少7日。公示期間若無異議,則提案算作通過;如果有新意見,請通過協商解決問題。存檔後如果要重新提出公示的話,應同時補回相關討論連結,以便社群查閱。」公示可以更多人可以注意到這項提案,如果有人有更好的方案或示原有參於者沒發現的問題就可以提出來再做討論。~~Sid~~ 2021年9月30日 (四) 15:08 (UTC)
(?)疑問-這樣會不會違反維基百科 對兩岸主權立場中立 的原則?Wetrace歡迎參與WP人權專題 2021年10月2日 (六) 02:26 (UTC)
@Wetrace:可以視為專有名詞的case處理(例如「中國共產黨」是專有名詞),所以我的看法是應該沒有這個問題。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4日 (一) 10:54 (UTC)

Sanmosa版

我還是另提一案好了: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一詞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

  • 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 以下情況仍不允許使用置頂宣告: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此外: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位階較高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者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 若「中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和「中國石油」等。

……

使用「中」、「華」等簡稱

由於「」、「」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華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專有名詞則例外視之,如「反送中運動」等。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一詞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

  • 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 以下情況仍不允許使用置頂宣告: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此外:

  •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位階較高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者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 若「中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和「中國石油」等。

雖有以上規定,惟在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各國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為外交上使用的名稱,仍可基於名從主人稱呼為「駐中國」。如使用「駐中國」會產生歧義,則仍應使用「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駐中華民國」稱呼之。

……

使用「中」、「華」等簡稱

由於「」、「」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華人」,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以下情況例外:

  • 「中」、「華」等簡稱於專有名詞中出現,如「反送中運動」等;
  • 各國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如以「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為外交上使用的名稱,在不產生歧義的前提下,仍可基於名從主人稱呼為「駐華」。如使用「駐華」會產生歧義,則仍應使用「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或「駐中華民國」稱呼之。

以上。就條目命名規範的部分,新寫了Wikipedia:命名常規 (國際關係)#外交代表機構命名,建議作為章節方針通過。@Temp3600Matt SmithJasonloi1997寒吉Ericliu1912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4日 (一) 11:42 (UTC)

沒人有異議的話,我就送去公示7日了,反正我這提案不調整版面格式(寒吉反對調整版面格式),然後就只剩我一個人反對原案了,我沒理由自己反對自己的提案吧。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2日 (二) 14:56 (UTC)
我也覺得這樣挺好,格式修訂的問題先擱置一段時間吧。--侧耳倾听 2021年10月16日 (六) 04:12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回歸與主權移交之問題,提請在WP:CS4D中進行調整

原標題為:關於回歸與主權移交之問題,提請在WP:CS4D中進行調整

近日發生回歸/主權移交這兩個詞彙導致的編輯戰

在下請教各位,回歸和主權移交到底哪一個更符合CS4D方針,目前CS4D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涉及這一事件,CS4D指引中的用詞都是主權移交。

如僅能使用主權移交,是否應當在WP:CS4D中增加如下的指引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不建議使用「回歸」一詞代指1997年香港的主權變更以及1999年澳門的主權變更,建議使用「主權移交」;


--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12日 (四) 09:30 (UTC)

(-)反對
  1.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eclares that to recover the Hong Kong area (including Hong Kong Island, Kowloon and the New Territori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Hong Kong) is the common aspiration of the entire Chinese people, and that it has decided to resume the exercise of sovereignty over Hong Kong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2. 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Kingdom declares that it will restore Hong Ko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effect from 1 July 1997.」 —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建議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建議使用「回歸」一詞代指1997年香港的主權變更以及1999年澳門的主權變更;「主權移交」一詞應少用。

--MINQI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10:49 (UTC)
我建議按句子主語/主要對象來區分,如果是中方(特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一方),就用回歸;英方及無關方面就用移交/歸還。Itcfangye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12:23 (UTC)
傾向採Pavlov2案。條約、聯合聲明等文件的用詞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例如預設中國由某政權代表),MINQI案與Itcfangye案均未考慮此情形。另: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並非CS4D所管制,此條應亦同。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3日 (五) 03:28 (UTC)
我稍微更正一下,限定一下中方的指代。Itcfangye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1:16 (UTC)
同意Sanmosa,對於堅持中華民國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的人,用「回歸」描述由英國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治香港顯然不適合。--PastorPsy326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15:18 (UTC)
傾向採用MINQI或Itcfangye案。倫敦當局或北京當局是否擁有香港主權,這是國際法問題(參見不平等條約條目,不贅述)。用「移交/歸還/回歸」迴避了主權是否移交的問題,客觀描述了治理權移交這個事實。--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05:23 (UTC)
@MINQI:條文中應避免使用「主權變更」,建議改為「政權移交」或「治權移交」。尤其是葡萄牙從未稱自己曾擁有澳門的主權,反而是承認其主權屬於中國。--【和平至上】💬 2021年8月13日 (五) 21:34 (UTC)
還有,既然要規定不使用常用的「回歸」(假設最後理據充足,但我認為「主權移交」同樣有爭議,尤其是澳門方面,葡萄牙也不用「主權移交」),那麼請也棄用「中港關係」之類的用法。--【和平至上】💬 2021年8月13日 (五) 21:41 (UTC)
  • 聽取幾位意見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提議條文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是香港的同義詞,而「中國澳門」則是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建議使用「回歸」代指1997年香港的治理權變更以及1999年澳門的治理權變更,在談及中華民國有關立場時可使用「治權移交」;應避免使用「主權移交」一詞。

PS:覺得「回歸」不適的,請上書英國政府去把三個「re」開頭的詞改了再來。--MINQI留言2021年8月13日 (五) 22:40 (UTC)

個人認為「回歸」與「主權移交」兩者皆可,限定根據句子主語/主要對象區分使用可以考慮,個別情況下先到先得亦可,反對要求避免使用兩者當中的任意一者。--🔨留言2021年8月14日 (六) 10:25 (UTC)
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的用詞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這是英文中本來就有的慣性,我認為這種情形類近WP:ENWPSAID,不應因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的用詞而在其他語境下盲從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的用詞,我認為這已經某程度上是歐化中文了。(引錄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原文本身時,用詞則依循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本身所使用的用詞。)而且就香港而言,國際法上來説,除了新界(含新九龍)是租借地外,其餘都是根據條約割讓的土地,主權也隨着條約的生效而由大清轉讓給英國,因此稱「主權移交」是符合國際法的。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4日 (六) 13:25 (UTC)
至於就澳門而言,《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僅謂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門」,並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同,所以稱「主權移交」確實不妥。我建議一律稱「政權轉移」,那就可以避開主權和治權的問題。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4日 (六) 13:40 (UTC)
根據《南京條約》和《北京條約》,清朝是將香港島及界限街以南九龍半島割讓給英國,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則指出英國向清朝租借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及離島至1997年為止。而《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則指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門,唯轉移澳門主權須經清朝同意。隨着1912年宣統退位,中華民國繼承清朝法統。而由於中華民國至今仍然存在,且四份條約的正本均在台北,故在國際法角度上,英國和葡萄牙分別將香港和澳門的主權/治權交還中華民國方算是「回歸」(何況港九和澳門根本不用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港澳主權/治權的基礎是建基於《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而非國際法上的歸還原宗主國,故「主權移交/政權移交」方為正確敘述。--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8月15日 (日) 01:27 (UTC)
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其繼承了中華民國(大陸時期)法統吧,中葡和中英的聲明也應該是建立在這個宣稱上的。 ——羊羊 [ 留言 貢獻 維貓報 古典音樂專題 ] 2021年8月16日 (一) 02:54 (UTC)
你覺得我們這裏有多管「宣稱」這家東西,中華民國也是宣稱自己擁有主權,基於政治中立原則,我也是覺得使用儘量中立的用詞較佳(當然,除了原文如此以外)。--路西法人留言 2021年8月16日 (一) 06:06 (UTC)
說句實話,「主權移交」隱含「不平等條約立着也是用來遵守的」這種顯然違背國際法平等準則的觀點。基於政治中立原則,「主權移交」不是理想的敘述。--DreamerBlue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12:36 (UTC)
我不明白「主權移交」有何隱含不平等條約也要遵守的意思。都是那句,法理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非因不平等條約而取得香港主權和澳門治權(即使如此,由於清朝的法統繼承國中華民國仍然存在,從國際法角度亦應回歸中華民國,何況港九是永久割讓給英國不用歸還,葡萄牙也是可永治澳門不用歸還),其取得香港主權和澳門治權在於《中英聯合聲明》和《中葡聯合聲明》,故「回歸」反而不恰當,「主權/政權移交」才是更中立的敘述。--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8月17日 (二) 20:54 (UTC)
額,這個話題我放開了,你們感覺有共識了就公示吧。我不敢管了--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8月18日 (三) 04:24 (UTC)
「主權移交」並無隱含不平等條約仍須遵守之意。以休達為例:1668年1月1日,時任西班牙國王與葡萄牙國王在里斯本簽訂條約,葡萄牙把休達割讓給西班牙;休達確實出現主權移交的情形,但西班牙與葡萄牙之間的條約並非不平等條約。(個人認為近代不平等條約的不平等在於國家非自願性質的最惠國待遇,以及領事裁判權等,這些舉措會令國家的決策權力和司法管轄權受剝削。)但有鑑於有關澳門主權及治權歸屬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僅謂葡萄牙可「永居、管理澳門」,並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同),稱澳門存在「主權移交」的情形確實不妥,因此我建議一律稱「政權轉移」。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19日 (四) 00:25 (UTC)
我也寫一個版本好了:
現行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提議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沉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由於香港與澳門在近代的政權轉移情形較為複雜,以及基於對中國代表權保持沉默的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應以「政權轉移」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宗主國變更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宗主國變更。就香港而言,《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將香港島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含昂船洲)割讓予英國,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則將新界(含新九龍[1])租借予英國。由於該三次政權轉移的性質各有不同,因此不宜使用「回歸」、「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等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島、九龍半島及新界)的宗主國變更。就澳門而言,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均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因此不宜使用「回歸」、「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等稱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宗主國變更。

參考資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半島。

以上。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0日 (五) 05:43 (UTC)

(!)意見:「回歸」本身就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心的說法,但若需要考慮「名從主人」的問題我認為不應該避免使用,至少在中國和(97後)香港官方的說法不應使用「主權移交」。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8月22日 (日) 13:37 (UTC)
但香港島和九龍(含昂船洲)的部分確實算是「主權移交」。而且我這裏的提案不限制引述原文的情境。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2日 (日) 13:45 (UTC)
建議增加可用「政權移交」一詞。--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8月22日 (日) 23:00 (UTC)
這我模糊化處理了一下。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2日 (日) 23:27 (UTC)
現既有明文上香港與澳門仍是特別行政區、表述上仍是有一定的自治權限,再考慮到對應轄區之國安法1國安法2等因素,事實發生長久性質轉移是為從屬之主體管轄權(state power),非政權或主權等於中文可能仍顯模糊之定義,是以名義上有關地區仍由當區行政首長直接對轄區行使政治權限、代表管治之主要角色,即政權性質仍有一定自治成分。--約克客留言2021年8月23日 (一) 03:52 (UTC)
@Longway22:那你建議用甚麽用詞?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09:37 (UTC)
參照state power或近期全面管治權之類似聲稱,如上面提出和進一步補充,香港與澳門的地位變化建議可用「宗主權力轉移」--約克客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0:14 (UTC)
@Longway22:你看看我下面這樣寫可不可以。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13:10 (UTC)
(+)支持政權轉移--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10月14日 (四) 12:45 (UTC)
現行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提議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沉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由於香港與澳門在近代的政權轉移情形較為複雜,以及基於對中國代表權保持沉默的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應以「宗主權力轉移」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宗主國變更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宗主國變更。就香港而言,《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將香港島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含昂船洲)割讓予英國,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則將新界(含新九龍[1])租借予英國。由於該三次宗主國變更的性質各有不同,因此不宜使用「回歸」、「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等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島、九龍半島及新界)的宗主國變更。就澳門而言,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均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因此不宜使用「回歸」、「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等稱呼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宗主國變更。

參考資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半島。

以上。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4日 (二) 13:10 (UTC)

OK--約克客留言2021年8月24日 (二) 13:35 (UTC)
(-)反對,回歸是常用用法以及現時事實上及法理上生效的香港法例所使用的名稱(《香港回歸條例》),而且「收回」不僅是中方一方之詞,英方亦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聲明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restore Hong Kong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和平至上】💬 2021年8月25日 (三) 13:18 (UTC)
(+)支持,該寫法附合國際法原則,堅持使用「回歸」的人,請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繼承中華民國法統。--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8月26日 (四) 02:26 (UTC)
維基百科不需要遵從國際法原則。--【和平至上】💬 2021年8月26日 (四) 06:21 (UTC)
因此中文維基百科也沒有默認「中國」為PRC。而且如上所言,條約、聯合聲明等檔案的用詞本即有地域中心的情形(例如預設中國由某政權代表),如此描述會使實際的政治現狀不能被正確描述。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08 (UTC)
(-)強烈反對:「宗主權」「宗主國」的使用暗示香港是中國的「附屬國」「殖民地」,是「(獨立不徹底的)國家」,其心可誅!!!——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8月26日 (四) 02:40 (UTC)
宗主權一詞有何「附屬」的意思,何況香港在1997年之前的主權都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1年8月26日 (四) 04:53 (UTC)
不要搞原創研究。但我也並非堅持只能用「宗主」類詞彙的人。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08 (UTC)
直接用單純的「移交」比較好吧。 紺野夢人 肺炎退散 2021年8月26日 (四) 05:44 (UTC)
同意。也不用說主權移交還是治權移交,移交就好了。--Gqqnb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7 (UTC)
我樂於多提幾版,這裏再來一版:
現行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沈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

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提議條文

避免使用之詞彙 基於對臺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沉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由於香港與澳門在近代的政權移交情形較為複雜,以及基於對中國代表權保持沉默的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檔案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應以「政權移交」、「移交」或二者的類近詞彙,而不宜使用「回歸」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政權移交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政權移交。就香港而言,《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將香港島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含昂船洲)割讓予英國,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則將新界(含新九龍[1])租借予英國,該三次政權移交的性質各有不同;就澳門而言,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均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因此不宜使用「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島、九龍半島及新界)的政權移交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政權移交。

參考資料

  1. ^ 即界限街以北的九龍半島。

以上。我覺得在不損害中立性和避免地域中心的前提下,大家各退一步總是好的,維基百科並不需要聖戰士。Sanmosa Outdia 2021年8月27日 (五) 01:15 (UTC)

「回歸」暗示了原來屬於同一個政權。顯然,現在香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前香港屬於清朝。在中華民國存在且維基百科對台灣問題不持立場的情況下,維基百科也無法說明清朝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為同一個政權,或是否有繼承關係。如果中華民國也是繼承清朝,那麼回歸是回歸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回歸中華民國?主權移交則簡單得多,只說明了移交一件事。我傾向於使用移交。--Gqqnb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3 (UTC)

(+)傾向支持,就地域中心與中立而言,此版本較佳。Jasonloi1997留言2021年8月27日 (五) 14:29 (UTC)
(-)反對:現行規定沒有任何不妥。「回歸」是日常最常用的稱呼之一,只要說清楚主謂賓就沒有任何異義。刻意迴避最常用的「回歸」而自創其他稱呼,那是原創研究,甚不可取。我發現提報人和活躍的S君非常喜歡做這種「自立稻草人」的事情,明明沒問題也要創造出問題來,實際上背後的目的大家心知肚明。如此互煮,把正事都耽擱了,奉勸你們及早收手。——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21年9月2日 (四) 05:45 (UTC)
惡言惡語不會對討論有任何實則的建設性幫助。不過反正我最近很忙,能關或者是給其他人接手的我都打算關或者是給其他人接手了,所以你們愛管不管隨你們。Sanmosa Outdia 2021年9月2日 (四) 10:04 (UTC)
我認同sanmosa案。棄掉本人不成熟提議--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9 (UTC)
規避問題不談不是好文明,更不是應有的討論態度。閣下說背後的目的大家心知肚明。誠然是對敝人的誣告,且有違AGF,自立稻草人更是離題討論,請不要『『擾亂』』,否則送閣下上VIP或是不得已的選擇--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3 (UTC)
調整為中立的用詞本事避免衝突,閣下卻說是加劇了衝突,耽誤正事。如此對其他嘗試建設wiki的貢獻者惡語相向,恐不是什麼好行為吧。--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日 (四) 15:48 (UTC)
(!)意見「主權移交」、「移交」也是常用的稱呼,像是[13]同時使用兩者和「政權移交」,[14][15]也有使用「主權移交」,BBC[16]使用「主權移交」,而大陸委員會[17]使用「移交」。這些並不能用於支持提案,但是絕對可以說明這些詞並非您所說的「自創其他稱呼,那是原創研究」。基於中立性和避免地域中心,我認為在適合的地方時應使用「主權移交」、「移交」、「政權移交」並無不妥,但是是否要列入格式手冊目前我沒有意見。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15 (UTC)
沒有人知道他們背後咱們美國給了多少錢。維基百科:不要人身攻擊。--Gqqnb留言2021年9月11日 (六) 14:07 (UTC)
(-)反對:觀點同蘇州宇文宙武,現行規定沒有任何不妥。--DreamerBlue留言2021年9月4日 (六) 00:33 (UTC)
其實,台灣方面也說過:「……英國政府依規定將九龍租借地,連同依其他不平等條約取得之香港及九龍割讓地交還中華民族……」,所以,使用回歸一詞完全沒有問題。--【和平至上】💬 2021年9月8日 (三) 16:45 (UTC)
我覺得各政府的觀點不能代表這樣的敘述符合維基百科的方針--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19 (UTC)
(!)意見目前原則要求編者應以事實論述為基礎,避免使用法理論述所形成的中立性問題。如同「回歸」Gqqnb所說「回歸」暗示了原來屬於同一個政權。雖然可能是過度解讀,但這就暗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大清或是中國,的確有可能違反中立性問題。按照這種解讀,即使是現行規定也應該避免使用「回歸」一詞。Musica.violiruiciane留言2021年9月8日 (三) 19:58 (UTC)
(!)意見@Gqqnb李小謙: 不好意思,無意看到討論想提出些想法。我是認為與中立性無關,而是全部清一色使用政權移交與主權移交的說詞這本身有違事實,因為國際法上澳門只有管治權移交問題,「中葡兩國在簽署聲明時一致同意澳門主權屬於中國,不存在交還。」。租借的房子到期要交還給房屋業主,在國際法上房屋業主就是中國(china),租約時間到期了,無論誰代表房屋業主都要歸還(房屋業主更換或為繼承產權問題而打成一團這些並不關租借方的事。對租借方而言,反正合約期滿要把租借的物件給還了)。在分類上,澳門與新界是治權移交,只有香港島與九龍界限街以南是主權移交。——愛偷懶的魚🐠留言 2021年9月16日 (四) 04:50 (UTC)
(-)反對 刻意迴避最常用的「回歸」而自創其他稱呼,那是原創研究。-- -- I'm Lewix.|I'm sorry for your loss.| 2021年9月14日 (二) 00:35 (UTC)

好像很多用戶退出了討論,甚至退出本計劃。我相信目前沒有共識。— 🍣𝚘𝚌𝚑𝚕𝚘𝚎𝚜𝚎 2021年9月15日 (三) 19:30 (UTC)

久違的上線,不打算參與,不過關於「回歸」的近詞彙稱呼..光復算嗎?Heartingvia留言2021年9月22日 (三) 09:01 (UTC)
之前提出這個問題是因為編輯戰,後來我不敢管這個問題是因為此後的火藥味太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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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七日,如下
基於對台澎金馬主權歸屬保持沉默的立場,不應使用「中國台灣」、「中國台北」等詞語指代中華民國;基於中立原則,不應使用「中共當局」等詞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此外,對於特定政權、政黨或族群的污名化用語也不應用於敘述性內文,如「共匪」、「蔣匪」和「支那」等。專有名詞或語錄除外,如「南支那方面軍」等。
由於香港與澳門在近代的政權移交情形較為複雜,以及基於對中國代表權保持沉默的立場,因此除了專有名詞、引錄人物原話、文件原文、機構正式名稱等既有內容之外,應以「政權移交」、「移交」或二者的類近詞彙,而不宜使用「回歸」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的政權移交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政權移交。就香港而言,《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將香港島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含昂船洲)割讓予英國,而《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則將新界(含新九龍)租借予英國,該三次政權移交的性質各有不同;就澳門而言,由於《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與《中葡友好通商條約》均無任何表示主權轉讓之語;因此不宜使用「主權移交」或其類近詞彙稱呼1997年7月1日香港(含香港島、九龍半島及新界)的政權移交與1999年12月20日澳門的政權移交。--仁愛親誠Pavlov2 2021年9月26日 (日) 17:06 (UTC)
(-)反對:根本沒有共識,何來公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1年9月27日 (一) 04:01 (UTC)
同反對,明顯沒有共識。--【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2日 (六) 10:41 (UTC)

我不太理解『回歸』比較常用的說法是哪裏來的,我課本里用的就是主權移交。 Iridium(IX) 2021年10月3日 (日) 03:34 (UTC)

原來現在的課本被改成這樣了啊。不知道你用的是甚麼版本的課本呢?
不過你可以試試以「香港回歸」及「香港主權移交」在Google新聞中搜尋,結果有量級的差距。--【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7日 (四) 10:11 (UTC)
『原來現在的課本被改成這樣了啊。』你覺得『課程改革』後課本是從主權移交改成回歸還是回歸改成主權移交?啊?你有沒有讀過中學?
其實你提什麼google新聞數量是沒什麼意義的,請你自己看看第10頁出的都是些什麼結果,一堆球星回歸xx隊的新聞不計其數。--Iridium(IX) 2021年10月10日 (日) 02:28 (UTC)
我讀中學的時候是寫的「香港回歸」……教育局也都是用回歸;至於搜尋,你應該以「"香港回歸"」和「"香港主權移交"」搜尋(帶有引號),避免你說的情況--【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0日 (日) 23:41 (UTC)
照你的方法做的確能看見前者比後者出現多很多,只不過這並不代表這東西就是在香港常用,請你想清楚這些搜尋結果的意義,當中有一大部分都出現於政府網站和某特定新聞機構--Iridium(IX) 2021年10月11日 (一) 08:02 (UTC)
「"香港主權移交"」的問題更加嚴重,而且結果有量級的差距。--【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48 (UTC)
'當中有一大部分都出現於政府網站和某特定新聞機構'?『量級的差距』不説了未必有意義?--Iridium(IX) 2021年10月22日 (五) 03:19 (UTC)
《中英聯合聲明》提到主權,卻沒有任何條文提及「回歸」,「香港回歸」則是中國當局以自我為中心推出的主觀描述,當然不及「移交」中立。--Uranus1781留言2021年10月11日 (一) 04:08 (UTC)
《中英聯合聲明》提到「交還」(為英方聲明)。如果你要「捉字蝨」,《中英聯合聲明》有關主權說的是「恢復行使主權」,而不是「主權移交」。--【和平至上】💬 2021年10月11日 (一) 12:46 (UTC)
即是「回歸」根本不存在於《中英聯合聲明》之中,「回歸」作為自我中心的措辭,其中立性也低於「移交」。--Uranus1781留言2021年10月12日 (二) 03:23 (UTC)

關於香港澳門的條目名的問題

不通過:
雪球關閉,明顯不會通過的議案:超過三週不見任何附議,但有不少反對意見。--路西法人 2022年1月4日 (二) 03: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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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級行政區劃(特別行政區),在下認為,如無特別之理由,應當效仿西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一樣將條目名更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已對港澳執行全面管制,並強調對港澳的全面管治權[1],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與中國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的關係已幾無二異。特別是對於香港而言,自港區國安法實施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2021年推進港澳的選舉制度改革後,包括中英兩國政府在內[2][3][4],已幾無任何政府認可香港當局繼續遵守《中英聯合聲明》,此外,包括美國傳統基金會在內的多個獨立機構均認可現時香港已遠非獨立經濟體[5],故在下認為,現時的香港應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治下的一個自治權較大的行政區劃而非獨立政治實體。 列寧格勒郊外的護林員留言2021年12月10日 (五) 06:19 (UTC)

糟糕,我好像忘記簽名了,但是還是希望大家可以原諒我剛剛作出上述發言時的這一點點小瑕疵,就事論事討論好這個問題本身。 列寧格勒郊外的護林員留言2021年12月10日 (五) 06:26 (UTC)列寧格勒郊外的護林員

台灣中國的情況特殊才出現地區與政體的區分,香港、澳門是否有這個需要?——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2月16日 (四) 06:11 (UTC)
我覺得只要我們還分大陸簡體、香港繁體、澳門繁體,我們就應該區分好。--Milky·Defer 2021年12月16日 (四) 09:48 (UTC)
怎麼感覺一股分家論的味道?——Sakamotosan路過圍觀杯弓蛇影 | 避免做作,免敬 2021年12月17日 (五) 00:47 (UTC)
@Cwek:我個人認為就算是極為一般的情況也可以進行地區與政體的區分(就算是地方行政區也一樣),只要分拆後兩個條目的內容都足夠就是了,因為都市圈與政區邊界未必是契合的(雖然香港與澳門暫時沒有如此情形)。--Sanmosa Immortal 2021年12月17日 (五) 01:57 (UTC)
拆分不是不可行,如東京東京都臺北臺北市。--紺野夢人 肺炎退散 2021年12月17日 (五) 15:58 (UTC)
絕對(-)反對這事情沒得商量WP:5P2無可退讓。我建議相關用戶先看一下Talk:香港/檔案2#建議改名:「香港」→「香港特別行政區」Talk:香港/檔案2#有關港澳條目命名(但我不反對「香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分別分立為兩個條目)。Sanmosa Immortal 2021年12月17日 (五) 01:50 (UTC)
(=)中立--夏雪若留言2021年12月20日 (一) 15:02 (UTC)
(-)反對將條目香港澳門移動至「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反對從條目香港澳門拆分出標題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新條目,一切維持現狀。--Joker Twins留言2021年12月28日 (二) 05:26 (UTC)
查歷史,發現中國大陸行政區的命名規則是透過2006年的投票產生的,但那個規定只適用於中國大陸,不適用於香港和澳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用語),因此香港和澳門應按普通的命名規範,使用WP:COMMONNAME命名,因此不認同移動香港、澳門條目。中國大陸行政區命名規則產生的原因是因為有太多歧義,香港和澳門沒有這樣的問題(吧)。-- Sun8908 2022年1月1日 (六) 17:37 (UTC)
(-)反對一國兩制仍然「有效」,即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澳門,甚麼「關係已幾無二異」只是WP:OR。中國大陸行政區命名規則並不適用於香港、澳門。-hiJK910 走先喇 係咁先喇 下次再玩吖 2022年1月1日 (六) 17:49 (UTC)

參考資料

  1. ^ www.npc.gov.cn. 千秋伟业强基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问答(45)). 
  2. ^ Welle (www.dw.com), Deutsche. 英国:中国持续不遵守中英联合声明 | DW | 13.03.2021. DW.COM. [2021-12-10] (中文(中國大陸)). 
  3. ^ 《中英联合声明》对于中国治理香港没有法律拘束力. www.fmprc.gov.cn. [2021-12-10]. 
  4. ^ 外交部发言人就英美有关人士涉港表态答记者问. www.mfa.gov.cn. [2021-12-10]. 
  5. ^ 香港被剔出傳統基金會經濟自由度排名. 香港電台. 2021-03-04 [2021-03-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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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民國籍香港居民


1949年前在內地出生的中華民國國民,在1949年前移居香港後,如果沒有主動辦理喪失手續,至今是否依然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如果是,是否意味着這些人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藉香港永久居民,又是中華民國國民?也就是說可以同時使用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的制定樣式5和7。如果不是,這些人是否在1949年或1997年自動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會問這些問題是因為注意到陳日君樞機的國籍標識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被改為中華民國,我認為兩者似乎都是有道理的,因此根據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第13條像黎智英這樣並列標識為佳,卻又不十分確定。黎智英在出生時是中華民國國民,條目的標註是延續至今,而諸如郭沫若這樣一直居住在內地的人的中華民國國籍僅標識到49年,不知道中華民國國籍法對於香港居民和大陸居民的相關規定是否不同。--立日留言2022年3月29日 (二) 17:13 (UTC)

說了很多遍了,除非他本人有公開國籍,否則不要添加國籍資訊。因為您無法保證他到底是否有其他國家的國籍或有沒有放棄所謂的原本國籍,尤其是香港有多重國籍的人多不勝數,也有很大可能已經放棄了原國籍而未有公開。--AT 2022年3月29日 (二) 17:27 (UTC)
認同需要來源,但來源的種類可能會有些模糊。現在大部分條目人物的國籍,要麼和WP:孫文一樣,「孫中山有中華民國國籍」應該也無需引用;要麼像黎智英的幾個國籍標註,中華民國和英國是引用媒體來源,其他都是引用相關法律的。我認為即使本人沒有明確闡述自己的國籍,依據國籍相關法律判斷國籍也是可以的,所以才希望能明確一下中華民國藉香港居民的問題。可能會寫上被放棄而未公開的國籍,但總比都不寫好,像香港出生的馬英九並沒有明確是否持有英國國籍,但如果因此就不寫中華民國國籍了對這個條目而言反而遺漏了一個重要信息。--立日留言2022年3月29日 (二) 18:38 (UTC)
這仍然是在假定,沒有排除到當事人可能已經放棄國籍的可能性,況且國籍也不是什麼重要資訊,像英維日維的馬英九條目均沒有此項目。任何憶測的資訊均應該避免,Wikipedia:孫中山是男性無須引用說的是:「「孫中山是男性」這類顯然的信息不需要引用」國籍不如性別顯然,就算是顯然易見也不代表就一定要寫進去,就像孫文是男性也不見得就一定要寫進首段或資訊框,國籍也是同一道理,更何況可能存在爭議呢。--AT 2022年3月30日 (三) 04:33 (UTC)
不認同國籍不是重要資訊--葉又嘉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05:55 (UTC)
無論重要與否,請提出可靠來源來證實,不要假設。--AT 2022年4月3日 (日) 07:39 (UTC)
除非是台灣人來到香港定居,否則所謂中華民國籍香港居民是不是和中華民國籍大陸居民一樣沒有什麼太大意義?這類人在台灣又沒有公民權。--中文維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11:35 (UTC)
主要是1949年前出生的人出生時確實是中華民國國民,但是這些人在國籍期間上應該怎麼表述格式手冊沒有明確,如果是香港居民又更複雜了,這樣其實會有潛在的中立性問題,比如為什麼郭沫若標到49年而黎智英則是從48年開始一直延續,陳日君國籍寫中華民國是否合適等。像AT說的不確定就不寫可能更好,但是目前方針沒有明確。--立日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11:57 (UTC)
如同丘成桐 是有的--葉又嘉留言2022年4月1日 (五) 05:58 (UTC)
丘成桐在1997年前就移居美國了,這樣就不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標識問題。不過我這裏比較關注的是一直居住在香港的中華民國國民,在97年後按法律就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這樣在標識上難免出現爭議,到底是只標中華民國好呢,還是只標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好呢,還是兩者都標上好呢。國籍的持續時間也是個問題。--立日留言2022年4月3日 (日) 07:23 (UTC)

WP:CS4D與消歧義頁面

以「中国」開頭的條目以「中國」開頭的條目中存在一些因WP:CS4D產生的消歧義頁面,但是部分用戶認為這些消歧義中關於中華民國的條目是不應被列入的(例如中國網路文化中的這個修改,修改者以「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為由刪除了中華民國網絡文化的條目),或者認為部分消歧義應當提刪。因此決定探討這類消歧義頁面是否應當存在以及是否應當列入關於台灣地區的條目頁面。--Joe young yu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04:15 (UTC)

說實話,上述消歧義頁面不能算是很好的例子orz。消歧義是消「中國」的歧義,很顯然「臺灣」,甚至「香港」、「澳門」條目基本上都並不應該在這個消歧義的範圍裏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4月21日 (四) 10:17 (UTC)
  • 該問題比較複雜。CS4D要求「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個人看法是歧義性為主,許多台灣人用「中國」指代中國大陸或中國大陸政府,因此避免使用易混淆的簡稱。如果要討論或定義台灣是否為「中國」的一部分,恐怕將違反「相關爭議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在當前實踐中,分類名稱經常將「中國」與台灣、香港等並列(),且被多次提過,或許這也違反了CS4D,但因歷史原因等沒有也不一定要做全面變動。
  • 回到消歧義問題,如果按上述討論定義「中國」相關消歧義只涵蓋中國大陸相關概念,那麼很多消歧義頁可改為主題目消歧義(重定向),沒有存在的價值,但這是否又會違反「預設任何政治立場」。以及像中國文化 (消歧義)包含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護照 (消歧義))提到了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中華民國,乃至大清,以及相關的中國護照史
  • 關於話題之初的中國網路文化,個人贊成重定向到中國大陸相關條目(並考慮主題目消歧義),這是因為要查詢台灣網絡文化的人,很少稱之為「中國」,至少也是「中華民國網絡文化」,香港網絡文化同理。即Wikipedia:消歧義#消歧義的意義。而如果條目題注中給出一個消歧義頁,裏面是否要寫港澳台等相關條目,或許應視題注和需求而定,而非固定不變?--YFdyh000留言2022年4月21日 (四) 15:59 (UTC)
「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有可能以「中國」指稱,可列出;而「臺灣」、「香港」等與「上海」一樣無可能以「中國」指稱,不應列出。--紺野夢人 2022年4月23日 (六) 12:59 (UTC)
我覺得更應該做的是分清楚哪些頁面應該用「中國大陸」「臺灣」哪些應該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例如一般民生社會不直接涉及政權的事務理應使用「中國大陸」「臺灣」,尤其是分類現在尤其混亂,需要清理。「中國大陸」「中華人名共和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臺灣時期)」均可包含在「中國」開首的消歧義中。--西 2022年4月25日 (一) 03:05 (UTC)


誠然如LuciferianThomas君所言,現在有關「中國」一詞的多個概念都較為模糊。如下表所示(加粗的為ZHWP的常見界定):

概念 界定
中國 ①一個東亞的歷史地理概念,在這個概念界定下包括兩岸四地
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專門稱呼,在這個概念界定下不包括中華民國事實上控制的台澎金馬地區
③對中華民國的專門稱呼(1971年10月前
中國大陸 ①包括香港和澳門的地理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稱)
②不包括香港和澳門的地理概念(中華民國政府聲稱)
台灣 ①一個東亞的歷史地理概念,在這個概念下包括明鄭清治日治中華民國等多個歷史時期
②對現今實質控制該地區的政權——中華民國的稱呼
中華人民共和國 ①包括兩岸四地的政治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稱)
②不包括台澎金馬地區的政治概念
③不包括港澳台地區的政治概念
中華民國 ①1912年成立並於1949年滅亡的政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聲稱)
②1912年成立並於1949年後遷往台灣的政權(中華民國政府聲稱)
③現今實質控制台灣地區的政權

此外,在ZHWP中,「中國」往往和「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等概念混用,「台灣」往往和「中華民國」等概念混用。因此,何時使用這些概念,以及是否要建立相應的消歧義頁面是有必要的。——Joe young yu留言2022年4月25日 (一) 07:58 (UTC)

把「中國大陸」改為「中國」合理嗎?

本人前幾周發現某用戶把一個註釋「台灣居民也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大陸」的大陸改為中國,本人提出質疑,並未得到回應。

稍後,本人在用戶討論頁UT:Zweihundertkatzen‎試圖與其交流他在「台灣手搖茶業者政治表態事件」做的同類編輯,指出後其沒有修改原來的條目,但把倪匡條目的「中國」改成「中華民國」,並稱我為小粉紅。

本人想讓社群判斷一下TA的編輯的對錯。並想在討論後將其對我的多處攻擊提出修訂版本刪除。(不想繼續被罵,沒PING。)--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16:29 (UTC)

個人認為,其近期部分編輯合理,但部分編輯不當,有違背WP:兩岸四地之風險。此議題第一句之修改,對應哪筆編輯?修改前後均可能合理,但應附來源。條目正文「祖籍中華民國浙江寧波鎮海」這種說法,個人建議刪減「中國/中華民國」,強調無益,着重強調恐為WP:POINT。其回應內容態度時有不當,有違文明。關於版本刪除,個人認為無需,可考慮此題結案後{{deltalk}}刪減攻擊性內容。--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22 (UTC)
對應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目的修改,因為編輯戰太多,本人不願花時間找。--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32 (UTC)
這筆編輯[18]合理嗎?--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35 (UTC)
個人認為有違兩岸四地和POINT之精神。--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40 (UTC)
找到是該版本。個人認為,不能說錯,確有不少人這樣稱呼,但寫作備註是否合理可以商榷。--YFdyh000留言2022年7月16日 (六) 20:41 (UTC)
倪匡出生於1935年,他的「祖」籍說是20多年前成立的國家有些違和。--紺野夢人 2022年7月17日 (日) 02:43 (UTC)
複查台灣手搖茶業者政治表態事件編輯明顯不符MOS:CS4D規定,已回退;倪匡這個沒有問題,1949年前稱中國或中華民國都符合手冊規定。--西 2022年7月17日 (日) 01:18 (UTC)
台灣人中確實有人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稱為中國,當然也有人稱之為大陸,因此這樣改較合適:「台灣居民也會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大陸或中國」。--Matt Smith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3:26 (UTC)
他就是這樣改的,不過我記錯了,是把中國大陸改為大陸。倪匡條目我也了解沒有問題,但是也不見得有多麼建設性,有可能就是為了圖一樂。--2601:647:4C00:D260:10D1:E19B:9774:98AD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3:37 (UTC)
又找到一筆編輯[19]。綜合前筆,懷疑其是否真正處於善意。請幫忙回退。--2601:647:4C00:D260:E0B1:3294:3A94:FA6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07:19 (UTC)
撤回以上說法,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可以,但是大多數條目用的都是「中國大陸」吧,很少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封禁」,畢竟不是講政權相關。--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7日 (日) 22:56 (UTC)
該用戶被警告後清除其討論頁了,恐怕很難溝通了。--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18:06 (UTC)
如果大量做這樣的修改我認為可以提報破壞。--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19:49 (UTC)
該用戶近期都是做這些瑣碎編輯,再放一個吧 [20]。--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19日 (二) 20:08 (UTC)
我覺得還做就提報吧。--Yinyue200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3:38 (UTC)
已提報。忍無可忍的對我進行人身攻擊。--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5:24 (UTC)
提報至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其他不當行為。--QiuLiming1留言2022年7月20日 (三) 15:25 (UTC)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民的國籍如何標識?

1931年—1937年具有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民身份的人的國籍是否要特別標識出來? 、--not a User:不慎言行非法師魔女—I am an ugly duckling. 2022年9月8日 (四) 11:41 (UTC)

首先要知道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有沒有國籍法,有沒有發不過國籍相關證件--苞米(☎)💴 2022年9月12日 (一) 23:51 (UTC)

維基百科: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 需要澄清

現時,不同地區的媒體使用不同的名詞描述兩岸四地的地名或政治人物地位,而當中有部分名詞這裏沒有提及,現希望討論相關名詞的使用準則。另外,建議新增引用的媒體若使用了「不中立」名詞的轉換名詞指引。

現時MOS:兩岸對使用這些詞語提供建議:

  • 使用「中國」一詞
  • 使用「中國大陸」及「大陸」兩詞
  • 使用「中」、「華」等簡稱
  • 使用「中共」及「共」兩詞
  • 使用「中國內地」及「內地」兩詞
  •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 使用「大陸地區」一詞
  • 使用「臺灣」及「臺灣省」兩詞(指的是中華民國臺灣)
  • 使用「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兩詞(指的是中華民國臺灣)
  • 使用「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及「臺閩地區」三詞(指的是中華民國臺灣)

建議新增名詞/狀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簡稱中國台灣)
  • 中華台北
  • 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
  • 西台灣
  • 台灣總統
  • 台灣領導人
  • 沒有頭銜的台灣政治人物
  • 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台灣當局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1日 (日) 10:35 (UTC)

第一、二、五、六項應已有規範;第八項可以考慮新增規範;至於第三、四、七項,我只能緩緩打出一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9月11日 (日) 16:52 (UTC)
@Ericliu1912
為何會有3及4的原因已標示在上方,而7出現的原因是源於美國議長Ms Nancy訪問台灣,中聯辦強烈要求香港傳媒不可在媒體中顯示「台灣總統」字眼,導致「蔡英文」在香港媒體變成有名字的路人。--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2日 (一) 04:46 (UTC)
非正式之諷刺詞彙本就不應該使用。本站是百科全書,不是三流媒體。——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9月12日 (一) 05:32 (UTC)
「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台灣當局」三語在行憲(中國大陸時期)、台灣解嚴/民主化之後應予完全禁止——除非作爲術語或原文引述,在行憲(中國大陸時期)、解嚴/民主化之前的(不)可用程度應與「中共當局」相當。指引現時只提避用「中共當局」,不提避用「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甚爲不公正。相反,「中共當局」或「中國大陸當局」其實很有可取之處,可以統括包括中共黨機關、政府、人大、法院等一切黨政機關,適用於無法確證行爲者是黨組織還是政府的情形,且符合黨領導一切。部分編者將來源中原文的(中國大陸的)「當局」逕作本級政府,渾然不知中國大陸只將行政機關稱作政府之實(遑論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造成錯意、誤導。建議增加指引:若來源中原文為「當局」且指涉中國大陸的當局,不得逕作「政府」,除非據其他可靠來源,該行爲僅僅出於政府,黨組織沒有參與。--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2日 (一) 03:35 (UTC)
MOS:兩岸已經夠用了,剩下的用常識都知道怎麼改。--BlackShadowG 沉痛哀悼女王陛下 2022年9月12日 (一) 10:16 (UTC)
如果是中國編輯組,他們的常識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簡稱中國台灣)」是中立詞。
如果是台灣編輯組,他們的常識是「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大陸被共產黨佔領」,因此「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是中立詞。
如果每一方針都佈以「常識應付」,要方針幹什麼?--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3日 (二) 10:17 (UTC)
從來沒見過有編者(除破壞者以外)會把你說的這兩個詞彙寫進條目,因為編者都知道這是不能使用的諷刺性用語,這就是維基百科編者的常識。--BlackShadowG 沉痛哀悼女王陛下 2022年9月13日 (二) 13:02 (UTC)
How about 「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台灣當局」?
有不少條目有寫入這個詞語--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1:27 (UTC)
嚴格來說非中立、容易被濫用,但改成其他也未必更好就是。--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07:01 (UTC)
同意YFdyh000閣下意見,認為相應用語均依賴其所處文本內之實際而呈現,不能濫用限制而進一步限制百科內容,會有礙維基目標。--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0:20 (UTC)
我要重申,我的提議並不是要求限制使用部分名詞,而是「討論相關名詞的使用準則及建議新增引用的媒體若使用了「不中立」名詞的轉換名詞指引。」--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4:44 (UTC)
當局一詞英維也經常用,比例美國當局、英國當局,有時候乾脆連當局前的地名都省略。不過民進黨當局/台灣當局經常被中共拿來用,容易給一些人留下不好的印象。--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23 (UTC)
再給一個非中共貶義化的中文網頁使用當局的例子:[21]聯合國人權辦發言人賽義夫·馬甘戈對馬里當局不允許聯合國調查人員進入莫拉鎮發表評論、[22]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合作確保內地供港日常物資供應穩定--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25 (UTC)
  • 當局一詞本身很籠統,可能明或暗指國家、政權,也可能指事件中的當地管理部門、部門人員發聲。
  • 「國民黨/民進黨當局」等可能涉及政界非中立的歸類與歧視(指責/不予承認),「中共當局」也是。
  • 「台灣當局」有時依來源可能改指更準確的部門,但對於泛指則很麻煩,「台灣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等都有不喜歡、認為不中立或不友好的狀況。言論引用也不宜直接修改,比如將中國政府意見表述成「中華民國……部門稱」會很奇怪。
  • 有時一手或二手來源是介紹特定部門或部門人員意見,但新聞媒體或維基人可能為了省事或不中立而有意稱「當局」。比如對熱點事件,當地政府或當地熱線回應稱……,結果媒體或條目寫成「當局稱」,就不算合適。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51 (UTC)
就是有時候媒體不仔細寫明主管部門,就經常用「當局」一詞來泛指。--日期20220626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5:55 (UTC)
  • 有時原始報道寫明,但「外媒」可能用「__當局」泛指、指稱,我認為算不中立之舉。反對「當局」者可能這是合理和正義之舉,以一體、一貫等為由。原始報道不詳細寫的,依來源表述也應是「有關部門」「相關部門」等,儘管這模稜兩可,但沒有來源不宜原創、擴大範圍。
  • 近代史中的新聞報道,似乎也多是反對聲音表以「當局」,雖然不一定全部。無前綴、無貶義上下文的「當局」,則有時是中性詞彙,與當地主管部門同義。上文提到的「對馬里當局不允許聯合國調查人員進入莫拉鎮發表評論」也暗含貶義,更激烈言辭也許就是譴責。中性的是「政府」、「當地部門」或者直接稱名稱。
  • 當局 site:ohchr.org來看,「[某地]當局」的使用,似乎多為批評。[23]「我將與當局、民間社會和國際社會」中性。合作 當局 site:un.org則有「聯合國正與馬里當局合作」、「索馬里聯邦與成員州當局」、」與國家和地方當局合作「等中性用法。[24]等「正在與衛生當局密切協調」我覺得算語病,「當地衛生部門」(或明確名稱)可能更佳。「海地當局已經重申」不好說、模稜兩可,單純此句沒有明確是政府還是特定部門,也無法明確是否承認。
  • 如果懷疑「當局」是完全中性的詞彙,可以代入替換"當地政府" site:ohchr.org衛生部門 site:ohchr.org的句子,看觀感有無有區別。另外,這個「當」究竟指多大區域(國家、省/市/區/縣),亦或時間(現行政權),也是模糊的泛指。
--YFdyh000留言2022年9月16日 (五) 17:07 (UTC)
「當局」的精妙之處就在於其模糊性,極其適用於決定從多個部門而來或不知從何處而來、讀者/受衆不想知道哪個具體部門作出此決定等情形,避免行文纍贅。「當局」在多個部門參與的決策的報道之中不可替代,比如封區涉及衛生和警方,無法指明部門,列明所有部門不合行文常識。中共的「相關部門」正是對「當局」的繁複化用,並污名化同義的「當局」。無綫電視等親中共和港府的香港傳媒,就常在同一篇報道中交替使用「當局」和「政府」指代香港政府,不含貶義,在昨晚稱贊新加坡城市規劃的資訊節目中亦稱「新加坡當局」。再者,中國大陸的諸多地方決策由當地黨委書記或上級拍板,若以政府公文爲準只稱為當地政府的決定,顯然偏頗。何況,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機關以政府名義發文,若媒體原文照搬而非改寫爲(某某)當局,更是謬之千里。若強求明晰,「國家」一詞更爲複雜多義,在當今使用中依然繁雜,在中國大陸定義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和,在實際使用中多指中央、中共中央或聯邦,對於台灣和港澳則篡改為中國大陸31省區,意義懸殊;如以模稜兩可爲由避用「當局」,更應在大中華地區內容中禁用「國家」。--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8日 (日) 00:54 (UTC)
推到最後一個限定之思路上不能理解呢。這個和議案原意關聯度好像比較遠啊。--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8 (UTC)
基於上述的意見,對於新增「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的爭議較少,建議於「一些詞語之具體用法」段落中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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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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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民進黨當局」及「國民黨當局」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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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及「國民黨」以中華民國為總部的政治機構,兩詞應僅用於指代政黨本身,而不應用於指代由相關黨派執政的中華民國,相關詞語可能涉及政界非中立的歸類與歧視,諸如「XX黨當局」等詞語也不應使用。兩詞目前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就台灣問題上對中華民國政府的稱呼。
此外,為免生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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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否則不應將「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逕作「台灣政府」。--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7日 (六) 16:40 (UTC)
「此外」之後的語句是從何而來?不會是從本人的意見而來吧?本人的意見完全不是此意思。--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8日 (日) 00:17 (UTC)
@神秘悟饭
「此外」之後的語句是仿照「使用「中共」及「共」」段落撰寫的--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1:40 (UTC)
It reverse by your sentences:
「建議增加指引:若來源中原文為「當局」且指涉中國大陸的當局,不得逕作「政府」,除非據其他可靠來源,該行爲僅僅出於政府,黨組織沒有參與。」--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1:44 (UTC)
這個是添加了別的內容了吧,是否畫蛇添足呢?好像無論用語列表內或現議案之中,並未有需要涉及處理政黨和政府之間關係,而且這個作用也不大,黨國層面問題也不太可能以單一話語可能作區分。--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8日 (日) 02:43 (UTC)
不少編者將可靠來源中的「北京當局」在維基百科中改寫為「中國政府」,亟需規範。--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8日 (日) 03:32 (UTC)
這個好像不見得與上面說的假設有任何關聯度啊,應該有具體個案來列舉在案、才可能判讀有關是否如所述之。--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4 (UTC)
MOS:兩岸:「不應使用「中共當局」」,並有十七次提及「政府」,故此前已有關,可以續寫。若認爲我的表述處理了黨與政府的關係,不恰當,亦可簡化爲「若可靠來源原文指涉的「當局」轄屬於中國大陸,且無可靠來源佐證該行為主(客)體(「當局」)僅為行政機關(政府),則不得將原文「當局」逕改作「政府」」。確有個案:「中國政府要求香港」,信源原文並非如此,而是「北京當局」,亦無其他信源可佐證此竄改。--神秘悟飯 2022年9月20日 (二) 00:00 (UTC)
似乎顛覆原意。「原文」與「前文」不同,前者指信源,後者指維基百科條目。而且台灣的政府包括總統府和行政院;政府之外,黨組織不會構成「當局」,所以國民黨/民進黨當局改作政府不如中國大陸當局改作政府的問題嚴重。
我的語句可再表述為:
若可靠來源原文指涉的「當局」轄屬於中國大陸,且無可靠來源佐證該行爲主(客)體(「當局」)僅為行政機關(政府)而不含黨組織,則不得將原文「當局」逕改作「政府」。
此條若無共識,可暫時擱置。--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8日 (日) 03:51 (UTC)
判讀條件從何而來?是當事執行條文人自行演繹還是有另外來源,很多因素缺乏在整個審視過程裏的話,這個限定本身是否適切也可能需要研判。--約克客留言2022年9月19日 (一) 00:56 (UTC)
不屬於演繹推理,而是根據「可靠來源」的佐證。如無此佐證,當然不可擅改「當局」。--神秘悟飯 2022年9月19日 (一) 23:35 (UTC)
當局就是政府機構。我不同意用當局指代「民進黨」及「國民黨」辦公處。--Gqqnb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2 (UTC)
實際使用中,可能指代政府辦公人員、政府機構或政黨,是很含糊的詞。--YFdyh000留言2022年10月13日 (四) 13:16 (UTC)
我可以順便偷問一下,Infobox 的 "市民權 台灣" 要怎麼處理嗎,例如李光華 (台灣化學家)。--Anghualee留言2022年10月6日 (四) 11:46 (UTC)
就當前情況來看,似乎既有的MOS:2AN4D已經足夠。對於一些較為特殊的情景,個人意見與超級核潛艇一致。--  |2022年10月12日 (三) 04:07 (UTC)

個人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地區(簡稱中國台灣): ——(:)回應:爭議性極強,參見「避免使用之詞彙」。
中華台北: ——(:)回應:請參見「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一節。
中華民國大陸淪陷區、西台灣 ——(-)反對:請不要遊戲維基,這類詞和「茶葉蛋省」沒什麼區別。
台灣總統、台灣領導人:請使用「中華民國總統」。
沒有頭銜的台灣政治人物:可以使用曾任職的職務。
民進黨當局/國民黨當局/台灣當局: ——(:)回應:除非是直接引用原文,否則應避免使用。同理「北京當局」之類的詞語亦應遵守。--超級核潛艇留言2022年9月22日 (四) 11:10 (UTC)

@超級核潛艇
If原文是寫「台灣領導人」,應否修正?--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2年10月2日 (日) 15:28 (UTC)
一般來說,如果是直接引用當然要保留原文,如果是間接引用則應按照實際來寫。除非是這樣的新聞[25](沒法避開了)。--超級核潛艇留言2022年10月3日 (一) 02:31 (UTC)

在條目中使用中華民國(臺灣)是否符合MOS:CS4D

越來越多人用中華民國(臺灣),但MOS:CS4D並沒有這個用詞。參考中華民國臺灣中華民國(臺灣)兩個條目,此用詞帶有台獨含義,是否符合維基方針(WP:BIAS)?應否全部禁止?--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3:51 (UTC)

在政治以外多數領域使用沒有大問題。政治上使用則要慎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2年12月5日 (一) 14:01 (UTC)
在非政治領域使用,馬上把條目政治化。要禁用應該全面禁用。而且主要是台灣民進黨在用,國民黨也反對使用。--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4:06 (UTC)
全面禁用中華民國(臺灣)會不會鼓勵臺獨傾向更明顯的人直接寫「XXX是臺灣政治人物」,而不是「XXX是中華民國(臺灣)政治人物」?他們會想:不准寫中華民國(臺灣),那正好,我也不爽看到「中華民國」。-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12月5日 (一) 15:14 (UTC)
這個要看情況,台灣作為一個地理概念,一般使用沒問題,香港媒體大部分情況也是直接使用台灣。但涉及國籍主權問題上,在維基應遵守MOS:CS4D,避免不必要爭執。正如馬英九不久前所說,台灣不是一個國名。--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5:30 (UTC)
「此用詞帶有台獨含義」取決於不同人的理解吧。我的理解是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乃至中華民國台灣省,所以在「國名」列表中是比「中華民國」或「台灣」更合適的折中方案,將括號視作備註。所以我認為不應禁用,但如果編者刻意、頻繁更改穩定的名稱到這個或別的,可能是不當編輯行為。--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18:45 (UTC)
不應該用個人理解去判斷吧?我的理解是中國台灣作為中華民國台灣省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省的共同簡稱,更為合適,但其他人會同意嗎?根據維基和其他網上資訊,民進黨提出中華民國(臺灣),是將中華民國和台灣作為互相替代的用詞,有明顯宣揚台獨的意思。--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6:07 (UTC)
「民進黨提出」不了解,是舊稱新解嗎。未見需要因新的含義而修改舊習慣。--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6:14 (UTC)
將「(臺灣)」視作「中華民國」的括註沒有問題,將「中華民國(臺灣)」視作一個整體的專有名稱才是有問題(只是部分黨派人士使用的政治術語,而非憲制現狀下的正式名稱)。--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5日 (一) 20:07 (UTC)
所以[[中華民國(臺灣)]]不行,但[[中華民國]]([[臺灣]])可以?-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12月5日 (一) 22:34 (UTC)
前者是政治用詞,後者是通稱的註釋,分別……蠻大的。--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3:23 (UTC)
大部分非政治話題都是直接使用台灣,如台灣小吃台灣電影等等,不見引起爭論,不需要加註釋。--Chin2021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06:20 (UTC)
前者只有在特定提及語境的情況需要用到;後者更符合普遍使用的做法,即提及政體名稱也提及其現時所屬的管治區域。——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2年12月6日 (二) 03:55 (UTC)
Chin2021(▲)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台灣的情況與中華民國中國大陸並列相同,均是不適合且不中立的。僅在表示政權、政體(政黨)及國籍等時使用「中華民國」,其他情況下僅應使用「台灣」;同樣地僅在對等情況下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情況應使用「中國大陸」「中國內地」(簡稱「中國」應儘量避免,除非已聲明)。--西 2022年12月6日 (二) 08:16 (UTC)
不違反。不應禁止。--Gohan 2022年12月6日 (二) 02:38 (UTC)
那我可以說「黃俊雄中華民國作詞人」或「黃俊雄是中華民國台灣)作詞人」嗎?我知道逕稱「台灣」即可,沒有必要搬「中華民國」上來。但我不是問有無必要,而是問可不可以。歌曲創作雖然是非政治領域,但黃俊雄現在無疑是中華民國國民。-游蛇脫殼/克勞 2022年12月6日 (二) 15:36 (UTC)
可以,但改成「台灣」更好、不應改回,改回存在歧義(中華民國各時期)/可能過度強調政治意味。國籍身份可以在信息框和分類體現。--YFdyh000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6:13 (UTC)
在這種情況下本人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台灣)」。--Mosowai留言2022年12月6日 (二) 19:55 (UTC)
我所言不禁止不意味着這是唯一選項。人物的人文地理定語應以本人身份認同為准,若其公開自我認同為中華民國、台灣、中華民國(台灣)之中一者而無其餘二者,則應取該一者而非其餘二者。--Gohan 2022年12月7日 (三) 01:50 (UTC)
這是雙向理解,依據指引的詮釋理論上兩者均可:描述為「中華民國」即作為國籍理解,描述為「台灣」則是作活躍地區理解。唯一不應該存在的是沒有置頂hatnote然後寫「中國歌手/藝人/某某」,要嘛加hatnote,要嘛寫中國大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西 2022年12月7日 (三) 07:47 (UTC)
在編輯和國際議題或世界史相關的條目有時候為了簡單明瞭的表示台澎金馬或時代分期使用  中華民國臺灣)必要的,通常有兩造立場的反而比較容易牴觸這個折衷名稱。--Cbls1911留言2022年12月11日 (日) 23:0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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