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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成立之后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四级结构。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

区划制度 编辑

法定行政区划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分为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自治县;县、自治县分为民族乡。此外,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市辖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指出,“这些派出机构在实践中被称作行政公署或盟、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三类,其职责是代表设立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行使各项职权,而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4]。”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行政區劃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5]   (设区的市、州)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自治区

自治县

民族乡
较大的市 市辖区
自治州
自治县
直辖市 市辖区
特别行政区 (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註 1]

民政部登记行政区划 编辑

 
中華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系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行政区划分为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四级结构。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4类;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自治州4类;县级行政区包括市辖区县级市自治县自治旗林区特区8类;乡级行政区包括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街道办事处区公所7类[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记行政區劃层次架构
省级行政区[6]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自治区
(省直辖)[A] [B]
自治县自治旗[B]
县级市
林区
苏木[B]
民族乡民族苏木[B]

街道[C]
区公所[C]
地区[C]
[B]
地级市 市辖区

自治县自治旗
县级市[D]
特区
自治州
自治县
县级市
直辖市 市辖区

自治县
特别行政区 (不设政权性区域组织)[註 1]
  1. ^ 其中,河南省直辖1个县级市;湖北省另直辖3个县级市、1个林区;海南省另直辖5个县级市、4个县、6个自治县(海南所有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均为省直辖,地级市不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另直辖12个县级市(新疆直辖县级市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直管)。
  2. ^ 2.0 2.1 2.2 2.3 2.4 内蒙古自治区的与地区相同、与县相同、苏木与乡相同、民族苏木与民族乡相同、嘎查与村相同,均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的自治旗与自治县相同,属于民族自治地方。
  3. ^ 3.0 3.1 3.2 地区、盟、街道办事处、区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的观点,只是上级行政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独立的政权机构,因而不是一级行政区划[4]
  4. ^ 县级市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7]

区划类型 编辑

 
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台湾省行政区暂缺)

   地级市

  自治州
  地区
  盟
 
县级行政区(台湾省行政区暂缺)
  市辖区、林区
  县级市
  县
  自治县
  旗
  自治旗
  特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地、县三级行政区划类型示意图

省级行政区 编辑

地级行政区 编辑

县级行政区 编辑

乡级行政区 编辑

国家机构设置 编辑

政区行政级别 编辑

根据《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层次(行政级别)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8]。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级别为正省部级;普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的行政级别为正地厅级,普通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自治旗)的行政级别为正县处级,普通乡(民族乡、镇、苏木、民族苏木、街道)的行政级别为正乡科级[9]

特别地,副省级城市本级行政级别为副省部级,副省级城市的市辖区行政级别为副厅级、街道办事处行政级别为正处级;所辖县、县级市行政级别为正处级、街道办事处行政级别为正科级。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规定,“(副省级城市)16市直属机关的级别,可比照国办发〔1993〕85号中关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机构级别确定,即市直工作部门为副厅级,内设机构为处级。市辖区及其工作部门的级别,可比照市直机关相对应的关系确定;市辖县和代管的县级市的级别仍为处级,其工作部门仍为科级[10]。”

直辖市的市辖区行政级别与地级行政区(市、地、州、盟)相当。根据《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级别特殊的行政区类型简表(括注示例行政区)
类型 正省部级 副省部级 正地厅级 副地厅级 正县处级 正乡科级
普通行政区
福建省
地级市
福州市

连江县

凤城镇
副省级城市 地级市
厦门市
市辖区
思明区
街道
鼓浪屿街道

同安县

汀溪镇

山东省
地级市
青岛市
县级市
胶州市
街道
阜安街道
直辖市 直辖市
北京市
市辖区
东城区
街道
北新桥街道
以上行政区在民政部登记的行政区类型:
省级行政区  地级行政区  县级行政区  乡级行政区 

有研究认为,地方长官个人的职务级别与行政区划本级国家机构的行政级别存在区别,但又有相互影响。比如,在某些情形下,一些地级市、省直管县(县级市)的领导,比基准情形下的级别高半级[9][11]。譬如,省会城市是一省的行政中心,当地市委书记往往由副省级的省委常委兼任,级别高于普通地级市市委书记[11]

各级国家机构 编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2]選舉分階段進行,在鄉級、縣級行政区舉辦直接選舉[12][13]。当选的鄉級、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2][14]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省级行政区

自治区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省级监察委员会
直辖市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直辖市监察委员会
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
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門
廉政公署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地区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中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监察委员会
县级行政区
市辖区
县级市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基层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监察委员会
乡级行政区

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乡级人民政府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县辖区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区公所
(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区划沿革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源于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时代建立的行政区划体系。与国民政府设置的行政区划体系类似,但有所区别。随着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的军事胜利扩大至中国大陆全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成立时,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注释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2021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PDF).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2. ^ 2.0 2.1 2.2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北京: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北京: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4. ^ 4.0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第一章 总纲). 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人大网).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5.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6. ^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 [2018-01-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7-15). 
  7. ^ 澎湃新闻. 近5年全国74地完成“撤县”:中西部省份动作最多. 北京: 央视网.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8. ^ 8.0 8.1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中国政府网. 北京.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9. ^ 9.0 9.1 聂辉华. 中国官员级别的政治逻辑. 中国戏曲学院(转FT中文网). 北京.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10. ^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编发〔1995〕5号). 中国改革信息网. 北京. [2022-02-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0) (中文(简体)). 
  11. ^ 11.0 11.1 江艇、孙鲲鹏、聂辉华. 行政级别与城市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 北京. [2023-07-20] (中文(中国大陆)). 
  12. ^ Beijingers get greater poll choices. 中国日报. 2003-12-08 [2017-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0) (英语). 
  13. ^ Bryan Lohmar和Agapi Somwaru. Does China’s Land-Tenure System Discourage Structural Adjustment? (PDF). 經濟研究局英语Economic Research Service. 2006年5月1日 [2016年1月22日].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2年1月14日) (英语). 
  14. ^ 中国百科 政治制度. 2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10-31) (罗马尼亚语).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